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NNGD-YY-BJBJ-2020103
【正本】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分公司2020年康尼备件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NNGD-YY-BJBJ-2020103 |
合同编号: |
|
合
同
书
甲 方: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签约日期: 202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甲方: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本协议由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或业主)与(下称“乙方”),双方根据2020年康尼备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GD-YY-BJBJ-2020103)询比价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同意作为中选方并以下列第2条所述价格提供2020年康尼备件采购项目项下的货物和服务。
2.甲方接受乙方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不含税价:人民币 (¥ );税费:人民币 (¥ );税率: %;含税总价:人民币 (¥ ),(下文称“合同价格”)。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合同税率将遵照国家现行税法执行,随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本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其中1号线价格:不含税价人民币 (¥ );税费人民币 (¥ ) ;含税总价人民币 (¥ );(如有)
2号线价格:不含税价人民币 (¥ );税费人民币 (¥ ) ;含税总价人民币 (¥ );(如有)
4号线价格:不含税价人民币 (¥ );税费人民币 (¥ ) ;含税总价人民币 (¥ );(如有)…………
3.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合同条款;
(3)价格组成文件;
(4)用户需求书;
(5)合同附件;
(6)询比价文件(含询比价补遗文件);
(7)询比价申请文件(含询比价申请文件的补充文件)。
4.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果在构成本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发生文字表述的差异时,须按第3条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予以理解和解释。排列在前的文件优先于排列在后的文件。本合同不同时间产生的同类文件,产生日期在后的优先于产生日期在前的。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本合同其他部分对技术条款的描述与用户需求书的规定有差异时,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5.考虑到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6.考虑到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7.买卖双方承诺,遵守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格、进度计划等双方各自义务及关于违约责任与索赔、解决争议方式等各项约定。
8.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2份,甲乙方各1份;副本 8 份,甲方持 7 份,乙方持 1 份
9.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xxxxxxxxxxx00x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市朝阳支行营业部 纳税人识别号: 9145 0100 6821 2484 33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纳税人识别号: |
签订时间:
定义
“合同”或称“合同书”指买卖双方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合同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格”指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甲方”或“业主”系指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系指提供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和/或其他组织。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
“货物”系指投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工具、软件、手册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备品备件”系指询比价申请人须向询比价人提供的用于系统维护、更换、修复的零部件、材料。
“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系指询比价申请人须向询比价人提供的用于系统维护、更换、修复的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
“服务”系指询比价文件规定询比价申请人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开发与制造、系统集成、采购、供货、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到货检查、设备安装/安装督导、系统及设备的单体调试、系统接口调试、综合联调、预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最终验收、提供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培训、质量保证期服务、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的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系统缺陷的纠正和维护、其他伴随服务和询比价申请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天”、“日”系指日历天。
“周”系指7个日历天。
“月”系指日历月。
“不可抗力”指合同条款第19条赋予的含义。
“责任”包括一切和任何费用、支出(包含专业和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和仲裁或诉讼所需各项费用)、损害、伤害、损失、索赔、诉讼、要求、程序、诉因或责任(无论是直接的、间接的还是后果性的)。
“税费”包括任何管辖区域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扣除或预扣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利息、滞纳金、罚金,而且,为避免产生疑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所应缴纳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质量保证期”按本项目《用户需求书》中的质保期要求。
“现场”系指甲方指定的地点。
“项目”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的采购项目。
“计量检定”系指所有计量仪器仪表都需提供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第三方计量检定报告/校准报告原件(委托方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费用包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内的仪器仪表必须出具第三方计量检定报告。(如有)
“保质期”系指质量三包的期限。
解释
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发送。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
可分割性:如果合同的某一条款被禁止或定为是无效的、不可实施的,那么,如此的禁止,无效性或不可实施性不会影响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实施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其它部分未有规定或未被替代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
若乙方提供的货物的主要部件来自于国外,则乙方自行解决进口批文、外汇及关税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和问题。
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条款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国际标准或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如果有关标准和文本不是中文,乙方须免费向甲方提供中文的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均视为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或合同终止时应将上述文件及全部复印件还交给甲方,或按甲方需求予以销毁。
