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甲方营业网点、甲方网站【http://www.boc.cn】等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定期存款到期约定转存服务协议书
甲方:申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甲方在乙方开办个人定期存款约定转存服务的合法权利,规范业务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个人定期存款到期约定转存服务(以下简称“定期约定转存服务”)是指甲方与乙方事先约定,在甲方指定的已选择自动转存的定期一本通下整存整取产品(以下简称:“定期产品”),乙方根据约定条件自动为甲方办理转存业务的一种服务方式。此项服务包括以下功能:
(一)转产品约定:即定期产品到期时,乙方根据甲方签约时指定新存期,自动将到期本息转存为新的定期产品。下一期存期到期后仍按该约定存期自动转存,转存次数不限。
(二)加本转存约定:即定期产品到期时,乙方从甲方约定的活期类账户(包括普通活期或活期一本通账户,下同)中转出约定金额加到定期产品的账户中,新转入的金额与到期本息一起作为新的本金进行续存。续存后的产品仍为整存整取定期产品。如乙方未同时选择转产品服务,则续存存期与原存期一致。
(三)减本转存约定:即定期产品到期时,乙方将到期本息扣减约定金额转入甲方指定的活期类账户中,并将剩余存款续存。续存后产品仍为整存整取定期产品,如乙方未同时选择转产品服务,则续存存期与原存期一致。
(四)到期利息转存约定:定期产品本期到期时,本期利息根据本存期的“付息方式”设置进行处理,当下一存期再到期时,乙方将该账户下一存期到期时结出的利息转入甲方指定的活期类账户中。
以上四种服务,定期产品转存后,续存存期的起点为续存日,续存后的利率按乙方续存日对外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乙方挂牌存款利率为准。
第二条 甲方办理“定期约定转存服务”签约时,可以选择第一条中的其中一项功能,也可以同时选择多项功能,当甲方同时选择多项功能时(“加本转存约定”、“减本转存约定”为互斥功能,不能同时选择),各项功能单独执行,互不影响,如:
(一)若“转产品约定”交易失败,则乙方将按定期产品原存期类型自动转存。下一期存期到期后仍按该存期产品类型自动转存,转存次数不限。
(二)若“加本转存约定”或“减本转存约定”交易失败,则乙方将按定期产品账户的当前账户余额作为本金,按约定存期自动转存。
(三)若“到期利息转存约定”交易处理时由于利息转入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导致利息转入失败,则乙方将对原定期产品账户的利息扣除利息税(如有)后入本金,按约定存期转存。
(四)若甲方指定的定期产品账户同时约定“加本转存约定”或“减本转存约定”之一和“到期利息转存约定”两项功能,则该定期产品账户转存时的新存期的存款本金为:上述加本或减本处理后的账户余额,并以此计算新存期的利息。若“加本转存约定”或“减本转存约定”交易失败,则按本条第(二)款约定计算本金。新存期再到期时,按甲方“到期利息转存约定”进行到期利息处理,经利息处理后的定期产品账户余额为下一存期的存款本金。若“到期利息转存约定”交易失败,则按本条第(三)款约定进行利息处理及存款本金计算。
(五)若甲方同时选择了“加本转存约定”或“减本转存约定”之一、“到期利息转存约定”和 “转产品约定”三项功能,乙方自动按约定的新存期转存,本金及利息处理按本条第(四)款执行。
x “转产品约定”交易失败,则乙方自动按原存期进行转存,本金及利息处理按本条第(四)款执行。
(六)“加本转存约定”、“减本转存约定”按约定条件执行一次期满后即自动终止,不作循环加本/减本处理。“转产品约定”和“到期利息转存约定”按约定的新存期或新的利息方式进行循环处理。
第三条 “定期约定转存服务”中涉及的甲方约定定期产品账户和指定的本金(利息)转出/转入账户须均归属在甲方本人名下,并且货币类型、钞汇属性必须相同。若由于上述账户中一个或多个因余额不足、不满足转存后新产品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 50
元,个人外币整存整取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 10 美元的等值外币,具体请见相应产品的起存金额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以及由于账户销户或其它原因导致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乙方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按约定条件履行转存处理的,对由此造成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定期约定转存服务”是乙方根据甲方预先约定的转存条件,由乙方自动进行转存交易处理,转存时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五条 甲方申请查询、变更或撤销“定期约定转存服务”中相关事项,应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到乙方联网网点办理,如甲方委托他人代办,还须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六条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收费变更,或根据业务发展需
要调整服务内容而修改本协议,乙方将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停止使用协议项下服务,若甲方继续接受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该变更或修改,相关业务或协议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甲方营业网点、甲方网站【xxxx://xxx.xxx.xx】等公告。
第七条 个人信息授权
(一)个人信息授权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乙方深知个人信息对甲方的重要性,会尽力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安全。乙方致力于维护甲方对乙方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必要性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xxxx依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履行法定义务和本协议所必需,基于甲方身份验证、定期约定转存服务办理、定期约定转存服务查询、定期约定转存服务变更、定期约定转存服务撤销、处理异议及咨询、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目的,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处理甲方主动提供或因使用产品及相关服务而产生与处理的如下必要的个人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年龄、个人电话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联系地址(常住地地址、工作单位地址)。
2.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甲方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发证机关、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照片或影印件、证件地址、居民涉税标识;甲方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籍人士的,则还包括签注/签证、入境信息、非居民涉税信息。
3.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金融账户信息(银行卡号、交易账号、甲方在乙方的客户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账户余额)、个人交易信息(定期约定转存服务约定、定期约定转存服务交易金
额、定期约定转存服务交易状态、定期约定转存服务历史交易记录、定期约定转存服务交易日志)。
(二)敏感个人信息授权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乙方深知敏感个人信息对甲方的重要性,深知敏感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等受到危害。乙方会采用更为严格的管理机制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相关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对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xxx向甲方告知并提请授权。该项授权是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必要条件,如果甲方不予授权同意,将无法办理定期约定转存服务。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履行法定义务和本协议所必需,基于甲方身份验证、定期约定转存服务办理、定期约定转存服务查询、定期约定转存服务变更、定期约定转存服务撤销、处理异议及咨询、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目的,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处理甲方主动提供或因使用产品及相关服务而产生与处理的如下必要的敏感个人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甲方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发证机关、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照片或影印件、证件地址、居民涉税标识;甲方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籍人士的,则还包括签注/签证、入境信息、非居民涉税信息。
2.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金融账户信息(银行卡号、交易账号、甲方在乙方的客户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账户余额)、个人交易信息(定期约定转存服务约定、定期约定转存服务交易金额、定期约定转存服务交易状态、定期约定转存服务历史交易记录、定期约定转存服务交易日志)。
(三)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提供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授权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基于履行本产品协议所必需,出于提供产品咨询、查询、投诉处理等客户服务的目的,以及核实甲方身份之目的,将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账户信息、甲方在乙方的客户号、甲方在乙方的定期产品账号、甲方在乙方办理的定期存款产品情况、定期存款历史交易记录等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委托客户服务供应商处理。
