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 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 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担甲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 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本次项目分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GTC)同期实施的 S1 线明挖土建工程三个子项目,分别如下:
(一)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概况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约 250 亿元,工程费用约 170亿元。分为航站区工程项目、飞行区及工作区项目及其他项目。航站区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新建 T2 航站楼约 35 万平方米、空侧站坪机位 67 个、综合交通中心约 17 万平米、机场信息中心约 2 万平米、旅客过夜用房约 3 万平米、配套建设机坪排水、消防、照明、机务用电、围界、T2 航站楼前高架桥及地面交通系统、停车楼、综合管廊等设施。飞行区及工作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新建一条 3600m×45m 的跑道、两条等长平行滑行道、远机位客机坪及 12 个机位、扩建货机坪,新建机务特种车库及维修用房、消防护卫业务用房、公安业务用房、航食楼、综合业务用房等及配套着陆、灯光系统、配套排水沟、灯光、消防、巡场路等设施。其他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10KV 变电站外线部分、 GTC 上盖等项目。
(二)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以下简称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项目概况
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项目概算约 15.4 亿元,
工程费用约 14.37 亿元。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约 7.6 万平方米,包括临时排水河道、围堰、道路及管线导改等前期工程,土石方工程,围护结构工程,地下车站及盾构井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出地面建筑物结构及外装修工程等。
(三)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GTC)同期实施的 S1 线明挖土建工程(以下简称 S1 线 T2 航站楼站)项目概况
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GTC)同期实施的 S1 线明挖土建工程项目概算约 2.1 亿元。具体包括 S1 线 T2 航站楼站及 T1 航站楼站~T2 航站楼站明挖区间土建工程,其中 T2 航站楼站长度为约 716.6m ,T1 航站楼站~T2 航站楼站明挖区间长度为约 140.4m,总建设长度为约 857m,建筑面积约 2.5 万平方米。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乙方需为三个子项目分别提供服务,具体如下:
1、根据各项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和造价咨询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2、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进行全过程审核。主要审核签证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签证变更内容、计量计价方式、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其他相关要求;审查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及其套用定额、费用计取。如涉及更换相关材料设备品牌等,虽未造成金额的追加,但与原工程项目设计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均需要对其进行全面审定。
3、审核材料调整价差。根据甲方要求(每季度或每半年度或按照工程节点等)对可调整价格的材料数量、价格进行确认;审核各施工单位申报的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调整材料数量、价格是否准确,确认应调整材料数量、价格及金额。
4、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乙方应做好造价咨询的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电子文档,保留证据。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xx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
点跟踪。
5、根据要求参加甲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类会议(如工程变更会审会、监理例会、设计交底会、现场洽商会等)并给出相关意见,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对造价的影响情况。
6、如发生工程索赔,审核工程索赔计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证据。
7、针对工程管理现状向甲方提出工程造价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根据甲方要求宣传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最大限度的达到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
8、初步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9、配合甲方组织清单控制价编制及审核工作,形成工作报告。
10、配合政府审计或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甲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
11、在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等款项时,应按照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GTC)同期实施的 S1 线明挖土建工程的施工图及招标清单,结合实际工作量,确认各产权单位应分摊的工程款等款项,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二)乙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及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包括进度款申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所报进度与实际工程进度是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提出付款建议书。但具体的审核金额有所差别,具体如下:
1、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综合交通中心(GTC)土石方及基坑支护项目的每一笔进度款支付均须审核。
2、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项目、S1 线 T2 航站楼站项目的每一笔进度款支付均须审核。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一)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止(预计整个工程施工时间为 4 年,具体以项目进展情况为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二)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本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前,乙方应提供配合服务。
(三)S1 线 T2 航站楼站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批复的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本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前,乙方应提供配合服务。
第四条 服务依据
(一)国家、相关部委和工程所在地省市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施工合同的约定。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
(三)具体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变更图纸。
(四)具体项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含电子版)。
(五)施工现状。
(六)甲方及指挥部有关工程管理、造价咨询工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总咨询服务费分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费、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项目咨询服务费、S1 线 T2 航站楼站项目咨询服务费三个部分,总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xx玖拾陆万捌仟元整(¥ 5968000.0
元),不含税金额为 5630188.68 元,增值税 337811.32 元,其中:
1、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费为本子项目中标价(本子项目中标价为 3460000 元)的 80%,即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陆万捌仟元整 (¥2768000.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2611320.75 元,增值税 156679.25 元;
本子项目中标价的 10%,即 346000 元,作为乙方签证变更审核结果的奖励,按照本条第(二)项第 2 目约定予以支付。另一个中标价的 10%,即 346000 元,
作为对乙方的额外奖励,按照本条第(二)项第 3 目约定予以支付。
2、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项目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贰万元
整(¥212000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2000000.00 元,增值税 120000 元; 3、S1 线T2 航站楼站项目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捌仟元整(¥388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366037.74 元,增值税 21962.26 元。