甲方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各类项目文件资料档案的移交份数,详见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立卷的规定文件)。
乙方须按甲方有关整理档案的规范,负责编制整理合同项目所产生的档案,在验收三个月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接收了乙方完整的档案后应签署项目档案移交确认书。未能按时移交档案的,甲方停止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执行合同产生的电子版文件、图纸档案及纸质文件、图纸档案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提供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执行合同需甲方提供资料、信息及档案材料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责任,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登记或反不正当竞争的起诉及索赔。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对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及服务的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登记等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负责,如因乙方提供货物及服务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非乙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及服务,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正规渠道证明。甲方永久享有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以履约保证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乙方应通过银行电汇或转账的形式,从基本账户中递交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函应采用合同规定格式,其开具银行应为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支行(含地市级支行),并须是以甲方为受益人,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应从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后四十五(45)天一直有效。如本项目实际全部货物验收合格日期超出该履约担保写明的日期,则乙方应相应延长履约担保的日期,当出现逾期验收而未及时办理保函续费手续时,甲方有权暂停剩余费用的支付,并收取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履约担保币种应为人民币。
乙方提交履约担保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在有效期内乙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乙方应缴纳有关费用和罚款,否则甲方有权用履约担保的资金补偿其任何损失或有权通过银行保函追索,但其剩余的履约担保仍应满足合同价格5%,乙方应及时补足担保金额,每逾期一天,按照应补未补部分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货款中扣留。
履约担保在本合同结束后,根据履约期间甲方的索赔情况,将剩余履约担保款项无息退还乙方。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条款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乙方。
检验在乙方和/或其零部件供应商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其零部件供应商的驻地进行,甲方的检验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的规格要求。
甲方在货物到达甲方国家和/或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用户需求书规定要求计量检定检验的物资,交货时每件货物均须提供检验报告、并粘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检验报告须为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件,检验委托方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内的仪器仪表必须出具第三方计量检定报告。(如有)
用户需求书规定要求绝缘耐压检验的物资,交货时每件货物均须提供具有国家认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绝缘耐压检验报告原件,检验委托方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如有)
条款第8条的规定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和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上述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乙方负责的部分
乙方负责货物制造过程中货物质量控制检验以及货物运抵现场前后必要的调试。
乙方应协助甲方组织有关联调、验收工作。
甲方负责的部分
甲方参加到货检查、开箱检验等工作直至全部货物验收合格。
为检验提供货物
凡合同规定在乙方和/或其零部件供应商所在地进行检验时,乙方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帮助、装置和仪器。
检验和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赔偿条款在合同条款第32条中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检验和验收的结果均不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恰当的包装避免在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过程中破损。包装应可以承受但不限于野蛮搬运、高低温、高盐份、高降水量和露天储存。单位包装箱的尺寸和重量应充分考虑远途运输中缺乏重型装卸货物的情况。包装、标记、包装内外的文件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乙方在包装货物时应考虑甲方现场实际条件。
各种货物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对于裸装货物,乙方应采取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及方便搬运。
产品包装应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并应根据运输方式及部件规格、形状,选用适当包装方式,如角钢或扁钢、木板包装箱等。包装箱应便于吊装搬运。
如甲方要求,各运输单元应适合于运输及装卸的要求,并有标志,在包装箱外标明该单元的编号、用途、安装位置等,以便于工点识别。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分批交货,每批货物交货通知书发出后约 60 天交货,具体按交货通知为准。如遇进口物资,进口物资交货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情况以中选人提供的报关单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但不得超过6个月。
乙方应负责将合同货物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内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和现场存放点的就位。
乙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装卸、保险、仓储等费用。乙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执行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
如果甲方采购的货物不能按计划进行现场交接,乙方应将货物在其南宁市仓储场所内进行临时保管。货物运抵乙方仓储现场后,应在甲方/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乙方共同进行货物开箱验收,达到合格验收后办理货物移交手续。移交完毕的货物保管、运输及装卸由甲方承担。在安装仓储期间,乙方应提供人员对货物进行看管,货物的质量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负责运输及装卸。如货物不能及时进行移交,货物的现场保管应由乙方承担,货物系统存放场所宜干燥、有遮盖,应避免受到含有酸、盐、碱等腐蚀性物质的侵蚀。货物系统各部件宜分类堆放,层间要有适当软垫物隔开,避免重压等。
乙方应提交的单据执行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
货物的所有权,只有乙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且经甲方开箱检验无损后,甲方出具相应报告并办理交接手续后由乙方转移至甲方。所有权的转移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毕后由乙方转移到甲方。
