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如某工程之標誌工程光源改採LED,機關係 依據單價分析表之工項編列預算,但部分項目例如LED標誌燈箱、LED避難方向指示燈及 LED緊急出口標示燈項,其工法或製程已不同,不適用原契約的單價,但機關仍直接以其所訂預算及底價,經過3次議價不成,最後以底價
契約變更實務及稽核缺失態樣、爭議案例分享
王國武
前國防採購室副主任
台北市採購申訴會審議委員國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律師學院專業學程委員
著作:政府採購法之實務(2版)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政府採購契約之管理與爭議研析
2021/9/30 1
⚫前言 目錄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廠商通知契約變更
⚫契約變更之其他配合事項
⚫情事變更之契約變更
⚫契約變更價金之加減
⚫契約變更的截止期限
⚫契約變更之監辦備查及資料彙送
⚫請求權之消滅
⚫契約之轉讓
2⚫021/爭9/30
議案例(公法、私法) 2
2021/9/30 3
⚫契約旣經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自不容輕易變更,特別是政府機關採購,契約內容之變更,最易滋生弊端。
⚫但如不變更即無法履約,或無法達 到採購之效果,終止或解約對雙方不利,在此種情況下,則以契約變更繼續履約爲宜。
⚫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 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
⚫累計金額=「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之合計。
⚫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者,須作成書面合意文件。
⚫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應查察「採購契約變 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第21點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為之。
⚫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列為錯誤態樣。
2021/9/30 7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 廠商變更契約。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的範圍很寬,只要契約所約定之範圍都能要求改變,但要符合相關規定。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 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 。
⚫ 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 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由機關自行核准。
⚫ 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由機關自行核准。
⚫某工程之加帳金額為100萬元,減帳金額為100萬元,其累計金額為200萬元,加、減帳的結 果並未增加契約價款。但機關辦理變更加帳金額之100萬元,仍要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
⚫工程施作遇到未能預見之情形多,若一律不 准變更,只會把問題掩蓋,而不是解決問題。為避免浪費公帑之說,機關辦理變更與契約商的議價之預算、底價要好好把關。
⚫機關辦理變更時,應以加帳累計金額為重點,若達到公告金額以上時,則應符合採購法第 22條1項各款之情形。
⚫故契約變更雖然屬於買賣雙方的合意,但機 關同意前尚需考量採購法之規定,符合時,始能辦理。
⚫ 工程契約變更的需求內容,包括:
⚫變更的依據:依據第○次採購評議小組會議核准變更設計辦理及相關文號。
⚫本次變更新增工項。
⚫變更追加原契約項目。
⚫變更追減原契約項目。
⚫契約項目誤植修正。
⚫ 本案原契約金額為○○,本次契約變更設計加帳金額為○○,減帳金額為○○,累計金額為○○,合計加減帳淨額為○○,修正後契約總價金額為○○。
⚫ 累計加帳金額為○○,占原契約金額之比例。
⚫採購法第22條1項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 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所稱50%,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所稱「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 金額之比率」,係指「加帳部分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採購法第22條1項各款情形,除可辦理新案 之限制性招標外,亦可作為契約變更的依據。
⚫惟6款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變更之新增項 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無法使用於新案之限制性招標,這是與其他各款不同的地方。
⚫ 某重建工程新增房舍及主體工程機房噪音防治工程數量計算調整。
⚫ 考量需求係屬原招標目的的範圍,因屬於未能預見 之情形,而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 將造成原工程停工,工期延宕無法如期完工,致產生增加成本及管理費,非洽原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且未逾原契約金額50%,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6款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及議價。
