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5711847000322001001)
标段名称:2023 年园区微更新高压走廊强胜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
(资格后审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5711847000322001001)
招标时间:2024 年 08 月 21 日
招标人: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目录
投标人须知 1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总则 27
1.1 项目概况 27 |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7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评奖要求 27 |
1.4 投标人资格条件 27 |
1.5 费用承担 27 |
1.6 保密 27 |
1.7 语言文字 28
1.8 计量单位 28
1.9 踏勘现场及投标预备会 28 | |
1.10 分包 28 | |
2. 招标文件 28 | |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8 | |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9 |
2.3 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公布 29
3. 投标文件 29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编制 29 |
3.2 投标报价 30 |
3.3 投标有效期 30 |
3.4 投标保证金 31 |
3.5 资格审查资料 31 |
4. 投标 31
4.1 投标文件递交 31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
5. 开标 32 |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2 | |
5.2 开标程序 32 | |
6. 评标 32 | |
6.1 评标委员会 32 |
6.2 评标原则 33
6.3 评标 33
6.4 无效标条款 33 | |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34 | |
6.6 中标候选人公示 34 | |
7. 定标 35 | |
7.1 中标人公告 35 |
7.2 履约担保 35
7.3 签订合同 35
8. 重新招标 35
9. xxx监督 36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6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6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6
9.5 监督与投诉 3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7
第二章第三章 | 10.1 解释权 37 |
10.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37 | |
评标办法 38 合同条款 41 |
第四章 投标文件 96
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
招标人
联系人:xx
名称:
地址:
2
电子邮箱:
3
标段名称
2023 年园区微更新高压走廊强胜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
4
建设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
5
国有资金:100% 其中:财政资金100%,自筹资金0%;
非国有资金:0%。
6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强胜路北侧(金xx
7 招标范围
电话:
联系人:
电话:0000-00000000
例
招标代理机构
—尖浦河)绿地区域,项目范围总面积约 16.3 万平方
1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米。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市政土石方、排水沟渠铺设、砾石道路铺设、成品围栏搭设、雨污水、室外水电安装等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合同估算价 1516 万元。 | ||
8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10 日 |
9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0 | 评奖要求 | 无 |
11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2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同招标公告要求。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中表述的为准。 |
13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 1。 1.不组织 2.组织,时间地点如下: |
14 | 投标预备会 | 招标人 1。 1.不组织 2.组织,时间地点如下: |
15 | 分包 | 招标人 1。 1.不允许 |
2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允许, 分包内容为: | ||
16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其他材料:详见网上交易系统本项目招标文件 获得途径:“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
17 | 招标文件的公布 | 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
18 | 招标控制价的公布 | 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当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文件中多处关于招标控制价金额表述不一致的,或与最高限价公示中的最高限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次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文件中“建设项目 招标控制价表”的合计金额为准。 |
19 | 投标人提疑 | 请将疑问于 2024 年 08 月 28 日 17:00 前通过“苏州工 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递交。 |
20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控制价的澄清或修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由于未及时获取相关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最后一次澄清或修改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日。 |
21 | 投标文件份数 | 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招投标,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3 份。 |
22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要求 | 采用 1。 1、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不采用暗标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具体要求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
标、人员名称等。
采用 1
23 投标报价方式
1.固定综合单价报价
2.其他:
1、本项目的所有措施项目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等)
均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人不得将安全xx施工措施费、
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收取,不可竞争
费用的标准见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2、投标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计
入投标报价中。
投标报价编制的其
他要求
24
3、对 13 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
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
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
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结算时,除工程变
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 | |
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 |
4、投标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18.1 款规定购买工 |
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5、如施工图的范围、内容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有矛盾,则以“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6、投标人应将与其他施工队伍的配合费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当中,招标人不再负责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报价中。 8、场内外道路由各投标人自行解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9、投标人需自行考虑解决临时设施搭建场地,临时设施搭建的标准及用地须满足园区城管及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10、各投标人须无条件的服从发包人的交通分流工作方案部署,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在施工组织安排时各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此施工条件的影响。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须符合交警、路政部门的要求,并获得交警、路政部门的书面批准。相关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费、交通安全维护费用、措施费、与相关部门(如海事、航道、交警、路政部门)协调的所有费用等一并计入投标报价。 11、其它无效标规定: (1)本项目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82%的为无效 |
5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 | ||
25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26 |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 “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27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 09 月 02 日 09:40 |
28 | 投标保证金 | 1、本标段是否需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 ☑ 执行以下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措施: 当年度最新公布的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等级为 A 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综合考评等级为 B的投标人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A、B 类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证承诺书。 4、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现金、支票、保函(含保险)等;招标人接受银行保函,招标人( □ 接受 ☑ 不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 □ 接受 ☑ 不接受)保险机构的保单,( □ 接受 ☑ 不接受)投标人以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执行《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苏行审 [2023]71 号)。 |
金的金额、指定账户信息见招标公告。 | |
2、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 |
3、 □ 不执行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 |
6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4.1 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直接从基本账户转至招标公告中的指定账户; 4.2 保函(含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 (含保险)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电子保函节点处; 4.4 缴纳纸质保函(含保险)、支票的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纸质保函(含保险)等原件提交到招标人(招标代理)处,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时向评委出具纸质保函(含保险)等保证金收取情况表。 招标人(招标代理)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联系人:xx 联系方式:0512-62995447,备注:; 5、评标时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 5.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
以缴纳电子保函(含保险),也可以向招标人缴纳纸质 | |
保函(含保险); | |
4.3 投标人缴纳电子保函(含保险)的,应将电子保函 |
7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5.2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超过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现金转账以到账时间为准,支票、纸质保函(含保险)等方式的以招标人收到原件时间为准); 5.3 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现金转账的基本账户,以开标时诚信库中的基本账户信息为准(投标人自行承担因诚信库中基本账户信息填写错误或未及时更新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更新诚信库信息的在交易系统中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待审核通过后新的信息方可使用); 5.4 保函(含保险)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的;保函(含保险)费用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的; 5.5 执行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的项目中,A、B 类投标人未提交规定格式的投标保证承诺书的(包括标段名称、招标人名称错误的); 5.6 电子保函(含保险)未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电子保函节点的或无出函机构有效电子签章(签名)的。 6、特别提醒: 6.1 投标保证金现金转账操作手册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引中的网上投标流程。 6.2 电子保函(含保险)的申请、上传和验证等相关事 |
8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宜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保函专区。投标人要确保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电子保函节点的保函(含保险)文件带有出函机构的电子签章(签名),且出函机构的电子签章(签名)有效、未被更改,如投标人将出函机构的电子保函(含保险)文件扫描、转化或者更改后再上传至投标文件,则不予认可。 6.3 银行保函不一定要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网点的当地行或上级银行机构出具,投标人应慎重选择保函 (含保险)出函机构,保证保函(含保险)能切实保障招标人的权益,当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时,保函(含保险)应能做到“见索即付”,否则投标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保函(含保险)样式可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保函专区中的苏州工业园区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6.4 开标过程中,开标大厅的“是否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保函”栏目仅指交易中心代收的现金转账部分的投标保证金情况,该栏目不作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否决投标的唯一依据,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评委评审结果为准。 6.5 投标人以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使用投 |
9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投标保证信用承诺节点生成的版本并签章。 7、其他:①提供纸质保函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聘用合同、授权委托人社保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函手续费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直接缴纳至出函银行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②提供电子保函的,应将保函手续费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直接缴纳至出函银行的银行支付凭证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投标所需的其他材料节点处。未按上述要求的 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 ||
29 | 开标时间 和地点及其他要求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时,投标文件使用招标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的 CA 证书解密,不需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可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直接观看开标过程。投标人访问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使用 CA 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进入业务管理-不见面开标大厅,可以通过网络观看现场开标实况直播。 开标地点:xxxxxxxxx 000 x 2 楼园区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见大厅公告) |
10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如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被解密或导入的,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如由于招标人和招标监督部门的CA 故障导致不能解密投标文件,则开标失败,全部投标文件将不被开启,予以退回,由招标人另行通知重新开标时间。 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互 有资质的软件公司开发,并通过严格的测试。程序核心功能随机数生成是通过JAVA 平台的标准随机函数实现,核心抽取代码公布在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侧数字抽取环节的代码展示页面,投标人可以自行查看。 (2)、投标人电脑环境最低要求:IE11 浏览器。首次使用需要将地址加入“受信任站点”和兼容性视图设置,并允许加载网站提示的加载项,如需收听现场语音需 配置放音设备。 |
动交流”栏目提出,招标人在“互动交流”栏目作出答复, | |
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再对开 | |
标事项提出异议。 | |
5、其他说明事项: | |
(1)、不见面模块数字抽取的说明:苏州工业园区公 | |
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模块的随机抽取程序是由 |
11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由于现场监控传输路径与开标信息传输路径不同,会造成网页显示时间与监控图像显示时间不同。 (4)、出现异常情况时,将通过“互动交流”栏目发布相关信息,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如视频直播、互动交流使用异常,请刷新网页,如仍无法解决,请立即联系 技术支持,电话 0000000000 | ||
30 | 项目负责人是否参加开标 | 采用 1 1.不作要求 2.要求如下: |
3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3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采用 1 1.随机抽取 2.直接确定 |
