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北市政府為興辦「鶯歌都市計畫公八公園興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 1 筆土地,面積 0.0012 公頃,茲依照
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鶯歌都市計畫公八公園興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 1 筆土地,面積 0.0012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如下:。
1.適當性:
本計畫已經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考量都市xx現況及發展、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環境改善等因素,勘選適當土地以開闢公園,本計畫係適當且合理。
2.必要性:
本計畫依據 59 年發布實施之「鶯歌鎮都市計劃」劃定為公八公園用地,部分土地所有權為私人所有,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經二次通盤檢討,依人口總量規劃適當公園綠地面積,刻正辦理之「變更鶯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之公園用
地,並未涉及實質變更內容,仍維持本計畫公園用地之劃設,故本計畫興辦有其必要性。本計畫公園興闢後,可提升環境品質及滿足公眾遊憩之公共利益,本計畫範圍土地取得有其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公園)。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及都市
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新北市政府 105 年 3 月 18 日 1050354315 號簽准簽影本。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經二次通盤檢討,仍維持本計畫公園用地之劃設。又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 LB10 站體擬設置於鶯歌都市計畫公八公園範圍內,經 105 年 3 月 18 日第
1050354315 號簽奉核准,由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配合捷運建設
一併徵收開闢公八公園,用地取得費用分攤部分,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屬捷運設施投影範圍內之土地、建物及土地改良物等補償費用,由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列;其餘部分則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編列相關經費。公園興闢後,可提升環境品質、提供車站站體之興闢及滿足公眾遊憩之公共利益,故本計畫範圍土地取得有其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範圍經審慎評估,考量交通狀況、地形、土地利用之完整性、便利性及完成後之效益,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土地,並
盡量減少未來可能徵收私有土地面積,惟為考量方案所需,仍無可避免需取得部分私有土地,又本案範圍自 59 年起即規劃作為公園用地,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本案徵收範圍已達需用土地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範圍經都市計畫完整評估規劃,留作公園開闢使用,係為最佳區位,勘選範圍考量地形現況及土地利用之完整性,係使用私有土地最少,開挖面積最小之開發方式,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計畫範圍需用土地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如無法達成協議或不能以
其他方式取得,始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報請徵收。協議價購以外之其他取得方式,評估如下:
1.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計畫範圍均為公園用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符合「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自得依該辦法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及投標,惟經本府城鄉發展局清查本市本(107)年未有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方式尚無從辦理。
2.租用或設定地上權:
本計畫屬永久使用之公用事業,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維護、管理需要,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計畫範圍私有土地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容積移轉:
本計畫範圍內之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公園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依都市計畫法及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進行容積移轉,將土地移轉登記為新北市所有。迄今尚無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為工程施作需要,依規定辦理徵收。
綜上,本計畫無法以上述方式取得私有土地,另經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範圍內計有 10 筆土地共 51 位土地
所有權人,其中 50 人同意協議價購,剩餘 1 位土地所有權人林
深交,土地謄本資料地址為空白,經洽地政事務所查找出其舊簿登載地址,確認該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經向戶政機關查得其可能繼承人並予以通知,因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與本府進行協議價購,爰依規定報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公園係為提供居民休憩之用,可提升居民環境品質、美化市容,並滿足鄰近居民防空避難需求,故興闢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為確保本計畫施行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本府於計畫施行前辦理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因素相關分析,其內容如下: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共計 51 人,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人設籍亦無實際居住人口,未影響民眾居住空間,對人口、年齡結構並無顯著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東、西、北側為住宅區,西南側為乙種工業區,公園設施開闢完成後,可提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發揮都市公園