⚫ 博物館之「國定古蹟臺灣總督府博物館室內裝飾檢修工程」第3次契約變更,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第6款辦理,預算2,140,640元,決標金額2,121,222元。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九號判決,依系爭合約第16條所列舉監造人○○公司執行監造作業之職權,尚不及於代理被上訴人同意工程 變更設計之權限。○○公司指示或同意上訴人變更系爭工程施作,因上訴人未完成合約第12條第1項有關應經兩造書面同意之變更契約程序,且非被上訴人請求先行施作,難謂被上訴人已同意該項變更,則被上訴人拒絕計付變更工法所增加之工程款自無不合。
⚫ 本件之爭點係工程契約商依據設計、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變更工程之施作,未經機關同意,不符契約之變更規定之條件。
⚫ 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項 目 | 限 | ||||
工程變更設計作 | 辦理:依機關通知期限內。 | ||||
辦理: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 |
⚫辦理新增項目之議價,等同辦理新購案, 要考量新增項目的預算,在議價前底價訂定要符合採購法第46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限制性招標之底價訂定規定。
⚫限制性招標之底價應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 單為之。
⚫另契約型態區分為依契約價金(簡稱總額結 算)及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簡稱實作結算)兩種,不管是何種契約,若屬新增項目,均需辦理議價。
⚫ 原有契約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 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作結算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09500221470)
⚫ 議價與換文作法差異大。採議價者,機關在議價前先訂定底價,並辦理議價會議,召集監辦參與,廠商報價要進入底價始能決標,並製作決標紀錄,再行辦理契約變更。
⚫ 採換文者,只要雙方書面同意即可,採購條件按契約之規定。
⚫ 但部分的契約變更包含兩種型態,部分議價,部分換文。
⚫ 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經廠商舉證,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 法或製程不可行,方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另行議 價。
⚫ 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工)條件不同之項目另行議價。
⚫ 惟廠商須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或施工)條件之改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
⚫ 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變動,可參考工程會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 20點及第32點之內容。
⚫ 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xxx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
⚫ 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09500459150)
⚫機關辦理契約變更,除事前要檢討符合之 採購法變更之依據,最後仍要與廠商議價, 議價之前要先編預算及參考廠商的報價訂定底價(#54)。
⚫如果順利,與廠商達成協議,即可決標, 辦理契約變更。如果不順利,可能會議價 多次,或最後仍無法達成協議,如何處置?
⚫ 加速決標之檢討及作為。
⚫ 議價未能達成協議時,機關得與廠商協調,瞭解無 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並加以檢討後,再進行下一次議價。檢討內容應包括市場行情之再確認、該採購案決標時之競標情形、政府機關決標資料等事項,經重新檢討結果有不合理或必要時,得調整預算或重新核定底價。
⚫ 議價以不超過3次且合計不逾3個月(自第一次議價日起算至達成協議之期間)為原則。
⚫ 但機關依前項規定檢討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或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已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機關依前揭規定辦理結果,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廠商得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提 請履約爭議調解。
⚫議價或調解不成立時,機關得依最後一次 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作業,如廠商於驗收合格後仍不願領款,機關得將爭議部分之金額提存法院後結案,並依規定開立「結算驗收證明書」予廠商。
⚫但應於「驗收意見」欄下方增加「備註欄」加註爭議及提存法院之相關內容。
⚫ 議價是否能達成協議,主要在於契約變更之預 算編列與底價訂定。
⚫ 例如某工程之標誌工程光源改採LED,機關係 依據單價分析表之工項編列預算,但部分項目例如LED標誌燈箱、LED避難方向指示燈及 LED緊急出口標示燈項,其工法或製程已不同,不適用原契約的單價,但機關仍直接以其所訂預算及底價,經過3次議價不成,最後以底價
金額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作業。
⚫ 廠商提出調解。
追減金額 | ||||
一 | 無需辦理議價之原契約項目及單價 | |||
(一 ) | 原契約項目原契約單價部分 | 7,209,339 | 4,173,074 | |
