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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条款与细则
贷款编号:
特别提示: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中国”)个人消费贷款条款与细则(“本条款与细则”)适用于借款人向汇丰中国及其所有分(支)行(“贷款人”)申请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签署、确认接受本条款与细则前,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与细则的所有条款及条件,确保对贷款合同内容充分理解。如对本条款与细则内容有任何疑问,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予以说明和解释,也可以向独立第三方专业人士寻求意见。一旦签署或确认接受本条款与细则,即意味着借款人已阅读本条款与细则的所有条款,并对本条款与细则的条款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条款与细则的约束。贷款人特别提醒借款人关注本条款与细则中加粗字体部分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条款与细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贷款: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本条款与细则之规定,经其自主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后,发放给借款人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留学贷款。
留学贷款:指借款人专为其子女留学用途而申请的贷款。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个人。
贷款合同:本条款与细则、借款人就贷款提交的贷款申请表、贷款人就贷款出具的贷款核准通知书、还款计划书,以及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声明、确认及同意》、《致借款人重要提示》和贷款人根据本条款与细则不时发出/作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共同构成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贷款的完整贷款合同。
贷款申请表:指借款人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自行或在贷款人销售人员的协助下通过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或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方式填写、并向贷款人提交(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形式及内容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填写的《受托支付申请表》(如适用)以及留学贷款中借款人签署并提交的《购汇申请书》(如适用)。
贷款核准通知书: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具的核准贷款的通知书。
还款计划书: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的列明还款金额与日期的计划表。
放款账户:如为自主支付,及在留学贷款的情况下,指以借款人名义开立于贷款人处的用于接受贷款资金的银行账户,与还款账户为同一账户;如为受托支付(留学贷款除外),则指借款人在《受托支付申请表》中提供的用于接受贷款资金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银行账户。
还款账户:指以借款人名义开立于贷款人处的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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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日: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付还款金额的日期,每期还款金额所对应的还款日详见还款计划书中之规定。
营业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外,贷款人正常对外营业之日。
汇丰集团: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其关联公司、子公司、联营实体及该等的任何分支机构及办事处或其中任何一个。
第二条 贷款的审核及发放
1.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表以及其他形式及内容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全部资料后,由贷款人审核并确定贷款发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人对是否接受、核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有全权的决定权。贷款最终的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计划等内容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贷款核准通知书、还款计划书以及贷款人根据本条款与细则不时发出的其他通知为准。
2. 在留学贷款的情况下,借款人理解并同意,无论借款人申请的留学贷款为何种金额,贷款人最终核准的金额均不会超过根据放款当日(而非《购汇申请书》签署日)贷款人的购汇汇率购买借款人提交的《购汇申请书》项下的外币金额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金额,若因此导致核准的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不一致,贷款人可直接根据本条款与细则向借款人出具《贷款核准通知书》并放款,而无须另行与借款人确认核准的贷款金额。
3.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承诺于贷款到达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之日或贷款人送达贷款核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两者以在先者为准。
第三条 贷款用途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贷款用途凭证。借款人不得变更约定的贷款用途。
第四条 利率及罚息
1. 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按贷款预申请日之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加/减] 个基点计收;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于非工作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的贷款预申请,贷款利息仍按当日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加/减] 个基点计收。一个基点等于 0.01%。实际执行的年利率为[ ]%(以单利方法计算)。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因素给予或不给予借款人利率优惠,最终利率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贷款核准通知书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并采用单利方法计算。为免疑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将按还款周期或贷款人合理确定的期间计收复利,但应随时立即到期并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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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另有约定,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以及所有留学贷款,贷款自到达指定放款账户之日起按日计算利息,贷款到达放款账户的时间以贷款人交易系统中记录的时间为准。其他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留学贷款除外),贷款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放款账户划汇资金之日起按日计算利息,划汇资金之日以贷款人交易系统中记录的时间为准。在不减损贷款人前述权利的前提下,若因借款人提交的放款账户及/或借款人交易对象(如适用)的信息有误、放款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未激活、被限制使用、开户文件失效等)或其他非归因于贷款人的原因导致贷款资金未能成功划转,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正或补充提交相关信息;若借款人未能根据贷款人之要求更正相关信息,或补充提交的相关信息仍有误或不能符合贷款人要求,则贷款人有权取消放款并终止贷款合同。
3. 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任何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额清偿逾期款项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原贷款利率的 13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包括未按本条款与细则约定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贷款用途凭证),贷款人有权根据本第四条的约定,对挪用部分按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挪用贷款利率为原贷款利率的 150%,贷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 如在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贷款人未能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令贷款人满意的贷款用途凭证,或留学贷款项下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内任何时候明确要求借款人提交贷款用途凭证但借款人未能提交,包括借款人未按时提交或借款人所提交的贷款用途凭证(类型、金额等)不符合贷款人的要求,视为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贷款人有权自前述贷款用途凭证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收到令贷款人满意的贷款用途凭证之日止按照前述挪用贷款利率计收挪用贷款罚息。计收挪用贷款罚息后一个月内贷款人仍未能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令贷款人满意的的贷款用途凭证(包括未按时提交或所提交的贷款用途凭证不符合贷款人的要求),贷款人有权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额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6. 除本第四条第 5 款的上述规定之外,如借款人提交了虚假的贷款用途凭证、或所提交的贷款用途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个人贷款用途的规定与要求(如将贷款用于购买或投资房产、支付住房贷款首付款、投资、股市、期市、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企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有权立即计收挪用贷款罚息,或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额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7. 在自主支付方式下,若借款人未按照本条款与细则第五条第 1 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应视同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照本第四条的约定计收挪用贷款罚息和/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无论借款人是否实际已向贷款人提交贷款用途凭证。在留学贷款的情况下:如贷款资金按照兑换时的汇率不足以兑换成借款人在《购汇申请书》中申请的购汇金额、且借款人未能在贷款发放后及时补足差额以使贷款人按照借款人提交的《购汇申请书》为借款人兑换外币并根据借款人在放款后 30 日内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完成受托支付;或者在购汇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借款人未能在放款后 30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境外汇款申请;或者因非归因于贷款人的其他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受托支付申请表》中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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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额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8. 借款人同时发生逾期和挪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选择适用较高的利率计收罚息。