32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 1 或 2 1.银行保函(合同金额的 10%) 2.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5%) 履约担保其他要求:1、银行履约保函其他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日内,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担保方式等实质性内容需满 足招标文件《履约保函》的要求,否则招标人不予认 |
12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可,由此带来的后果均由中标单位承担),保函出具银行的范围须是苏州市级分行或园区支行,另外需同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附件,逾期不受理。2、履约保证金其他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日内,中标人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账户名: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132474)转帐缴纳, 并将转账凭证交给招标联系人,逾期不受理。 | ||
33 | 投标诚信行为 | 1、不诚信行为的管理:在投标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将按照《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领域投标活动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通知》苏园规建(2017)27 号文 (参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的政策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执行苏州市投 标行为及标后履约失信管理的相关文件。记入园区不良行为且未被撤销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 (1)、评标阶段(以评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发现有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为 |
13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中标候选人。 (2)、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34 | 电子招投标补充的内容 | 1、投标人使用“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jstf 后缀的文件格式的电子版投标文件,*.jstf 后缀的文件是加密电子投标书文件,用于网上投标;电子版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 CA 证书中的电子印章或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签章。 投标文件中的 CA 证书签章和国家市场监管局的电子营业执照签章均为有效签名章。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递交; 2、联合体投标:如招标公告中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投标文件中上传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第二步:在投标文件中,由联合体成员同步并挑选本单位资格审查资料。 |
1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第三步:联合体成员同步并挑选结束后,由牵头人重新同步并挑选本单位的资格审查资料。 第四步:由牵头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签章并生成投标文件后,由牵头人递交投标文件。 3、招投标工具及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新点客服服务时间及方式 8:00-21:00 X7 天 客服电话:0000000000电话:0000-00000000手机:15151408200 4、网络中断故障技术支持: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时间及方式 8:00-21:00 X7 天 电话: 0000-00000000 手机: 17315885859 5、电子营业执照的特别提醒: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仅限于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否则将无法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须提前做好准备。 投标单位除对无效标条款规定的内容须电子签章 (签名)外,不需对投标文件进行其它签署和盖章,评审中也不能因投标文件缺少其它签署和盖章被认定 |
15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为无效(签章太多浪费投标人人力成本,还可能导致投标文件打开缓慢)。另提醒,投标文件签章位置不得 覆盖诚信库链接。 | ||
35 | 异议和投诉 | 1、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投诉受理机构的电话:00000000 00000000 传真:66605600 通讯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6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1、投标文件中,以下信息必须选自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企业诚信库,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 (1)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信息: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小型项 目管理师证、安全 B 证;绿化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及学历证; |
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按照xxx[2016]4 号文《江苏省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 | ||
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 | ||
异议受理机构的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 ||
通讯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 |
00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官方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及获奖情况; (4)其他招标人要求必须上传到诚信库中的内容。 特别说明:(1)上述信息的评审以从诚信库中选取的扫描件为准。投标文件中的上述信息为文件生成时刻的诚信库信息,不会随之后诚信库的变化而变化。请申请人及时更新完善诚信库的信息。(2)诚信库中业绩信息及业绩获奖信息审核通过后会员无法删除,但可以进行补充。(3)企业对诚信库中信息真实性负责,诚信库接收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不良行为)。 2、资格审查资料中以下资料扫描件可以统一上传在 “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其他材料”的“其他”分项内: (1)企业承诺书,格式自拟,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
37 | 投标文件响应的要 求 | 投标文件应当对资格审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 实质性响应,提交的资料不明确的,将由投标人自行 |
17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承担被判不合格的不利后果。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时,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特别提醒:投标文件中有需要扫二维码才能识别的信息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二维码的核验结果截图,评标区无通讯设备,评委无法进行二维码的核验,如由于投标人未提供核验结果截图,导致相关信息无法 判定时,由投标人承担被判定不合格的不利后果。 | ||
38 | 关于类似业绩评审说明 | 1、业绩必须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否则该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a 中标通知书(招标的项目必须提供),此项为空的在评审时视为直接发包。 b 合同协议书,特殊合同无明确协议书部分时必须提供合同中显示项目名称及内容、发承包方名称、合同金额、发承包方合同签定盖章页。 c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指验收各方共同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 2、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第 5 条“项目负责人(总监) 业绩”,必须是在投标单位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业绩,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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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则业绩不予认可。 3、竣工验收证书评审标准: 竣工验收证书至少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印章应真实有效,可以是经公安备案的企业公章,或用于该业绩项目管理的部门章、项目章、专业技术章等)。如竣工验收证书中没有设计、监理单位盖章的,又未提供业绩项目不需设计、监理单位参与验收说明的,该业绩不予认可。竣工验收证书中投标单位未作为参建方参与验收盖章的,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交的类似业绩为分包工程业绩时,其竣工验收证书至少应有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印章应真实有效,可以是经公安备案的企业公章,或用于该业绩项目管理的部门章、项目章、专业技术章等)。如竣工验收证书中没有设计、监理单位盖章的,又未提供业绩项目不需设计、监理单位参与验收说明的,该业绩不予认可。竣工验收证书中投标单位未作为参建方参与验收盖章的,业绩不予认可。 特别提醒:投标人应认真梳理上述资料中的招标 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名 |
19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称、盖章是否一致,如有单位名称变更的、名称不一致的、盖章与文字描述不一致的,应主动提供情况说明、业主证明等资料,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不被认可的风险。 投标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证书应能反映出合同范围内应验收的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如提供的竣工验收证书不能反映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全部验收的,该业绩不予认可。评审时无法判断是否提供了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视为全部提供,评审结束后,经查实未提供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例如:类似业绩的合同范围中明确有 8 个单体,但 竣工验收证书只显示 4 个单体验收合格,该业绩不予认可) 评审时,当竣工验收证书中载明验收日期、签字盖章处的落款日期的,两个时间中任一个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即可认定为合格。竣工验收证书中没有载明上述两个时间的,类似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直接发包日期、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签订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符合招标公告时间段要求的,也认为类似业绩竣工验收时间满足公告要求。 4、专业工程招标时的类似业绩:房建施工总包单位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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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该分包工程不作为总包单位的专业工程业绩。 桩基工程招标时:类似业绩的合同内容中包含桩基和基坑围护工程时,若基坑围护工程按当地要求不进行竣工验收的,须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基坑围护已实施、但按当地规定不进行验收,仅提供桩基的竣工验收报告时,该业绩不予认可,且该证明材料须上传至诚信库中,未上传至诚信库该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5、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直接发包项目在合同备案或合同信息归集后)变更应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变更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后,该业绩投标时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未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该业绩投标时不作为任何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认定。未竣工项目,项目负责人变更未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变更,原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项目。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业绩必须提供变更已在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官方证明,否则视为未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6、施工业绩中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在项目承接时(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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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项目指中标时,直接发包项目指签订合同时)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施工业绩中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涉及业绩均不予认可。 7、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须同时提供类似业绩的联合体分工协议或其他资料,证明投标人所承担类似业绩的范围,提交的资料不明确的,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不予认可的风险。 8、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当作施工业绩投标时,仅认可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施工部分业绩。 9、特别提醒,上述“不予认可”“不作为评审依据”的业绩,资格审查时该业绩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0、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均为拟中标人时,放弃本项目的, 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多个项目均未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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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弃的(按规定可以兼项的情形除外),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在后的,招标人 (“ 一)可承揽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 以上 1200 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视为同时满 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xx、林业、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
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 |
11、绿化项目:关于招标公告中《绿化工程项目负责 | |
人实施细则》(苏园规字〔2012〕2 号文)中“一、项 | |
目负责人条件”评审细则: | |
(1)项目负责人条件满足(“ 三)可承揽工程造价在 | |
1200 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视为同时满足 |
程”和(“ 二)可承揽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上 1200 万元 | |
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 | |
项目负责人条件满足(“ 二)可承揽工程造价 500 万元 |
足(“ 一)可承揽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 | |
工程”。 | |
(2)“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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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职称证标明专业的,按照职称证专业认定(园林绿化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认证的职称证默认是园林绿化相关专业)。职称证未标明专业的,按照评审表或学历证上的专业认定。 (4)获得职称年限以职称证书颁发之年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往前倒推。 (5)“业绩要求”,可以不是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业绩。 (6)“近 4 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倒推 4 年。 (7)“承担”:指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接的项目。 (8)“综合性(含景观小品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外,还须包括配套建筑、坐凳、小品、花坛、园路(含汀步)、栈道、栏杆、平台、景墙、驳岸、喷泉、假山、景石、雕塑、广场、铺装、园林景观桥梁、景观照明其中的任两项, 单纯的绿化项目不认定为综合性工程。 | ||
39 | 动态资质核查 | 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 6 号)规定,开标当日,投标人企业资质(仅指本次招标要求的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企业,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 评标期间查询网站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查询结果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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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审时视为合格。评审结束后,网站在当日恢复的,招 标人可依据当日网站最后的结论申请重新评审。 | ||
40 | 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使用一级建造师和一级建筑师证书的:①统一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纸质注册证书无效;②超出注册有效期和使用时限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③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未手写签名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由于图像大小、方向、清晰度等问题,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在评标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为避免争议评审过程中均视为一致。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及时更新诚信库中的建造师证书,自行承担未及时更新导致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后果。 |
