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czdycg202404-016
定远县2023年第十五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合同编号:czdycg202404-0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全称): 安徽百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定远县2023年第十五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定远县2023年第十五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2.工程地点: 定远县西卅店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定远县2023年第十五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包括:新建内
容田间素土道路(宽度:3.5m);土地平整(包含土方挖、推、平整、拆迁补偿费、清表、建
筑垃圾打堆、建筑垃圾清理、树根挖除、土源购置费、外料补充、土方运输等工作内容);
xxxx;土地也番xxx、士方回填。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5 月 10 日。
2024 年 6 月 18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贰万贰仟壹佰壹拾捌元伍角捌分 (¥ 1222118.58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_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 价 合 同 o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竞争性谈判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9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 字 、 盖 章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代理机构执 壹 份,公管局执 壹 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5MA2TGT2U1M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4年 5 月 9 日 2024 年 5 月 9 日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供应商自行准备。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0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及省、市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 工 通 知 前 1 4 日 内 提 供 _;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_;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 套 施 工 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 _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C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 包 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句
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L。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实计量调整 。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中约定包死的不允许调整。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甲 方 代 表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g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
签证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 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
应当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承诺期限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视作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
司担保等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发包人应当向承
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
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
持一致。施工工期延期的,发包人应在担保到期前30天办理延期手续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另 行 约 定 o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另 行 约 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另 行 约 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另 行 约 定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身份证号: 34010119770703051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23418214014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皖水安B20190000873
联系电话: 1396509423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组织;现场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管理;
变更签证、验收和结(决)算;资料整理、收集、归档、管理、移交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
时,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同意后方可离开。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处以10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
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
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
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每离开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累计离开达到10天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项且经理一个月内连续离开施工现场
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1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可于工程款支付中 直接扣除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
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
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10万
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项目经理不满足岗位管理
水平及技术水平等原因要求时,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方更换,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
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如承包人拒不更换项目经理,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
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300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00 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
和监理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
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5万
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
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从当期工 程款中扣除,每人每次5000元违约金。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_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 日 止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 提 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或保函(电子保函、银行直开或分离式纸质保函)
或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保险。
缴纳方式:按谈判文件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转账 √保函( √ 电子保函 √银行直开或分离式纸质保函) √支票 √ 汇票 √本票 √ 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价(扣除暂估价及暂列金额)×2%(四舍五入取至千元的整数倍)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行、账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
缴纳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定远县2023年第十五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履约担保(附言中注明的名称可以简写)。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①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一次性退还;②采用
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止。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
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
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分歧或异议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
施工(含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及《建
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法定职权等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_
(2)
(3)
c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应达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承包人应按照
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
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参加。通知应包含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
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
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发包人有权清退其出场, 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xx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o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无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标后施工 组织设计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甲方代表和监
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甲 方 代 表 和
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立即修改进度计划和采取赶工措施,调整后的进度
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告上报监理、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a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
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
的,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 1 ) 督促承包人采取有 效 的赶工措施 ( 费用 自 理)
(2)拖延工期违约金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推迟一天,按每天1000元/天
处以违约金,提前不奖励。
(3)对严重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招标人可终止
施工合同,同时处以中标合同金额×2%×5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发包人另选的施工队伍进场施
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包括变更施工许可证、盖章等),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 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局部因发包人拆迁等原因造成
延期开工的,发包人只顺延工期,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发生不可抗力及非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办理签证,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经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50年一遇的风、雨、雪、洪水及工程遭遇5级以上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
其余同通用条款;
(2) /
(3)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承包人响应报价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配置试验场所,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配置试验场所,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_ o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期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等
事项。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调整的工程量依据单价据实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5.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规定的措施项目清单(如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临时保护设施费)及不可竞争费(如环境保护费、xx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发生变化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按照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6.垂直运输费、建筑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降排水项目为承包人依据图纸和各自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自行设定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
考虑完成该项目施工及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涉及的费用,不再以工期、环境、设计和施工方案、签证、变更、工程量清单、政策性调整等发生变化为由调整, 一次性包死,中标后不予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2: 《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1.2 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标准执行。
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的风险范围: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中燃料、水电费及其他要素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 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见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人工费按滁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标准执行。