乙方承诺在与客户服务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甲方相关信息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和个人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并要求客户服务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或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明确其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四)除本条(三)款和下述情形外,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第三方机构,在提供时应向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1.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乙方因税务、审计、诉讼/仲裁/调解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上述条款涉及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
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五)上述本条第(三)、(四)款所述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种类,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66)查询。
(六)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
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发现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权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甲方可依法撤回有关本人的个人信息授权,但因履行本协议所必需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在撤回授权后,乙方将停止处理甲方相应的个人信息,并删除或匿名化相关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存储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x方撤回授权的决定,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一旦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乙方将再次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甲方行使上述权利的渠道为拨打乙方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66)或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乙方将在三十天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响应甲方基于上述权利提出的请求。
(七)乙方将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甲方个人信息,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将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 现的,乙方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乙方将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 防护措施保护甲方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八)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以下授权,乙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甲方发送服务状态通知及定期约定转存服务办理、变更、撤销等相关业务的提醒信息。甲方同意以下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66)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用于营销;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甲方发送营销信息。如甲方未勾选,则视为本人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甲方勾选后,本人可以通过短信回复或拨打乙方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66)等其他方式退订以上通知信息及宣传。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用于用户体验改进;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甲方发送用户体验改进的信息。如甲方未勾选,则视为本人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甲方勾选后,本人可以通过短信回复或拨打乙方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66)等其他方式退订以上通知信息及宣传。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甲方发送市场调查的信息。如甲方未勾选,则视为本人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甲方勾选后,本人可以通过短信回复或拨打乙方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66)等其他方式退订以上通知信息及宣传。
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甲方对本协议个人信息授权相关条款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乙方 95566 客服热
线、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受理甲方的问题后,乙方会及时、妥善处理。xxx在 15 天内给予答复。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通过向行业协会、监管单位、法院等机构进行投诉、诉讼等方式保护甲方的正当权益。
乙方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邮编:100818。
(九)如果您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请您确认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章节。如您签署/通过页面勾选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下同意本协议。对于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处理您的信息的情况,我们仅会在您和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情况下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信息。如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同意您使用我行的产品和/或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请您不要签署/点击勾选本协议并立即停止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
第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甲方对业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乙方 95566 客服热线、或到乙方各营业网
点咨询或反映;如果甲方认为乙方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也可通过 95566 客服热线、营业
网点进行投诉,受理甲方的问题后,乙方会及时、妥善处理,并在 15 天内给予甲方答复;如甲方对答复意见不满意,也可向调解组织、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诉讼,以保护甲方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甲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协议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资金不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如发生以下情形,乙方有权采取拒绝交易、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限制甲方使用产品服务的规模、频率、范围、渠道、方式等管控措施:(1)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2)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3)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4)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
(5)其他涉嫌违反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甲方所填具的书面申请资料及使用乙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凭证等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定期存款到期约定转存服务申请表》上签字、乙方经办机构在该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一)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定期约定转存服务的权利义务按约定履行完毕;
(二)甲方申请撤销此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