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20号),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05,761,316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3元。截至 2023年7月13日 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7,88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949,983.37元...
证券代码: 000751 证券简称:锌业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40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20号),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05,761,316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3元。截至 2023年7月13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7,88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949,983.3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050,014.5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第110Z0009号、容诚验字[2023]110Z00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序 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项目名称 |
1 |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 | 200002528330000 00116 | 偿还银行借款 |
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252833000000116,截止 2023 年 7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496,999,997.8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2、《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第110Z0009号、容诚验字[2023]110Z00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