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393302024801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急诊综合楼开办费-智慧会议系统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3933020248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 乙方:上海御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xxx(男) | |
地址:xxxxxxxxx 000 x |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 x 00 xX x |
邮政编码:200062 | 邮政编码:200235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21-60318039 |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货物信息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更严格标准为准 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能、制造商、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 3786000 元整(叁佰柒拾捌万陆仟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 2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接到招标人通知后 3 个月内完成交付。
2. 3 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同时明确验收标准,亦可以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对细节问题进行约定,达成的约定视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如双方无约定,以甲方认定标准为准。
3.2 卖方所🎧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的盖章复印件,因提供的服务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就甲方的损失另行向甲方进行赔偿。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6.1 履约验收主体: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6.2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验收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
6.3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6.4 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6.5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6.6 履约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签订的合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约定之情形者,招标人做🎧详尽的现场记 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0%;全部采购内容到货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具的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50%。
8.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包括系统文件、性能文件、平面图、效果图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4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
者银行转账方式。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 / 个月。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 1%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逾期交货超过 10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申请预付款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的履约
保证金。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乙方提🎧申请,甲方审核无误后一次性将
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银行转账方式。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书面通知书,提🎧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货物存在权利瑕疵或未能通过验收。
16.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4 合同因乙方违约解除,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并赔偿所有因甲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等。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其他
19.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9.2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19.3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9.4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19.5 乙方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协议苗头的,应及时提醒甲方工作人员纠正。
19.6 如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协议,乙方可向甲方的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19.7 乙方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19.8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义务后自行终止。
19.9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
19.10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中需变更等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部分条款被修改或存在争议不得妨碍其他条款的履行。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4-05-14 | 日期:2024-05-14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