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 (案號 111021501)
文化內容策進院
「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 (案號 111021501)
契約書草案
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委請○○○○○(以下簡稱乙方)進行
「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採購案),甲、乙雙方特訂定本勞務採購案 (案號 111021501)契約書
(以下簡稱本契約),雙方同意並遵守以下條款:第1條履約標的
1、 乙方應於本契約之履約期間內,給付乙方提送並經甲方審核通過後之服務建議書、企劃書、製作進度表,以及報價單內所載給付標的及工作內容(以下簡稱履約標的),並應符合甲方之需求。
2、 前項履約標的包含「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需求說明書所載內容。
3、 履約標的之其他事項
(1) 本採購案如需向其他甲方或其所聘之專家學者、委員會或其他單位簡報時,乙方應配合辦理並依甲方、其他甲方或專家意見修正資料。
(2) 乙方案本採購案執行需求應不定期與甲方進行執行進度與成果討論。
(3) 本採購案之計畫主持人及專職人員,除甲方同意外,應出席本採購案各項會議。
(4) 其他經甲、乙雙方協調同意執行之事項。第2條履約期間
1、 本契約期間自本採購案之決標日起至民國(下同)112 年 1 月 31 日止
(以下簡稱履約期間)。
2、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 □工作天計算:
(1)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項第 2 款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本採購案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A.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本款第 B 目至第 E 目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B.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目及其補假。
C. 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防部及其所屬之採購為限)。
D.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E.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3、 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4、 履約期限延期:
(1) 本契約之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
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a) 發生本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b)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c)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d) 因辦理本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e)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f)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g)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5、 期日:
(1) 履約期間之起算日,應將本採購案之決標日當日算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1、 本契約價金為新臺幣○○○○○元整(含稅)。
2、 付款條件:
■本契約價金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共分三期付款,乙方應按期於簽約後或甲方完成審查或驗收後,檢送統一發票或稅捐單位認可之收據向甲方辦理結報手續。各期之付款條件如下:
(1) 第一期:為本契約價金 30%,計新臺幣○○○元整(含稅)。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簽約後,檢送請款單據向甲方申請給付。
(2) 第二期:為本契約價金之 30%,計新臺幣○○○元整(含稅),廠商應於 111 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期中報告(含電子檔 ),詳細說明依本採購案之勞務採購案需求說明書所列「分期檢核及期款比例說明」及工作會議所定應完成之各工作項目執行成果(含電子檔),於完成查核後,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款。甲方得按實際查核結果,減少本採購案經費或扣除乙方應支付之損害賠償後覈實撥付。
(3) 第三期:為本契約價金 40%,計新臺幣○○○元整(含稅)。乙方應於 112 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期末報告 (含電子檔 ),詳細說明全案各工作項目執行成果,並檢附佐證資料,連同著作財產權相關文件及相關電子檔,經甲方驗收通過後,提送請款單據向甲方申請給付。
3、 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甲方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4、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
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1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期限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本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契約情形。
5、 本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6、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7、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8、 本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全數費用。其餘均由乙方負擔。
9、 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10、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11、分包契約應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12、乙方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至少為新臺幣 3 萬元,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第4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2、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2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100%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3、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4、 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5、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6、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7、 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本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5條驗收