9. 本条款与xx中任何未清偿款项的应计利息和罚息,以每月三十天、每年三百六十天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五条 贷款支付管理
1. 贷款资金将采用下列任一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以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书中选择确认且经贷款人同意的为准:
- 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书及《受托支付申请表》中的要求,将贷款汇入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中;或对于留学贷款,贷款人将贷款先发放至以借款人名义开立于贷款人处的人民币账户(与还款账户为同一账户),然后按照借款人签署和提交的《购汇申请书》使用贷款资金为借款人购买外汇并将外汇资金汇划至以借款人名义开立于贷款人处的外币账户,最后根据借款人的境外汇款申请将外汇汇划至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在留学贷款的情况下,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贷款资金发放至放款账户后,对该笔贷款资金采取临时措施限制使用,以便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人签署的《购汇申请书》使用贷款资金为借款人购买外汇,并根据借款人申请通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币账户将资金汇划至受托账户,完成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
留学贷款仅可使用受托支付。
- 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名义开立的放款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自主支付方式仅限于非留学贷款,且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尚未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贷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人民币时才适用。如为留学贷款,或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有明确的交易对象,借款人须选择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借款人选择的任何支付方式。
3.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贷款人将贷款划转至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时,视为贷款人已完成贷款的支付。
4.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之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借款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贷款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5. 如果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之间的任何纠纷导致交易失败或发生退货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借款人应提前清偿贷款,并承担贷款发放之日至提前还款之日的所有利息、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若有)及其他应付费用(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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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不影响本第五条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适用于任何或全部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或决定改变其支付方式,并按照本条款与细则约定的方式通知借款人。
7. 如果贷款资金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借款人应在放款后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第六条 还款
1. 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定义如下,具体还款期数、金额及每期还款日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为准:
--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即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但第一期及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将分别因还款日设定及最后剩余的实际本金和利息而还款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2. 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月还款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将当月应还款项存入还款账户,并确保应还款项在每月还款日当日或之前到账。借款人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若还款日资金无法到达还款账户,由此造成借款人违约,借款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还款时间以贷款人从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的还款金额为准。
3. 贷款人将于还款计划书中列明的相关还款期数对应的还款日当日从还款账户中扣划当期应还款项及相关还款日之前已经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若有)等。
第七条 提前还款及取消
1.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视为对贷款合同约定的违反。
2. 借款人希望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 10 个营业日向贷款人电话申请提前还款。贷款人 有权在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后决定是否接受提前还款。贷款人决定接受提前还款的,借款人须按照贷款人指定的提前还款时间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剩余 x金、利息、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及费用(如有)等。
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按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 5%计算,如贷款本金的 5%不足人民币 500 元,则按人民币 500 元计算。
4.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人送达贷款核准通知书前向贷款人电话申请取消贷款。在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与贷款人实际审批的贷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但本条款与细则第二条第 2项约定的情形除外),贷款人将于向借款人发送贷款核准通知书之前通过借款人预留联系电话与借款人确认贷款核准信息,如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无法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意向,则视为借款人自愿取消贷款,贷款人将不会向借款人发送贷款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法律变动
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化,或因为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货币、财政、金融、税务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指示,导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履行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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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合法或不合规或将成为不合法或不合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 费用
贷款人保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借款人收取与贷款有关的费用的权利,任何该等费用将在贷款人的《账户与服务费率(个人客户适用)》中列明,并将通过贷款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发布、放置、张贴公告、通告等方式公布或按照本条款与细则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不同意贷款人收取相关费用,应自贷款人的前述公告、通告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如适用),或如没有前述规定期限,自该等公告、通告、通知发出后7日内取消贷款申请(如贷款尚未发放且贷款人尚未向借款人送达贷款核准通知书)或申请解除贷款合同并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贷款已经发放或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贷款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税收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应付给贷款人的所有款项(无论是本金、利息、费用、未支付款项或其他款项)均须全额支付,并不得有任何税的扣减或预提。如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借款人应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需缴纳增值税,则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还应包含就该等款项可能缴纳的任何增值税。
第十一条 成本增加
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化,或因为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货币、财政、金融、税务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指示,导致或将导致贷款人成本增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或补偿所增加的成本。