在拒收情况下,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xxx在任何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现场日期前7天通知甲方。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至前述交货地点全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保险、中转、装卸和在货物开箱验收合格前的仓储,上述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具体服务内容与范围详见以下条款。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且所有服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软件;(如有)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如有)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进行修理、协助调试等服务,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如有)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用户需求书的规定一致。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甲方所在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乙方保证乙方或其零部件供应商所供货物、材料是全新的、适用的,并有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保证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合同规定期限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乙方保证给予甲方人员在制造商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
质量保证期
正常质量保证期
14.5.1.1 正常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如中选人询比价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优于询比价文件要求,按询比价申请人承诺的质量保证期执行)。
14.5.1.2 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在合同条款之14.5.1.1所述时间内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或项目任何部分的损害,根据合同条款14条和32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责任,并满足甲方的要求。
14.5.1.3 若同一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返修次数达到或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14.5.1.4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包含所有零部件)正常质量保证期 12 个月(如中选人询比价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优于询比价文件要求,按询比价申请人承诺的质量保证期执行),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包含所有配件的更换及服务)及保养服务,正常质量保证期内至少每季度巡检一次。
14.5.1.5 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所供货物的有效保质期必须大于整个保质期的2/3以上;无保质期的产品,乙方所供货物须为交货时2年以内生产的货物。如涉及到特殊物品,由双方协商决定。
14.5.1.6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原装正品,质量保证期内非因甲方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需在 1 天内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并承担调换或退货所产生的费用。乙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向乙方提出索赔,并说明其缺陷或损坏的程度以及要求弥补缺陷或损坏的办法。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尽快免费修复、更换、重新设计或修改、更新系统、货物和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第32条规定的时间内依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使系统、货物和材料的相应部分恢复到合同规定的状态和规格。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保费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第32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如果任何缺损部分乙方不能在合同条款32条所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甲方可在通知乙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经乙方认可,甲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在现场和南宁当地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货物、系统和材料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乙方或其零部件供应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若由于货物、系统和材料在设计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所有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合同项下的货物、系统和材料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在现场和南宁当地条件下,在货物寿命周期内出现的因乙方的设计、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产生的缺陷,乙方应负责及时修正。
乙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设计、培训、调试和试验等,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或其零部件供应商、代理商或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乙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授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项下的支付按合同条款规定方式进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合同税率将遵照国家现行税法执行,随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本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付款方式。
15.3.1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供的以下合格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按该批次验收合格货物金额的90%支付。
①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书。
③货物到货验收清单。
乙方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15.3.2全部货物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档案归档及合同结算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以下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95%。
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金额为合同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100%扣除已开票部分的余额。
②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书。
③乙方全部货物验收合格证明。
15.3.3全部货物质保期满,经甲方确认所有批次产品均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已更换有质量问题产品经甲方确认合格后,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供的以下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审定金额的剩余价款。
①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
②双方确认的质保期满后产品合格证明。
乙方在完成相应合同义务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付款,同时随附注明已发货物、已完服务内容的发票和合同条款规定的单据。如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足额发票及相关单据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支付的货币应以人民币支付。
本合同项下涉及付款的,由甲方组织签订甲方、乙方、丙方()的三方协议,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向丙方开具发票(开票信息另行提供),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经甲方核准的合同应付价款。(如有)
