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0912018061504591)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
其是以粗体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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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x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含义及解释均一致。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体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在有多个被保险人时,投保人为保险单首位记名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承保地域范围内由于从事保险xxx的业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则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事先同意发生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以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对于下列各项,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保险不承担赔偿责
任:
1. 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 对被保险人雇佣的任何人所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3.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因经营业务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 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但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有、占有或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机动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航空器、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3) 原子或原子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烧或辐射;
4) 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
5) 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接触、摄入、吸收、吸入或暴露于任何形态存在的硅。
5. 由于支撑物发生震动、移动或作用减弱引起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财产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
6. 由于污染或下列相关原因而引起的责任:
1) 因任何污染物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排放、传播、释放或泄漏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2) 由于政府的指令或要求,被保险人对污染物进行试验监测、清理、搬移、装载、处理、除毒、中和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开销;
3) 政府有关当局或其他人或组织对污染物进行试验、监测、清理、搬移、装载、处理、除毒、中和,被保险人所应分担的损失、费用、开销,包括但不限于查勘或律师费用;
“污染物”指固体、液体、气体或热态的刺激性或放射性物质,包括烟雾、蒸汽、烟灰、汽、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化学物和废物。废物包括用于再循环、修理、回收的物质。
7. 由于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或下列相关原因而引起的责任:
1) 军队进行的类似战争行动,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家或其它权力机构使用军事人员或其他人进行旨在阻止或防御实际或预计发生的攻击的行动;
2) 暴乱、叛乱、革命、政变,或者政府当局采取旨在阻止或防御暴乱、叛乱、革命、政变的行动。
8. 由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物品引起的责任,或由于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对财产从事的工作,在该财产不再为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后引起的责任。
9.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职业责任引起的责任。
10.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11.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任何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伤害或承担的任何费用或赔偿责任。
12. 任何形式的违约金、罚款、罚金、非补偿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惩戒性或加倍的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即使无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要求或在政府机构或有关组织未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下,仍应对上述金额负赔偿责任时,则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四、赔偿处理
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事故查勘及公估
如有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在本公司工作时间联络本公司的理赔人员,在非本公司工作时间,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服热线电话。
本公司将视事故损失程度,和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安排现场查勘或委托公估人进行查勘。
3. 抗辩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就任何事故对遭受的赔偿请求做出任何承认、出价、承诺或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对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进行抗辩或和解。本公司对任何法律程序的处理和任何赔偿请求的和解应有完全的决定权,被保险人应按本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和协助。如被保险人拒绝同意本公司的和解方案,并决定进行任何其他法律程序的,则本公司可根据自身单独判断按本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加上截至被保险人拒绝和解之日经本公司同意所发生的费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该金额为限,且在任何情形下,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如被保险人拒绝同意上述和解方案,而本公司按前述规定作出赔偿的,被保险人同意自行承担在其拒绝同意和解方案后被裁判应负的任何判决、裁决、和解金额或费用。
4. 履行责任
如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或一系列赔偿请求,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按相应保障尚未使用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或按能达成和解的较低金额进行赔付。本公司按前述规定支付赔款后,将不再负责前述赔偿请求的处理和控制,并且对前述赔偿请求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 索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申请书、第三方赔偿请求所要求的原始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等等。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先行赔付
x公司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 赔偿金支付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本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本公司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本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8. 索赔欺诈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索赔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本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五、一般事项
1. 赔偿限额
x公司对于任一保险事故或由同一起因导致的一系列保险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所载每一保障相对应的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2. 免赔额
x公司仅对被保险人赔偿责任超过保险单所载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免赔额以内的赔偿责任。
3.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安全预防措施
被保险人应遵守所有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行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经营场所、厂房及所有其他经营资产进行良好修理和维护,以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后,被保险人应尽力进行补救或修缮,并尽快按照要求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5. 破产
x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被保险人发生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免除。
6. 代位求偿
x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7. 风险增加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 保险合同解除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通知所载合同解除生效日起终止。
投保人若按上述规定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下列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费率 (年保险费的百分比) | 30 | 3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本公司也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合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任何代理人发出通知,或者本公司任何代理人知悉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情形的,不构成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免于遵守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规定或同意对本保险合同的任何规定进行修改,也不禁止本公司行使本保险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内容,必须经由本公司通过签发批单的方式进行。
10.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或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1.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 询问或检查
x公司可在合理的时间派遣其授权人员和代理人进入任何发生保险事故的场所进行询问或检查,并有权就保险事故相关的任何事宜在事故现场停留合理的时间,被保险人应提供所有与此相关的便利条件。
1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