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4531922023120809891)
三星财险附加团体旅行个人休养期间住宿费用补偿保险
(互联网专属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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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团体类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因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接受治疗,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的,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保险人承担医院至休养酒店的转送费用和住宿费用,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天数为限,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以上救援服务所需的费用(除被保险人自负费用外)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可的或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紧急医疗救援而产生的费用;
(二)任何未经保险人指定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住宿送返费用;
(三)任何住宿费用以外的餐饮费、通讯费、服务费、护理费等费用;
(四)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六)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七)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应立即拨打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安排。
第七条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此部分费用。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第十条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释义
第十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医生:指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并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或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