16.价格
合同价格执行以下条款的规定。
本合同价格中合同单价为固定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合同价格上浮、上调、上涨,但如属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情况除外
合同价格完全包括本合同中要求的全部货物、服务及所涉及的施工及辅材。
合同价格:人民币 (¥: )
其中1号线的合同价格:人民币 (¥: );
2号线的合同价格:人民币 (¥: );
4号线的合同价格:人民币 (¥: )。
现场知晓
应当认为,乙方对本合同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项目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完全知晓。
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乙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完成合同中所述项目的可能性;
现场的综合情况;
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甲方不接受乙方以组价不当(包括对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决策等)为由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除非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书面修改书,否则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如果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规定的标准修改书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本身同样的效力。
甲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可以对合同作变更、修改、删除、增加或做其它改变,经乙方同意后,这些变更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修改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乙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
甲方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供货期;
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及服务;
以及甲方认为需要变更的项目。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进行合同变更:
1)因乙方询比价申请时填报错误导致清单项不满足甲方需求的,变更的品牌型号需满足甲方需求,技术指标同等或优于原填报品牌、型号,市场价格原则上同等或高于原填报价格;
2)因原填报品牌型号停产或升级的导致市场采购不到的。变更的品牌型号需提供原厂出具的其品牌型号停产证明或型号升级证明。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向甲方提供变更所带来的费用变化,乙方所提的费用应是最优惠的,如果只是货物数量的变化乙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单价计算。
变更费用的确认:
17.7.1变更后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如低于原合同价格,则按照变更后的费用来执行;
17.7.2变更后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如高于原合同价格,则按照原合同价格来执行。
合同变更时,买卖双方按下述方式确定调整货物合同价格:
17.8.1对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增加或删除,按合同已列明的货物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17.8.2对合同中已明确并有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按合同列明的相应的货物单价金额计算;
17.8.3对合同中尚未明确和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其金额须由合同双方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协商确定:
17.8.3.1 根据合同规定的原则计出总价;
17.8.3.2 根据合同中类似货物单价和/或单位费率计算而计出总价;
17.8.3.3 根据合同价格类推和/或按比例计算而计出总价;
17.8.3.4 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成本确定;
17.8.3.5 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乙方必须在甲方按17.6的预算为依据提出正式书面修改后才能开始实施这种变更。
除非甲方书面提出,乙方不得对本项目进行任何变更。
如甲方根据本条款要做出合同变更,甲方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变更建议书”,内容包括:
17.11.1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17.11.2对进度计划或对本合同项下的乙方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建议;
17.11.3乙方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
收到乙方的上述递呈,并在与乙方适当协商后,甲方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其合同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18.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水灾、地震、防疫限制、禁运以及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若不可抗力发生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时间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如发生不可抗力,乙方应在十四天内通知甲方并应提供有关当局(官方机构)的证明文件。除非甲方另有书面指示,乙方应继续依可行方式及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制约的替代形式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延误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阻方将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买卖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不可抗力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持续一百八十(180)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乙方延长交货期,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三十(30)天后终止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乙方的履约担保不被没收。
乙方应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交货计划交货。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可要求延期交货:
第17条中的变更;
第19条所述之不可抗力;
甲方签发的延期执行合同的指令;
乙方应努力避免或克服造成延迟的原因,双方应对克服延迟的补救措施达成共识。
除非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因第20.2条的情况可能造成延期,乙方无权延期;乙方要证实延迟非乙方造成。
除第19条所述之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比例扣除合同货款,作为损失补偿,直至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最高比例。当扣款达到最高比例时,甲方有权按第22条拖期终止条款终止合同。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或甲方按第20条同意的延期期限内交货;
如果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如果乙方在上述情况下不能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10)天之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补救过失。
甲方依第22.1条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甲方可就未交货部分按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采购,由此造成的类似产品的超价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部分的责任义务。
如乙方破产,甲方有权可以在任意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合同,且不必补偿供货人损失。
收到终止通知三十(30)天内完成的货物,甲方应按原合同条款及价格采购。未完成部分,甲方可选择:
24.1.1 任意比例按原合同条款及价格交货;
24.1.2 取消合同并按合理价格利润支付已交货部分货物及材料价格。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诉讼语言应为汉语。
