COSCO SHIPPING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Co., Ltd.
( 此為一個沒有正式由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的一個綜合版本)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COSCO SHIPPING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Co., Ltd.
中遠海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之
組織章程大綱
(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以英文撰寫, 並無正式中文版本。
如英文版本與此中文譯本有任何歧異, 在所有情況下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表格編號 6B 註冊編號: 16739
百慕達
第二名稱證書
根據《公司法》(1981 年)第 10A 條的規定,本人茲簽發本第二名稱證書,並證明於 2016 年 11 月 16 日
COSCO SHIPPING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Co., Ltd.
在由本人根據《公司法》( 1981 年) 第 14 條的規定存置之登記冊內登記中遠海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為第二名稱。
百慕達
公司註冊處處長印章
於 2016 年 11 月 16 日經本人簽署及由公司註冊處處長蓋章
(簽署) Xxxxxx Xxxx
公司註冊處處長(代行)
表格編號 3a 註冊編號: 16739
百慕達
公司名稱變更註冊證書
本人茲證明,根據《公司法》(1981 年)第 10 條的規定,COSC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透過決議案及經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已於 2016 年 11 月 16 日更改其名稱並登記為 COSCO SHIPPING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Co.,
Ltd.。
百慕達
公司註冊處處長印章
於 2016 年 11 月 16 日經本人簽署及由公司註冊處處長蓋章
(簽署) Xxxxxx Xxxx
公司註冊處處長(代行)
表格編號 2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
(第 7(1)及(2)條)
#SHUN SHING HOLDINGS LIMITED
(下稱「本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股東之責任限於當時其各自持有之未繳款股份金額(如有)。
2. 吾等,下方簽署人, 即,
姓名 | 地址 | 具有百慕達身份 ( 是/ 否) | 國籍 | 認購股份數目 |
C. F. Xxxxxxxxx Xxxxxx |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 是 | x籍 | 一股 |
Xxxx X. Sharpe | -同上- | 是 | x籍 | 一股 |
Xxxxxxx X.X. Pearman | -同上- | 是 | x籍 | 一股 |
謹此分別同意承購本公司臨時董事分別可能配發予吾等之本公司股份,數目不超過吾等已分別認購之股份數目,並於本公司董事、臨時董事或發起人就分別配發予吾等之股份催繳時付款。
# 根據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及經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本公司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更名為“COSC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根據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及經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更名為“COSCO SHIPPING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Co., Ltd.”及採納“中遠海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第二名稱。
3. 本公司將成為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所界定之獲豁免/本地*公司。
4. 本公司有權持有位於百慕達之土地, 全數不超過( 包括以下地塊)-
無。
5. 本公司擬/不擬於*百慕達經營業務。
^6. 本公司法定股本為 100,000.00 港元,分為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股份。本公司之最低認購股本為 100,000.00 港元。
7. 本公司組成及註冊成立之宗旨為-詳列於附表
* 刪去不適用者
^ 根據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七日通過之決議案, 增設 999,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 港元股份, 將本公司法定股本由 100,000 港元增加至 100,000,000 港元。