防災效益、提供民眾健康生活空間、塑造都市景觀風貌、提高居民就業、就學、觀光及醫療等生活交通需求之便利性。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現況為餐廳、地區型零售業及市場使用,無居住人口或弱勢族群,故對其生活型態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公園設計首重使用者需求,以達到健康、寧適、娛樂等公共利益之目標。公園設置之開放空間,可提供社區附近居民休憩與聚會之場所,增加民眾運動空間,滿足社區居民日常戶外休憩之需求,景觀植栽可增加當地綠覆率,美化生活環境、減少二氧化碳,直接提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對居民健康風險之降低具直接效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範圍為鶯歌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部分土地所有權為私人所有,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設施興建完成後,可提高xx地區居住生活環境品質,有助帶動區域土地利用,進而提升鄰近住宅區不動產價值及帶動不動產交易,進而使政府稅收增加。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範圍為鶯歌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土地現況無優良農田及耕種糧食作物情形,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無致破壞或致地區優良農田面積減少之虞,故無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範圍之地上物現況為餐廳、地區型零售業及市場使用,
就業人口倘有就業、轉業之需求,將由本府洽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於施工期間可提供部分臨時性就業人口,於公園興建完成後,將增加遊憩休閒空間,改善居住品質,帶動地方休閒發展,可促進經濟活動,對就業市場亦有正面助益。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
情形:
本計畫徵收市價業經107 年 7 月16 日本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
委員會 107 年第 6 次會議評定,本案徵收補償費共計 110 萬 400
元,已編列於 107 年度「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項下,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範圍為鶯歌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xx為住宅區,非農業區,現況僅部份土地零星種植蔬菜及果樹,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範圍係以計畫道路及行水區所包圍之完整街廓,興建公園有助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xx住宅區土地利用效益,且不損其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現況為部分建築使用及零星種植蔬菜、果樹,並無特殊自然風貌。計畫完工後將興建公園,設置綠地、景觀植栽、原生樹種、遊憩器材等,提升綠覆率,改善當地城鄉自然風貌。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業以捷運三鶯線計畫工程全線範圍洽文化局確認是否位屬古蹟、遺址、歷史建築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劃定之保存區,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105 年 9 月 29 日新北文資
字第 1051805815 號函查復列冊追蹤之建物、歷史建築、古蹟、遺址等,皆非屬本案徵收範圍內(鶯歌區建國段),故應不致造成對文化古蹟之改變。倘未來施工發現文化資產,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並無人口設籍或實際居住情形,未來將興建公園後,可提供完善之公共開放空間,提供民眾休憩及運動場域,提高臨近地區生活機能,對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有正面助益。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周圍係住宅區,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也非屬環境敏感區位或動植物棲息生長土地,且公園興闢完成後,可增加都市綠地空間,對xx生態環境具正面影響。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公園興建可提供民眾休憩空間、運動場域及綠美化之環境,提升區域生活環境品質,具減少空氣污染及熱島效應等作用,有助於xx生活環境條件提升。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公園為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於公園興闢後,可提供休閒遊憩空間及都市防災空間,並有效提升居民生活品質與整體環境發展,有助區域經濟效益增長,對國家永續發展具正面影響。
2.永續指標:
行政院 2016 年永續發展指標系統評量結果報告中顯示,都市內每人享有公園綠地面積可反映出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之優良程
度,本計畫公園興闢後,植栽與綠美化空間可供作景觀緩衝地帶,並具有降低都市噪音、空氣污染及熱島效應等作用,提升每人享有的公園綠地面積,有助於都市邁向永續發展。
3.國土計畫:
依國土規劃基本原則,城鄉發展地區應以永續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的生活環境,並確保完整配套公共設施;本計畫係為配合開闢鶯歌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用地,即以落實完整配套公共設施為目的,塑造良好都市發展環境,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範圍臨近住宅區、乙種工業區,公園興建完成後,綠地及景觀植栽可提供居民寧適、健康之居住品質,並可供作防災避難空間。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計畫範圍內,地上物現況為餐廳、地區型零售業及市場使用,建築改良物全係非合法建築物。有關土地改良物部分已全數完成協議價購。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關土地改良物部分已全數完成協議價購,爰不予一併徵收。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四周毗鄰為道路及河川,本計畫工程範圍東側鄰接國華路,西側鄰接鶯歌溪,南側鄰接建國路,北側鄰接永明街。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業以捷運三鶯線計畫工程全線範圍洽文化局確
認是否位屬古蹟、遺址、歷史建築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定之保存區,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查復列冊追蹤之建物、歷史建築、古蹟、遺址等,皆非屬本案「鶯歌都市計畫公八公園興建工程」之徵收範圍內(鶯歌區
建國段),故應不致造成對文化古蹟之改變。倘未來施工發現文化資