法院判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协商、调解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执行,合同双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执行。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合同文本可以同时附有英文版本作为参考文本,两种文本若有矛盾之处或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xxx负责将非中文文件翻译成中文并负责准确性。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发出的所有通知都要按书面形式,以信函、特快专递、传真方式发送到合同指定的地址。任何一方对地址的变更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有关重大问题的传真应以挂号或快递方式邮寄确认。
通知的内容包括合同项下的批复、意见、指令、说明和证据。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甲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税款,应由甲方承担。
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税款,应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个人所得税款,应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乙方必须保证所开具的发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提供本项目物资。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要负责所有货物的供货,包括采购、质量保证、调试和交付,并负责运输、向政府机构报检并取得准用证、培训及质量保证期内的其他各种服务。
如合同里没有特别地提到,乙方应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及通过合同就可以合理地推断要获得整套货物的完工所要求的货物和材料。
在甲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条件下,乙方应承担依照合同规定而履行其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xxxx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全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在现场开箱验收之前仓储、运输、装卸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货物运抵现场后,应在甲方/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乙方进行货物开箱验收,达到合格验收后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如货物不能及时进行现场就位,货物的现场保管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提出货物系统放置场所的要求,现场存放应能达到货物系统存放场所宜干燥、有遮盖,应避免受到含有酸、盐、碱等腐蚀性物质的侵蚀。
甲方将在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乙方负责实施本合同条款第32条所述事项并负担其产生的全部费用。
短装索赔
由乙方负责装运之货物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损坏,甲方应先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文件应同时附上由甲方和乙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或附上甲方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一旦收到甲方索赔文件,乙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十(10)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乙方现场代表收到甲方先以传真再以信函的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乙方将需补足或替换的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为终止日期。如乙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十(1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之32.4执行。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乙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本合同条款第33条之32.1.2的执行.
质量索赔
如在合同条款第8条所述之检验过程中,发现系统及货物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要求,则甲方应事先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并附上下列文件之一作为向乙方进行索赔: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
xxx在收到甲方的索赔文件后三(3)天内作出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如乙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三(3)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乙方接受。
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之32.2.1规定对货物提出的质量索赔,若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32条之32.2.3.1和32.2.3.2的方式一次未能修复货物的缺陷后,则按第32.2.3.3和32.2.3.4两者之一的方式处理。
修理
乙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甲方特别许可外,修理应在五(5)天内完成。经修理的货物在验收合格后,甲方予以接受。
替换
乙方应以全新及合格的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乙方自理。除甲方特别许可外,替换应在五(5)天内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验收合格后,甲方予以接受。
退货
甲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货物,并退回给乙方。乙方应赔偿甲方索赔项下的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包括甲方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货物的费用。
拒收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及其它杂费应由乙方支付。
若货物的缺陷一次未能修复,乙方按第32.2.3.3条款的方式处理时,不得因此造成现场该货物的短缺,否则甲方可对乙方索取相应货物价值5%的赔偿。此外,乙方还应全额承担由于该货物未能到位而造成的其他全部损失。
在工厂检验和发运前检验时,若甲方检验人员已到乙方场地,而由于乙方原因使检验无法进行,由此引起导致的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成本由乙方承担。
延迟违约金
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延迟交付使用外,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交货期交付使用,则乙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迟交付使用的,每天加收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若因乙方提供的货物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技术需求,并拒绝更换符合甲方技术需求的货物,乙方须支付本批次货物的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重新采购因价格差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文件提交延误违约金
若因乙方的过失导致乙方提供的文件(图纸、手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给甲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延误十五(15)天则支付违约金10000元计。如引起验收时间延迟,则按本合同条款第33.4条执行。
质量保证期赔偿
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的索赔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4条和3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约金与赔偿金额计算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地估算。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支付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履约担保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金或从任何一笔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乙方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凭甲方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
