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6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4 月 25 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
(1)证券合资格标准
1)合资格的证券种类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
2)多类别证券
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
3)合资格交易所
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4)地区资格
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5)行业或领域资格
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6)市值资格
不设市值资格标准。
7)流动性资格
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 200,000 股(界定为截至成份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的三个日历月为准)。
8)上市时间资格
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 CBOE BZX 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份股选取参考日(包括该月)截止前确定。
9)流通量资格标准
不设流通量资格标准。
10)其他资格标准
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
(2)成份股选取流程
指数成份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①排名前 75 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②在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 100 名的发行人也将被选入指数。
③若通过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份股调整中名列前 100 但本次排名为第 101-125 位的当前指数成员中选取。
④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 100 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3)成份股加权
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 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nasdaq- 100-SC。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人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
(3)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等;(4)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和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目 录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八、备查文件 111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基金”
19.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标的指数:指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经汇率调整,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四类,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除上述风险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可能还存在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 ETF 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 ETF 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ETF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7.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代理申赎投资人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人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1.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投资人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2.投资人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人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4.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
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美国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美国市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①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此,股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
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①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②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③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
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包括 ETF)、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另外,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投资于与本基金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以及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的总收益指数收益率)。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
纳斯达克 100 指数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发布,涵盖了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上 100 只市值最大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反映了科技、工业、零售、电信、生物技术、医疗保健、交通、媒体和服务公司等行业的整体走势。该指数具有宽泛的分散性,赢得了投资人和市场专家的广泛认同。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6.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1)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2)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 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提供的交易支持、研究支持以及其他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成为经纪商选择及交易量分配的主要依据。经纪商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评价:包括交易指令的执行速度及质量、指令弹性的解决方案、交易保密情况、信息资讯提供以及佣金安排制度等方面的评价;
(2)研究评价: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宏观经济、行业及公司分析报告、买卖方研究员之间的交流情况、研究报告的更新及研究的独特性等方面的评价;
(3)服务评价:包括对客户发行产品所提供的建议、组织对上市公司拜访活动以及 IPO 的安排等方面的评价;
(4)其它评价:包括后台(清算和交割)便利性和可靠性、公司股东结构状况及第三方的评级、以及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价;
(5)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评价指标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撰写《经纪商评价报告》,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2.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967,790,928.38 | 91.11 |
其中:普通股 | 953,391,303.25 | 89.75 | |
存托凭证 | 14,399,625.13 | 1.36 | |
优先股 | - | - | |
房地产信托 | - | - | |
2 | 基金投资 | 31,736,194.99 | 2.99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62,509,820.73 | 5.88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228,761.21 | 0.02 |
9 | 合计 | 1,062,265,705.31 | 100.00 |
注:上表中的权益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第 2 项及第 3 项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 967,790,928.38 | 91.18 |