1、 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本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2、 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通知甲方,甲方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辦理驗收。甲方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3、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4、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5、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7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6、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3 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7、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2 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處以違約金,其金額以履約有瑕疵項目契約價金之 20%計算。如甲方可舉證之損害賠償金額逾前述計算金額時,則依甲方舉證之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第6條遲延履約
1、 本契約之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以日曆日計),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 1‰計。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終止或解除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日止,但以本契約總價 50%為上限,雙方並同意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之契約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2、 本契約任一方對於因天災、地變、戰爭、政府禁令或其他非能合理控制之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履行本契約時,不負遲延或違約之責任,並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以尋求及協商後續因應方案。
第7條保險
1、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種類,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1) 雇主意外責任險。
(2) 公共意外責任險。
2、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2) 保險金額:
A. 雇主意外責任險:
(a)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500 萬元。
(b)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5,000 萬元。
(c)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臺幣 1 億元。
B. 公共意外責任險:
(a)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500 萬元。
(b)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5,000 萬元。
(c)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 500 萬元。
(d)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臺幣 1 億元。
(3) 保險期間:
A. 雇主意外責任險:自本採購案決標日起至履約期限之日止。
B. 公共意外責任險:於本採購案辦理任一活動期間,自活動開始日至活動結束日止。
3、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4、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5、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6、 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乙方繳交上揭保險單據之最後期限,為決標日後 15 日,但屬辦理活動所投保之保險者,其繳交保險單據之最
後期限為辦理活動前 3 日。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xxx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甲方負擔。
7、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8、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之。
第8條權利與責任
1、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2、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除著作權以外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
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等)者,由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4、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名稱如下:
【1】□出版品 | 【2】□委託研究報告 | 【3】■成果/結案報 |
告書 | ||
【4】□影音 | 【5】□照片/圖片 | 【6】□文創品 |
【7】□手稿/設計稿【8】□詞曲創作成品
【9】□其他:
5、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財產權者:
註:本項所涉之授權書、約定書及讓與書等著作權文件範本,請參考附錄。
(1) 由甲方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
A. 乙方應以下列方式將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甲方:
(a) 乙方係該著作之實際創作人(自然人)者,以乙方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歸甲方享有。
(b) xxx該著作之實際創作人,但享有著作財產權者,於著作完成時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乙方並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將著作權歸屬約定書交付甲方收存。
註:1.如乙方之受雇者為實際創作人,請參考使用附錄著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 2-1。
2.如乙方之受聘者為實際創作人,請參考使用附錄著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 2-2、2-3。
(c) 乙方非實際創作人,且未享有著作財產權者,乙方負有為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義務。乙方並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將著作權歸屬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交付甲方收存。
註:1.如乙方之受雇者為著作財產權人,請參考使用附錄著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 2-1、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範本 3-1。
2.如乙方之受聘者為著作財產權人,請參考使用附錄著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 2-2、2-3、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範本 3-2。
B. 甲方依本契約取得之著作財產權,於乙方依本契約履約完成者,乙方或該著作之實際創作人得以書面載明授權期間、授權區域、權利範圍、利用目的、方法、授權金或其他回饋計畫等,向甲 方申請授權利用。但乙方利用目的、方式或其他授權內容違反 甲方訂定採購契約之目的或政策者,甲方得拒絕授權。
C. 如乙方係該著作之實際創作人(自然人)者,乙方同意不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2) 本案如有利用他人之著作如音樂、攝影、圖形、視聽、錄音、戲劇、舞蹈、美術、翻譯及其他著作時,乙方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得永久無償為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之任何利用之授權同意書。乙方並應將上開授權同意書交付甲方。