(二 ) | 原契約項目案物價指數調整單價部分 | 0 | 0 | |
(三 ) | 新增項目細項全部援引原契約單價部分 | 868,801 | 0 | |
本項合計(一 )+(二 )+(三 ) | 8,078,140 | 4,173,074 | ||
二 | 需辦理議價之項目及單價 | |||
(一 ) | 新增項目細項部分援引原契約單價部分 | 3,931,124 | 0 | |
(二 ) | 新增項目新增單價部分 | 1,880,860 | 0 | |
本項合計(一 )+(二 ) | 5,811,984 | 0 | ||
三 | 勞工安全衛生費 | 322,488 | 115,416 | |
四 | 自主品管費 | 119,530 | 68,425 | |
五 | 材料試驗費 | 145,469 | 41,730 | |
六 | 稅什費(11.26%) | 1,604,778 | 470,831 | |
七 | 16,082,389 | 4,869,476 |
項次二辦理議價,其預算5,811,984元,其底價為5,807,820元,廠商報價
250,218/90/330,250元辦理決標。 26
⚫不管是何種契約,若屬新增項目,均需辦 理議價。原有契約項目係採用議價或換文,先看契約的型態。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者,議價的程序不能免。
⚫但該契約屬於實作結算者,且僅係原有契約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漏項可區分為兩種,一個是計價數量不符,一 個是漏項,多發生在工程採購。
⚫ 漏項在依價金總額結算案件,與依實作結算考 量不同。
⚫ 前者在處理上要慎重,因為會牽涉到契約價金總額變更,與決標時要求依此契約價格完成標的之條件有出入,不宜輕言談漏項。
⚫ 但屬於後者則處理較為寬鬆,因為該契約係以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漏項者,依施作給付。
⚫ 漏項與新增項目之區別。
⚫ 所謂新增工程項目,係指原合約之圖說、規範 及招標文件均未規定,而定作人(機關)在雙方合約簽訂後,另外要求施作之工作。
⚫ 契約圖說及規範已明白規定由承攬人(廠商)施作之工程,僅係未列未列入計價項目之 「漏 項」 情形,即非屬新增工作項目。(最高法院 98年台院98台上字126號判決可資參考)。
⚫ 契約項目如經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及另行議價。
⚫ 有關是否為漏項之認定,可考量下列事項:
⚫ 是否在施工上為一獨立之工作項目在工程實務慣例上不應包含在他項目中。
⚫ 漏列之項目,是否在工程實務慣例上為一獨立之計價項 目。
⚫ 漏列之項目,其成本費用包含在其他有關施工項目格中 之合理性。
⚫ 漏列之項目,其金額是否為一相當顯著之金額。
(substantial amount)。
⚫ 漏列之項目,是否可得事先合理估算或是否為工上或施 工所必要。
資料來源:xxx,工程契約法律實務,107年2月 第三版,第76頁
⚫ 某工程挑空區施作弧形擴張垂板天花,高度達 32.2公尺未編列施工排架之所需費用,而外牆高度12公尺,卻於契約列有「鋼管鷹架及安全護欄」之單價及數量。
⚫ 又查「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安全衛生設施」 為本工程全部勞安衛之費用,金額1,312萬4,612 元,明顯少於「挑空區施工排架」之施作金額,自不屬於「挑空區施工排架」工項之給付範圍,故推知「挑空區施工排架」工項應屬漏項。
⚫ 工程實作結算之契約,若詳細價目表之內容不全或不明確,經常產生爭議。
⚫ 例如某裝修工程,詳細價目表列有「連續壁空 打回填打除」之單價為1,225元/M3計價,係以機械拆除鋼筋混擬土(不保留鋼筋),另列有
「基樁樁頭敲除」之單價3,029元/M3,基樁拆 除混泥土但保留鋼筋。
⚫ 但工程契約圖說列有「壁樁鋼筋段打石」,其 內容包括2M之鋼筋及上層無鋼筋之混泥土,這個項目是有保留鋼筋,但上層又無鋼筋,所
以廠商主張適用基樁之拆除,因為兩者差異大,就產生適用或漏項之爭議。
⚫ 統包工程最有利標機關於招標文件僅提供需求書,至於關於明確詳細之工作項目、數量及價格,則在決標後設計送 機關審核後確定(*8)。
⚫ 正確的契約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其主要功能為估驗計價或結算之基礎,廠商無法再主張「數量差異」及
「漏項」之爭議,而增加契約價金,但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契約變更除外。
⚫ 詳細價目表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如有變更,經雙方同意 者,得於契約總價不變下調整流用;反之廠商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與契約所附詳細表有減少者,其金額不予給付。但可證明移作其他變更項目之用者,不在此限 。
⚫ 至於設計後之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 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是否可歸責廠商,則要看其契約變更的內容,若屬於廠商的設計,雖經機關核准,但最後發現不符機關招標需求書之條件,則仍屬於可歸責於廠商,不得求償。
⚫ 但若契約變更設計內容,涉及到機關招標文件之需求書,則屬於不可歸責廠商可以辦理請求增加必要費用 。
⚫ 由於工程統包最有利標案逐年遞增,可以預見契約爭議模式將由漏項逐漸變更為需求書範圍或內容之爭議,亦即決標後之設計是否符合需求,或是設計之內容是否超出需求書的規範。
⚫ 故機關辦理工程統包案時,先行辦理專案管理標, 由專業廠商協助辦理統包需求書之內容有其必要性。
⚫ 政府行為係政府為維持自己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而行使的職能。
⚫ 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生法定工時縮短(非屬廠商 於投標前知悉),屬「政府行為」,如經認定必須增加人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工程會同意採限制性招標。
⚫ 契約若遇政府行為必須增加費用而須辦理契約 變更者,工程會同意依據採購法第22條1項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但在辦理前應先確認屬於政府行為。
