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BSZC2023-C2-990322-TWZX
环岛一路边坡治理项目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项目编号:BSZC2023-C2-990322-TWZX
发包人: 百色市园林管理中心
承包人: 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百色市园林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环岛一路边坡治理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环岛一路边坡治理项目 。
2. 工程地点: 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与东合大桥交叉口处。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 。
5. 工程内容: 位于东合大桥下游约150m处的环岛一路边坡支护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环岛一路边坡治理项目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有关施工内容。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1 月 12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7 月 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肆拾壹万肆仟零伍拾贰元玖角柒分(¥ 2414052.97元);其中:
(1) 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伍万柒仟陆佰捌拾xxxx分 (¥ 57685.09元);
(2) 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零 (¥ 0.00元);
(3)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零 (¥ 0.00元);
(4)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xxxxxxx拾柒元陆角捌分 (¥59697.68元);
(5)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零 (¥ 0.00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 图纸;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百色市园林管理中心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公章)
百色市园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 (公章)
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45100049945836X8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700MA5KAXD796
地 址: xxxxxxxxx00x 地 址:xxxxxxxxxxx00xxxxxxx
x0x000x
邮政编码: 533000 邮政编码:535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776-2830563 电 话: 0771-5725515
传 真: 传 真: 0771-5725515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xxxx_xxxxxxxxx@000.xx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钦州市永福东支行 账 号: 账 号: 211559121910004373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1.1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1监理人:
名 称:广西隆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xxxx0000000@000.xxx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xx0xxx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风景园林工 程设计专项甲级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xxxx_xxxxxxxxx@000.xxx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00xxxxxxxx厂 房第五层。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项目经理部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无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无 。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法规和规章 。 1.3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施工设计图纸中要求的标准规定及现行的国家标准、施工验 收规范、评验标准等。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 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经评审的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和现场签证等。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x〔2016〕17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3个工作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5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合同范围内的全套施工设计图。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资计划、月进度计量资料、工程竣工结 算资料、竣工图等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和投资计划应在开工前7天提交;月进度计量资
料为每月25日前;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交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组织设计、投资计划、月进度计量资料为一式四份;工程 竣工结算资料为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月进度计量资料为监理人提出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后5个工作
日内,工程结算资料为收到监理人已核对无误并报送发包人后3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审计部门。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现场至少有一套以上施工设计图。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委派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人员 。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非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材 料设备供应商等人员不可进入现场 。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红线及施工围挡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发包人 向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现场交底。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8.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 承包人承担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进行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如原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漏项、错项的,缺、 漏、错项部分工程量按照专用条款12.1款新增或变更进行调整 。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xxx ;
身份证号:45260119901013093X ;
职 务:规划建设科副科长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xxxxxxx@000.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00x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本项目相关的所有事项。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工程正式开工前7天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工程用地的提供、征地拆迁协调、完 善工程的报建报监手续等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承包人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相关文件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6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双方另行约定 。
姓 名: xx ;身份证号: 452229197610292217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桂245151655470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桂建安B(2016)0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xxxxxxxxx00-00x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管理等与项目相关工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 间的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 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 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并承担由此带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3.1.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符合桂建管﹝ 2013 ﹞ 17 号和桂建管
﹝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
约金处3万元/人•次(人民币)。
3.1.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 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3万元/人•次(人民币),并承担由此带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3万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万元/人•次(人民币)。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 可后方可离开。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 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1万元/人•次
(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5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 管理人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 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
本工程禁止分包。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验收后开始。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 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xxx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01455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xxxx0000000@000.xxx ; 通信地址:百色市江滨二路金湾广场泰和苑5栋二楼;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工程质量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另行约定。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率为0。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 /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安【2015】16号文)的要求。
(1)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57685.09 元。
(2) 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和 百色市相关规定执行。
(3) 支付约定:项目动工后,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 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相关文件要求。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自合同签订后14日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施 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收到之 日起7日内。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正式开工前3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正式开工前3天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工之日前7天。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 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
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 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 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0)级以上的大风;
(2)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10)mm以上 ;
(3)(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4) 6级以上地震 ;
(5) 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一天的严寒天气 ;
(6) 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 另行约定 。
8.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材料设备包干方式,但承包人采购前二天,必须先提供需购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情况的书面报告【(钢材、水泥为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产品】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采购,并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法规和设计使用的标准和要求,必须具有国家、省、市认可的合格证书、试验或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产地证明、装箱清单、规格、型号证明、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随货文件,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通过后方可进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不合格的,有权拒绝该材料进场,承包人须自费将上述材料无条件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搬运出场,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如私自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发包人有权拒付该项工程款,承包人应无条件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该材料,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2.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 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 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 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无 。
9.试验与检验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承包人自行解决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无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变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0.2.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 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 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 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百色市建筑信息材料价》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没有 的参照施工期间《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计算;无定额可套 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 偏差时, 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另行约定。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
(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5.1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实结算 。
本项目不计暂列金额。
11.价格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百色市建筑信息材料价》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没有的参照《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除项目变更、政策性调整及以下条款所涉及的内容除外,材料价格变动均不得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出现变化的,变更部分工程量价款按如下方式
确定:
A.原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承包人竞标时的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B.如无相同细目,但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细目中标单价结算。
C.无类似细目的新增项目,有广西相关消耗量定额子目的,套用定额计算后乘以中标下浮 系数进行结算(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按原承包人中标单价执行,原竞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按施工期间的《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加工地运费计取,如信息价没有的参考百色市信息价和市场价格。
D.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后, 报相关部门审定。
②承包人报价时,必须认真研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以及有关勘察资料,并自行现场查勘。若发现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有漏项、少算工程量等问题, 请于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再对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提出的漏项、少算工程量等问题进行调整;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土石方工程的土石比和运距发生变化,以承包人报价时的土石比和运距为准,工程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③由于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 10.3.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 11.1 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总价款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 签订合同后,可向甲方申请预付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 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 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现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4.1 合同签订后3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承包人进场施工后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监理审核确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金额为已确认合格工程量的90%(工程进度款不含变更签证金额),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无 。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 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无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无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每逾期一 天,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上限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 。
13.2.3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接到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 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
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每逾期 一 天,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 。
13.3 工程试车 无。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退场。
14.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2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3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第三方审计机 构出具了结算审计报告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清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一年内 。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如支付最后一期计量款时,各分部分项工程未满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质量保修责任期限的,则相应从最后一期回购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扣留金额按结该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的3%计取,缺陷责任期满后15个工作日不计利息返还。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4)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一年。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4天内。
16.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下达开工通知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4)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须向承包人支付 应付合同价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1)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停工,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工期间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工人生活费、管理费用等损 失,工期顺延。
(3) 其他: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 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 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 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 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为:
(1)6级以上的地震 ;
(2)8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
(3)中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
(4)2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36℃以上高温天气 ;
(5)2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4℃以上低温天气 ;
(6)2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 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8) 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况,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况,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况。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满足通用合同条款中合同解除条件的,根据本项目的合同解除约定,经双方协商后同意可解除合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 用按实结算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9.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20.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发包人(全称):百色市园林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 环岛一路边坡治理项目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 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2个月 。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的规范规定,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3%。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 日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乙方。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书在七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甲方则安 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如发生属承包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按本保修书第 3
条第3.1 款约定,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付清,否则按应缴款额的 5%/日计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百色市园林管理中心 承包人(公章): 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百色市太平街新隆巷59号 地 址: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36-48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0776-2830563 电 话: 0771-5725515
传 真: 传 真: 0771-572551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永福东
支行
账 号: 账 号: 2115591219100043739
邮政编码: 533000 邮政编码: 5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