註:請參考使用附錄著作財產權授權書範本 1-2~1-4。
(3)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詮釋資料者,如為配合甲方開放資料政策,乙方應提供詮釋資料(metadata)之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並應取得前開詮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並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甲方,以不限時間、地域,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
輸或其他利用方式產出加值衍生物。
6、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7、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8、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9、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10、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1) 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2) 除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
(3)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條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11、 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其屬部分驗收者,亦同。
12、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另案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另案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5%者,應就超過 5%部分占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項累計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10%為上限。
13、 連帶保證人應保證乙方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14、 連帶保證人經甲方通知代乙方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人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乙方。
15、 乙方與其連帶保證人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9條 保證金
1、 履約保證金為契約價金 10%,於決標後 15 日內一次繳納。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戶名:文化內容策進院帳號:118-03-501158-8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2、 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
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3、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並提交版權追蹤報告,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4、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暫停履約逾 6 個月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暫停履約,其需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之合理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
5、 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2) 將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轉包者。
(3)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7、 乙方如有轉包之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8、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 5 項至第 7 項之規定。
9、 乙方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其年息依甲方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10、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11、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以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同意塗銷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12、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13、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以下簡稱連帶保證人)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人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者,以 2 契約為限。
14、 連帶保證人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退保。其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15、 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人履約而免補繳者外,該連帶保證人應於 5 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16、 乙方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所稱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17、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甲方通知乙方補足或退還。
第10條 稅捐
1、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2、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第11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1、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
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2、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3、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4、 契約約定之履約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本契約價金中扣除。
(1) 本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本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 較本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屬前段第 4 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甲方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甲方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5、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6、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12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1、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履約進度落後 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者。