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的风险范围: 由承包人承担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款的40%。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开工令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
等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 执 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 执 行
_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 执 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合同签订、开工令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
付款,同时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保函期限需要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见索即
付保函);缴纳结算价款的2%质保金后,付至结算价款的100%,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
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月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 执 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 执 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无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无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 执 行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保函使用)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_,账
曰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_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_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_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_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自应当接收
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_。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 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
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一周内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2)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使用。采用保函的,保函有效期须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自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起24小时内到达 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由发包人另行安排队伍进行修整,由此产生的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事后出现漏水、漏电等情况,承包人应在12小时内修复。
保修期内的维修: 一般性维修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承包方应在 接到通知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事后出现渗漏水情况,承包方应在12小时内修复。
承包人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 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承包人质保金时直接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使用单位的验收签字 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检测试验单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承包人无权自行
委托检测单位。即便承包人自行选择了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发包人有权否定该检测报告, 并要求承包人重新检测试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人、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所有 违约金经由发包人、监理人现场下发违约金通知单。
承包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 次违约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 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处以1000元—2000元/次违约金。
对于发包人、监理单位巡视或平行检验过程中提出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承包人应在要求 时间内整改完毕,否则,监理人发出监理通知,每发一份监理通知处1000元的违约金,同一色 题每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或未整改的,每二次监理通知处2000元违约金,屡教不改的, 责令停工整顿,违约金按5000元/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或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场,否则处以该种设备、材料价格10%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需要见证取样的材料必须见证取样,合格方可使用,未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 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次违约金。
对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下发的关于质量安全问题的通知书,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立 即整改,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同一事件引起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再次下发通知书的,处以5000元/次违约金。
工程资料不完善,资料报告或检验结论的时间不符合实际施工节点时间要求的,予以通报 批评,并处以1000元/次违约金。
工程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发现资料出具不及时、与工程实体不相 符的,处以500元/次违约金。
未健全安全施工日志、台帐、会议纪录,安全资料不完整,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次违 约金。
未建立符合生产需要的安全经费使用计划、使用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如未在限期内整改落 实处以5000元/次违约金。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配合,即承包人参加分包工程验收,提出整 改验收意见。分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工程施工期间及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产生的检测鉴定、修补、加固、返工及赔偿等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
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承包人质保金时直接扣除, 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无。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详 见 补 充 条 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L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0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_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 向 定远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 供应商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
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人员考勤:项目部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考勤,考勤由发包人项目组负责,承包人须建立人脸识别系统,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 天,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在岗履责,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项目负责人处罚10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罚8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项目部主要人员中其他人员处罚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
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10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
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2)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
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2)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
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
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 (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 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
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4.6结算审核费用的有关规定:对审减率超过10%的,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费用,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
21.5 其他
21.5.1 本工程项目中凡是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的,承包人必须向公安局相关部门报备并取得购买、运输、贮存许可证,方可配备。
21.5.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21.5.3 供应商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形、地貌、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1.5.4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若存在项目特征描述不理解、施工图纸等疑问,供应商应在投标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供应商同意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中的内容,必须无条件的按照施工图纸完成本工程,施工和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21.5.5 施工场地及xx场地、道路、绿化、管线等,若被施工方损坏,施工方必须无偿按照原貌恢复。
21.5.6 现场三通一平(包括临时水电、施工便道、地面障碍物清理等),除控制价中已列入的项目外,其它的均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费用自理,请在投标报价让利中考虑,招标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21.5.7 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 账 号:
电 话: 年 月 日
传 真: 电子信箱9开户银行:账 号:
年 月 日
2024 5 9 2024 5 9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3:廉政协议
附件4: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5: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6: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7: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8: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 1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_。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年;
2. 工程,为 年; 3. 工程,为 年;
4. 工程,为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2024年
5 月 9 日
2024 年 5 月 9 日
附件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 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3 : 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项目所在地廉政建设的规定, _(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 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
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_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 (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姓名: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2024年5月9日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2024年5月9日
附件 4 :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 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 、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2024 年 5 月 9 日
附件 5 :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 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 5 ) 付 款 通 知 应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到 达 的 地 址 是 :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
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 、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2024 年 5 月 9 日
附件 6 : 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
三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 、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
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 、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2024 年 5 月 9 日
附件 7 :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 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5 月 9 日
2024 年 5 月
9日
附件8: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 (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
证取样制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
查和记录。
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 (签字)
日期: 202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