產,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7 月 7 日、106 年 11 月 3 日將舉辦第 1、2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
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鶯歌區公所及建國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將公告分別刊登於 106 年 7 月
10 日及 106 年 11 月 7 日之中國時報,且張貼於本府網站,並
於 106 年 7 月 18 日及 106 年 11 月 22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
公告、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二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8 月
29 日及 106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第 1、2 次公聽會會議紀錄,並公告於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鶯歌區公所及建國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6 年 11 月 22 日舉行第 2 場公聽會,於會議中針對 106
年 7 月 18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詳如後附 106 年 11 月 3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62139738 號函檢送之第 2 場公聽會說明資料。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業以 106 年 12 月 19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62532338 號開會
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訂於 106 年 12 月 26日進行協議價購,並一併寄送協議價購說明資料、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等供土地所有權人參酌,說明資料內容已載明協議價購價格訂定係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案土地xx市場成交實例綜合評估,並於會議紀錄內將土地市價評估簡報資料一併提供。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前開協議價購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該市價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市價查估,本府為求謹慎,亦請不動產估價師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進行估價,並採價格較高者,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並於契約書內明定,倘後續徵收補償市價較協議價購市價高者,將另行以獎勵金方式補給差額。
(三)申請徵收前本府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單以雙掛號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相關文件均已合法送達,本府亦於會議上說明xx意見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均已記載於函文說明中,並以 107 年 1 月 5 日
新北府捷開字第 1070024232 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xx意見人,及併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得x
x意見,xx意見期限至 107 年 2 月 9 日,另參加開會之土地所有權人xx之意見,皆經本府答復說明,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協議價購會議上計有林○○等 11 位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本府亦均以專函回覆,詳如後附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五)經查土地所有權人林○○於登記簿上登載住址為「空白」,統一編號亦為流水編號,經洽地政事務所查找出其舊簿登載地址,確認該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經向戶政機關查得其可能繼承人並予以通知,因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與本府進行協議價購,爰依規定報請徵收。
(六)為維護林○○之可能繼承人權益,本府於 107 年 1 月 9 日新北
府捷開字第 10700646411 號公告將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辦理公示送達予林○○及其全體繼承人,xx意見期間亦無人提出意見。
(七)本案範圍內私有土地除林○○(持分面積0.0012 公頃)因未辦繼承,未能達成協議價購外,其餘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皆已完成協議價購並登記完畢,協議價購比率達 99.90%,另協議價購價款亦於 107 年 5 月發放完畢。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含照片)。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計畫範圍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公八公園計畫範圍係為 59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實施之
「鶯歌鎮都市計劃」所劃設之公園用地,將依公園設置進行興建工程,並於完工後永久提供公眾遊憩使用,以達成公園興建提升環境品質及滿足公眾遊憩之公共利益。另依 106 年 12 月
20 日發布實施之「擬定鶯歌都市計畫(配合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供捷運路線、場站及其相關設施等通過使用,土地上空配合捷運三鶯線軌道運輸系統經過,供軌道路線穿越使用,並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辦理。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
預定民國 107 年 10 月開工(針對已完成協議價購取得土地及公
有土地陸續進場施工),預定 112 年 12 月底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10 萬 40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10 萬 40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70 億 3,413 萬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 107 年度「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項下,足敷支應,詳如預算書及其附件。
(三)已提送新北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市價
文件(新北市政府 107 年 8 月 2 日新北府地價字第 10714792922號函)。
需用土地人:代 表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