第十二条 补偿
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根据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遭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债务、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及开支)、损害赔偿或任何针对贷款人的法律行动、诉讼、权利主张、索赔。
第十三条 借款人xx和保证
借款人自贷款申请日起至贷款全额清偿日止,就当时的事实与情况,向贷款人重复、持续做出如下xx和保证:
1. 借款人具有签订和履行贷款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 借款人签订和履行贷款合同不违反其作为签约一方的任何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3. 以借款人名义在贷款人处申请、从事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贷款合同、申请使用贷款和归还贷款等,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借 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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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借款人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归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不存在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主要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借款人提出破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借款人破产、资不抵债等。
5. 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
6. 不存在任何会对借款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司法执行程序、行政程序或类似性质的其他法律程序。
7.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本条款与细则中影响借款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该等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
第十四条 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如下承诺:
1.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购买或投资房产、支付住房贷款首付款、投资、股市、期市或其 他任何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企业生产经营或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用途。
2.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时限提供和补充提供与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一致、形式及内容令贷款人满意的贷款用途凭证。借款人承诺对前述贷款用途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有)。
4. 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借款人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贷款人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方便。
5. 借款人应当在所有方面遵守适用于其的所有法律法规。
6. 借款人应及时申报并按时缴纳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所有税项。
7. 借款人应保有和维持对其主要资产的合法权属,并确保维持该等合法权属所必需的所有授权持续有效。
8. 一旦发生任何对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或可能涉及法律程序、卷入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提出破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借款人破产/资不抵债等,借款人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五条 借款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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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第十五条所称“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 为审核贷款申请或对已核批的贷款基于贷后风险管理的需要,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自提交贷款申请(包括任何形式的预申请)之日起至贷款项下未清偿债务足额清偿之日止的整个期间内:
1.1.1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贷款人有权:
(1)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可识别借款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用报告的全部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信用评估信息等);
(2) 向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和类似的征信服务提供商等( “征信机构”) 提供可识别借款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查询、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及
(3) 收集、保存、分析、使用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贷交易记录、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以及其他信用信息等并不时地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其他征信机构提供。
1.1.2 借款人知悉并理解本条款中的授权和声明及其后果,并确认贷款人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1.2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贷款人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向任何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雇主和借款人不时向贷款人提供的其他联系人,合称“相关人士”)了解借款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并转告相关信息;借款人保证已获得相关人士的授权和同意,有权合法地将该等人士的信息提供给贷款人并进一步同意贷款人可联系相关人士以核实借款人的受雇状况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2. 借款人同意授权贷款人为催收贷款项下未清偿债务之目的,在贷款项下未清偿债务全部得以清偿之前:
2.1 向担保公司、具有合法催收资质的追债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外部审计机构等(合称 “催收服务提供方”)披露借款人个人信息;及
2.2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催收服务提供方披露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相关人士的信息,由其代表贷款人请求相关人士向借款人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借款人保证已获得相关人士的授权和同意,有权合法地将相关人士的信息提供给贷款人。
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
3.1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贷款人为下列目的和用途收集、持有、处理、使用、转移及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1)为了解借款人、审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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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信用评估及进行贷后管理所需,包括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适用利率以及可能适用于贷款的其他收费;(2)为履行合规责任、防范欺诈、管理信贷风险及/或金融犯罪风险所需;(3)为监督、评估和执行其业务统计、产品和市场分析(包括信用评分和行为评分)所需;以及(4)为贷后管理、催收、风险控制等业务运营所需。
3.2 贷款人有权向下述人士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1)向贷款人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提供管理、电信、电脑、支付、数据存储、处理、外包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士;(2)与贷款人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的任何业务转让、处置、合并或收购有关的任何一方;
(3)位于任何管辖区的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4)对贷款人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承担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和服务提供商;(5)贷款人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信用评级机构及向对贷款人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提供信用保护的第三方。
3.3 除前款所列的披露范围之外,贷款人及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有权在下列情形下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1)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允许披露;以及(2)为防止欺诈或者进行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洗钱行为等)而需要披露。
3.4 本第十五条第 3 款项下内容在贷款合同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4. 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该等信息将受到贷款人及其员工以及第三方均需遵守的严格的保密及安全规范的保护。贷款人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使用及提供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为避免疑问,上述约定并不替代或影响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就信息收集、使用、披露达成的任何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如适用)、《个人账户一般条款》(如适用)中的相关约定。