41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时,招标公告中“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指: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 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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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以上单位;3.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为避免异议投诉对招标进程的阻滞,招标时“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仅指以上情形不做扩大化解释。 2、其他补充的内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投标后提出其他附加条件;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 (成为中标候选人)或骗取中标(成为中标人);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5)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投标违法、违规行为。3、投标人有涉嫌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待核查的,其投标保证金暂缓退还直 至核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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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现场施工条件: 具体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评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
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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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
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人
概不负责。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
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勘察、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场地和相关xx环境情况的相关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但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投标人须知;
(2)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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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
工程量清单;
(5) 招标控制价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修改及澄清材料;
(10)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从“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澄清或修改。
2.2.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
2.2.2 招标人的澄清或修改均通过 “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上进行,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
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2.4 当招标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均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控制价公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可以查看和下载。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编制。
中标后投标文件份数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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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投标报价内容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
容,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机械设备、利润、税金
及政策规定的各项应有的全部费用,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招标文件的合同中明确的由投标
单位承担的或考虑的所有工作及内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后一并计入投标
报价中。
3.2.2 投标报价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方式。
3.2.3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
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 9 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 2014 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
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最新文件规定;
3.2.4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报价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根据市场行情自主进行投标报价;工
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入;
(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所需的
全部费用,如果出现少算、漏算费用或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该部分费用招标人将不
予支付并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除本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
调整;
(3)招标人的其它要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编制的其他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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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缴纳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3.4.4 具体投标保证金递交退还的方式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实际情况提供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投标
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4. 投标
4.1.1 网上投标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招投标补充内容。
4.1.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递交的,视为逾期送达。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
4.2.3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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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标
程序和结果。
本项目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当众公布收到的投标文件并解密投标文件。经
确认无误后,按照顺序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开标后,招标人代表、监督管理机构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
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1)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
评标报告。
投标文件出现所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生成过程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设计的对投标文件 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投标中,按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指引加密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操作是投标单位对整个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和内容确认,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代表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内容均进行了签署盖章,投标单位除对无效标条款规定的内容须电子签章(签名)外,不再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其它签署和盖章,评审中也不能因投标文件缺少其它签署和盖章被认定为无效。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投标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的人员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审查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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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
不一致的;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 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的;
2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计价(或报价)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3.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其它无效标规定:本项目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82%的为无效标。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
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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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告。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规
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2.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有权 |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 |
分予以赔偿。 | |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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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评标过程中,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情形
外,评标委员会认为因招标文件缺陷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
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
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
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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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序解释;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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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第二章
☑ 1.2 评标办法 1(评标参考价)
开标时,对应拒收的投标文件进行拒收退回后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后进行下列数字抽取(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抽取 K 值:
K 的抽取范围为 0,1,2,3,随机抽取一个数字为 K 值。
☑ 抽取参与 A 值计算的序号:
完成解密的投标人都有一个序号,该序号与开标记录表中的序号一致。
抽取范围: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82%(用四舍五入法保留 2 位小数),且高于招
标控制价×75%的(用四舍五入法保留 2 位小数)的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对应的序号,“低
于”“高于”均含本数。在抽取范围内的序号数量为 M:
1.若 M>9 时,随机抽取 9 个序号;
2.若 7<M≤9 时,随机抽取 7 个序号;
3.若 M≤7 时,不进行序号抽取。
备注:
1.上述数字抽取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使用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数字抽取模块进行,
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抽取。
2. 投标人对上述数字抽取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互动交流”栏目提
出,开标结束后,不得对开标事项提出异议。不因投标文件解密前的拒收有误而重新编序号和抽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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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值以“数字抽取”步骤相关约定为准。
1、评标参考价= A×(1-K%)。
A为去除按规定应被拒收的投标文件后,剩余的投标文件中的:
当开标会上抽取了参与A值计算序号的,则A为开标时抽取序号对应投标报价的算术平 均值。当开标会上未抽取参与A值计算序号的,若0<M≤7,A为所有在抽取范围内序号对应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若M=0,A为所有不大于招标控制价的算术平均值。
特别说明:此处评标参考价按上述计算方法得出后不再因其它任何原因而改变。
2、商务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投标报价得分+信用标得分-履约失信扣分值-报价合理性扣分值)计算:
2.1 投标报价得分:等于评标参考价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C=100-D 分,高于或低于评标 参考价的投标报价,按报价偏离率每高 1%,扣 1.5 分,每低 1%,扣 1 分,中间以插入法计。
投标报价的偏离率以百分号即“%”表示,计算公式:偏离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 标参考价)/评标参考价。
2.2 信用标得分
本项目使用信用标,约定如下:某企业信用标得分=D%×企业信用分;D=6。信用分以开标当日有效的苏州市住建局公布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的市政专业信用分为准,计入信用分中市政专业未列明的企业,信用分按 0 分计入。未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专业,信用分均按 0 分。如特级、一级企业参与小型项目(小型项目判定以招标控制价及苏建规字 [2017]1 号文为准)投标,其信用评价结果按 0.8 系数折算。
2.3 履约失信扣分值:开标当日有效的,苏州市住建局公布的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中的扣分值。
2.4 报价合理性扣分值:
本项目不使用报价合理性扣分,扣分值均按 0 分计入;
评分计算过程需列明投标报价、A 值、参考价、报价偏离率、偏离率扣分值、投标报价 | |
得分、企业综合信用分、信用标得分、履约失信扣分值、报价合理性扣分值,其余计算步骤 | |
不单列。其中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A 值、参考价计算以元为单位,用四舍五入法保留 2 | |
位小数;报价偏离率、偏离率扣分值、投标报价得分、信用标得分用四舍五入法保留 3 位小 |
数;商务标得分用四舍五入法保留 2 位小数。
3、按照商务标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评标的先后顺序。商务标得分相同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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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先,若报价又相同,则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名先后。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先后顺序,取排序前 6 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同时进入(参加排序不足 6 家时则全部进入)以下资格条件、商务标及技术标合格性评审。
1、资格条件合格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规定 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核判断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2、商务标合格性评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标为不合格,反之为合格。 ( 1 )商务标中存在无效标条款中的情形之一的。
( 2 )清标。本工程将采用“苏州工业园区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清标。清标时出现无效标条款中的情形之一的;
3、技术标合格性评审
本项目不设置技术标,不需进行技术标评审。
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资格条件、商务标及技术标均合格的投标文件中, 评标顺序最靠前的 3 名投标人被确定为第 1-3 名中标候选人。
如果在上述进入评审的 6 家单位中未能评出 3 个中标候选人,则继续按评标先后顺序, 按未评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补充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并对其进行第二步中投标文件的评审,依次类推。
如果资格审查、商务标、技术标均合格的投标文件数小于 3 家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资格条 件、商务标及技术标均合格的投标人中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书面明确是否具有竞争性及原因)。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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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第三章
项目名称:2023 年园区微更新高压走廊强胜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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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2023 年园区微更新高压走廊
强胜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023 年园区微更新高压走廊强胜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
2.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财政出资
5.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10 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5 年 3 月 31 日
计划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73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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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签约合同价内项目:发包人只对已计量的合格工程量进行支付,发包人收到 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发包人代表审核通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支付已完合格工
65%;
程完工额的 在承包人实际承包范围完成并通过验收,付至审计结算总额的
