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并自该视力矫正手术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屈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 2.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 7.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并自该视力矫正手术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屈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 1.00D 但小于等于...
百年光明人生眼科手术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光明人生眼科手术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三条 保险期间
x合同保险期间一年,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间从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施行视力矫正手术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视力矫正手术,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失明,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眼球摘除,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并自该视力矫正手术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屈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 2.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 7.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并自该视力矫正手术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屈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 1.00D 但小于等于 2.00D,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 3.00D 但小于等于 7.00D,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 25%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术眼失明、眼球摘除、xx不正程度加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猝死、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术眼失明的;
9、被保险人术前所患疾病而影响视力矫正手术效果的;
10、被保险人术前患有视力矫正手术禁忌症但接受视力矫正手术的;
11、被保险人在被医生告知不适合接受某项视力矫正手术的情形下执意接受该视力矫正手术的;
12、被保险人视力手术过程中不与医务人员合作或不遵守医嘱导致术后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13、被保险人未按医生要求的或者通常知悉的术后注意事项所致;
14、手术医院未严格遵守视力矫正手术适应症的要求,擅自扩大视力矫正手术适应症而引发的术后并发症;
15、手术医院医疗、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手术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第六条 司法鉴定
x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x合同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xx xx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1、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视力矫正手术治疗的病历记录、凭据和医院及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术后治疗效果鉴定书;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1、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释义
【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意外】指手术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眼睛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以下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未满期净保险费】本期应交保险费×(1-35%)×(1-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 /本期保险费承保日数)。
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申请人】指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2.00D】:D指屈光度,2.00D即指200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