⚫ 國內汽柴油價格非屬政府公告、公定及管制項目,至於「國內汽、柴油浮動油價調整機制作業原則」僅為台灣中油公司身為國營企業肩負穩定物價任務之作業原則,民營業者不受其規範,不屬於政府行為。(10100247910)
⚫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漲後,採購契約價金 是否得予調整之執行疑義,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由原費率4.55%調整為5.17%乙節,係屬採購契 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定之政府行為,應由機
關就廠商請求之事實、理由及契約約定事項,本於權責核處。(09900160940)
⚫ 技術服務是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 理,屬於工程之勞務。當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
⚫ 機關對於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如有實質變更者,譬如因工程預算調整需變更設計圖 說、增作(或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增作
(或變更)水土保持計畫、重新提送都市計畫 審議等,得依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而增加之工程預算,固不得納入建造費用 計算服務費用,惟就該項工作言,如因不 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機關仍得認定該技術服務廠商已有增加服務成本,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1條、第34條規定,予以另加服務費用。(09700536891)
⚫限制性招標之適用。
⚫不適用採購法第22條1項6款。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項第2款敘明指定廠商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適用採購法第22條1項第2、3、4、7
款。
⚫ 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31):
⚫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
⚫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 費用。
⚫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 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訂約機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生變更需求、變更設計、變更工地條件,而需展延工期者,請考量給予廠商合理工期, 及展延工期期間內衍生之合理費用(如管理費、物價調整款),避免因契約工期展延之變更程序欠妥適或遲未完成,致生履約爭議。(10200205370)
⚫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 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調整 (09600095000、09600180910)。
⚫若未涉及延長工期,契約變更所產生之
「契約金額」及「契約價金總額」變動, 比照逾期計罰,於依契約辦理物價調整之情形下,自生隨同調整之效果。
2021/9/30 45
⚫廠商得申請契約變更的範圍較機關少,僅限於少部分契約所明列者。但機關可要求 變更範圍較大,只要與契約有關項目均可提出。
⚫故有時雖屬於廠商提出,但實際屬於機關的範圍,例如工程採購之設計圖說,經廠 商反映不正確,機關同意辦理修正,故此部分仍屬於機關的範圍。
⚫範圍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 定。
⚫為什麼要區分為機關與廠商申請?因為廠商申請不得據以調整價金(除了更優或對機關 更有利,經機關同意者除外),因而減省費用者,自契約價金扣除。
⚫機關要求變更者,則無此限制。
⚫ 廠商在履行契約過程中發現,契約原要求之條件可能已過時、不再生產,或廠商拒不供貨,若外在的市場已有新的產品或替代品較原契約 更為有優或更為有利時,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 廠商提出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機關如何審查。
⚫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其審查程序,得比照12點同等品審查方式辦理。
⚫ 區分為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及委託審查。
較優或對機關更為有利與同等品之
比較-1
⚫當招標文件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 出者,廠商在使用前可提出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
⚫較優者是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提出。
⚫提出同等品者,係依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而提出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者,係依據契 約的規定。
比較-2
⚫兩者的審查均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辦理。
⚫同等品之適用範圍較嚴格,僅在契約有廠 牌或同等品,且招標文件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始可提出,但無須辦理契約變更;更優或更有利無適用之限制,只要廠商提出佐證資料證明即可,但是要辦理契約變更。
廠商簽約後提出同等品者,與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有何不同?