上述总咨询服务费用为固定总价,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产生的人工费(含所有工人工资、福利、社保等)、交通费、食宿费、咨询费、服务费、税金、办公费、疫情防控费、利润、保险费等全部税费。乙方应充分考虑在服务过程中的外在因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和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上涨的风险,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该咨询服务费用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二)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1、本子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考核良好,第一年度每季度支
付本子项目咨询服务费的百分之四(4%),第二年度每季度支付本子项目咨询服 务费的百分之五(5%)、此后年度每季度支付本子项目咨询服务费的百分之七(7%),支付至本子项目咨询服务费的 85%时停止支付,全部工程竣工(T2 投入使用时,尚未开工的子项目,不再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费用不扣除;已开工的项目继续完 成)、行业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本子项目咨询的 95%,全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考核合格良好,付至本子项目咨询的 97%,余款待审计主管部门审计完成及合肥 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竣工决算完成,考核良好,无息支付。
2、本子项目中标价的 10%作为乙方签证变更审核结果的奖励。乙方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变更单的总价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审核,按照核减额的 1%标准进行奖励,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奖励标准最高额分别为本子项目中标价的 1.5%;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奖励标准最高额分别为本子项目中标价的 3.5%;如果前面年度奖励额度未用完,可以用在次年度,以此类推,如服务期内未用完,则不再予以支付。整个服务内的该项奖励最高额为本子项目中标价的 10%。此部分奖励按年度支付。
3、本子项目中标价的另一个 10%作为对乙方的额外奖励,如果乙方工作认真负责,效率、质量均满足甲方的要求,全年考核良好,且每年度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中均未对甲方提出与乙方责任相关的重大问题,调材差均符合要求,甲方另向乙方支付本子项目中标价的 2.5%,累计支付至本子项目中标价的 7.5%时停止支付;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结算审核中,乙方在工程过程中的签证变更、
调材差均符合要求,结算审核单位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中也未对甲方提出与乙方责任相关的重大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子项目中标价的 2.5%。
4、上述季度、年度均从乙方实际驻场之日起算,乙方在每次付款前应向甲方提供与服务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责任由乙方承担。按季度支付的,在本季度终了、双方对支付费用进行审核确认且乙方提供有效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按年度支付的,在本年度终了、双方对支付费用进行
审核确认且乙方提供有效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 5.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大木桥支行
账号:2195 8250 0510 001联系方式:021-51712380
地址:xxxxxx 0000 x 0 x
乙方变更上述账号信息的,应当在甲方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项目、S1 线 T2 航站楼站项目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二、三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六条 履约担保
(一)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二)履约担保的金额:总咨询服务费用的 2%,即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119360 元);
(三)履约担保的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个日历日内提交至甲方。
(四)履约担保的管理:甲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银行在履约担保限额内支付(在扣除或要求银行支付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但之后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超过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乙方在接到通知书后 15 日内,应补充提供与扣除金额或银行支付金额等额的保证金,以维持合同有效期内履约担保的完
整性。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从后续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留或解除合同。
(五)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无任何争议、纠纷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招投标文件(含商务标电子版)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乙方有义务将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按照书面告知完成资料提供之日视为提供资料齐全,乙方应作好书面签收记录,乙方在此之后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甲方应配合,但乙方不得因此要求增加服务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延长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时间。乙方书面告知之后形成的文件、资料,乙方应及时要求甲方提供,甲方应按要求提供。
2.负责督促相关参建单位按批准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实施方案配合有关工作,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必要的工程资料。
3.负责协调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4.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桌椅。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人员,相关人员更换后,乙方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更换相关人员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直至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6.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季度考核评分表》对乙方进行考核。
7.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乙方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交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甲方审核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该审核仅为甲方的内部管理型审查,并不免除乙方对实施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
3.甲方提出需要乙方反馈或给出意见的工作,自接到甲方有关签证、变更等相关资料起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供成果资料。
4.乙方每月 30 号前向甲方提供《审计月报》、每年 12 月 30 号前提供《审
计年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施工单位上报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后 30日内出具《单项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报告》和《结算初审报告》(以上报告均需纸质及电子版,纸质版报告的份数及电子版格式以甲方要求为准)。
5.乙方需签署保密协议,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意第三方泄露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过程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晓的涉及工程项目的一切数据、信息。
6.乙方根据指挥部要求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会、工程变更会审会、工程例会、指挥长会议等指挥部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并签署相关书面意见,加盖印章。
7.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桌椅,若甲方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乙方需自行解决。
8.乙方应严格执行指挥部有关工程管理、造价咨询工作管理等规章制度,若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有所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所有规章制度经指挥部通知即对乙方发生效力。
9.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转让或者以合作形式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条 项目人员配备
岗位 | 资格证书要求/ 专业要求 | 人员配额 |
项目负责人 | 土建(或土木建筑)专业国家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土建(或土木 建筑)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 1 人 |
土建专业负责人 | 土建(或土木建筑)专业国家级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土建(或土木建筑)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 1 人 |
安装专业负责人 | 安装专业国家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 1 人 |
或安装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 ||
土建专业人员 | 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 | 3 人 |
