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
项目编号:黄村经济联社交﹝2023﹞0001号
项目名称:黄村新凼3厂房和场地出租
编制单位: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3年01月 03日
交易服务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第一部分 竞投邀请函
各(潜在)竞投人:
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受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定于2023- 02-23 10:00对黄村新凼3厂房和场地出租项目(项目编号:黄村经济联社交﹝2023﹞0001号)进行网上竞投,公示期为2023-02-10至 2023-02-21,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人参与竞投。
一、项目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期限 |
交易面积 |
交易底价 |
1 |
黄村新凼3厂房和场地出租 |
5年 |
3862.59平方米 |
77000元/月 |
竞投自然递增报价:5000元/月
每次最高加价金额:10000元/月
交易方式:网上竞投
(四)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7000元(大写:贰拾柒万柒仟元整),竞投人请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x/或关注“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竞投】模块→选择意向项目报名→获取交易保证金账号,在报名结束前确保交易保证金一次性全额到达指定账户,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注:1、交易保证金仅限于通过银行的渠道进行转账,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台转账等(拒收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
2、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银行账号;
3、报名的最后一天,为确保交易系统能及时获取银行系统的到账信息,建议竞投意向人提前完成交易保证金转账及网上报名。
(五)详情请查阅交易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内容”。
二、竞投人资格要求: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无。
三、报名、竞投网址及时间:
报名、竞投网址: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x/或“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的【网上竞投】模块。
报名时间: 2023-02-13 至2023-02-21
网上竞投开始时间: 2023-02-23 10:00
四、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法人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非法人企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个体户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无。
五、交易文件质疑:
竞投人认为交易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质疑。竞投人逾期质疑,或以电话、传真、电邮等其他形式提交的质疑均属于无效质疑。
六、注意事项:
(一)本次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在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天河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二)本次交易不举行集中答疑会,如有关于交易流程的疑问请以书面、传真或电邮形式至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释疑。
(三)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勘察,项目标的以实物为准,本交易文件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及资料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前须认真研究、实地查看,并向项目业主单位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独立做出竞投判断,一经报名,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项目的全部内容,并认可项目标的的现状,同时愿承担参加竞投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交易双方若产生任何纠纷及损失,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不对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次交易只负责决定受让人或合作伙伴,项目交付、产权和股权交割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不属本次交易内容,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联系方式:
(一)编制单位名称: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地址:xxxxxxxxx0x
编制单位联系人:xxx
编制单位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交易服务机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机构地址:xxxxxxxxx0x(xxxxxx00x)
交易服务机构联系部门: 交易部
交易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交易服务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第二部分 项目内容
一、项目业主情况
(一)单位名称: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
(二)单位地址:xxxxxxxxx0x
(三)法定代表人:xxx
(四)联系方式:020-82304441
二、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资产类型:物业资产、资源性资产
2.坐落位置:xxxxxxxxxxx00x之一
3.资产面积:3862.59平方米,包含建筑总面积为:2569.14平方米(其中A栋建筑面积992.6平方米,B栋建筑面积1016.56平方米,C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D栋建筑面积32平方米,E栋建筑面积187.98平方米,F栋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和场地面积:1293.45平方米
4.资产用途:厂房、场地
5.资产现状:闲置
6.产权现状:无产权证
(二)权属情况
1.土地所有权人(或有效证明材料编号): /
2.土地所有权证号(或其他权属有效证明材料编号): /
3.土地使用权人: /
4.土地使用权证号(或其他权属有效证明材料编号): /
5.地号: /
6.房产所有权人: /
7.房产所有权证号(或其他权属有效证明材料编号): /
(三)抵押情况
1.抵押权人: /
2.他项权证号: /
3.抵押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四)消防情况:未办理消防手续及相关证照
三、租赁/承包要求
(一)资产交付时间: 2023-03-16(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二)租赁/承包期限为5年,即从 2023-03-16至 2028-03-15 止。
(三)免租期无。
(四)租金按 每月一次 收取。
1.租金总额由 物业租金、场地租金和综合管理费 构成,共 77000 元/月(以成交价为准);(1)物业租金为租金总额的50%(以成交价为准);(2)场地租金为租金总额的20%(以成交价为准);(3)综合管理费为租金总额的30%(以成交价为准)
2.递增方式为:无。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承租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两个月内,按照雨污分流规范标准完成该物业排水工程的施工(包括瓦面屋檐的雨水接管),其排水工程及办证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排水证的现有资料(竞投意向人若有需要了解排水工程详细情况,可在竞投报名前自行向项目业主单位了解)。若承租方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排水处理事项,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承租xxx拖欠的租金(如有)等费用,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若造成项目业主单位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2)每月的前五日缴纳当月租金。
(3)合同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税收、申领牌照、装修、卫生、管理费、维修维护、罚款等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同时,承租方负责标的物的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修补厕所渗漏、墙体裂痕、楼顶漏水等,一切修补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该厂房按现状竞投,提供220伏电使用,不提供自来水,承租方如需用水的,应自行解决用水问题,相关费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电收费按照村黄村实业有限公司标准收取(村专变供电:1.2202元∕度,电费随着政府调整),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费缴纳到黄村实业有限公司水电组(如电费由政府部门接管,承租方把电费缴纳到政府相关部门),承租方表示清楚并接受。若设施需增容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水电,如在租赁期间被供电部门发现有偷水偷电等违规行为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方交付标的物给承租方使用时,标的物需清理遗留垃圾及废弃物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合同期内,承租方中途退场、单方解除合同的,所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如承租方拖欠租金,出租方有权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所欠租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7)出租方就租金等费用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其中场地租金为总租金的20%,综合管理费为总租金的30%,厂房租金为总租金的50%),该发票由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单位)开具。