(3)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5)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6)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7)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8)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9)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10)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1)違反法令或其他本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2、 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本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3、 本契約經依本條第 1 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
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
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4、 本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本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5、 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6、 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項規定。
7、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8、 因可歸責於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
(1)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2 個月者,甲方應先支付已完成履約部分之價金。
(2)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9、 乙方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乙方限期給付之。
10、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本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11、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1) 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其年息依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2) 延遲付款達 3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1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履行本契約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甲方不為其行為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13、 因本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契約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 3 個月或累計逾 6 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13條 爭議處理
1、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
(2)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3)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4)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2、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3、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14條 其他
1、 本契約內容包括本契約條款及其附件(附錄)或補充本合約之協議;本契約與其附件之變更或補充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其效力與本契約書相同;惟兩者若有抵觸時,仍以本契約條款為準。
2、 本契約中,任一方未明示授與之權利,另一方不得解釋爲任何默示之授權,本契約亦不表示雙方有代理、加盟或其他合作關係;任一方沒有任何權利要求他方履行本合約約定以外之其他任何義務,亦不得向他方為超出本契約範圍外之任何主張。
3、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4、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5、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6、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7、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8、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9、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主要履約標的轉包予其他廠商辦理。
10、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乙方,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11、 本契約如有未載明之事項,除雙方另行協議外,依最新之「文化內容策進院採購作業實施規章」、甲方內部相關規定、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12、 本契約 1 式 4 份,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為憑;副本 2 份,由甲方留存。
立契約書人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授權代表人:xxx xx人: xxx
xx:00-0000-0000 分機 528
地址:105-402 台北巿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58 號 5 樓統一編號:76306972
乙方: 代表人:電話: 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文化內容策進院
資訊安全遵守事項同意書
緣 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參與 文化內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本院)資訊業務委外案
「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以下稱「本案」),茲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1、 為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廠商應遵守相關保密及安全需求條款:
(1) 廠商專案人員於執行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本院秘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等訊息,均應保密,凡未經本院書面同意或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洩漏或交付他人,不得洩漏。如有違反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廠商並負連帶責任。
(2) 廠商應遵守本院所訂定之個人資料安全管理事項,且應定期向本院報告關於個人資料處理狀況之內容。