乙方须据合同规定,对本项目质量负完全责任。除合同中所述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外,合同双方不负责其它的任何后果性的财务或利润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在合同项下的最大赔偿责任应不超过合同条款第16条规定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一百(100%)。但是,本合同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合同一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损失及人身伤亡,也不适用于由于重大过失、欺诈行为、故意的错误行为、第三者责任,以及甲方收到的赔偿金。
乙方对其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乙方对违约金或赔偿的所有异议应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之32.2.2条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后十四(14)天内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按照合同条款第25条执行。但异议的协商不能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工作的继续进行。
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乙方处理货物质量问题的时间如果与合同规定的关键节点时间有冲突,应首先满足该关键节点时间。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当买卖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乙方违约时的终止和甲方违约时的终止;
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违约通知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影响项目进行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乙方违约时的终止
如果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
33.3.1.1 在收到本合同条款33条之33.2的违约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未能遵守并达到通知的要求。
33.3.1.2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
33.3.1.3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
33.3.1.4 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的行为。
33.3.1.5 由于乙方违约而导致乙方支付违约金达到合同条款32条规定的限额。
则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十四(14)天后选择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在此种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承包商完成项目,乙方必须向甲方补偿因此造成项目损失的全部直接费用。
33.3.1.6 按本合同条款33条之33.3.1.1、33.3.1.2和33.3.1.5终止合同之后,甲方应将乙方在终止合同日期前应得的所有金额向乙方支付。
但在本项目完成之前,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本项目完成后,在根据本合同条款33条之33.3.2中考虑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金额中,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款项中扣除为完成项目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此类额外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给乙方的任何结存金额。
如果甲方按合同条款33条之33.3.1.3和33.3.1.4终止合同,甲方可以不给乙方任何补偿,且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甲方违约时的终止
如果甲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甲方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
乙方在向甲方发出通知十四(14)天后可终止合同。
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其它权利。
倘若发生本合同条款第33条之33.4.1终止时,甲方应将在终止合同日期就乙方应得的所有金额向乙方支付。
乙方应于发货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根据双方协定时间地点进行交货并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
货物验收时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供货清单、质量合格证书(如有)、保修证书(如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如有)、甲方要求格式的原厂供货证明(如有)及其他应随产品一同装箱的技术资料;
(2)该批次货物采购文件及本合同附件所涉及的质量、技术、服务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验收标准
甲方对货物制订的检验标准。
以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验收时,乙方需保证交付货物满足技术需求和验收标准,否则甲方可以拒收,并要求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若因乙方交付的货物不满足技术需求,并拒绝更换符合甲方技术需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32.5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甲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须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甲方仓库出库;逾期出库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逾期出库货物总价格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工作日仍不出库的,视为乙方同意放弃这些不合格货物的所有权利,并委托甲方全权处置这些货物,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此款项将完全弥补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或按照相关条款的延期时间内完成货物或相关部分货物的义务。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其它责任。
但是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完成合同内其它货物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乙方确认并认知:
其系在适当研究其所承担的风险及义务后订立合同的,为接受该等风险和义务,其已对合同价格、合同价格的任何细目所述的任何费率或金额作了充分的考虑;
其同意该等风险和义务,并未受到甲方方面的任何胁迫或压力;
其接受该等风险和义务,是甲方愿意和能够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订立合同的先决条件;
考虑到本交易的所有情形,合同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乙方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寻求对合同或其任一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并放弃这样做的任何权利。
合同附件的规定全部都是合同条款中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或再描述。
合同执行的文档管理
合同执行中买、卖双方来往的正式文档,如:合同修改书、变更建议书、验收证书、支付申请等,按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的最后日期为准。
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合同将在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担保后,方可生效。
所有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附件、修改、补充、改动条款和执行合同的条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列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是合同执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