(8)该交易标的计租面积以本承租厂房总面积3862.59平方米,包含建筑总面积为:2569.14平方米(其中A栋建筑面积992.6平方米,B栋建筑面积1016.56平方米,C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D栋建筑面积32平方米,E栋建筑面积187.98平方米,F栋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和场地面积:1293.45平方米计算租金。如承租厂房的实际面积与附图或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仍以本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2569.14平方米和场地面积:1293.45平方米计算租金。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按照此约定计租为准,任何其它方式测量均不影响该计租面积的确认。如租赁合同约定之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方不予退还租金,承租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承租方不得以租赁合同约定之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支付补偿或者赔偿,若承租方因此而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其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9)该租赁厂房目前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租赁地块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件、消防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承租方自行办理租赁地块上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手续,包括消防证照、经营许可手续等等,承租方无法取得本租赁地块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经营许可、消防证照、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等的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因无产权证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标的物业的使用费、管理费(如有)等,标的物业的使用费、管理费的金额按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管理费约定的标准计算。
(10)合同期内,乙方应守法经营,经营过程中遇国家公、检、法、消防、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对乙方的经营作出干预、停产、处罚、搬迁等,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一切条款,继续承租并支付租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该租赁厂房不准开设造成噪音的行业,不准经营易燃易爆、存储危化品,不准堆放建筑垃圾和余泥,不准经废品收购站。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乙方作为消防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需安置消防设备,不得在场地上堆放杂物及搭建建筑物。租赁厂房的消防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收益、被第三方追责、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等)。
(13)在租赁合同期内,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遇政府征收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的,自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搬迁公告之日该租赁合同即解除,且承租方应在收到搬迁及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搬迁完毕(具体以征拆主体发出的搬迁通知的期限为准)并向出租方交还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不作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一切征收、征用、“三旧”改造手续,政府支付的所有补偿款、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款、物业拆迁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安置费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逾期未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物业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须支付乙方任何费用,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实际使用人要求补偿、赔偿损失的,一概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14)承租方须获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对标的物业进行装修、增设建筑物,否则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自行增设的建筑物及其水电设施的所有权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因装修或升级改造或增设建筑物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出租方原标的物业毁损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装修或升级改造或增设建筑物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 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升级改造、不得进行增建。亦不得违规装修。
(15)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及所有出租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条款(约定),均构成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要求承租方立即恢复标的物业原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赔偿出租方损失等。
(16)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提前搬迁并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当日将标的物业交还给出租方。如租赁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终止的,则承租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标的物业交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物业及附属空场地内所有设施、物品、装修、装饰、外墙广告灯箱等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的租赁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计付至实际交还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有)、增设构筑物(如有)之日,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等费用的标准计算。
(17)送达:(1)承租方的通信地址以承租方提供的地址为确认的、可寄达地址。如承租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并盖章的方式通知出租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2)有关履行本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信函、文件等,承租方按照上述确认地址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18)合同履约保证金为462000(大写:肆拾陆万贰仟元整),其中交易保证金277000元(大写:贰拾柒万柒仟元整)将转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金额由竞得人在合同签订前向出租方补齐。合同签订前,竞得人还需向出租方交纳合同首月租金(以成交价为准)。竞得人需缴清上述费用后方能签订合同,否则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没收处理。
(19)竞投人成功竞得的,若未在竞得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或在竞投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将作全额没收处理。
承租方清楚并接受以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的全部内容,且承诺不因此悔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 竞投须知
一、竞投人参加网上竞投的基本要求
