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协议中乙方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是乙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应当自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春公积金APP 或者甲方业务网点办理。如乙 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变更,合同所涉通知、书面形式文件等均将被发往协议中载明的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拒收或因其他原因被退回时,乙方拒收或者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 日,甲方无须另行通知。
附件:
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xxxxxx 0000 x电话:0000-00000
乙方(姓名): 手机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缴存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紧急联系人(姓名): 手机号码: 紧急联系人与本人关系:□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其他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行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并承诺:乙方为本行政区域内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人员,与强制缴存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未在本行政区域内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或者原缴存账户已经封存。以上填写信息均准确无误,因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按照以下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1)缴存基数为 元;(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缴存比例为 %;(缴存比例应在 10%-24%区间确定,取 1%的整数倍)
(3)月缴存额为 元;(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首次缴存年月为 年 月(仅限开户当月及次月)。
三、乙方需提供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并于每月 15 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此卡。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后,每月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四、因乙方付款账户挂失、冻结、销户、变更或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的甲方不能正常扣划所造成的不连续缴存或还贷逾期等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缴
存账户转为封存状态,不得继续缴纳。连续 3 个月未正常缴存的,缴存账户转为
封存状态,缴存账户封存后,如需继续缴存,需要乙方主动向甲方申请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从签订当月开始计算)超过 6 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
五、乙方可申请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且每年仅可申请调整一次。
六、乙方办理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事项,按照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甲方应当保障乙方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符合最小必要原则。当依据本协议其他条款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供乙方个人信息时,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允许将未去标识化的乙方个人信息直接用于商业目的。
八、本协议中乙方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是乙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应当自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春公积金APP 或者甲方业务网点办理。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变更,合同所涉通知、书面形式文件等均将被发往协议中载明的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拒收或因其他原因被退回时,乙方拒收或者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方无须另行通知。
九、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十、乙方如实填写本协议信息,签订本协议后即开设个人自愿缴存账户。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