80%,余款 17%的养护费及 3%的质保金待 1 年质保期(养护期)满、经监理、发 包人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发缺陷责任期解除证书后无息付清。质保期(养护期)从发包人颁发竣工验收合格鉴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 1 年。
签约合同价外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外项目预算必须经发包人 初审,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批准预算金额上报合同外项目工程进度报表,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支付签约合同价外合格工程完工额的 50%。签约合同价外项目决算审计后参照签约合同价内的费用的支付比例办理结算。
签约合同价内项目和签约合同价外项目进度款申请应分开申报。
工程付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园区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
承包人在第一次申请付款时,必须在付款申请材料后附上:1、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4、发包人出具的进场核验合格证明。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中标后确定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43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苏州工业园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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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承包人开户银行章)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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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46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范围与工 程规划红线范围一致。永久占地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办理。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设用地、仓储用地、装配加工用地、临时道路 用地等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工程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 准及规范。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国内没有标准、规范的项目,由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设计院提出具体施工技术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 术标准和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同通用合同条款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47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实际开工日期前 14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二套,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 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目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工 程进度款用款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和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园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实际开工日期前 14 天提供。如工程实施(包 含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前提供,承包人应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三份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 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到苏州工业园区国土部门办理工程 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临时用地恢复原状保证金、土地租赁费、宗地测量等相关费用,协助发包人与园区国土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上述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费用包干,结算不调整。
补充条款 1.10.2 除发包人另行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场外交通设施外,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由承包人自行查勘,如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加固、维修、养护、保洁费用,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 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所有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48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合同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合同条款。
补充条款 1.11.3 在中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期间及交付使用后的任何时间,无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成品和半成品是否通过发包人、监理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检查、检测和检验,以及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旦出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情况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拆除、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等法律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上述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经发包人与第三人结算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向承包人追讨不足部分。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同通用合同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见合同专用条款 10.3、10.4 条规定。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 关的事宜: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工期延长、设计变更和现场收方及签证、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需要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同专用合同条款 4.1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的约定。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同通用合同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 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正常施工所必须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9
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补充条款 2.4.3 提供基础资料
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纸质版,承包人可在发包人资料档案室借阅或复印,并应向相关管线管理机构、管线权属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调阅相关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后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调查和探挖工作,确认现有管线位置、种类及埋深,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如有损坏,承包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补充条款 2.9 发包人义务:
(1)发包人应每月及时确认进度产值,并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产值 20%的专户资金;
(2)发包人应督促承包人设置考勤设备,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未经考勤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实时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
(3)发包人应督促承包人在监管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每月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管理规 定》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 套书面资料 2 套电子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 60 天内报送。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担施工交通疏解、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a、承包人必须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 保卫和合同段内交通维护保通工作,确保过路行人、车辆的安全,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承包人应按照交警、城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人员做好施工区域内及交叉路口交通疏导、保安管制工作。同时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证邻近道路交通通 行。安保须聘请专业单位的保安实施,人员数量必须满足交警部门的要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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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c、施工过程中,交警等部门所要求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需要交 纳的相应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仅负责配合协调工作。承包人进场后应向交警、城管等部门申报交通管制方案,并取得同意。施工期间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挡将施工区域与各交叉路口及相邻地块隔离,采用混凝土护栏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并在工程区域及周边设置限速牌、减速驳、交通标志标线、振荡带、水马隔离墩等必需的交通设施;承包人还需负责上述交通设施、施工围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直至工程完工,符合道路交通开放要求。
d、施工期间涉及工程范围内企业车辆进出协调等事宜由承包人负责。
e、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区域内交通组织管理,施工区域内发生交通安全事 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10 万元/次。
费中综合考虑报
f、本工程施工期间,夜间必须为社会车辆及行人提供充足的照明。以上 a、b、c、d、e、f 六项可能产生的费用,在措施项目
价。。
②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根据苏 州市及园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到投标报价中。在园区举行重大活动时,需积极作好道路保洁、交通畅通、施工噪音等方面的临时突击工作,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
工程邻近居民小区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降效的影响,费用含入投标 报价中;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扬尘等对居民的影响,所有夜间施工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后实施,并主动协调因施工造成的民事问题,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
③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④本工程施工范围存在多种管线并多处交叉,设计时已考虑相关管线的影 响,但承包人仍应考虑必要的保护措施费。
⑤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a、承包人现场施工必须全部按苏州工业园区相关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规定, 全面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到投标报价中;禁止向河道和绿地倾倒或排放建筑、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赔偿和清理责任。
b、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及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 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c、工程交工前应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⑥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可能进入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并服从发包 人的协调。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委托苏州工业园区指定的测绘单位对管线管位标高 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测绘费用含在报价中。
规划验收:承包人须在竣工之后 30 天内提供发包人办理规划验收时所需的 相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所有本工程涉及到的与各相关单位、政府部门的协调工
51
作,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⑦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工程进度款用款计划。
⑧按照苏州工业园区有关规定,承包人在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民工工资担保手续。
⑨按照相关规定在园区行政中心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金证明等。
⑩乙方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乙方应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
保险,按时支付工资,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条件,落实 风险减量措施。设置员工生活设施的,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提供员工餐饮的,应符合卫生要求。乙方与其项目人员之间发生的一切纠纷,乙方应当
及时、妥善处理、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没有任何关联。
1○2合同履行期间,因养护施工不力导致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及时妥善处理。 a、乙方应优先调解处理。第三方要求甲方及相关方赔偿损失的,乙方应主
动参与纠纷处理,引导第三方,将矛盾转移到乙方,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 赔偿责任。
b、第三方起诉甲方及相关方的,乙方应作为同案当事人,主动参与诉讼,
甲方有权申请法院追加乙方参与诉讼,乙方应当赔付第三方损失或甲方及相关方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诉讼费用)。
1○3承包人应设置考勤设备,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未经考勤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实时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
1○4承包人应在监管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每月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中标后确定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出勤不少于 22 天,每次离 开现场的天数不得大于 3 天,每月累计离开现场的时间不得大于 6 天或按照投标文件承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同通用合同条款,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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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 5000 元/天,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 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收取违约金标准:合同金额≥5000 万元的为 35 万元/次;2000 万元≤合同金额<5000 万元的为 25 万元/次;合同金额≤2000 万元的为 15 万元/次。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标准:合同金额≥5000 万元的为 30 万元/次;2000 万元≤合同金额<5000 万元的为 20 万元/次;合同金额≤2000 万元的为 10 万元/次。承包人需通过其企业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 收取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收取违约金标准:合同金额
≥5000 万元的为 35 万元/次;2000 万元≤合同金额<5000 万元的为 25 万元/ 次;合同金额≤2000 万元的为 15 万元/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 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5 万元,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同通用合同条 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 取违约金 5 万元,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 收取违约金 2000 元/人·天,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如需进行劳务分包,应选择注册登记在园区的 劳务公司。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同通用合同 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1 种或第 2 种方式。 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移交证书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若工期延长,则承包人需自费延长履约保函或履
约保证金有效期至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若承包人 履约担保期满后未能及时延期,发包人有权在拟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期付款中扣回
53
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5%作为履约担保,直至本工程竣工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和工
程移交证书为止。
第 1 种方式: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 10%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出具银行 的范围须是苏州市级分行或园区支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 5%的履约保证金。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项目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行使下列权利前应该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 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该权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 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报告;