合计 | 967,790,928.38 | 91.18 |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公用事业 | 6,054,657.42 | 0.57 |
工业 | 18,388,873.81 | 1.73 |
必需消费品 | 47,492,670.01 | 4.47 |
保健 | 69,695,206.75 | 6.57 |
非必需消费品 | 166,151,378.72 | 15.65 |
电信服务 | 188,765,818.76 | 17.79 |
信息技术 | 470,482,756.28 | 44.33 |
能源 | - | - |
金融 | - | - |
材料 | - | - |
合计 | 967,031,361.75 | 91.11 |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工业 | 759,566.63 | 0.07 |
合计 | 759,566.63 | 0.07 |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 (中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 券市 场 | 所属国家 (地 区) |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APPLE INC | 苹果公司 | AAPL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46,600 | 120,349,234.56 | 11.34 |
2 | MICROSOFT CORP | 微软 | MSFT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81,000 | 116,700,672.65 | 11.00 |
3 | AMAZON.COM INC | 亚马逊公司 | AMZN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5,250 | 102,538,097.50 | 9.66 |
4 | FACEBOOK INC-CLASS A | Facebook公司 | FB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25,600 | 41,153,076.86 | 3.88 |
5 | ALPHABET INC-CL A | Alphabet公司 | GOOGL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3,600 | 36,140,705.91 | 3.41 |
6 | ALPHABET INC-CL C | Alphabet公司 | GOOG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3,600 | 36,027,547.18 | 3.39 |
7 | INTEL CORP | 英特尔 | INTC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58,400 | 24,736,282.72 | 2.33 |
8 | NVIDIA CORP | 英伟达 | NVDA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8,300 | 22,323,454.61 | 2.10 |
9 | ADOBE INC | 奥多比 | ADBE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6,500 | 20,031,551.44 | 1.89 |
10 | PAYPAL HOLDINGS INC | Paypal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 PYPL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15,600 | 19,241,996.05 | 1.81 |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名称 (中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 (地区) | 数量 (股 )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UNITED AIRLINES HOLDINGS INC | 美国联合航空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 UAL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3,100 | 759,566.63 | 0.07 |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PROSHARES ULTRAPRO QQQ | ETF 基金 | 开放式 | ProShares Trust | 31,385,618.1 5 | 2.96 |
2 | INVESCO QQQ TRUST SERIES 1 | ETF 基金 | 开放式 | Invesco Ltd | 350,576.84 | 0.03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6,167.24 |
3 | 应收股利 | 203,738.45 |
4 | 应收利息 | 8,855.52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28,761.21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3 年 4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17.80% | 0.68% | 25.20% | 0.73% | -7.40% | -0.05% |
2014 年度 | 17.15% | 0.84% | 19.84% | 0.87% | -2.69% | -0.03% |
2015 年度 | 14.57% | 1.15% | 16.47% | 1.18% | -1.90% | -0.03% |
2016 年度 | 12.71% | 1.04% | 14.60% | 1.04% | -1.89% | 0.00% |
2017 年度 | 23.51% | 0.70% | 25.27% | 0.71% | -1.76% | -0.01% |
2018 年度 | 3.45% | 1.49% | 5.07% | 1.50% | -1.62% | -0.01% |
2019 年度 | 39.04% | 1.03% | 41.75% | 1.03% | -2.71% | 0.00%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20 年上半年 | 16.96% | 2.89% | 18.62% | 2.93% | -1.66% | -0.04% |
2013 年 4 月 25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 270.30% | 1.25% | 343.22% | 1.27% | -72.92% | -0.02% |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2013 年 4 月 25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0% |
意大利忠利集团 | 30%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7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中投科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 年 4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 年 8 月至 1994 年 9 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研
究所。1997 年 7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 年 6 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何雅婧,董事,硕士研究生。2011 年 8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现任战略发展部高级业务副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建省泉州电业
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
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 年 8 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
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
(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爽,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2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在交通银行工作,历任研究开发部规划开发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管商业银行研究员,办公室条法处主管法律员、副处长、处长。2001 年 2 月至 2019 年 9 月,在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
律部副主任、法律部主任、董事、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 年 6 月至 2007 年 8
月,兼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法律部副主任。2004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历任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行政总裁、首席执行官、党委书记。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执行董事。2019 年 5 月至 2019 年 11 月,
负责筹备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大湾区基金。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中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中集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20 年 7 月至今,任绅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及执行合伙人。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北京第二轻
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
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
