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112243756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个人预防接种失效监护病房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21 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1122437563)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预防接种失效监护病房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美亚个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意外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主合同约定的合格疫苗的全部针剂后[填入具体期间,该期间变动区间为九十天至三百六十五天]天内首次被诊断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确诊之日起[填入具体期间,该期间变动区间为九十天至三百六十五天]内入住医院的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监护病房定额给付金额和单次监护病房最长给付日数(如有),按实际入住监护病房日数给付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适用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免责天数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天数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责天数的住院不承担 | ||
赔偿责任。 | ||
若任何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 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在适用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障时,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 | ||
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监护病房,或出现
下列任一情形时,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非因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
(2) 任何非因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
(3) 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心理咨询。
(4) 非因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导致的住院。
(5)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6) 您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7) 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失效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9)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 的失效。
(10) 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 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种禁忌等不适宜接种的情况。
(11) 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12) 被保险人未完全注射该疫苗全部针剂。
(13) 非首次被诊断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
(14) 在疫苗接种前已罹患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
(15)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 被保险人罹患任何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 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已受该病毒感染)。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除需提供主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所列相关文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 疫苗接种记录;
(2)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体检报告、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如有)、抢救记录(如有);
(3)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4) 入住监护病房证明;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监护病房:是指二十四小时持续紧密监测处于生命危急情况下入住者的身体官能运作状况,具有密集的医疗人员,并为挽救病人生命而配置了充足的医疗设备的特殊病房。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监护病房:是指经医生建议持续入住医院监护病房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由医院收取监护病房或床位费用且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监护病房日数:是指在医院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则医院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 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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