(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监理人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在 收到监理人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监理人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行动,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监理人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及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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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注意高压电线、电缆、管线、设 备、灯具等可能带来施工安全隐患的问题,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关现场安全文明的要求详见《项目安全协议书》及技术标准与要求,缺项部分参照通用合同条款。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由承包人组 建,统一管理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在内的区域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编制,监理人审核,其他同 通用合同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现 场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土方运输路面清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并交纳有关费用。其他相关要求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进度)款 同期支付。
补充条款 6.1.8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前应制订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指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切意外事件或群体事件等),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事先制订的预案进行处理。
(2)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 如安全事故系因承包人(包含其员工、代理人、分包人及其他一切关联方)的原因所引起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等额扣除相应损失金额,同时承包人还应按每个事故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3-50 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按以下标准在相应幅度内确定后一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事故被公司层面通报的为 3-10 万;事故被园区职能部门通报的为 10-20 万;事故被市级职能部门通报的为 20-30万;事故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通报的为 30-50 万)。
(4) 如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补充条款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作业标准、手册、操作规程等进行作业,如因承包人原因对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毁损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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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相关规范与发包人要求来履行合同义务,因承包人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瑕疵而发生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发包人需先行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或支付费用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承担责任后 5 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全额赔偿。
第三人主张在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因承包人施工行为导致其损失,并通过各种方式(不限于诉讼)向发包人及相关方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纠纷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处理不当,导致第三人对发包人及相关方提起诉讼的,供应商应当赔付第三人损失或发包人及相关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支付的费用。以上所述承包人施工行为,包括积极与消极行为,即承包人的作业行为、应当作业而未作业行为。
补充条款 6.4 其他约定
6.4.1 管网、绿化、构筑物的保护: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它市政公用管线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要求本项目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本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它市政公用管线。同时,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已建、在建绿化、构筑物。
6.4.2 凡未经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园区范围内取土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园区规定予以处罚。凡被发现偷盗土现象,偷盗一车土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 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承包人负责看管施工地段两边各 100米范围内土方,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将对该范围内土方状况进行验收,若有缺土现象,视同承包人盗土。看管费用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4.3 承包人凡被发现偷倒土、建筑垃圾,或其他原因受政府有关部门批评处罚或媒体曝光,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 万元/次。
7.1 施工组织设计
补充条款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实际开工日期前14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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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14 天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测绘地 理信息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0512-67611188)购买,费用含投标报价中。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签证确认应于顺延的工期,承包人不 就此提出费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0.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补充条款 7.5.3 交叉施工
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和充分考虑到其它项目工程施工已存在的、或潜在、或交替交叉施工对本项目施工成果的破坏等影响因素,承包人应采取切实的保护、协调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止本项目施工遭到影响和破坏。
总工期中包括与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交叉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工期损失;当承包人与进入现场的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服从现场监理和发包人协调;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与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交叉施工的因素,由于第三方因素对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关损失而引起的索赔费用将不予考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 投标报价中。
补充条款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材料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采购材料、设备型号、厂家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机械设备未按合同要求或投标承诺进场,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3 千元~3 万元
/次。
补充条款 8.4.3 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由承包人根据询价情况计入总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补充条款 8.5.4 监理人或发包人可要求在承包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从每一批材料中抽样用作检验,这样抽取的样品应视为一批材料的代表。如果任何一批材料中的样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整批材料将被认为不符合合同要求。
在中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期间及交付使用后的任何时间,无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成品和半成品是否通过发包人、监理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检查、检测和检验,以及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旦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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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擅自使用与合同、图纸及投标承诺不符的材料、工程设备、成品和半成品,承包人必须自己拆除、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贰万元/次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同时承担延期责任。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拆除、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拆除、重新采购并更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经发包人与第三方结算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向承包人追讨不足部分。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必须到苏州工业园区国土部门办 理工程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并协助发包人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承包人必须缴纳临时用地恢复原状保证金、土地租赁费、宗地测量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补充条款 9.3.4 第三方试验检测
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承包人应根据试验检测标准、检测频率和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写针对本工程的试验送样送检方案。施工单位所编写的检测方案中应包括各试件的取样频率、取样数量、计划取样时间、专职取样员、所提供的取样便利条件、以及相应的检测费用预算等。报总监,由发包人代表组织监理、发包人、设计院、检测单位、质监站等相关人员,在质监交底或设计交底时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以委托任务单的形式委托给检测机构执行该方案的检测工作,其检测费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相关检测单位。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有关配合工作,其中发包人只承担按试验规范标准规定的正常频率范围内的第三方试验检测费用(工程范围包括合同内工程及合同外变更),因运输、天气、意外事件、质量事故复检等外部原因增加的试验检测次数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招标人在工程款中代扣缴纳。承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的配合工作,投标报价关于措施项目费中“检验试验费”中应包含下列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现场办公室配置试样检测的常规检测设备;专职试样员进行取样、制样、封样、送样等配合工作;工程送样检测方案的编制工作;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复检测费;因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等改变而调整其送检频率,导致其检测费用超过原审定送检方案以上部份的检测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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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变更范围外,通用合同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按工程变更处理。
补充条款 10.3 变更程序
关于变更程序的约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1)工程变更控制的基本原则
a.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b.工程变更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c.工程变更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除非情况特殊,不得将不同时间段发生的多个变更集中混同申报。对变更内容相同,仅仅是工程位置不同的变更,编制变更费用报批时应汇总。另外,重大工程变更不得肢解后零星申报。
d.工程变更采用实时原则,应随工程进展及时申报,及时批复。
e.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承包商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凡未经批准,设计单位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承包商擅自违规施工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增加投资的,由设计单位和承包商自行承担。
(2)工程变更程序 a.工程变更程序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院、承包商、监理或发包人等部门提出工程变更意向后,承包商应编制工程变更方案及估算,填写(《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并报送至监理/设计院及发包人代表审核。清单差错漏项、现场零星签证、索赔与反索赔等毋需编制变更方案的,承包人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工程变更预算,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工程量清单有差异或缺项时,需同时申报(《工程量清单调整报批单》)。
总监理工程师(若工程未委托监理服务,变更指示由发包人代表发出)根据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的批复,发出变更指令,通知承包商实施变更事项。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工程变更预算,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
变更预算中的工程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审核确认。若变更预算超出估算,则需经发包人确认。对变更内容相同,仅仅是工程位
置不同的变更,编制变更费用报批时可汇总。所有工程变更事项的决算金额以审计为准。
b.工程量清单编制差异处理流程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根据施工图纸积极核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 60 天内与发包人或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完毕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对发现的工程量清单误差问题由承包人填写《工程量清单调整报批单》,报监理工程师、原清单编制单位、发包人认可。
《工程量清单调整报批单》经批复后,承包人上报《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办理工程费用变更手续。
3)对于承包人超出规定时间提出的工程量清单问题,发包人不予认可并有权单方面下调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或暂停支付,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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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若工程在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只对清单少计部分进行申报,未对清单多计部分进行申报,则对工程量清单中多计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双倍承担。
(3)工程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a、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
1)承包人应编写变更情况说明:a)变更产生的原因;b)变更具体内容(增加哪些项目,减少哪些项目);c)变更项目费用一览表(变更估算书)。
2)变更原因的表述应清晰完整。如是领导或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应附上会议纪要,通知等书面材料;如是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应说明具体原因,如设计遗漏、设计完善、设计错误等,应由设计单位提供书面的专项说明。
3)目录与装订: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所附相关资料应将所有变更依据、计算文件等内容按照下列次序整理编号,页码和目录相对应,并装订整齐:
①监理确认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②监理工程师独立审核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价格确认的依据及金额。
③承包人申报的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含计算公式),工程变更价格的依据及金额。包括有关变更实施的施工方案、测量的原始数据等资料。
④变更有关的通知单,设计交底记录,会议纪要,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往来信件、指令、信函、答复等。
⑤设计变更图纸、原设计图纸、重新勘察现场资料、原勘察现场资料、规划变更意见、有关工程部位的照片等。
⑥变更汇总表
b、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
附件应包含: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变更预算书、变更图纸、工程现场签证单、施工过程影像资料等。
c、工程现场签证要求
1)工程变更完成后的 7 日内,承包人应办理工程签证手续。《工程现场签证单》由承包商项目经理、现场监理、总监、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相关部门共同签字后为有效文件,未经确认的工程现场签证单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2)签证单中需包含以下内容:
①发生该签证的原因并附上有关的依据,如变更指令、有效的设计变更图纸、现场情况的核定等;
②签证中包括的变更内容发生的具体时间;
③发生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施工部位,有详尽的描述,达到量化要求,并附上有关的说明、图纸(如有)、照片(如有);
3)现场监理工程师、总监、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相关部门审核签证单后,若对部分项目不认可,应在签证单相关栏目中写明。
