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津贴及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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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男/女童院是一种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为因各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未能得到家人妥善照顾,同时本身有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儿童,提供家居以外的住宿照顾。
宿生会在男/女童院附设的学校或社区内上学。
目的及目标
男/女童院旨在以小组生活形式,为男/女童提供住宿照顾及有系统的治疗计划,直至他们能够回家居住或获得其他长远生活安排。
男/女童院的目标是:
• 提供稳定、安全及温馨的群体生活环境;
• 提供住宿照顾;
• 提供特别设计的训练及有系统生活日程,以解决导致宿生需要住宿照顾的问题;及
• 鼓励宿生发展潜能、培养责任感、提升自尊、学习自我照顾、促进社交关系。
服务性质
提供的服务包括: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2反映所提供服務的性質,不一定是服務的現有名稱。
a) 在院舍内以小组生活形式提供住宿照顾,以促进宿生的个别接触、治疗、关顾及私隐, 并让他们与其他宿生及驻院工作者建立更融洽的关系;
b)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会议,与宿生住宿照顾安排相关的人士一起制订个别福利或培育计划,并更新及检讨计划的进度;
c) 以个别或小组形式进行辅导,解决宿生的情绪及行为问题,并帮助处理导致宿生需要住宿照顾的问题;
d) 安排生活技能训练计划;
e) 安排参与社交、康乐及社区活动等,以发展宿生的兴趣及社交技巧,并协助他们适应及重新融入社区;
f) 安排家庭生活教育活动,培养他们的自我认识及人际技巧;
g) 鼓励及协助宿生与家人/监护人联络,并安排他们回家渡假, 以预备他们日后与家人团聚;
h) 联系与宿生住宿照顾安排相关的重要人士,包括学校、其他机构、家人/ 监护人及转介机构或工作员,以确保福利计划得以完成;及
i) 提供教育指导以促进宿生的学业及职业发展。
服务对象-男童院
服务对象为年龄介乎 7 至 21 岁并且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有较严重行为或情绪问题的男童。这些儿童亦可能受不良朋辈的影响或与家人关系欠佳,因此需要离开家人一段时间接受群体生活训练。
服务对象-女童院
服务对象为年龄介乎 10 至 21 岁并且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有较严重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女童。这些儿童亦可能受不良朋辈的影响或与家人关系欠佳,因此需要离开家人一段时间接受群体生活训练。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率(备注1) | 男童院为 70% 女童院为 83% |
2 | 一年内定期个案检讨完成率(备注2) | 80% |
3 | 一年内个人工作计划达标率(备注3) | 80% |
4 | 一年内完成的小组活动数目(备注4) | 12 |
(注释载于本《协议》结尾)
基本服务规定
• 每日 24 小时照顾服务,并且在任何时间内须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当值;
• 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 章) 规定的定义之注册社工(对于名额为 60 个或以上的男/女童院,工作人员应包括具备认可社会工作学位的注册社工);
• 提供一日三餐多元食材的膳食;
• 入住人数不得超过名额;
• 适合宿生年龄的玩具、书籍及其他设施;及
• 所有服务须遵守相关中央转介系统的规定。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会福利署(「社署」) 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 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
• 在收到书面空缺通知后 7 个工作天内,从中央转介系统将轮候中并数据齐备的个案转介到相关服务营办者。
社署履行有关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持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 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以及特定服务的相关指引(如有的话)。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服务营办者接纳本《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后,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详情描述)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及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备注1 (i) 宿位使用是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院当日所占用的宿位数目。
(ii) 宿位使用率的计算方式
年内每日入住人数* 总和 | × 100% | |
= | 名额 × 年内营运日数 |
* 统计每日入住人数时须包括正患病/ 回家渡假或离院前回家试住的宿生。
[ 如未能达到宿位使用率水平,社署会将可供转介的数目
计入考虑之列。]
备注2 (i) 定期个案检讨是指由男/女童院提议举行的个案会议, 并须符合以下标准:
a) 参与者包括男/ 女童院社工、宿生及第三方, 例如家长/转介工作者/宿舍家长/教师/临床心理学家等;
b) 有关需要讨论的具体范畴,包括工作计划、住宿计划、家庭团聚计划,或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任何问题;
c) 将检讨记录在案,即存置有关记录;
d) 制订跟进行动;及
e) 个案检讨的次数设定为每名宿生每年两次,并在每名宿生入住后首六个月内及其后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讨。
(ii) 达成定期个案检讨是指「完成」定期个案检讨。
(iii) 定期个案检讨完成率的计算方式
= | 统计期内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 × 100% |
统计期内需要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
备注3 (i) 个人工作计划是指由男/女童院实施以满足个别宿生的需要的计划,其中包括宗旨、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实现或检讨目标的期限。个人工作计划设定为每名宿生每次个案检讨时制订两项工作计划。
(ii) 达成个人工作计划是指「完成」个人工作计划。
(iii) 个人工作计划达标率的计算方式
= | 统计期内完成的工作计划数目 | × 100% |
2 x 统计期内需要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
备注4 小组活动是指与「服务性质」相符的小组及集体活动, 工作人员会参与安排,并有既定目标、计划内容,以及进行评估及记录在案。群体活动不能按节数计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