(一)法人单位:参加网上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注册账号;
(二)非法人企业:参加网上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注册账号;
(三)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参加网上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注册账号;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网上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以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
二、报名方法
(一)竞投人可于报名时间内通过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x/或“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的【网上竞投】模块进行用户登录,选择意向的项目进行报名,仔细阅读竞投公告并获取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账号。竞投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转账后,重新进入报名界面再完整填写报名信息,上传转账凭证及项目资质要求相符的完整资料,点击保存并提交报名,待审核通过,完成报名流程。
(二)如未在管理平台注册的竞投人,需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x/或关注“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进行用户注册,首次注册的用户在完成网上注册资料填写,待审核通过后,可在【网上竞投】模块中选择意向项目进行报名。
三、交易保证金
(一)竞投人必须按照本《交易文件》的交易保证金金额要求及本项目报名界面中显示的银行账号,确保交易保证金在报名结束前一次性全额到达项目指定账户,交纳方式:银行转账(仅限于通过银行的渠道进行转账,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台转账等,拒收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
(二)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参加一宗交易竞投。
(三)竞投人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户名必须与报名名称及实际参加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否则银行系统无法匹配,银行系统匹配不一致导致保证金无法到达指定帐号的,均无法完成报名。
(四)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在指定日期前到账的,均视为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均无法完成报名。
(五)竞投人需在交易系统报名界面正确填写具体的转账信息并上传转账凭证。
四、竞投人资格审核
(一)项目业主单位无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竞投人需在报名界面中正确填写转账信息并上传转账凭证,完成报名流程。
(二)项目业主单位有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竞投人需在报名界面中正确填写转账信息,上传转账凭证及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相应资料,等待审核,并在报名时间内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提交的所有资料前往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审核通过,报名成功。(注:需提交的相关资料详见“第一部分 竞投邀请函”第四点)
五、竞得人交易确认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需在竞得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交易保证金由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没收处理。竞得人凭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一)项目业主单位无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需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法人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非法人企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个体户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须携带公章(仅用于现场盖章)
项目业主单位有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需携带以下相应资料:
1、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非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个体户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须携带公章(仅用于现场盖章)
(三)竞投人授权委托他人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受委托人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投资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负责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摁委托人手印)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摁委托人手印)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应当注明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等具体委托事项,受委托人实施一切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六、网上交易规则
(一)竞投开始前,系统为每一个竞投人随机分配竞投号,竞投人以竞投号参与竞投,竞投人姓名等信息不对其他人员公开,直至竞投结束,竞投系统自动公开竞投人姓名等信息。
(二)本次交易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报名成功的竞投人,按照本项目交易规则进行报价,第一位竞投人点击出价并确认,系统则默认为交易底价,从第二位竞投人开始点击出价并确认,系统则按自然递增价出价,竞投人也可报出高于自然递增价的整数出价,每次加价金额不得高于 10000元/月 。请竞投人在出价前认真核对出价金额,一旦出价,不予撤销。
(三)本次交易没有给予优先权的安排。
(四)本项目竞投初始出价时长为60分钟,60分钟内竞投人可自由出价,竞价结束前3分钟内无人出价的,网上交易平台显示的最高出价为当前最高出价;如有竞投人在竞投结束时间前3分钟内出价,系统自动将出价时长顺延3分钟,等待下一次出价,以此类推,直至无人出价,以最后出价作为当前最高出价。
(五)竞投人未成功竞得的,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按原账号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利息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六)竞投结束后,交易结果将在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天河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项目业主单位还应当在其信息公开栏(“三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交易程序或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质疑。
(七)竞投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项目业主单位和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向交易管理机构提出合同延期签订申请,经所属经济联社、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签订合同。
(八)竞投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全额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没收处理。
(九)在全区范围内,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黑名单:
1.一年内累计5次不进场交易的;
2.一年内累计5次进场交易但不报价的;
3.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4.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5.在竞得成功后,2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
6.在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推翻成交价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7.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累计3次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的;
8.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9.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被列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黑名单的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管理平台交易系统3年内(含3年)禁止参与竞投。