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工作于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曾任支行副行长、部门副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工作于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先后任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员
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泰估值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监(FOF),
2020 年 8 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 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邱军,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
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玮,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 年至 2004 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 年至 2007 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 年至 2015 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
至 2019 年 2 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7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倪蓥,硕士研究生,2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向军,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4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在美国 Guggenheim Partners 工作,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2011 年 5 月起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4 月起任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18年 5 月起兼任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兼任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国际业
务部副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17 年 7 月起任投资总监(海外),2018 年 7 月起任国际业务部总监。
徐成城,硕士研究生,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闽发证券。2011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兼任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1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
而来)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由崔涛担任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4 日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由徐皓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6 日由徐皓、吴向
军共同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由吴向军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至今由吴向军、徐成城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委员:
邓时锋:投资总监(权益)
吴向军:投资总监(海外)、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孙蔚:研究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6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结束募集。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67,618,000.00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267,618,000.00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120.00 元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4,120.00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67,622,120.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92 户。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一)基金份额上市
上市交易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5 月 15 日。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已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3 年 5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 2013 年 5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5 月10 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T+2 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指 T 日前第 2 个申赎开放日,下同)现金差额、T-2 日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人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2 日”、“T+3 日”指T 日后的第 2 个、第 3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美国市场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其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3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2 日收盘价
(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 T+2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T 日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3 日后的第 4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3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2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 T+2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 T 日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3 日后的第 5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调整后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其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2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2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9 年 4 月 25 日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3101 |
2019 年 4 月 23 日信息内容 | (一) |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2451.65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2735408.82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2.7350 |
2019 年 4 月 25 日信息内容 |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13086.44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100.0%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1,0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和赎回 |
申购上限 | 5,000,000 |
赎回上限 | 35,000,000 |
成份股信息内容: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股票数量 | 现金代替 标志 | 现金代替溢价 比例 | 固定替代金额 |
1 | AAL | AAL | 22 | 退补 | 10.000% | 5013.310 |
2 | AAPL | AAPL | 206 | 退补 | 10.000% | 286714.370 |
3 | ADBE | ADBE | 24 | 退补 | 10.000% | 44836.000 |
4 | ADI | ADI | 18 | 退补 | 10.000% | 13778.510 |
5 | ADP | ADP | 21 | 退补 | 10.000% | 23249.550 |
6 | ADSK | ADSK | 11 | 退补 | 10.000% | 12933.950 |
7 | ALGN | ALGN | 4 | 退补 | 10.000% | 7944.660 |