(3) 廠商受本院委託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其保存期間應至本契約結束為止,契約結束後廠商應視合約要求,調整完成個人資料之轉移及刪除。
(4) 廠商受本院委託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本院,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5) 廠商未經本院同意不得將個人資料複製或交付第三者。
(6) 廠商所維護之個人資料檔案若發生個資安全事故,應立即聯繫本院承辦單位進行損害之防堵,並於事後提出檢討報告。
(7) 因廠商疏失致發生個資安全事故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應由廠商逕行通知當事人,並負擔一切賠償責任及賠償本院之損失,賠償金額不受本合約金額限制。
(8) 本院若需針對合約標的之資料保護情形進行查核監督,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9) 廠商須與其執行本契約服務工作之人員簽訂保密同意書、資通安全保密切結書並送交本院備查,以遵守上述保密義務。
(10)廠商及其執行本契約服務工作之人員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若有違規之情事本院保留所有追訴之權利。
2、 保密義務
(1) 廠商對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本院之業務及商業機密,應負保密義務,且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契約目的外之使用或洩漏予他人。廠商並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機密資訊被竊、洩漏。
(2) 本保密義務存續至本同意書及雲端系統服務租用合約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一年,但對非因廠商之違約而使其成為公開、眾所周知或公共財產之資訊者,不在此限。
(3) 配合本院資通安全保密、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廠商專案及維護人員則需填寫保密切結書及保密同意書。
3、 智慧財產權歸屬
雲端系統服務租用合約使用期間,本院所上傳之使用者資料、媒體檔案智慧財產權均歸本院所有,前揭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4、 資訊技術服務契約要求
(1) 須涵蓋所有 IT 技術支援服務專案,包含:弱點掃瞄、滲透測試、SOC 監控管理…等。
(2) 廠商所維護之資訊資產若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應立即聯繫本院承辦單位進行損害之防堵,並於事後提出檢討報告。
(3) 本院若需針對合約標的之資訊資產保護情形進行查核,廠商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絕。
5、 資通系統開發與維護安全程序
資訊系統開發與維護計畫,並應於契約內容及在建議徵求書中視業務需要增加以下內容:
(1) 應完成資訊系統開發各階段文件,如系統維護手冊、使用者操作手冊、測試報告…等(資訊系統維護計畫視需要之文件類別提出)。
(2) 資訊系統開發專案投標廠商應於建議書中,提出資訊系統開發之安全規劃,包含資訊的機密性與完整性保護,內容至少包含資訊於儲存、傳輸、交換、複製時之加密、不可否認…等安全防護機制,以及對於資訊系統管理人員、使用者
之認證、授權…等管理機制,此外,並應針對資訊系統之作業紀錄管控與稽核機制進行規劃。
(3) 廠商應提供系統面之安全防護措施及管理機制,說明如何防護使用環境之資訊安全,提供資訊如下(至少擇一):
□ ISO 27001 資安防護認證
□ STAR 雲端資安防護認證
□ CCSK 雲端資安防護認證
□ 規格書或計畫書
□ 全球資訊網(官網)宣告,網址:_______________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4) 廠商之資訊系統於使用階段,宜評估是否已採行適當之矯正處理功能,包含輸入資料的檢核、程式內部處理的管制、訊息的完整性與輸出資料的檢核等功能是否滿足作業安全所需,以避免造成例如輸入資料誤植或資料隱碼攻擊(SQL Injection)所導致系統資料異常或未授權存取資料外洩的事件。
(5) 廠商於專案執行過程中,對於開發與維護的系統需求與程式碼,至少應進行軟體開發之需求管理、問題單管理、程式碼建構管理。另交付之程式碼應通過測試,並於系統交付時一併提交測試紀錄及程式相關文件。
(6) 測試完成之程式於上線前需於核准後方可上線。
6、 資 通 安 全 驗 收 程 序所有委託廠商開發的資訊系統在驗收前需通過下列審查並留下審查紀錄:
(1) 測試報告的審查。
(2) 程式碼檢查,可以內部進行或委託第三方進行,檢查的範圍至少包含功能面的符合性、不當或惡意程式、後門、輸出入欄位資訊符合性檢核設計等。
(3) 於測試主機執行測試,透過弱點或入侵偵測工具檢驗。
(4) 合約所訂相關資訊安全控制項目。
7、 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管理
(1) 依照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辦理(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九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2) 簽署正式協議之本院與廠商委派人員提供服務,或因應政府法規或行政命令採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務,應對第三方提供的服務進行適當的管理。
(3) 對於使用委外之服務,應進行以下之管理作業。
1. 協議提供的服務內容安全性審查。
2. 服務執行人員的資格審查。
3. 服務執行人員的保密切結書。
4. 執行成效的審查,得經由會議紀錄、彙整資料審查或現場實地訪查。
5. 第三方提供之服務如須變更時,應正式函文通知並經雙方同意後始得進行變更。
6. 未驗收但已上線之資訊系統與設備專案,預計造成網路服務中斷時,應訂定相關變更之管控要求;如為自行上線系統將由上線單位撰寫應變計畫。
8、 系統維護之服務交付管理
(1) 系統開發與維護委外辦理時,應與資訊系統開發與系統維護商簽訂適當的資訊安全協定,賦予相關的安全管理責任,並納入契約條款。
(2) 系統開發與維護委外辦理期間,應定期對資訊系統開發/維護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報告及紀錄等進行監控與審查。
(3) 因管理契約條款與內容的變更,應針對變更項目進行評估,以確保符合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相關文件與法律規定、業務需求之期望。
9、 業務終止後委外之第三方管理
(1) 如委外之第三方業者與本院終止合作,其業務終止後所需處理之個人資料屬本院所有部分,本院視需要派員全程督導處理過程,於處理後取得其所有與本院委託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處理方式、以及處理記錄。如該受委託者有複委託單位亦同。
(2) 如本院業務終止涉及委外第三方業者,應通知第三方業者立即停止該項個資業務活動(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等),並依個資資料轉移作業及個資資料銷毀作業,要求第三方業者辦理,本院視需要派員全程督導處理過程,於處理後取得其所有與本院委託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處理方式、以及處理記錄。如該受委託者有複委託單位亦同。
(3) 如有涉及當事人權益之事項應要求第三方業者以適當之方式通知當事人,並留存相關紀錄或證明交付本院存查。
10、 本同意書一式貳份,本院、廠商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此致
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負責人:地 址:電 話:
中 華 民 國○○年○○ 月 ○○ 日
文化內容策進院保密同意書
茲緣於簽署人 / (簽署人姓名,以下稱簽署人 / 廠商名稱,以下稱廠商)
參與 文化內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本院)「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以下稱「本案」),於本案執行期間有知悉或可得知悉或持有本院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為保持其秘密性,簽署人同意恪遵本同意書下列各項規定:
第1條 簽署人承諾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本院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以及本院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業務秘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於本院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非經本院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秘密,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本院或本院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第2條 簽署人知悉或取得本院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需且僅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簽署人同意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履約廠商團隊成員人員。