4)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在签署签证资料时必须达到量化要求,不要定性化和含糊不清的签证。进行计量时对于可以描述清楚的尺寸、部位、数量要认真记录,必要时依靠摄影、照相等图片资料作为签证附件。
d、注意事项:
1)所有变更应严格对照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正确界定费用的各方承担责任。
2)隐蔽工程变更,有必要时,应由中介机构到现场进行计量。
3)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配合发包人方计量、造价等相关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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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变更资料应按顺序编号、汇总装订,内容包括《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变更指令、《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变更图纸、工程现场签证单、往来信函、变更现场照片等。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以下原则确定,最终价款以审计为准。
(1)对合同内有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清单子目,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 清单中某一子目数量发生变化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合同约定幅度范围:该清单子目工程数量变化超出合同数量的 15%且引起的变化金额(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增减工程数量)超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总额 2%)的,其单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a)清单子目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内的部分,执行原合同内单价;
b)清单子目工程量变化超出约定幅度以外的部分,单价处理原则:以中标价 相对于标底价的比例为基准,基准上下 30%为限制区间【(中标价÷标底)×100%
(1±30%)】,若其中标子目单价与标底子目单价的比例【(中标子目单价÷标底 对应子目单价)×100%】在上述区间内,则执行原报价;若其中标子目单价与标底子目单价的比例超出区间,则执行标底对应子目单价按基准比例调整后单价
【标底对应子目单价×(中标价÷标底)】。
(2)标书中有相同或相似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参照标书中的分部分项 综合单价;
本标段中标下 | |
浮比率(中标价/标底价) | 下浮,材料价格按照关标当日的市公布材料信息,其 |
(3)标书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按以下情况处理:(a)若可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并在此基础上按
它(如措施费、前期费用等)不属于施工必要工序的费用均不计取。(b)若无法 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算的项目,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定变更价款.
(4)关于措施费用的计取:(a)若工程未发生变更则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措 施项目,无论承包人报价高低一律不调整。(b)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规费、税金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费率按实调整。
(6)对材料品牌和规格发生变更,发包人有权以拟选用材料与被替换材料 的市场差价为参考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格;
(7)对于发包人要求在本合同施工段范围内变更增加工程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遵照合同约定服从。
(8)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 程变更(费用)报批单),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权利;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批复的工程变更后,必须积极核对变更批复金额是否与申报金额相一致。若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复的工程变更存在异议,需在收到变更批复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复议,逾期未提出申请复议的,则视同承包人认可了发包人批复的工程变更,在以后工程结算中不得再提出异议。
(9)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合同价格调整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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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工程变更方式处理。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1.1.1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开标之日所在月份的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 处公布的材料预算指导价为基准价。
11.1.2 当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不含 5%)时进行调差,未列入主要材料明细的以及用于临时工程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主要材料明细如下: 第一类材料: 沥青砼;
第二类材料:结构用的钢筋(钢绞线)、钢构件、商品混凝土;
第三类材料:水泥稳定碎石、二灰碎石、黑色碎石、水泥、生石灰、钢筋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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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材、预制构件(按混凝土和钢筋拆分调差处理)。
除上述主要材料外,其余材料概不调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除本条款以外的 施工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法律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竣工结算时不调整。
11.1.3 关于主要材料调差规定如下:
(1)合同施工期内,上述三类材料单价(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材料 指导价或信息价)发生上涨或者下降时,幅度在±5%以内(含 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者受益。
(2)工程进度款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算,不进行调差。竣工 结算(市政养护工程为每季度结算)时由承包人申报调差资料,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计确定。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延误期间上述三类材价格上涨不调 差,材料价格下跌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4 条的方法进行调差,并参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延期实施的工程量承包方必须办理 相关的签证材料(即监理人员和发包人签证的影响工程延期的相关工期索赔资料,含延期文字说明、费用增减情况及签证资料、施工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照片、拆迁影响须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证明,延期实施的工程量以及造成的延期天数等),签证材料必须参照工程变更程序办理;延误期间上述三类材价格变化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4 条的方法进行调差。
11.1.4 调差方法
(1)三类材料调差办法:
a、第一类材料调差按合同工期最后两个月的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价格计算, 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部分沥青砼摊铺延期,则以该部分工程量签证的实际摊铺月份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价格计算。
b、第二类材料调差,包括合同施工期间的材料调差和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主体工程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调差。合同工期内的材料调差按照苏州市工程造价管 理处公布的材料预算指导价算术平均后与基准价格之差进行调整。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部分主体工程延期,则以该部分工程量签证的实际施工月份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价格计算。钢铰线、钢构件视同钢筋处理,即按照钢筋价格变化差值进行调差。
c、第三类材料价差调整按照合同工期内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公布的材料 预算指导价算术平均后与基准价格之差进行调整。
(2)所有调差费用不下浮,只计税金。
11.1.5 材差办理程序(每月统计、结算时汇总一并送审)
(1)承包人在每期计量支付报表提交时,同步统计当期材差补贴工程量,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上报发包人。该项费用不计入进度款支付,仅作为竣工时材差调整的依据。
(2)材差补贴办理时间: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将每期的材差 补贴工程量汇总整理,与工程结算资料一并送结算审计。审计结束后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比例支付,余额计入质量保修金。
(3)如出现负调整,承包人也应按时申报,对未能按时申报的承包人,发 包人有权不接受当期计量申请,并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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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详见第 11.1 中 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发生变化(该变化由省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或施工范围变化引起的工程数量的增减;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和数量差异的风险。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施工过程中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第 11.1 中规定的除 外);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出台导致人工、机械使用费或其他取费变化;工程竣工移交给发包人前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除以上约定发包人承担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工作完成后的下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具《工程计量报审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5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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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专用条款第 12.3.3 项〔单 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填写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工程量计量、 进度付款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 5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付款确认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 后 30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付款确认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工程付款确认书签发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同通用合同条款。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补充条款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条件外,工程竣工验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园区专业测量单位提供的 MicroStation 或 AutoCAD 格式竣工图电子文档等资料;
②完整的竣工资料已提交发包人;
③所有的签证变更手续已经完成。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承包人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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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 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 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按照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发包人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 工验收。联合验收小组由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包人、接收单位、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组成;公用事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园区公用设施管网(自来水、污水)验收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发包人将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联合验收组。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联合验收小 组名单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 全面评价,并达成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小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 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5)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会同园区相关接收单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以接收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
在工程接收单位接收前,工程范围内的保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计入投 标报价,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园区城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6)工程竣工档案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及报验,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 人投标报价中。竣工档案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必须按《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归档、报验的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声像资料、CAD电子竣工图。承包人在工程开始后应该向园区建设档案馆索取《园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办法》,按《办法》收集、整理竣工档案材料,所有工程施工资料采用建设部统一表式。
工程竣工测量须由承包人委托已在园区注册的专业测量单位(需经总监确 认)实施,其测量结果须以 AutoCAD 绘制并提交竣工测量图以及竣工图 CAD 电子文件光盘 4 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段话适用于市政道路大修及改造工程,市政养护工程及绿化工程不需要);完工后 60 天内必须完成所有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至少提交给发包人 3 套竣工档案(一套原件二套复印件),并报有关部门的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拖延验收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500 元/天。
经档案馆对全套档案资料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对全套档案刻成电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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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回购二套提交给项目代建人和项目法人存档,回购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接收单位移交工程的期限:以接收单位安排的时间为准。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
人不承担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移交工程 1 日,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0.1%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 28 天内。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之后 60 日内,承包人应 向监理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竣工结算报告 14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发包人。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每拖延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 元违约金。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应按园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 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单和结算送审金额汇总表(按变更序号汇总);
(2)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文件
(3)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
(4)招标文件及答疑;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电子版数据文件;
(7)开工报告、主体施工时间、竣工验收鉴定书;
(8)招标施工图纸、变更图纸(按变更顺序编号整理)、竣工图纸;
(9)签证变更汇总表、签证变更明细表及批准手续(其中一份为原件、按 变更审批顺序标号整理,断号必须说明原因,特殊项目或隐蔽工程必须有清晰照片);
(10)工程量计算书 (11)工程保险保单;