適用範圍 | 契約變更 | ||||
同等品 | 採 購 | 政「 府 採 購 行注意事項第12點 規定 | 無 | 不低 於 的標 | |
更優或更 | 契約 | 寬 | 上同 | 有 | 更優或更有利 |
⚫ 廠商提出同等品與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交貨,作法有相同與不同。當契約訂有廠牌或同等品 時,且未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出時,廠商於簽約後可提出同等品供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無須辦理契約變更;契約未定廠牌或同等品或有規定,但廠商提出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交貨時,機關審查同意後要辦理契約變更。
⚫ 除了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經機關同意,可增 加價金,原則均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契約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1
⚫ 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若廠 商在履約期間發現,因為限制競爭違反採購法第 26條規定,造成無法履約交貨,此時可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 本項提出最佳的時機,應該在招標階段,廠商可 以機關違反法令,致影響其權益為由,提出異議、申訴,由第三者裁決。
⚫ 但招標時未提,決標後進入契約履行階段,變成 廠商的履約義務,為了給廠商救濟的管道而增列 本款,但廠商要舉證、說明,並經機關審查同意,始可為之。
契約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2
⚫技術規格限制競爭以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 資料、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居多。
⚫機關可採用公開徵求或公開閱覽之方式, 由廠商提供意見協助解決。
⚫非屬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而採用特定國 家或協會標準、正字標記、或特定之商標、專利、設計或型式,應加註或同等品。
2021/9/30 57
契約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3
⚫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 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及契約 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工程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因為屬於廠商通知契約變更,經機關同意,但其條件例如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 關更有利、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等, 均非屬於採購法第22條1項1款-15款可適用,故當機關審查同意契約變更,若涉及契約 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工程會同意依採購 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
⚫履約過程之契約變更,應注意依契約約定,於接受廠商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後,通 知廠商施作或供應。
⚫機關如於接受廠商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前,即要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者,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
⚫避免因未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影響確認竣工及驗收之時程。
契約變更辦理之程序 61
採購法第22條各款與契約變更適用關聯性
2款 | 3款 | 4款 | 款6 | 7款 | 1款6 | |
財物、 勞務、 | 財物、 勞務、 | 財物、 勞務、 | 廠商通 知 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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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 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 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 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 以上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是否依契約變更配合變動,按契約的規定。若契約未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則隨契約變更一起變動。
⚫ 廠商主張契約規定,不論實作數量多寡,均應按一 式計價項目之給付。
⚫ 機關主張原契約第4次變更,屬於重大改變,契約
淨減金額高達10億餘元,則系爭項目之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費及品質管理費,配合調整減帳。
⚫ 查合約以一式計價者,其精神固為不論實作數量為何,均給付一定之金額,係在原合之設計、規定及條件,均未變更下,始足當之,若情況有所變更,與原合約之設計、條件,已不相同,若仍依原合約以一式計價,自非公平合理。[台灣高等法 95年度建上字第18 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 故一式計價項目契約雖規定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但若契約變更與原合約之設計、條件,已不相同,仍得採行變更。