6. 借款人可以通过贷款人网站 xxx.xxxx.xxx.xx 阅读贷款人不时更新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了解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了解贷款人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做法,了解信息主体的与个人信息及隐私相关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方式。
第十六条 违约事项
1. 违约情形: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1 未按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
1.2 在贷款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xx和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
1.3 未能履行在贷款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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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 未能履行其与贷款人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1.6 发生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死亡、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类似法律程序)或被第三人申请破产清算、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可能危及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安全的情形。
2. 违约救济
借款人出现本条第 1 款所述之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2.1 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任何贷款;
2.2 宣布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2.3 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费用(若有);
2.4 要求借款人立即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2.5 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立即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全部或部分资金、扣除相应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人的欠款或停止向借款人提供取款、转账、支付等服务;
2.6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合法手段追索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索、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催收服务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2.7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借款人的贷款风险等级、将不良信用信息向征信机构或监管部门报告或披露等)。
第十七条 抵销及还款顺序
1.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的支付不得做任何抵销或反请求。
2.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通知借款人,从借款人 开立在贷款人处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除任何款项用 于清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到期应付债务,并且贷款人有权按照各项费用(如有)、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尽管有前述约定,贷款人有 权按其需求改变前述还款顺序。
第十八条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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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贷款人无须借款人同意,可将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对应的责任。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贷款人的该等转让需要通知借款人或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贷款人的该等转让及/或确认已收到该等转让的通知。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 贷款合同对合同双方的继承人、被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订和解除
1. 贷款人有权不时修订本条款与细则,并按照本条款与细则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借款人该等修订。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条款一经通知,即自动生效。如借款人不同意相关修订,应在该等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如适用),或如没有前述规定期限,自贷款人的前述通知发出后 7 日内,申请解除贷款合同并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等。如借款人在相关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贷款即被视为已接受了修订后的条款与细则。
2.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贷款人对于本条款与细则的修订加重或增加了借款人的义务或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罚息、费用等条款的修改),贷款人应至少提前 15 日公布,公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贷款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发布、放置、张贴公告、通告或按照本条款与细则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借款人等。
3.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在本条款与细则签署后,借款人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终止贷款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并要求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息和费用等。
第二十条 通知
贷款人将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联络信息”),通过邮寄、快递、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各类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通知、催款通知、提交材料通知等)。若借款人联络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以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贷款人。联络信息变更自贷款人收到借款人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联络信息变更生效前,贷款人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借款人确认,前述联络信息或根据以上方式变更的联络信息同时作为与贷款合同相关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和仲裁程序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其送达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借款人变更联络信息的,除应当以前述方式在贷款人处进行有效变更外,还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法院或仲裁机构。若未进行有效变更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送书面变更通知的,贷款人、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变更前的联络信息进行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借款人应自行承担因该联络信息不准确、未进行有效更未或变更未提前通知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情况造成的不利后果。向借款人的前述联络信息/送达地址发送的通知、文件、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在以下最早发生的时间视为送达:(a)以专人递送方式送达的,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b)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及其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第三日为送达日;(c)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之日为送达日。借款人特此确认,贷款人已向其提示说明本条款及相关风险和法律后果,借款人已充分理解并自主决定接受本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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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其他
1. 本条款与细则一经借款人签署或确认接受即对其具有约束力,除第十五条第 3 款外,至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未清偿债务足额清偿、或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被贷款人明确拒绝时终止。
2. 在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贷款合同的履行等过程中,贷款人有权以录音方式记录贷款人与借款人就贷款进行沟通的任何相关内容。
3. 贷款人对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的证明或记录,在没有明显错误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为与之有关的事项的最终证据。
4. 本条款与细则或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剩余条款或部分的效力。
5. 借款人使用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及其他由贷款人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服务)还应受限于贷款人不时发布、修改或更新的《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个人账户一般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如有)。
第二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贷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借款人和贷款人均同意将此等争议提交至汇丰中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贷款人与借款人经另行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在诉讼期间,贷款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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