8 | ALXN | ALXN | 11 | 退补 | 10.000% | 9767.610 |
9 | AMAT | AMAT | 46 | 退补 | 10.000% | 13524.940 |
10 | AMD | AMD | 49 | 退补 | 10.000% | 9193.790 |
11 | AMGN | AMGN | 30 | 退补 | 10.000% | 36175.980 |
12 | AMZN | AMZN | 21 | 退补 | 10.000% | 271005.710 |
13 | ASML | ASML | 3 | 退补 | 10.000% | 4131.380 |
14 | ATVI | ATVI | 37 | 退补 | 10.000% | 11543.940 |
15 | AVGO | AVGO | 19 | 退补 | 10.000% | 40230.150 |
16 | BIDU | BIDU | 13 | 退补 | 10.000% | 15112.030 |
17 | BIIB | BIIB | 10 | 退补 | 10.000% | 15442.950 |
18 | BKNG | BKNG | 2 | 退补 | 10.000% | 25326.540 |
19 | BMRN | BMRN | 9 | 退补 | 10.000% | 5192.150 |
20 | CDNS | CDNS | 14 | 退补 | 10.000% | 6264.120 |
21 | CELG | CELG | 34 | 退补 | 10.000% | 21364.140 |
22 | CERN | CERN | 16 | 退补 | 10.000% | 6850.950 |
23 | CHKP | CHKP | 8 | 退补 | 10.000% | 6360.450 |
24 | CHTR | CHTR | 11 | 退补 | 10.000% | 26463.380 |
25 | CMCSA | CMCSA | 219 | 退补 | 10.000% | 61687.330 |
26 | COST | COST | 21 | 退补 | 10.000% | 34595.390 |
27 | CSCO | CSCO | 213 | 退补 | 10.000% | 81001.310 |
28 | CSX | CSX | 39 | 退补 | 10.000% | 20673.200 |
29 | CTAS | CTAS | 5 | 退补 | 10.000% | 7157.650 |
30 | CTRP | CTRP | 24 | 退补 | 10.000% | 7058.100 |
31 | CTSH | CTSH | 28 | 退补 | 10.000% | 13683.390 |
32 | CTXS | CTXS | 6 | 退补 | 10.000% | 4060.340 |
33 | DLTR | DLTR | 12 | 退补 | 10.000% | 8798.480 |
34 | EA | EA | 14 | 退补 | 10.000% | 8887.160 |
35 | EBAY | EBAY | 44 | 退补 | 10.000% | 10823.550 |
36 | EXPE | EXPE | 7 | 退补 | 10.000% | 5911.000 |
37 | FAST | FAST | 14 | 退补 | 10.000% | 6677.340 |
38 | FB | FB | 105 | 退补 | 10.000% | 129447.460 |
39 | FISV | FISV | 19 | 退补 | 10.000% | 11098.850 |
40 | FOX | FOX | 13 | 退补 | 10.000% | 3278.970 |
41 | FOXA | FOXA | 17 | 退补 | 10.000% | 4342.620 |
42 | GILD | GILD | 62 | 退补 | 10.000% | 26218.870 |
43 | GOOG | GOOG | 15 | 退补 | 10.000% | 127242.810 |
44 | GOOGL | GOOGL | 13 | 退补 | 10.000% | 110803.830 |
45 | HAS | HAS | 6 | 退补 | 10.000% | 4051.080 |
46 | HSIC | HSIC | 7 | 退补 | 10.000% | 2970.530 |
47 | IDXX | IDXX | 4 | 退补 | 10.000% | 6022.620 |
48 | ILMN | ILMN | 7 | 退补 | 10.000% | 15123.100 |
49 | INCY | INCY | 10 | 退补 | 10.000% | 5058.650 |
50 | INTC | INTC | 218 | 退补 | 10.000% | 85959.140 |
51 | INTU | INTU | 13 | 退补 | 10.000% | 23169.050 |
52 | ISRG | ISRG | 6 | 退补 | 10.000% | 20141.500 |
53 | JBHT | JBHT | 5 | 退补 | 10.000% | 3286.680 |
54 | JD | JD | 45 | 退补 | 10.000% | 8989.660 |
55 | KHC | KHC | 59 | 退补 | 10.000% | 13100.440 |
56 | KLAC | KLAC | 7 | 退补 | 10.000% | 5783.270 |
57 | LBTYA | LBTYA | 10 | 退补 | 10.000% | 1829.330 |
58 | LBTYK | LBTYK | 25 | 退补 | 10.000% | 4442.510 |
59 | LRCX | LRCX | 7 | 退补 | 10.000% | 9146.360 |
60 | LULU | LULU | 6 | 退补 | 10.000% | 7115.250 |
61 | MAR | MAR | 17 | 退补 | 10.000% | 15541.290 |
62 | MCHP | MCHP | 11 | 退补 | 10.000% | 7243.250 |
63 | MDLZ | MDLZ | 70 | 退补 | 10.000% | 23647.750 |
64 | MELI | MELI | 2 | 退补 | 10.000% | 6708.200 |
65 | MNST | MNST | 26 | 退补 | 10.000% | 9807.250 |
66 | MSFT | MSFT | 335 | 退补 | 10.000% | 281894.660 |
67 | MU | MU | 54 | 退补 | 10.000% | 15493.120 |
68 | MXIM | MXIM | 13 | 退补 | 10.000% | 5200.130 |
69 | MYL | MYL | 25 | 退补 | 10.000% | 4460.950 |
70 | NFLX | NFLX | 21 | 退补 | 10.000% | 53797.680 |
71 | NTAP | NTAP | 12 | 退补 | 10.000% | 6169.400 |
72 | NTES | NTES | 4 | 退补 | 10.000% | 7355.940 |
73 | NVDA | NVDA | 29 | 退补 | 10.000% | 37092.520 |
74 | NXPI | NXPI | 16 | 退补 | 10.000% | 10629.010 |
75 | ORLY | ORLY | 4 | 退补 | 10.000% | 10616.670 |
76 | PAYX | PAYX | 17 | 退补 | 10.000% | 9531.410 |
77 | PCAR | PCAR | 17 | 退补 | 10.000% | 8117.320 |
78 | PEP | PEP | 68 | 退补 | 10.000% | 57973.070 |
79 | PYPL | PYPL | 57 | 退补 | 10.000% | 40875.080 |
80 | QCOM | QCOM | 59 | 退补 | 10.000% | 34322.370 |
81 | REGN | REGN | 5 | 退补 | 10.000% | 11542.800 |
82 | ROST | ROST | 18 | 退补 | 10.000% | 11816.360 |
83 | SBUX | SBUX | 60 | 退补 | 10.000% | 30585.370 |
84 | SIRI | SIRI | 210 | 退补 | 10.000% | 8663.640 |
85 | SNPS | SNPS | 7 | 退补 | 10.000% | 5629.720 |
86 | SWKS | SWKS | 8 | 退补 | 10.000% | 4789.120 |
87 | SYMC | SYMC | 31 | 退补 | 10.000% | 5051.210 |
88 | TMUS | TMUS | 41 | 退补 | 10.000% | 20283.920 |
89 | TSLA | TSLA | 8 | 退补 | 10.000% | 14162.350 |
90 | TTWO | TTWO | 5 | 退补 | 10.000% | 3129.040 |
91 | TXN | TXN | 45 | 退补 | 10.000% | 35131.510 |
92 | UAL | UAL | 13 | 退补 | 10.000% | 7671.560 |
93 | ULTA | ULTA | 3 | 退补 | 10.000% | 7076.410 |
94 | VRSK | VRSK | 8 | 退补 | 10.000% | 7484.740 |
95 | VRSN | VRSN | 6 | 退补 | 10.000% | 7618.770 |
96 | VRTX | VRTX | 12 | 退补 | 10.000% | 14117.000 |
97 | WBA | WBA | 46 | 退补 | 10.000% | 16422.480 |
98 | WDAY | WDAY | 7 | 退补 | 10.000% | 9166.080 |
99 | WDC | WDC | 14 | 退补 | 10.000% | 5113.660 |
100 | WLTW | WLTW | 6 | 退补 | 10.000% | 7244.860 |
101 | WYNN | WYNN | 5 | 退补 | 10.000% | 4793.010 |
102 | XEL | XEL | 25 | 退补 | 10.000% | 9253.960 |
103 | XLNX | XLNX | 12 | 退补 | 10.000% | 11040.360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7.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当日至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重新开放日前第 2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指数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和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指数使用费。
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对于每日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超过 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部分,在次日按该部分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对于每日基金资产净值中超过 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部分,在次日按该部分的 0.04%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E≤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
