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甲方招标结果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交货及安装地点)
1.3 设备清单:
注:设备的详细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要求及有关资料详见本合同附表。
2、合同价款
2.1 本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2 本合同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完毕全过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设备试运行调试费、质保期内设备维护及运行成本合理费、技术培训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在内的合同总价。以上费用包干使用,结算不作调整。
3、付款方式
3.1 每月25 日前,乙方将当月进度结算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每月支付金额为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累计总量不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的金额(包括当月农民工工资)的85%;在完工交付使用前累计支付到合同金额的85%;停止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经审计单位审核并出具完工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审定工程价款的90%,完成资料审核交档(达到档案验收标准)后付至审定工程价款的97%,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乙方完成了保修责任后,甲方无息退还。
3.2 付款前乙方须提供正规有效的发票并交甲方。
3.3乙方提供正规有效的票据后,货款结算必须按照此合同所签订的乙方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以转账方式结算,绝对不准用现金结算及其它单位账号结算。
4、供货及安装:
4.1 安装地点: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安装地点进行安装;
4.2 工期安排:12个月;
4.3 设备交付使用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4乙方应按照要求准备满足设备安装所需的图纸、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与合同货物一并提交给甲方;乙方需对现场操作人员提供设备操作手册、设备操作规程等,并应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4.5 如甲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5天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乙方,若是要求延期交货,则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合同货物的服务,乙方按甲方另行通知时间送货;乙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甲方同意;
4.6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免除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不能解除乙方交货的责任。双方可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将交货期予以适当延长。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乙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延期交货,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
5、现场安装及技术服务
5.1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xx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负责设备安装及试运行调试期间现场范围内的卫生清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清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施工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单位进行修复,按实际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维修材料费、采购费、运输费、人工费、质量问题现场查验费、甲方的管理费等)从乙方工程款中三倍扣除。
5.4严格按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进度安排,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每次处以500元的罚款。
5.5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使用培训,保证甲方指定人员达到正常维护和使用及简单故障排除的要求,并提供书面交底及交接资料。
6、安装质量与验收
6.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设备的数量、质量等组织验收,如发现供方所供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包装、标识、质量、运行等不符合协议规定,应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当在验收后七日内完成整改,乙方整改合格后再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甲方再次组织验收,甲方逾期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6.2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同时提供产品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7、质量保修服务责任
7.1 质保期:壹年,从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使用问题由甲方或第三方(使用者)负责。
7.2设备出现故障后,甲方在向乙方发出故障报告后,乙方应在1小时内有所回复,2小时内有处理方案,3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若甲方在向乙方发出故障报告6小时后乙方没有处理方案,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或聘请三方进行处理,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
7.3 在保修期内如果由于维修、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货物而造成合同货物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对此负有责任,则该修复或更换的合同货物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
7.4乙方提供长期优质的技术服务,质保期内及质保期满后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内容,乙方应在比选申请文件中详细报出。
7.5 保修期满后,乙方也仍有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义务,可适当收取费用。
7.6 乙方指定维修联系人姓名: 电话/传真(常用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乙方及乙方指定的维修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应确保联系方式有效,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则视为乙方违约。
8、违约责任
8.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擅自终止戓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 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将合格产品交付甲方;若乙方逾期交付,每逾期-日须赔偿甲方损失2000元;如逾期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乙方每天按¥5000元向甲方赔偿损失;若乙方逾期30日仍未交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甲方要求终止合同外,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履行其交货义务。
8.3 乙方所交货物包括配套的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质量等开箱点检后不符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负责补交、更换,否则按逾期交货处理,按本条8.2项、8.5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4 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同规定或货物运输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且不免除乙方逾期交货的责任;
8.5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违约或损失赔偿费用、其他实际损失、差旅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及法律责任。
8.5.1 乙方交货期延误超过 10 天的;
8.5.2 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经整改仍无法满足要求的;
8.5.3 有其他甲方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妨碍合同履行的行为的。
8.6 乙方所供产品不符合协议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须在7日内负责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未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修理、重作、更换,按不能交货处理,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8.7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将合格产品安装调试合格交付甲方;若乙方逾期交付,每逾期-日须赔偿甲方损失2000元;若乙方逾期30日仍未交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甲方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8.9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甲方每日按逾期支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10如设备在供货及安装过程中发生非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供货延误、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能提供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验收不合格等影响甲方项目验收、交付等情况,甲方可即时中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价款 30% 的损失。
8.11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保修责任或保修后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导致甲方及第三方(使用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日须赔偿甲方及第三方(使用者)损失2000 元。
8.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须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及第三方(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导致甲方及第三方(使用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日须赔偿甲方及第三方(使用者)损失2000 元。
9、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附件包括:
11、其他
11.1 本合同内容如有变更或有未尽事宜,双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一式肆份,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廉政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作好工程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2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或甲、乙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工作人员参加外出旅游或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损害甲利益。
3.6乙方如果发现甲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x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有权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年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三方或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邀请当地检察机关作为对本合同执行的法律监督单位,参与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察。
第六条 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失效。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管理协议
为了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xx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xx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xx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xx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xx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2‰ |
特别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4‰ |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承包人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字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字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字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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