根據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通過之決議案, 增設 2,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 港元股份, 將本公司法定股本由 100,000,000 港元增加至 300,000,000 港元。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
(第 7(1)及(2)條)
--------------------------------------------------------------------- ---------------------- SHUN SHING HOLDINGS LIMITED
表格 2 附表
x公司的宗旨/權力
7) 本公司的宗旨
1) 作為及執行控股公司在其所有分支機構之所有功能,並就於不論任何地方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之任何一間或多間附屬公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股東或本公司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公司集團,統籌其政策及行政管理;
2) 作為投資公司,並為此目的以任何條款並以本公司或任何代名人名義,以原有認購、競投、購買、交換、包銷、參與銀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及不論是否繳足款,取得及持有於不論任何地方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之任何公司,或任何高級、市級、地方或其他層次之政府、主權、統治者、專員、公共團體或主管當局所發行或擔保之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年金、票據、按揭、債券、責任及證券、外匯、外幣存款及商品,在催繳款或催繳前或其他情況下就該等資產付款及有條件或無條件認購該等資產,以投資為目的而持有該等資產( 但有權力更改任何投資), 以及行使及執行該等資產之擁有權所賦予或附帶之所有權利及權力,並以不時決定之方式將本公司毋須即時動用於該等證券之資金加以投資及處理;
3) 如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二第(b)至(n)段及(p)至(t)段( 首尾段落包括在內) 所載;
4) 在考慮或沒有考慮任何人士或人士在履行任何責任之利益下,訂立任何保證、彌償合約或擔保,並確保、支持或擔保及保證個人履行或即將履行忠誠或保密義務之誠信。
8. 本公司的權力
1) 本公司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42 條有權發行於持有人選擇時可贖回之優先股;
2) 本公司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42A 條有權購買本身之股份;
3) 本公司擁有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所載之權力,惟其第 1
段除外。
由各認購人簽署,經至少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簽署-
(簽署) (認購人簽署) | (簽署) (見證人簽署) | |
(簽署) (認購人簽署) | (簽署) (見證人簽署) | |
(簽署) (認購人簽署) | (簽署) (見證人簽署) | |
(認購人) | (見證人) |
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九日認購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
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大綱之任何規定下, 股份有限公司可行使以下所有或任何權力-
1. 經營可使公司業務方便經營之任何其他業務, 或經營有可能提 高公司任何財產或權利之價值或令公司任何財產或權利有利可圖之任何其他業務;
2. 向任何經營公司獲許可經營之業務之人士收購或承接全部或部分業務、財產及債務;
3. 申請登記、購買、租賃、取得、持有、使用、控制、特許、出售、轉讓或處置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配方、特許權、發明、工藝、顯著標記及類似權利;
4. 與任何經營或從事或即將經營或從事公司獲許可經營或從事之業務或交易之人士,或與任何經營或從事或即將經營或從事任何能夠惠及公司之任何業務或交易之人士,訂立合夥或訂立任何有關分享利潤、結合利益、合作、聯營、互惠特許權或其他之安排;
5. 承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持有任何與公司宗旨完全或部分類似之其他法團之證券,或經營任何能夠惠及公司之業務之其他法團之證券;
6. 在第 96 條規限下,貸出款項予任何僱員或任何與公司進行交易之人士或公司擬進行交易之任何人士或由公司持有任何股份之任何其他法團;
7. 申請、藉授予、立法之成文法則、轉讓、移轉、購買或其他方式得到或獲取、以及行使、執行及享有任何政府或主管當局或任何法團或其他公共團體獲賦權授予之任何特許狀、特許、權力、權能、專營權、特許權、權利或特權;為實施該等特許狀、特許、權力、權能、專營權、特許權、權利或特權而支付款項、提供協助或作出貢獻; 以及承擔其附帶之任何責任或義務;
8. 設立及支援或協助設立與支援旨在惠及公司或其前任人之僱員或前僱員、或惠及該等僱員或前僱員之受養人或親屬之組織、機構、基金及信託;授予退休金及津貼;就保險或與本段所載列之
類似之任何宗旨作出付款;為慈善、仁愛、教育或宗教目標或為任何獎學宗旨或任何公眾、普遍或有用宗旨而認捐款項或擔保支付款項;
9. 發起任何公司, 以收購或接管公司之任何財產及債務, 或為達到其他可惠及公司之目的;
