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转股企业符合上股交股份转让系统(E 板)、科技创新板(N 板)等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板块挂牌条件的,可申请在相应板块挂牌,挂牌后企业股票(含转股资产)交易适用相应板块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