H=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0.06%÷当年天数+(E-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0.04%÷当年天数,E>1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后次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指数使用费每年不得低于 40,000 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当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年指数使用费
低于 40,000 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按 40,000 美元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有关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下午四点以前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第(三)款第 9 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 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经汇率调整,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的折算;
22.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临时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法定代表人:Ron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48.73 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 33.52 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
15.1 %。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标准普尓)及 Aa1(穆迪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道富拥有 3 万 9 千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
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信息 |
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大厦 21 楼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
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
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客服电话:95536 |
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
5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
6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
7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
8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
9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客服电话:95322 |
10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
11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
12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
13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
1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
1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
1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
17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
18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上海市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法定代表人:周易客服电话:95597 |
19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
20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
21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客服电话:95532 |
22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
23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
2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
2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95578 |
26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9 楼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
27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
28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客服电话:95351 |
29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客服电话:95396 |
30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
31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
32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
33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
3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
35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
36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5.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2.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
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1.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5.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6.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6)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采取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包括 ETF)、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5)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金融衍生品敞口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提出,与境内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2)至第(13)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三)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 broker)由基金管理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须对其选任的期货经纪商的资信负责,并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须与清算经纪商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的资产隔离;2、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不得列入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产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充分说明。
(四)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远期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控制,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流动性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执行远期合约时,基金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有可用现金头寸,否则认为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约金及资产估值方面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投资风险。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