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广州塔剧场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广州塔剧场技术咨询服务
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
甲方(委托人):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
乙方(受托人):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甲方(委托人):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
乙方(受托人):
鉴于:
1、委托人承担广州塔剧场项目建设任务,委托人聘请 承担广州塔剧场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2、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广州塔剧场项目(一下简称“本项目”)咨询服务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广州塔剧场项目
计划投资: 5990万人民币 (舞台工艺与装饰装修)
建设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建设规模:
二、技术咨询服务内容:
要求受委托方配备合格的、富有经验的技术服务团队,在本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前期、招标、舞台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及开业前的技术培训等阶段以勘察现场、远程会议或现场沟通提供咨询服务,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一)、前期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深化设计)
1、方案设计
1.1协助委托方分析项目特点,结合市场环境对剧场运营方式提出专业意见。
1.2根据运营需求对观演区、大堂等主要功能区域的设计提出意见。
1.3参与舞台机械、灯光、音响、视频设计以及投资比例等问题的研讨。
2、初步设计阶段
2.1针对观演空间、设备用房、演职人员工作用房及交通流线等功能布局进行复核。
2.2协助委托方对舞台灯光、音响、机械、视频等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设备的品牌、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进行复核。
2.3参与和剧场相关的机电方案研讨。
3、深化设计阶段
3.1在初步设计完成以后,对深化设计阶段提供的各项设计文件进行合理性复查。
3.2对剧场的舞台机械、灯光、音响、视频等专业技术指标及施工方案进行复核。
3.3复核由建筑声学设计单位提供的关于对舞台工艺和装修设计的设计要求。
3.4对装修设计文件进行复核,检查是否满足建筑声学要求和舞台工艺要求。
(二)、招标阶段
1、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对标段划分提供参考意见。
2、对舞台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进行复核,检查设备清单、技术参数、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等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三)、舞台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实施阶段
1、协助委托方对舞台设备安装实施计划提供咨询意见。
2、协调解决舞台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3、协助解决装饰工程与其他专业之间的技术问题。
4、协助委托方进行现场勘查,对不利于运营和使用的质量问题,提供整改建议。
(四)、竣工验收及开业前准备
1、协助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剧场特种设备舞台机械、灯光、音响、视频等专业设备进行检测和验收。
2、协助委托方把关开业前乐器、舞台工具等演出物资的配置。
3、对委托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及培训成果进行把关。
4、对委托方首演舞台安全保障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并在首演当天现场协助监督舞台安全工作。
5、对委托方编制演出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五)、其他内容
1、协助委托方对国内已建同类项目进行分析和了解,对剧场建设阶段相关舞台工程、设计性能指标提供合理建议。
2、协助委托方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提供相关专业资料。
以上(一)至(三)项内容,受委托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咨询服务及出具盖章的书面工作成果。
三、服务工作期限
本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期限至本项目开业,自合同签署之日开始计算。
四、服务方式
受托人将以会议(含线上、线下)、专家意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双方认可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本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并将咨询服务意见整理成册交委托人归档。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实行总价包干,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 。上述包括受托人赴本项目现场咨询的技术人员的交通费和技术服务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包括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聘请其他专家的相关费用。
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且受托人提交请款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咨询服务费40%,人民币 ;
2.本项目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工程招标完成,且受托人提交请款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咨询服务费40%,人民币 ;
本项目开业,且受托人提交请款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咨询服务费20%,人民币 ;
受托人应在付款前15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内容
)作为委托人的付款依据。
委托人应将咨询服务费用支付至以下受托人指定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5. 委托人开票信息:
纳税人名称: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000000000000000000
地址、电话:xxxxxxxxxx000x广州塔一楼 020-89338222
开户行及账号: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000000000000000
六、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本项目的工作资料和有关通知、报告、批示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
2、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本项目咨询服务费;
3、在日常工作中,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委托人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委托人应对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
七、受托人责任
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一切努力,高效而又经济地履行本项目合同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内容,以满足本项目设计、建设筹备及相关需要。在处理与本合同或服务有关的任何事宜中,受托人始终作为委托人忠实的顾问,在与第三方交往中,受托人始终支持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2、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3、在合同服务期完成后十天内受托人将咨询服务意见整理成册交委托人归档。
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的咨询成果需加盖公章。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6、受托人保证其对本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第三方的侵权,因受托人原因产生的侵权纠纷由受托人负责解决,如因此导致委托人产生费用支出的(包括因此支出的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处理纠纷事宜产生的交通费用等),受托人全额向委托人作出补偿。
八、违约责任
1、如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咨询服务费,经收到受托人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委托人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受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委托人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2、如受托人未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提交有关文件或咨询成果,每逾期一日,受托人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受托人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3、受托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造成项目工作延误、暂停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期咨询服务费用(扣除发票税金)的10%。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有权经书面通知受托人后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视作违约。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未开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支付咨询服务费;已开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咨询服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当期咨询服务费的全部支付。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向委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 受托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的资料移交手续,受托人收到全部项目咨询服务费后,本合同即终止。
2、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人执叁份,受托人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如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须平等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文本的手动修改,除双方均对修改处盖章确认以外,对各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3、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邮政编码为: ,联系电话为: 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乙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甲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资料自发出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
上述通讯地址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乙方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送达催收债务函等文书同样适用该通讯地址。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受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