(12)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其他资料,包括(如隐蔽工程清晰照片、竣工测量 资料等(所有资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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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审计单位的意见, 造成审计时间拖后,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算,本 项目结算审计按园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签证变更须按发包人要求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未按发包人程序办 理的变更、签证,均不予结算。在咨询单位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变更签证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结算审计后,如果工程结算核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 7%,则其结算审计费 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 7%部分按核减造价 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一旦双方确认了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书的结算 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等)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书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保证金(保证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价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发 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 60 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约定的支付比例。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符合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二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同通 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绿化工程同👉 木养护期)。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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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绿化工程保修期同👉木 养护期)。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发包人书面或口头通 知后 24 小时内。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价款 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向承包人直接付款,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 赔。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 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 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7)其他:发包人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转包或违法分包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进行处理。
(2)承包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必须自费更换合格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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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经监理或发包人检查不合格,处罚款, 处罚标准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承包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质 量标准的,必须自费返工至约定质量标准,并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标准进行处罚;经多次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证为可使用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但必须承担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不合格部分工程总额的 20%;对多次返工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修建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或第三方重新修建使工程逾期,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 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除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外,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处罚。
(5)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0.1%违约金。
(6)按附件《工程质量保证书》要求执行。
(7)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16.2.4 条处理。
(8)发包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调查, 每调查发现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10 万元/次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凡承包人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冲击、围堵工程现场、发包人及项目法人办公场所或政府部门等群体性事件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在前述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日起 3 日内无条件支付所有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否则,承包人将无条件同意发包人动用履约担保或工程款或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若发包人动用履约担保或超过依约应付比例的工程款或自有资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之日起 3 日内补齐该垫付费用,否则,该垫付费用视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且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垫付费用及垫付之日至扣除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应付的工程款不足以扣除前述发包人垫付费用及利息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不足部分。
(9)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及处罚标准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如果承包人在下列任何一方面或多方 面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1)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开工,或在有关工程竣工之前中止工程进 度、暂停施工或延误工期累计超过 28 天的;
(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用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或不能修复的;
(5)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6)未能以适当的努力进行工程施工,经过总监理工程师三次以书面上警
70
告后仍未改正的;
(7)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工程施工或者一直或基本上违 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按计划完成;
(8)拒绝或拖延遵照工程师要求的指令整改、更换和/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或不合适的材料或物资;
(9)现场人力或工程所需物资设备不足,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在发包人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10)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中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要求使用的材料或使用 不合格材料的;
(11)承包人通过挂靠其他单位等方式获得本工程承包经营权,实际施工企 业资质达不到施工资质要求。
(12)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时间、数量配置施工设备及机械或 配置的设备及机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能通过发包人进场核验的,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13)根据《园区城维项目承包企业履约评价及退出机制》承包人年度评价 为 D。
如果出现上述这类违约现象,那么,发包人可通过传真或挂号信等书面形式 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使这里所述的任何权利不受损害,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承包人时该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按本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赔 偿实际损失的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缴付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等可扣款项中扣除(若上述款项不足或没有可扣除款项,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 10 日内须将属于承包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运出工程现场。未在规定期限内运出的视为放弃财产,发包人有权处理。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以上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相 应对价,但不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将发包人及相关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费率按 0.045%保险费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在中标后及时办理。
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当发生其保险范围的事项 时,导致工程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竣工结算时,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合同,则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参照该项目投标金额且不低于工程总价 0.1%的比例扣除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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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委员会、综 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园劳保[2019]8 号),在清单中列入社会保障费中,计入合同总价。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当发生其保险范围的事项时,导致工程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竣工结算时,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则在工程结算时按照不低于投标金额 0.1%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
承包人必须遵守苏州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文
进场核验
件,及时到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交纳农民工担保金,并在 时向发包人提
供有效的交纳凭证。承包人若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事件将视为承包人违 约,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工程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或动用履约担保支付民工工资,并有权对承包人进行 5-10 万元/次的罚款。
承包人应按本项目技术要求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在进场核验时向发包人提供 有效的购买凭证。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同通用条款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补充条款 19.6
19.6.1 防洪、防台风: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有关当局规定的防洪、防台风措 施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将不接受由于采取防洪、防台风措施所向发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园区城维项目承包企业履约评价及退出机制》的实施及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
附件 1:工程建设廉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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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他附件:
附件 3:项目安全协议书附件 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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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建设廉政协议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家及苏州市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优质
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
(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约定
(以下简称甲方)与
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 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约定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搞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 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认真查处本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5、 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6、 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7、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
8、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旅游活动。
10、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11、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或宿舍接待乙方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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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
13、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1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由公款支付的娱乐性活动。
15、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
16、 乙方人员不得到甲方人员家里或宿舍里询访有关工程建设事项。四、违约责任
17、 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 1 至 5 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的廉
政建设规定和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另外罚款 1000 元和 5000 元;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8、 乙方有违反合同第一条第 1 至 5 款和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合同价款 1%至 5%(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的违约罚款或 1-3 年内不得进入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
五、对见证单位的约定和授权
双方约定:本协议的见证单位为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双方授权见证单位主持本协议执行情况的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协议第四条所规定的处罚。
六、检查方式
本协议的履约情况由见证单位主持检查,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见证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七、其它
本协议有效期为其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乙方负责的标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
75
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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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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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项目安全协议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责任,确保项目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
一致,同意在签订项目合同时,签订《项目安全协议书》连同有关专业作业规范
二、项目概况:见甲乙双方承发包合同。三、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无事故
四、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
为保证项目安全管理与明确安全责任,现场管理人员明确如下:
指导意见书(视同专业安全责任清单),作为甲乙双方承发包合同附件。一、项目名称:_
1.甲方人员:
联系方式: 2.乙方人员: 联系方式:_ _
五、甲方安全责任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项目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督促,对乙方在项目中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关事实、有关人员违章作业等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解除
合同。
1.甲方(或委托监理单位)有权检查乙方项目实施的安全及文明现场管理工作。
六、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项目的承包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客体安全隐患导致的事故,以及所发生的任何人员、财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项目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78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项目安全相关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有关的安全生产行政指令(一般以文件形式)。乙方还应遵守《作业规范指导意见书》有关规定。
3.乙方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项目经理为
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应根据项目大小确保每日有 1-3 名安全管理
人员巡视项目现场。
4.乙方项目实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项目用工的合法性。
5.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足额的人身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保
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 项目开始前,乙方应对项目安全情况摸底后向现场工作人员交底并形成
书面记录,并按规定制定各类安全方案(措施)报甲方备案。
险,为项目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6.项目实施前,乙方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接受教育的,不得