⚫ 逾期之違約金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1000計算,所謂契約價金總額為「訂約總價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物價調整款、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調整結果之金額」,可知契約價金總額係依上開因素據以調整訂約總價後之金額。
⚫ 上訴人初以82個候車亭投標、簽約,嗣經被上訴人
(機關)通知擴充預定施作站數為100站,契約總 價並變更為852萬9,052元。系爭工程之契約價金總額應為兩造訂約總價變更調整後之852萬9,052元,從而,上訴人(廠商)逾期違約金之計罰,亦應依此為基準。
⚫ 本件指出逾期違約金之契約價金總額,包含後續擴 充所變更之金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
⚫ 工程契約範本規範,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 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或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其他金額),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
⚫ 履約保證金之配合變動,最好在招標文件內律定,否則任何契約變更價金之增減,會面臨是否要調整之討論。
⚫ 案分2階段辦理,並分階段辦理逾期計罰。
⚫ 第1階段其中2項,機關會議結論:「若管理房土建完工時間超過第1階段完工期程(108年2月 21日), 2項納入第2階段辦理,請簽報核可後據以執行」。
⚫ 會議結論並未有明確通知2項移入第2階段,且未辦 理契約變更,而檢討期限正好是第1階段完工期限,若未確實檢討銜接,的確會影響第1階段之逾期計罰。
⚫ 廠商第1階段逾期,主張該2項尚屬於第1階段,沒
有逾期。機關主張已移第2階段,廠商第1階段逾期。
⚫ 另有分段完工及全部完工之爭議。
⚫契約規定工程保險加保,廠商應於接獲變 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通知後20日內辦妥。
⚫機關108年10月1日函文修正契約總價表通知廠商,函文內容並未提醒廠商須自接獲通知20日內辦妥加保。廠商說明其係在驗 收後109年4月底,經機關電話通知始於109年5月3日辦理加保。
⚫廠商逾期加保194日期間,機關未於驗收時要求廠商應辦理加保。
項 目 | 造商 | 計商 | |||
保或展延保險 | 定 |
2021/9/30 72
⚫ 民法第227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 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 有之效果。
⚫ 情事變更係由法院依據當事人一方申請作成之 決定,非由機關與廠商共同決定,但其變更包 括契約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其他原有的效果,
與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 或條款之變更雷同,故亦可視為契約變更的一種。
⚫情事變更雖在採購法未見規範,但是在民法有規範,可運用。
⚫惟審核權責為法院或是負責調解之申訴會 採用,已跳脫機關與廠商處理權限,進入爭議案件處理,由第三者提出裁判或建議,較一般案件由機關與廠商自行決定為複雜與費時。
⚫考量已決標之政府採購契約約定依法規進 用外籍營造工其採扣除固定金額之方式者,如於履約中因外籍人力成本變動,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而契約並無扣款之調整機制,致依原有契約約定之定額扣款顯失公平,可由主張顯失公平之一方提出,由雙方依民法情事變更規定,就尚未辦理估驗部分,合意變更契約中之本外勞價差處理方式。(1090100722)
⚫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 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 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 考量招標文件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 擇定,廠商無選擇權,如履約期間遇以下 物價變動情形,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 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1090100596)
⚫ 工程會擴大採購法第22條1項16款之適用範圍, 增加機關的權限,可減少爭議案件、縮減作業時效,提升採購效率。
⚫ 情事變更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下者,適用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由機關自行決定,無須當事人訴請法院決定。
⚫ 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比照政府行為通案同意機關依據採購法第22條1項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 故機關遇有廠商因情事變更而提出契約變更需 求,可參考法院或調解之案例審酌同意,辦理 契約變更。若不同意再由廠商提出調解或訴訟。
⚫情事變更之契約變更與機關、廠商之契約變更,兩者實質變更的內容雖然相同,但 作法差異很大。
⚫法院審理之判決多屬事後,依據當事人的 申請辦理,變更的結果多屬於契約價金的增加給付,與實際契約的履行並無實質關係。
⚫但屬於機關與廠商之契約變更,多屬於事 前、履約或結案之前,直接影響契約效果。
申請 者 | 決定者 | 辦理 | 影響契約 | ||
契約 | 機關、 | 機關、 | 多屬 | 契約有關 | 有 |
情事 | 法院、 調解建議 | 事 後 | 金價 | 無 |
2021/9/30 80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價金之調整
⚫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加減帳結算。