(十)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网上交易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派出监督小组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http://szjy.thnet.gov.cn/的【网上竞投】模块内每个项目的展示窗见证监督。监督小组人数在4名以上,成员由村领导班子成员或经济社理事会、监事会及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廉情监察站成员组成。
(十一)交易关系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十二)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依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部分 合同要求
一、合同要点
(一)竞得人应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同;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462000元(大写: 肆拾陆万贰仟元整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标的物的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双倍退回保证金;
(三)项目业主单位基于自身经营情况,可能会安排一家或多家下属公司(例如物业公司)与竞得人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合同总价与竞得价格一致,竞得人应无条件接受。
(四)在填写合同条款中,如没有内容填写,请注明“无”,并保持主体框架内容不变。如有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列内容。
二、合同指导文本
合同编号: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厂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厂房概况
甲方将位于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联路35号之一 的自有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该厂房占地总面积 / 、建筑总面积 2569.14平方米 、空地面积 1293.45 平方米、其他场地面积 / 平方米(见附件1租赁标的附图,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厂房权属类型为以下第 (3) 项:
(1)有产权证:产权证类型: / ,证号 / 。
(2)无产权证有报建手续;
(3)无产权证无规划报建手续。
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情况已作充分了解,清楚知悉该租赁厂房属于 无产权证无规划报建手续 。乙方保证租赁期内,租赁厂房仅用于厂房 用途,不得改变用途,且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承租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厂房租赁年限为 5年,自 2023年03月16日至2028年03月15日止。免租期为 无。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462000(大写:肆拾陆万贰仟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2 种方式计算:
1.有递增方式;
2.无递增方式;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 月 计算,每月的 5 日前,以银行转账 的方式支付当 月租金。
每月租金总价由物业租金和综合管理费、场地租金构成。
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以下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
账号:319510001000009040
开户行:广州农商行黄村支行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场地每月租金金额 |
物业每月租金金额 |
每月综合管理费 |
每月总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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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元) |
小写(元) |
小写(元) |
小写(元) |
大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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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0.5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累计达到 15 天,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厂房。
(四)本合同签订 /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 元(大写: / )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水电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乙方结清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甲方后,甲方把水电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水电保证金代乙方结清水电费,水电保证金不足以结清水电费的,由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 日内补足水电费及水电保证金。
(五)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的同时须向 / 交纳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按乙方租用厂房总面积每月每平方 / 元计算收取, 综合管理费每 / 年调整一次,但调整幅度不得高于 / %。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甲方暂定于2023-03-16(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全部交付乙方使用,以实际交付日为准。该厂房装修为 / ,配备供电、供水等设施,明细详见附件2《租赁标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并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满交还该厂房时的验收依据。乙方对接收的租赁厂房有异议的,应在接收时当场提出,否则,即视为甲方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厂房交付日为准乙方。
(二)合同届满,乙方于 2028-03-15(合同期届满之日)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逾期按当期双倍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三)合同期间,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无偿交付给甲方,逾期按当期双倍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四)合同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乙方在期满或解除、终止日前自行清理租赁厂房内属于乙方的设备、物品,逾期七天未清理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将乙方相关设备物品清理所发生的费用,或者另租场地发生的费用),同时乙方需按当期双倍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对出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监督乙方对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年审,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本联社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均不予退还。
2.合同期满,乙方在租赁厂房内建设增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装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甲方同意利用的,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同意利用的,则乙方应自行将厂房恢复至其接收时状态。
3.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手续。
4.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收缴月租金的 0.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不承担租赁厂房的修缮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租赁备案手续。
2.在接收租赁厂房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否则,乙方接收租赁厂房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
3.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享有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依法使用该场地经营,甲方不得干涉和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4.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负责更换和维修损坏设施,承担维修费用,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所属设施使用状态正常并随同租赁厂房归还甲方。