8.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或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
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9.乙方必须正确使用甲方提供各种设施设备(或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被偷盗、挪用、破坏。若有失窃或被损坏的,负责及时补齐,若不补齐的,甲方对乙方加
倍处罚。
10.项目发生安全事件的,乙方须立即采取措施挽救生命,做好现场保护防
范次生灾害发生,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发后,要立即组织成立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积极做好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引发舆情;要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未了结之前,工作组不解散;事故了结后,应将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
意见提交甲方备案。(四不放过原则)
11.乙方应严格遵循、执行对应项目的安全作业手册或安全作业标准或安全
作业规范。乙方违反安全作业手册或安全作业标准或安全作业规范任一要求的,构成过错,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项目有关责任
1.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方(包括甲方)因此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
79
2.发现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实施项目有违章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惩罚性扣款处理。
发现乙方首起违章行为的,甲方扣款 1000 元;第二起违章行为的,甲方扣款 2000
元;第三起违章行为的,甲方扣款 5000 元。以后再有发现的,累计累算翻倍扣
款。违章行为应以次计,而不论违章行为是否重复、相同或同类。八、经济赔偿责任
1.乙方承担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
济赔偿责任。乙方在此承诺:乙方将确保甲方不因任何类型的安全事故而遭受任
2.为确保社会稳定,乙方负有经济赔偿兜底责任。九、协议订立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
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法律效率独立于主合同。本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苏州工业园区综合
何损失;甲方若因安全事故而不得不对外支付或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支付或承担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
执政执法局申请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均须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
诉讼。
十一、本协议包括附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通用)》本协议
(含附件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_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_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安全协议书附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通用)
80
注:本主体责任清单项下的“生产”为广义,包括且不限于责任主体的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施工、作业等活动。
责任类别 | 序号 | 责任要点 | 责任内容 |
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 1 | 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第 一责任 | 承包单位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
2 | 坚持依法生 产 经营、建设施工等活动 | 承包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等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 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 | |
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 3 |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 承包单位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建设施工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等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项目金额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承包单位,或者,从 业人员在 100 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 领域的承包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
81
责任类 别 | 序 号 | 责任要点 | 责任内容 |
4 | 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 承包单位应将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纳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 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 | |
5 |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承包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 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 |
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 | 6 |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各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现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承包单位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 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
7 |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 “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还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本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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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类 别 | 序 号 | 责任要点 | 责任内容 |
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 8 | 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 承包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作业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 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
9 |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承包单位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甲方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承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 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 |
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 10 | 加强各类危险源、危化品使用安全管 理 | 承包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危化品使用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 |
83
责任类 别 | 序 号 | 责任要点 | 责任内容 |
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等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等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等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 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 |||
11 | 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承包单位应加强对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 职守。 | |
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 | 12 |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 三 同时”制度 | 承包单位实施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预算。安全设施与项目实施方案应同时计划、同时设计(含评审)、同时投入使用。涉及高危作业的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依法评审不得 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13 |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管理 | 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 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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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类 别 | 序 号 | 责任要点 | 责任内容 |
14 | 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 | 承包单位应依法分包,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等活动的安全做出严格要求、并实施严格监管。承包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经营和/或建设施工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应与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分包人员造成的安全责任、人身损害 责任、财产损害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 | |
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 | 15 | 加强复工安全管理 | 承包单位复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方案,组织对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
16 | 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 承包单位应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项目实施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 场应应急救援能力 | |
17 | 严格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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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类 别 | 序 号 | 责任要点 | 责任内容 |
承包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 | |||
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 | |||
严格落实基础 | 18 | 强化举一反三整改落实 | 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 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
管理责 | 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 | ||
任 | 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 ||
19 | 安全值班值守 | 承包单位应建立安全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项目安全值班值守。按甲方指令做好特殊时期(包括且不限于重大活动、特殊气象条件等)全天候安全相关值班值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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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代建)
变更提出日期: 变更单编号:
项目名称 |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
变更提出单位 | 变更部位 | ||||||
变更内容 | |||||||
变 | 附件名称 | ||||||
更 | 1、变更方案 | ||||||
理 | 2、变更估算书 | ||||||
由 | |||||||
估计影响工期 | 估计增(减)金额 | ||||||
监理意见: 日期: | 设计院意见: 日期: | ||||||
市政服务集团 专业管理部意见: | 市政服务集团 采购合约部意见: | 市政服务集团 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日期: | 市政服务集团总裁意见: | ||||
负责人签名:日期: | 负责人签名:期: | 日 | 负责人签名:日期: | ||||
主管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签名: 日期: | 项目法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
注:10 万元以内的变更审批适用本报批单。10 万元以上的变更除填写本报批单外,还需填报《工程重大变更(方案)会审表》。变更的决算金额以审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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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变更(方案)会审表
变更单编号: 报审日期:
项目名称 | ||
合同名称 | ||
变更提出单位 | ||
变更内容 | ||
变更理由 | ||
增(减)造价 | ||
会 审 意 见 | 市政服务集团 | |
主管部门(业务处室) | ||
项目法人负责人 | ||
财政局/投资管理单位 | ||
管委会领导审批意见 (30 万元以上) |
注:本表适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变更会审。30 万元以内的由各部门审核确认。超过 30 万元的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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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
合同名称 | 变更部位 | ||||
变更提出单位 | 提出日期 | ||||
变更内容 | |||||
变更理由 | 附件名称 1、变更预算书 2、变更图纸 3、工程量签证单 4、过程影像资料 5、其他 | ||||
变更影响工期 | 天 | 变更增(减)工程额 | 元 | ||
监理意见: 总监签名: | 日期: | ||||
市政服务集团 专业管理部意见: | 市政服务集团 采购合约部意见: | 市政服务集团 分管领导意见(超估算): | 市政服务集团 总裁意见(超估算): | ||
负责人签名:日期: | 负责人签名:日期: | 负责人签名:日期: | 负责人签名:日期: | ||
主管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签名: 日期: | 财政局/投资管理单位意见(超估算): 签名: 日期: | 项目法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
项目名称: 变更单编号:
注:1、变更费用超方案报批费用时,需报财政局审核。 2、工程变更的决算金额最终以审计为准。
89
工程量清单调整报批单
承包单位: 工程名称及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差异或缺项清单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 价 | 原招标数量 | 实际数量 | 数量增减 | 增减费用 |
……….. | ……….. | … | ……….. | ……….. | ||
小计 | ||||||
差异或缺项产生的原因及相关计 算过程 | 可另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并计算 | |||||
监理单位 | 总监工程师: (章) | |||||
原清单编制单位 | 清单编制负责人: (章): | |||||
市政服务集团 | 专业管理部门: | 采购合约部: | ||||
主管部门(业务处室) | ||||||
财政局/投资管理单位 | 项目主管: |
注:本表为工程量清单有差异或缺项时,由施工单位申报使用,作为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附件。
90
附件 5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发 包 人):乙方(承 包 人):丙方(银 行):
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名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根据苏州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 方 须 在 丙 方 处 开 立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户 , 用 于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 监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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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负责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 10 日前并将信息反馈到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之日起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止。
第三章 资金监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 所需材料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所需材料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等格式文书及根据丙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管资金收付第六条 监管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监管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 10日前,乙方从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系统中生成工资单并将农民工工资清单及其他代发工资所需材料报丙方,由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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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丙方仅进行形式审核。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执法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或专户资金不足,由丙方将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账户销户后,丙方全额解付该监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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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除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外。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94
95
投标文件
第四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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