第3條 簽署人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其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由本院提供以前,已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依法令業已解密、依契約本院業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知之資訊。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係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第4條 簽署人若違反本同意書之規定,本院得請求簽署人賠償本院因此所受之損害及追究簽署人洩密之刑責,如因而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簽署人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5條 簽署人因違反本同意書應盡之保密義務與責任致生之一切損害,簽署人所屬公司或廠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6條 簽署人因本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離職或其他原因不參與本案而失其效力。
第7條 x同意書一式叁份,本院、簽署人及 得標廠商 (廠商)各執存一份。
簽署人姓名及簽章: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戶籍地址:
所屬廠商名稱及蓋章:
所屬廠商負責人姓名及簽章所屬廠商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 日
文化內容策進院
資通安全保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簽署人姓名)等,受 得標廠商 (廠商名稱)委派至 文化內容
策進院 (以下簡稱本院)處理業務,謹聲明恪遵本院下列工作規定,對工作中所持有、知
悉之資訊系統作業機密或敏感性業務檔案資料,均保證善盡保密義務與責任,非經本院權責人員之書面核准,不得擷取、持有、傳遞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如有違反本院資通安全之行為願賠償一切因此所生之損害,並擔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絶無異議。
1、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私自將本院之資訊設備、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攜出。
2、 未經本院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本院網路。若經申請獲准連接本院網路,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等網路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3、 經核准攜入之資訊設備欲連接本院網路或其他資訊設備時,須經本院資安專責人員檢查設備之安全性。
4、 廠商駐點服務及專責維護人員原則應使用本院配發之個人電腦與週邊設備,並僅開放使用本院內部網路。若因業務需要使用本院電子郵件、目錄服務,應經本院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另欲連接網際網路亦應經本院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
5、 本院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立切結書人是否符合上列工作規定。
6、 本保密切結書不因立切結書人離職而失效。
7、 立切結書人因違反本保密切結書應盡之保密義務與責任致生之一切損害,立切結書人所屬公司或廠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立切結書人:
姓名及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及戶籍地址
立切結書人所屬廠商:
廠商名稱及蓋章 廠商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廠商聯絡電話及地址
填表說明:
1、 廠商駐點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或逗留時間超過三天以上之突發性維護增援、臨時性系統測試或教育訓練人員(以授課時需連結本院網路者為限)及經常到本院洽公之業務人員皆須簽署本切結書。
2、 廠商駐點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及經常到本院洽公之業務人員每年簽署本切結書乙次。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 日
附錄:授權書、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等
範本 1-1: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書授權書
(請委辦機關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立書人 (承辦廠商)即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因「 111 年臺灣圖書國 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契約之 (得標者) 為執行該項契約,同意授權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利用立書人之著作:
1、 授權利用之著作名稱:–––––––––
(1) 類別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視聽著作 □表演
(2) 立書人擔保就本件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件著作並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2、 授權範圍
(1) 利用行為:文策院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 □公開口述 | □公開播送 | □公開上映 | □改作 | □出租 |
□編輯 | □公開展示 | □公開傳輸 | □公開演出 | □散布 |
(2) 利用之地域(場地)
□不限地域 □限地域:–––––––––
(3) 利用之時間
□不限時間
□限時間: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年 月。
(4) 利用之次數
□不限次數 □限次數:–––––––––
(5) 可否再授權
□甲方可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不可再授權
(6) 權利金
□無償授權
□有償授權:□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即使用報酬)已含於契約總價中,文策院已依約支付並由立書人收取。
□數額: ,支付方法:–––––––––
(7) 其他:–––––––––
此致
文化內容策進院(委辦機關)
立書人即著作財產權人:○○○代表人:(自然人免填)
身分證字號:(法人免填)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立書人如有利用他人著作或利用他人著作為素材,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 之授權,請分別搭配範本 1-2、1-3 使用。
範本 1-2:利用他人(含表演人)著作之授權書
授權書
(請委辦機關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立書人即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以下簡稱辛方),因「 111 年 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 」契約之(得標者)為執行該項契約,需利用辛方之著作,爰授權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利用辛方之著作:
1、 授權利用之著作
(1) 著作名稱:–––––––––