5.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责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租赁的厂房,不得将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破坏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责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7.自行负责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责任。任何情况下,租赁厂房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等税费规费,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9.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10.不得利用租赁厂房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1.负责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如有损坏,负责更换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12.有责任保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周边环境、相关进出道路以及相关公共设施,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如因乙方造成损坏或污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3.若乙方因经营需要办理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则乙方应自行办理相应许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均不予退还。
14.租赁厂房不得用作于员工集体宿舍,不得用作仓库,不得用作人员密集型场所。
15.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厂房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收益、被第三方追责、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等)。
第六条 转租、分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分租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确需转租、分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分租补充合同,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分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分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分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分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分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分租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分租合同应列明:若甲方与乙方的租赁合同终止,转租、分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分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分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分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分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厂房。乙方应将转租、分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分租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分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分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厂房设施建设
(一)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厂房结构或增设构筑物,如确需对租赁厂房变更结构、装修、增设构筑物及增加固定式设施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之同意不免除乙方保证建设质量安全的义务)并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且不得对厂房结构构成影响,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并追究乙方责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享受权利:
1.甲方同意利用的,依附于承租厂房的装修、增设的构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合同期内,除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外,乙方自行增加的道路、下水道、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生产设备等设施及所进行的环境改造,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并提供方案给甲方备案方可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审批和建设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如有意向继续承租,可重新参与投标,成功中标的,双方另行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厂房,征收、征用相关的所有补偿款、赔偿款等(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款、土地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等)均属甲方所有。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厂房,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甲方指定时限搬迁。乙方逾期搬迁的,厂房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当期双倍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四)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收益、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凡拖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0.5‰计算。
(三)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收益、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分租所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承租厂房或其附属设施的;
4.损坏厂房或其附属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增加固定式设施的;
6.利用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经甲方催缴仍未能缴纳的;
8.拖欠租金 15 天以上(含本数);
9.利用租赁厂房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退场、单方解除合同的;
11.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2.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排水处理事项的;
1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两个月内,按照雨污分流规范标准完成该物业排水工程的施工(包括瓦面屋檐的雨水接管),其排水工程及办证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排水证的现有资料(竞投意向人若有需要了解排水工程详细情况,可在竞投报名前自行向项目业主单位了解)。若乙方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排水处理事项,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拖欠的租金(如有)等费用,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若造成项目业主单位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每月的前五日缴纳当月租金。
(3)合同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税收、申领牌照、装修、卫生、管理费、维修维护、罚款等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同时,乙方负责标的物的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修补厕所渗漏、墙体裂痕、楼顶漏水等,一切修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该厂房按现状竞投,提供220伏电使用,不提供自来水,乙方如需用水的,应自行解决用水问题,相关费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电收费按照村黄村实业有限公司标准收取(村专变供电:1.2202元∕度,电费随着政府调整),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费缴纳到黄村实业有限公司水电组(如电费由政府部门接管,乙方把电费缴纳到政府相关部门),乙方表示清楚并接受。若设施需增容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水电,如在租赁期间被供电部门发现有偷水偷电等违规行为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交付标的物给乙方使用时,标的物需清理遗留垃圾及废弃物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合同期内,乙方中途退场、单方解除合同的,所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如乙方拖欠租金,甲方有权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所欠租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7)甲方就租金等费用向乙方开具发票(其中场地租金为总租金的20%,综合管理费为总租金的30%,厂房租金为总租金的50%),该发票由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单位)开具。