⚫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者,其逾3%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 價金。未達百分之3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 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 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 減之。
⚫契約採總額結算辦理,機關提供之設計圖說規定油漆某辦公室內側四面牆壁,契約
價格詳細表標示之油漆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嗣後機關辦理契約變更增加油漆天花板面
積200平方公尺。
⚫廠商按圖施作後實際丈量結果牆壁油漆面 積為970平方公尺、天花板油漆面積為200平方公尺。機關應給付油漆面積之價金1200平方公尺。
⚫因為實作項目雖少了30平方公尺,但未達 未達3%者,契約價金不予減少。
依實作結算之調整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 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 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021/9/30 85
⚫工程採購契約之變更,其與確認竣工所需 有關者(例如設計圖說),原則至遲於機關辦理確認竣工前完成變更程序。
⚫財物採購契約之變更,其與確認交貨所需有關者,至遲於廠商辦理交貨前完成變更程序。
⚫工程或財物之契約變更,在機關實務作業上,原則在交貨或竣工前辦理,以避免在驗收時產生爭議。
⚫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 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契約變更核准規定」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
⚫來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乙節,得由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90033154)
⚫工程契約金額20億元,機關已確認竣工,機關於驗收時發現隔間設計錯誤,若要辦 理修訂,須追加500萬元,所需工期為100工作天。
⚫第一方案是繼續驗收結案後,以新案辦理。第二方案是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後再辦理 結案。
⚫第一方案的優點,兩案的契約條款獨立互 不影響,例如貨款、工期獨立計算不會干擾,甚至標的危險滅失之風險,不會因此延後產生爭議。但缺點是新案無法適用採購法第22條1項6款找原契約商繼續辦理。
⚫第二方案的優點,機關希望驗收前利用契約變更,係可依據採購法第22條1項6款找原契約商辦理。
⚫驗收前辦理契約變更,雖然與工程會的要求希望在竣工前辦理完成,但實務上 仍然有在完成驗收前辦理,主要考量是適用採購法第22條1項6款的規定,否則新案可能要重行招標。
2021/9/30 90
採購契約變更之監辦規定
主會計及 (或 )有關單位 | 上級機關 | |
未達公告金額 | ● | |
公告金額 -查核 | ● | |
查核金額以上 | ● | ●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涉及契約內容之 變更者,採購法並未規定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備查。考量機關於驗收時,亦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該變更後之契約內容,以報請上級機關備查為宜。(8810860)
⚫採購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未達查 核金額之採購,其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工程會資料庫。
⚫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 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89018990)
2021/9/30 94
⚫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 490 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所以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採購,一般定性見解為 承攬契約,所以其請求權只有2年。
⚫ 但也有承攬與買賣契混和契約之例外。
⚫ 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
⚫ 工程款之報酬請求權,從何時起算,包括完工說、驗收合格(保固)起算、機關提供結算驗收證明書起算說,最常見採用的是後二者。
⚫ 因為驗收合格完畢後並開始起算保固,時間明確。
⚫ 另依據採購法第73條即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規定,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付清尾款,文件有明確的日期,故其請求權起算即非常明確。
⚫ 另外工程採購契約之變更,實際在結算驗收前亦可辦理。
⚫ 工程會函釋,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工程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90033154)
⚫ 也就是在結算前,若有契約變更,其金額尚未確定, 結算後一切就很清楚。廠商的請求權開始起算。
⚫ 但若屬於總價結算給付者,驗收合格後即可開始計算請求。
2021/9/30 98
⚫ 契約轉讓,乃以第三人替代原契約當事人位置,也就是將原契約當事人的一切權利、義務移轉 給轉讓人。簡單地說,係契約關係主體的變更, 即由新的當事人取代原來一方當事人,契約關係的內容並不因而有所變動,就此點而言,可謂契約關係的同一性不變。
⚫ 採購法基於招標公平性及對於廠商資格之要求,且為防範得標廠商得標後不自行履行契約而轉 由他人承作,坐收轉讓權利金,對於契約轉讓 有嚴格之限制。
2021/9/30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