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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的投资者(以下或简称“投资者”)乙方: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嘉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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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电话交易系统及乙方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甲方可通过基金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查询、下载交易记录和其它相关业务。
2. 投资者:指通过基金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应符合法律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所列示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3. 基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 基金交易账户: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 账户密码:指基于基金交易账户,由甲方自行设定的用于基金交易账户的密码。
6. 汇款支付:是指甲方提交基金的认/申购申请后,通过银行柜台或者网上银行等方式,将认/申购所需的足额资金从其在电子交易系统预留的对应银行账户汇往乙方嘉实财富监管专户的一项业务。支持汇款支付的银行卡(或存折)详见乙方相关公告。
7. 在线支付:是指甲方通过基金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基金的认/申购申请,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及相关系统一站式将认/申购所需的资金从其在电子交易系统预留的对应银行账户扣款。支持在线支付的银行卡(或存折)详见乙方相关公告。
本协议所用相关术语,除非另有解释,应与相关基金合同所用术语具有同一含义。
第二条 基金电子交易业务
1. 本协议所述基金电子交易业务包括:
(1) 账户业务,包括基金交易账户资料修改等;
(2) 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赎回转购、转换、撤单,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
(3) 查询业务,包括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
(4) 乙方开通的其它相关业务。
2. 基金电子交易的受理条件
(1) 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下载的相关表格;
(2) 甲方已经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开立基金交易账户,且该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 甲方须与乙方签订《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4) 如果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已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预留印鉴卡;
(5) 申请产品认购/申购的资金已经汇款支付至嘉实财富监管专户。
3. 基金电子交易的流程
(1) 甲方办理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时,需要根据乙方《个人交易业务指南》《机构交易业务指南》进行办理。乙方在其业务规则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的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且认购/申购资金不晚于认购、申购申请当日乙方业务办理时间截止时到账的,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以申请提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乙方在其业务规则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的甲方提交的赎回、转换、赎回转购申请,应在验证其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后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受理甲方的相关申请。单笔赎回、最低持有份额等应当符合基金相关文件及相关公告所规定的限制,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最低持有限额,乙方将视甲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甲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如有特殊规定除外。
(2) 甲方需要根据《个人交易业务指南》《机构交易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交基金电子交易所需要的相关资料。除此之外的申请均视为无效。乙方对甲方申请的受理不代表本申请成功,最终结果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3) 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受理甲方申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A)甲方未根据《个人交易业务指南》《机构交易业务指南》提供交易申请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B) 甲方提供的交易申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
C)甲方未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交易申请;
D)乙方无法通过预留联系方式联系甲方及其授权委托主体,导致乙方对甲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E) 甲方交易申请违反法律规定。
4. 基金电子交易变更与终止
甲方欲变更或终止基金电子交易,须依据《个人交易业务指南》《机构交易业务指南》办理。
第三条 基金电子交易风险提示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基金电子交易业务,甲方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电子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醒甲方,电子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电子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电子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 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电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
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公布的《个人交易业务指南》《机构交易业务指南》,包括其不定期更新,及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同意并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基金投资存在风险,自愿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同意并确认其以电子交易方式办理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自办理该等业务。
4. 甲方保证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 甲方保证并非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也并非代表该等主体;甲方一旦成为上述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应立刻通知乙方。甲方确认其将承担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6. 甲方保证其为电子交易目的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确认其承担因甲方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 甲方保证由其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主体独立地使用乙方提供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乙方提供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8. 甲方保证其用于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 凡是使用甲方账户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于甲方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甲方账户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对其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诺赔偿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0.甲方须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乙方建议甲方定期更换账户密码。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任何使用甲方身份识别凭证和/或账户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交易,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1.甲方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主体正在或可能使用其基金交易账户及密码时, 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2.甲方承诺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或破坏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及/
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3.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电子交易时,甲方应使用合法、合格和具有相应安全性的软件及设备。乙方建议甲方不在公共场所或使用公用网络系统进行电子交易。甲方确认其
违反本款约定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基金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的电子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交易资料、交易事项和交易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服务。
第六条 提示条款
1.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办理提示:甲方需根据《个人交易业务指南》《机构交易业务指南》办理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2. 支付业务提示:甲方须依据《个人交易业务指南》《机构交易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对于因支付渠道费率的变化或乙方相关销售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甲方进行基金电子交易及资金支付的费率产生影响。所适用的费率以相关交易发生时适用的费率为准。
3. 设备提示:甲方应确保其进行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软件、硬件设备,并确保该等软件、硬件设备的安全。
4. 交易提示:甲方使用基金电子交易系统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汇款手续费等。
5. 交易受理时间提示: 甲方须依据《个人交易业务指南》《机构交易业务指南》所列明的时间进行交易申请。如果甲方在上述时间范围外提交交易申请,交易申请中选择有效期为当日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6. 个人信息及数据处理提示:甲方明白,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满足身份验证、交易安全需要,乙方需要处理甲方个人信息。甲方使用本协议所述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即视为同意乙方基于履 行合同之必要以及法律规定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于乙方如何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甲方可以通过《嘉实财富隐私政策》予以进一步了解。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留存甲方申请或使 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包括操作日志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求而进行的必要信息收集。对甲方的操作行为,乙方可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 操作行为的证明。
7. 通知送达提示:如果甲方发出交易申请被拒绝、失败或其他基于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单独 通知甲方时,乙方可以通过系统信息提示、录音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甲方。甲方同意,上述通知方式以甲方在基金电子交易系统中预留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 话号码、E-MAIL 地址等作为有效通知方式,甲方保证预留信息的真实、有效、畅通,否则因 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任何一 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上述任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除应单独通知甲方的情形外,乙方采用指定媒体公告、乙方网站 公告、对账单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8. 知识产权提示:乙方享有基金电子交易系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的基金电子交易系统,也不得以任何方 式对乙方基金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以任何方式获取系统的源代 码。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基金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基金电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电子交易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避免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无法提交交易申请时;
6.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的甲方交易信息不完整;
7.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 因甲方交易表格填写错误所造成的损失;
9.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乙方通过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公布更新后的协议内容。甲方在公布之日起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且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的, 视为甲方同意相关修改。
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甲方撤销基金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4) 甲方通过柜台或其他方式取消基金电子交易业务;
(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甲方(投资者):
乙方(签章):
开户证件类型:
开户证件号码:
交易账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