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場地設施借用契約書
緣 (以下簡稱甲方)向「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乙方)借用學校設施,關於雙方權利義務,協議如下,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 (使用事由)
甲方因辦理 (活動名稱)所需,向乙方借用學校校內設施,願確實遵守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借用時間)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時間: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第三條 (借用場地)
甲方借用場地使用範圍詳如「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本要點在本校總務處網頁上,可下載瀏覽)內所載為準,前開作業要點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 分,自本合約生效後,與本合約具有同一之效力。
第四條 (費用)
甲方應給付乙方管理維護費及冷氣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元正。(以服務學生為主且經學校同意之商業活動,場地費用以總營業額之百分比 %計算,此費用於活動結束後 7 天內結算)。
第五條 (保證金)
除前條費用外,甲方另應繳納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元正。第四條之費用及前項保證金甲方應於借用一週前至乙方總務處繳清。第六條 (平安保險)
甲方於借用期間,應自行辦理平安保險,並於借用一週前將前開平安保險證明送交乙方總務處。
第七條 (使用限制)
甲方使用設施不得違反中華民國各項法令。若展售食品,必須遵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15 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且將合格之食品檢驗證明送交乙方審查,未經學校審查通過之食品,不得展售。
非經乙方同意,不得移動場所配備,若損害場所配備,甲方必須全數賠償。
除學校同意出之場地外,甲方不得進入校園其他區域兜售產品,亦不得要求學生代為兜售。違反者乙方得立即終止合約並不發還租金。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相關設施。
甲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各項約定外,另同意遵守「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中之各項規定,前開作業要點亦視
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自本合約生效後,與本合約具有同一之效力。乙方僅提供場地,甲方必須負責參與人員之安全,如為專業體育運動 (如游泳、舞蹈、體操或田徑等),必須有專業人員在場指導。
第八條 (契約解除或終止)
甲方得於借用日前一天(若逢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須往前推算至乙方最後之正常上班日)於乙方下班時間前通知乙方解除契約,否則不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若因法令變更,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等事由,致無法提供或繼續提供場地供甲方使用,乙方得不經通知立即解除或終止契約,甲方絕無異議。
甲方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時,乙方得不經通知立即解除或終止契約。第九條 (解除或終止後之處理)
甲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得請求乙方無息退還甲方依本契約第四條、第五條繳納之各項費用,惟乙方得扣除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管理人員之平安保險費等)。
乙方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契約,應無息退還甲方依本契約第四條、第五條繳納之各項費用;惟契約終止時,乙方僅須依比例無息退還甲方未使用期間之場地費及保證金。
乙方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就甲方依第四條規定所繳納之費用均無須返還甲方。
第十條 (保證金之退還)
甲方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小時內負責恢復原狀,經乙方確認已恢復原狀且確實無損壞情形後, 乙方主動無息退還保證金。否則乙方得動用所繳交之保證金,逕行僱工處理,甲方不得異議。
【由甲方提供帳戶(設帳銀行: 帳號: 戶名: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
甲方因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因自己之過失,致發生損害,應由甲方自負賠償之責,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害,亦應賠償乙方。乙方除得自保證金中扣抵賠償金外,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契約之修改)
本契約若有修改之必要,應經雙方以書面為之。第十三條 (權利讓渡禁止)
甲、乙雙方未得他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權利之一部或全部讓渡、設質與他人或為其他處分,如有違反,他方得不經催告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得請求一切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甲方及所屬員工(含分包人員)已充分閱讀了解並願遵守性別平等教
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
如有違反上述法令,除依相關規定處罰外,乙方得立即停止合約並沒收保證金,且不退還甲方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若有未竟之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契約爭議之處理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若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商解除之,若無法協議而有訴訟之必要者,雙方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合約份數)
本合約乙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立契約約書人:
甲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件。
黏貼:工廠登記證或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
*立契約約書人已詳閱「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並願遵守該要點。
乙 方:國立彰化女中代 表 人:xxx
地 址:彰化市光復路 62 號
電 話: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