(2) xx擔保就本件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件著作並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2、 授權範圍
(1) 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改作 □出租
□編輯 □公開展示 □公開傳輸 □公開演出 □散布
(2) 利用之地域(場地):
□不限地域 □限地域:
(3) 利用之時間:
自辛方將授權利用著作提供予承辦廠商或甲方之日起,至本(專案名 稱)結束後辛方書面通知甲方停止利用時止。
(4) 利用之次數:
□不限次數 □限次數:
(5) 可否再授權:
□甲方可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不可再授權
(6) 權利金
□無償授權
□有償授權:□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即使用報酬)已含於契約總價中,已依約支付並由辛方收取。
(7) 其他:
□數額: ,支付方法:
此致
文化內容策進院(委辦機關)
立書人即著作財產權人:○○○代表人:(自然人免填)
身分證字號:(法人免填)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立書人如有利用他人著作為素材,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請分別 搭配範本 1-3 使用。
範本 1-3: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為素材之授權書
授權書
(請各委辦機關視實際需求自行調整之)
立書人即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 (以下簡稱辛方),因 (得 標者) (以下簡稱乙方)履行與 文化內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甲方)間 「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契約所完成的著作內有利用辛方之著作,茲辛方授權甲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利用:
1、 授權利用之著作:
(1) 著作名稱:
(2) xx擔保就本件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件著作並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2、 授權範圍:
(1) 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改作 □編輯 □出租 □散布 □公開展示
□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
(2) 利用之地域:
□限地域:
□不限地域。
(3) 利用之時間:
□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不限時間。
□_______(自訂時間)
(4) 利用之次數:
□限次數:
□不限次數。
(5) 辛方授權甲方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6) 權利金:
□有償授權:□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即使用報酬)甲方已依「 (專案名 稱) 」契約支付乙方,並已由辛方收取。
□數額: ,支付方法:
□無償授權。
(7) 其他:此致
文化內容策進院 (委辦機關)
立書人即著作財產權人:○○○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範本 1-4:講座授權書
授權書
1、 立書人(講座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於民國○○年○○月○○日應文化內
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甲方)邀請擔任 (活動名稱) 講座,就該項演講相關
資料之利用約定如下:
(1) 同意甲方將該次演講之講義不限時間、次數予以重製、散布或上載網站公開傳輸。
(2) 同意甲方將演講實況予以全程錄影(音)並上載網站公開傳輸。
(3) 其他:
2、 乙方同意甲方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各項利用行為。
此致
文化內容策進院(委辦機關)
立書人:乙方(講座)
身分證字號: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範本 2-1:著作權歸屬約定書(得標者與其受雇人)
著作權歸屬約定書
立書人即受雇人 ○○○ (以下簡稱丙方)受雇於 (得標者) (以下簡稱乙
方),乙方為履行與 文化內容策進院 間「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契約而由丙方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雙方約定以
(乙方或丙方)為著作人,由 (乙方或丙方)享有著作財產權。
立書人 雇用人:○○○
代表人:
地址:
立書人 受雇人:○○○
身分證字號: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範本 2-2:著作權歸屬約定書(得標者與其受聘人)
著作權歸屬約定書
立書人即受聘人 ○○○ (以下簡稱xx)受聘於出資人(得標者)(以下
簡稱乙方),為執行 文化內容策進院 之 「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
(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 契約由xx所完成之著作,雙方約定以
(乙方或xx)為著作人,由 (乙方或xx)享有著作財產權。
立書人 出資人:○○○
代表人:
地址:
立書人 受聘人:○○○
身分證字號: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範本 2-3:著作權歸屬約定書(得標者之受聘人與其受雇人)
著作權歸屬約定書
立書人即受雇人 ○○○ (以下簡稱丙方)受雇於 (得標者所聘法人) (以
下簡稱戊方),戊方係 (得標者) 為執行與 文化內容策進院 間「111 年臺灣圖
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契約所聘用之法人,丙方受雇期間內職務上因執行前述「111 年臺灣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契約所完成之著作,雙方約定以 (戊方或丙
方)為著作人,由 (戊方或丙方)享有著作財產權。
立書人 雇用人: ○○○ (得標者所聘法人)
代表人:
地址:
立書人 受雇人: ○○○
身分證字號: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範本 3-1: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由得標者之受雇人讓與機關)
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立書人 (得標者之受雇人) (以下簡稱丙方)受雇於 (得標者) (以下簡稱
乙方),丙方為乙方履行與 文化內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甲方)間「111 年臺灣圖
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契約所完成著作(著作
名稱: )之著作財產權人,該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
方。
此致
文化內容策進院(委辦機關)
立書人即受雇人: 丙方(得標者之受雇人)
身分證字號: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得標者與其受雇人間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約定,請搭配範本 2-1
使用。
範本 3-2: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由得標者之受聘人讓與機關)
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立書人 (得標者之受聘人) (以下簡稱xx)受聘於 (得標者) (以下簡稱
乙方),xx為乙方履行與 文化內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甲方)間「111 年臺灣
圖書國際版權推廣計畫(Books From Taiwan)勞務採購案」契約所完成著作(著
作名稱: )之著作財產權人,該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
甲方。
此致
文化內容策進院(委辦機關)
立書人: xx(得標者之受聘人)
代表人: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得標者之受聘人如非實際創作人,該受聘人與其受雇人間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請搭配範本 2-2 或 2-3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