(8)该交易标的计租面积以本承租厂房总面积3862.59平方米,包含建筑总面积为:2569.14平方米(其中A栋建筑面积992.6平方米,B栋建筑面积1016.56平方米,C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D栋建筑面积32平方米,E栋建筑面积187.98平方米,F栋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和场地面积:1293.45平方米计算租金。如承租厂房的实际面积与附图或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仍以本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2569.14平方米和场地面积:1293.45平方米计算租金。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按照此约定计租为准,任何其它方式测量均不影响该计租面积的确认。如租赁合同约定之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甲方不予退还租金,乙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乙方不得以租赁合同约定之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支付补偿或者赔偿,若乙方因此而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其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9)该租赁厂房目前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租赁地块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件、消防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等。乙方自行办理租赁地块上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手续,包括消防证照、经营许可手续等等,乙方无法取得本租赁地块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经营许可、消防证照、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等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因无产权证等原因被认定无效,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物业的使用费、管理费(如有)等,标的物业的使用费、管理费的金额按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管理费约定的标准计算。
(10)合同期内,乙方应守法经营,经营过程中遇国家公、检、法、消防、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对乙方的经营作出干预、停产、处罚、搬迁等,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一切条款,继续承租并支付租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该租赁厂房不准开设造成噪音的行业,不准经营易燃易爆、存储危化品,不准堆放建筑垃圾和余泥,不准经废品收购站。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乙方作为消防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需安置消防设备,不得在场地上堆放杂物及搭建建筑物。租赁厂房的消防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收益、被第三方追责、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等)。
(13)在租赁合同期内,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遇政府征收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的,自甲方向乙方发出搬迁公告之日该租赁合同即解除,且乙方应在收到搬迁及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搬迁完毕(具体以征拆主体发出的搬迁通知的期限为准)并向甲方交还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不作任何一方严重违约,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一切征收、征用、“三旧”改造手续,政府支付的所有补偿款、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款、物业拆迁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安置费等)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逾期未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标的物业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须支付乙方任何费用,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实际使用人要求补偿、赔偿损失的,一概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14)乙方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对标的物业进行装修、增设建筑物,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自行增设的建筑物及其水电设施的所有权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因装修或升级改造或增设建筑物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甲方原标的物业毁损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装修或升级改造或增设建筑物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办理。
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升级改造、不得进行增建。亦不得违规装修。
(15)乙方违反租赁合同及所有出租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条款(约定),均构成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立即恢复标的物业原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等。
(16)合同期满,乙方应当提前搬迁并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当日将标的物业交还给甲方。如租赁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标的物业交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标的物业及附属空场地内所有设施、物品、装修、装饰、外墙广告灯箱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租赁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计付至实际交还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有)、增设构筑物(如有)之日,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等费用的标准计算。
(17)送达:(1)乙方的通信地址以乙方提供的地址为确认的、可寄达地址。如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并盖章的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2)有关履行本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信函、文件等,乙方按照上述确认地址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乙方清楚并接受以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的全部内容,且承诺不因此悔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但必须按照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获得通过并公示后才能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交易服务机构壹份,黄村街道壹份,村改制公司档案室壹份,黄村经联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站壹份,每份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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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盖章): 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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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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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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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合同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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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
标的物四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