10. 購買、承租、交換、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司認為對其業務乃屬必須或可為其業務帶來方便之任何非土地財產及任何權利或特權;
11. 建造、維修、改建、修復及拆除對其宗旨乃屬必須或可為其宗旨帶來方便之任何建築物或工程;
12. 通過為期不超過二十一年之租賃或出租協議在百慕達取得土地,即為公司業務目的「真誠」所需之土地,而在財政部部長酌情同意之情況下,通過類似年期之租賃或出租協議在百慕達取得土地,為其高級人員及僱員提供住宿或娛樂設施,並於任何上述目的不再為必要時, 終止或轉讓租賃或出租協議;
13. 除公司註冊成立之法案或章程大綱另有明文規定( 如有) 外, 並受限於本法之條文,每家公司有權在百慕達或其他地方以任何種類之土地或非土地財產按揭方式投資公司之款項,並於公司不時決定時出售、交換,更改或處置有關按揭;
14. 建造、改進、維修、經營、管理、執行或控制任何可促進公司利益之道路、通路、電車軌道、支線或側線、橋樑、貯水庫、水道、碼頭、工廠、倉庫、電氣工程、工場、貯物室及其他工程及便利設施;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建造、改進、維修、經營、管理、執行或控制該等項目,或在這方面作出貢獻;
15. 為任何人士籌集及協助籌集款項, 及通過獎金、貸款、承諾、背書、保證或其他方式援助任何人士,並保證任何人士履行或落實任何合約或責任,尤其是保證支付任何該人士之債務責任之本金及利息;
16. 以公司認為適當之方式借入款項或籌集款項或保證支付款項;
17. 開出、訂立、承兌、背書、貼現、簽立及發出匯票、承付票、提單、認購權證及其他可流轉或可轉讓票據;
18. 在妥為授權行事時, 以公司認為適當之代價, 將公司之業務或其任何部分全數或大致上全數出售、出租、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19. 在公司日常業務運作中出售、改進、管理、發展、交換、出租、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之財產;
20. 採用視為合宜之方法宣傳公司之產品, 特別是通過廣告、通過購買及展示藝術品或令人感興趣之作品、通過出版書籍及期刊,以及通過發放獎品及獎勵以及作出捐款;
21. 促使公司於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註冊並獲認可, 並根據該外國司法管轄區法律指派人員或代表公司接收就任何法律程序或訴訟所送達文件;
22. 配發及發行公司已繳足股份, 以支付或部分支付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任何財產或以往為公司提供之任何服務;
72 法/1982
23. 將公司之任何財產通過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視為合宜之方式以現金、物件、實物或經議決的其他形式分派予股東,但不能因此減少公司資本,除非有關分派之目的為使公司可予解散,或有關分派在其他方面( 除本條以外)屬合法;
24. 設立代理機構及分公司;
25. 接受或持有按揭、抵押權、留置權及押記, 以保證公司所出售之任何種類之任何部分財產之買價或買價中尚未支付之餘款獲得支付,或保證購買人及其他人欠公司之款項獲得支付,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該按揭、抵押權、留置權或押記;
26. 支付註冊成立及組織公司或所附帶之所有費用及開支;
27. 以公司決定之方式將公司毋須為其宗旨即時動用之資金加以投資及處理;
28. 以委託人、代理人、承辦商、信託人或其他身分, 單獨或連同其他人,作出獲本分節授權之任何事情及獲公司章程大綱授權之所有事情;
29. 作出附帶於或有助於達到公司之宗旨及行使公司之權力之所有其他事情。
每家公司可於百慕達邊界以外行使其權力,惟以尋求行使權力之處之有效法律所准許者為限。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附表二
公司可藉提述而在其章程大綱內包括以下任何宗旨,即下列業務-
(a) 各類保險及再保險;
(b) 各類商品包裝;
(c) 購買、出售及交易各類商品;
(d) 設計及製造各類商品;
(e) 開採、發掘及勘探各類金屬、礦物、化石燃料及寶石,以及為其銷售或使用前準備;
(f) 勘探、鑽挖、輸送、運輸及提煉石油及碳氫化合物產品,包括石油及石油產品;
(g) 科學研究,包括工序、發明、專利及設計的改進、發現及開發,以及實驗室及研究中心的建設、保養及營運;
(h) 陸地、海上及空中業務,包括以陸運、海運及空運方式運輸各類乘客、郵件及貨物;
(i) 船舶及飛機擁有人、管理人、營運商、代理商、建設商及維修商;
(j) 收購、擁有、出售、租賃、修理或經銷船舶及飛機;
(k) 旅行代理、貨運承包商及貨運代理;
(l) 碼頭擁有人、碼頭管理人、倉庫管理人;
(m) 船具商及經銷各類繩索、帆布油及船舶物料;
(n) 各種形式之工程;
(o) 開發或經營任何其他企業或業務, 或為其提供建議或作為技術顧 問;
(p) 農場經營者、禽畜繁殖商及飼養商、畜牧業者、屠夫、皮革商,以及各類牲畜、羊毛、皮革、動物脂、穀物、蔬菜及其他農產品之加工商及經銷商;
(q) 以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及持有作為投資之發明、專利、商標、商號、商業秘密、設計及類似事項;
(r) 購買、出售、租用、出租及經營任何形式之運輸工具; 及
(s) 僱用、提供、出租藝術家、演員、所有類型之藝人、作家、作曲家、製片人、工程師及各類專家或專業人士,以及作為其代理。
(t) 以購買方式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出售、處置及處理位於百慕達以外之土地財產及位於任何地方之各類非土地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