安装专业人员 | 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 | 2 人 |
资料员 | 1 人 | |
备注: 1.以上人员均不允许外聘、返聘。 2.上述人员配额均为最低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适时增加配备岗位及人员数量,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咨询服务费中,甲方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项目负责人每两周至少一天进场提供服务,土建专业负责人、安装专业负责人每人每周至少一天进场提供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进场提供服务,甲方要求驻场的,应当驻场开展工作;其余人员在服务期限内提供长期驻场服务,具体驻场起始时间由甲方通知为准;驻场人员,每人每月驻场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且每天驻场时间不少于 8 小时,否则视为擅自离开项目现场。乙方应充分考虑节假日、双休日和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的工作,对驻场人员应安排轮班,这种轮班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施工承包方或甲方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施工承包人赶工引起加班时,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 4.乙方驻场人员的食宿交通须自行解决,甲方提供协助,乙方不得接受由工程施工单位 安排食宿交通,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确需更 换时,乙方应提前 28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 低于乙方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可要求作出调整,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不论是乙方主动更换(无论是否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下同),还是因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条件、甲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更换,该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10万元/人*次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提交更换后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更换日之前至少连续12个月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
经甲方要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须按照 10 万元/
人*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确定的专业负责人,确需更换时,乙方应提前 28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
低于乙方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可要求作出调整,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更换专业负责人的,不论是乙方主动更换(无论是否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下同),还是因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条件、甲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更换,该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5万元/人*次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提交更换后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更换日之前至少连续12个月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
经甲方要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专业负责人的,乙方须按照 5 万元/
人*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经甲方确认的项目组其他服务人员
(除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之外的其他人员,下同),确需更换时,乙方应提前 28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乙方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可要求作出调整,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更换经甲方确认的项目组其他服务人员的,不论是乙方主动更换(无论是否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下同),还是因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条件、甲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更换,该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 5 千-1 万元/人*次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提交更换后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更换日之前至少连续 12 个月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经甲方要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组其他服务人员的,乙方须按照 1 万元/人*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通知要求增加人员、未按照通知时间进场
/驻场的或擅自离开项目现场的,应按人民币 800 元/人·天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对乙方作出其他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甲方权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未按时提供《审计月报》、《审计年报》、《《审核报告》、《结算初审报告》或审核意见等材料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在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乙方应按 2 千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出 14 天仍未
提交的,违约金翻倍计算,超过 28 天仍未提交的,甲方另有权解除合同。
(六)乙方或其服务人员与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核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时,必须保留真实、清晰的影像资料。出现推诿、记录不及时、不真实、没有实测记录的,每发现一次,应承担违约金 5 千元-5 万元,甲方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累计达到 3 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乙方违反服务依据,出具的审核、审计结果不真实、不准确,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按对应子项目当季度咨询服务费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出现该情况累计达到 3 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变更签证审核未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计价规范及指挥部相关规章制度,单项变更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 10%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1 千—1 万元。
(十)材差调整经结算审核,总价调整误差超过 1%的,超出部分的 20%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对于政府审计或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提出的问题,若该问题在乙方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未提出或者认为不存在问题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 1 万元-10 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整改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担 1 千元/次的违约金,限期仍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季度考核评分表》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得分达到 90 分及以上为良好,甲方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季度考核得分 80 分(含)至 90 分的为一 般,乙方应当按照 2 千元—1 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通知整改 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乙方需提交整改报告报甲方审核;季度考核得分 低于 80 分的为不合格,乙方应当按照 1 万元-3 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通知整改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乙方需提交整改告报甲方审核。若乙方年度累计 3 次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乙方行为既属于《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季度考核评分表》中扣分项,又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需要扣除违约金的,二者同时适用,不
选择适用。
(十四)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承担违约金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意一种方式处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乙方仍应提供全额的发票:
1.从应支付乙方的咨询服务费中直接抵扣,无需提前通知乙方,应付服务费不足以支付的,乙方须另行支付。当累计扣除金额达到履约担保金额的两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要求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5 个日历日内另行支付,否则自第 16个日历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的双倍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如造成的甲方损失超出违约金的,超过的部分,乙方仍应予以承担。
(十五)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本合同自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即解除,乙方除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还应按总咨询服务费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甲方不再予以支付,如造成的甲方损失超出违约金的,超过的部分,乙方仍应予以承担。
(十六)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十七)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按照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项目、S1 线 T2 航站楼站项目三个子项目各自咨询服务费的比例分别向三个子项目的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他
(一)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 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二)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或者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印发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新规定,乙方应无条件严格执行,服务费用不予增加。
(四)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责任中,乙方同一个违约行为可同时适用多个条款的,甲方有权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或多个具体条款;本合同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约定的,由甲方负责解释,乙方均不得提出异议。
(五)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六)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季度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协议》
附件三: 《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GTC)同期实施的 S1 线明挖土建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协议》
附件四:《保密协议》
附件五:《疫情防控协议书》附件六:《廉政协议》
附件七:银行保函格式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要求使用电子签章,乙方应进行实名认证,按照甲方指定的程序签订。乙方同意授权本公司项目负责人解子芹,身份证号 342301197202195622,电话 13866709035,代表本公司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十)本合同约定的邮箱、邮寄地址均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相关往来函件(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均通过上述方式送达。通过邮箱送达的,发出即为送达。通过邮
寄方式送达的,经过合理长的时间(最长为 7 日),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均视为
对方收到。接收方应在合理长的时间(最长为 7 日)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甲方联系人: 贾雪梅 ;联系电话: 055163777130 ;电子信箱:
1224086468@qq.com ;邮寄地址: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财务部
2.乙方联系人: 解子芹 ;联系电话: 13866709035 ;电子信箱:
550684879@qq.com ;邮寄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502 号企融国际大 厦 10 楼 1005 室
乙方: (盖章)
(十一)本合同正文部分手写无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一:《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季度考核评分表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评价指标 | 扣分情况 |
1 | 出勤情况 | 1.驻场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出勤的,每人每次扣 2 分。 2.缺席工程例会、现场协调会、施工图审查与技术交底等会议,每次扣 2 分。 3.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未按甲方要求驻场的,每人每次 扣 2 分。 | |
2 | 完成时间 | 1.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审核,影响决策及工程进度的, 每次扣 6 分。 2.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工程量月报及工程进度款审核,影响决策及工程进度的,每次扣 6 分。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索赔计量、材料价差调整审核的,每次扣 6 分。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跟踪审计月报、年报编制审核的,每 次扣 1 分。 | |
3 | 成果质量 | 1. 工程进度款与实际进度不相符,每次扣 5 分。 2.变更签证未依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确定材料、设备单价,每次扣 8 分; 3.变更签证未依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计价办法,确定材料、设备综合单价,每次扣 8 分; 4.变更审核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计价规范及指挥部相关规章制度,若单项变更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 10%,每项 10 分。 5.材差调整经结算审核,单项单价调整误差超过 3%,每次扣 8分。 6.材差调整经结算审核,总价调整误差超过 1%,每次扣 10 分。 7.成果资料错误或者不完整,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
4 | 工作配合 | 1. 未配合甲方完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成本管控与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 2 分。 2.未按要求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不配合的,每发生一次扣 2 分。 3.未按要求参与施工品牌核验,不配合的,每发生一次扣 2 分。 4.未按要求配合政府审计或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发生一次扣 4 分。 5.未按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 计相关工作。不配合的,每发生一次扣 4 分。 | |
备注:若季度考核时,未发生本表格评价指标中的某项工作时,该项工作考核不扣分。 | |||
考核得分(满分 100 分): | |||
附件二:
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协议
甲方(代建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安徽省合新六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标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鉴于: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换乘中心、合新六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合肥新桥机场S1线T2航站楼站三部分呈竖向布局,既有相互交叉部分,又有相互独立部分,施工界面难以完全分开。根据同步施工的要求,为保证工程进度,厘清各方责任,甲、乙双方已签订《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乙方委托甲方代建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并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丙双方已签订《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线T2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就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甲、乙、丙三方现就本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本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贰万元整 (¥212000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2000000 元,增值税 120000 元,费率为:0.148%
(费率=本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标价/工程费用 14.37 亿元*100%)。
二、本工程咨询服务费按季度予以支付,甲方每季度按照该季度完成审核的工程实体形象进度款*费率*80%向丙方支付,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付至本工程咨询服务费的85%,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竣工审计报告后付至本工程咨询服务费的97%,余款待政府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最长不超过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之日起两年。
三、每季度初 10 日内,丙方根据上季度完成的工程实体形象进度款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审核后通知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应付款项 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6 %),发票抬头为乙方,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相应费用。丙方未提交发票、或者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地址:
乙方变更上述账号信息的,应当在丙方开票前书面通知甲、丙双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丙方承担。
五、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大木桥支行
账号:2195 8250 0510 001联系方式:021-51712380
地址:上海市斜土路 1223 号 5 楼
丙方变更上述账号信息的,应当在甲方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丙方承担。
六、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丙方应按照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本工程项目和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
(GTC)同期实施的 S1 线明挖土建工程项目三个子项目咨询服务费的比例分别向三个子项目的产权单位承担。
七、甲、丙双方签订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 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届满后,乙方要求丙方提供相关资料等配合服务的,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咨询服务费中,甲、乙双方均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如果丙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配合或配合不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八、若甲方要求使用电子签章,乙、丙方应进行实名认证,按照甲方指定的程序签订。乙方同意授权本公司(职位),(姓名) ,(身份证号),(手机号),代表本公司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丙方同意授权本公司(职位),(姓名) ,(身份证号),(手机号),代表本公司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九、本协议正文部分手写无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附件三:
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GTC)同期实施的S1线明挖土建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协议
甲方(代建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中标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鉴于: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换乘中心、合新六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合肥新桥机场 S1 线 T2 航站楼站三部分呈竖向布局,既有相互交叉部分,又有相互独立部分,施工界面难以完全分开。根据同步施工的要求,为保证工程进度,厘清各方责任,甲、乙双方签订《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GTC)同期实施的 S1 线明挖土建工程委托建设合同》,乙方委托甲方代建合肥新桥机场综合交通中心(GTC)同期实施的 S1 线明挖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并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丙双方已签订《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就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甲、乙丙三方现就本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本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捌万捌仟元整 (¥38800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366037.74 元,增值税 21962.26 元,费率为:0.027%
((费率=本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标价/工程费用 2.13 亿元*100%)。
二、咨询服务费按季度予以支付,甲方每季度按照该季度完成审核的工程实体形象进度款*费率*80%向丙方支付,批复的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付至本工程咨询服务费的 85%,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竣工审计报告后付至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的 97%,余款待政府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最长不超过批复的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之日起两年。
三、每季度初 10 日内,丙方根据上季度完成的工程实体形象进度款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审核后通知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应付款项 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6 %),发票抬头为乙方,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相应费用。丙方未提交发票、或者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开户行:账号:
联系方式:地址:
乙方变更上述账号信息的,应当在丙方开票前书面通知甲、丙双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丙方承担。
五、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大木桥支行
账号:2195 8250 0510 001联系方式:021-51712380
地址:上海市斜土路 1223 号 5 楼
更上述账号信息的,应当在甲方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丙方承担。
六、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乙方应按照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合肥经新桥机场至六安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先行工程项目和本工程项目三个子项目咨询服务费的比例分别向三个子项目的产权单位承担。
七、甲、丙双方签订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 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届满后,乙方要求丙方提供相关资料等配合服务的,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咨询服务费中,甲、乙双方均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如果丙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配合或配合不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八、若甲方要求使用电子签章,乙、丙方应进行实名认证,按照甲方指定的程序签订。乙方同意授权本公司(职位),(姓名) ,(身份证号),(手机号),代表本公司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丙方同意授权本公司(职位),(姓名) ,(身份证号),(手机号),代表本公司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九、本协议正文部分手写无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附件四:
保密协议
甲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线T2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相关信息、基础资料和技术成果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作为相关工作的承担或参与单位,其工作任务依据相关工作的有关合同和任务书、委托书确定,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二、本协议涉及保密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成果包括:
1.相关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和基础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
2.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信息、资料和成果;
4.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委托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和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基础信息和资料时,可以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相关工作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仅将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和基础资料用于合同范围内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线T2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3.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4.乙方应对相关审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
5.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保密信息,其中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原所有人所有;相关工作实施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相关工作任务书、委托书的约定。
六、甲方为实施相关工作的需要,除乙方特别声明不能提供给他人的以外,可以将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此行为不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七、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长期有效,不因甲乙双方签订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线T2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履行完毕或合同解除而丧失效力。
九、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有肆份,乙方持有贰份。若甲方要求使用电子签章,乙方应进行实名认证,按照甲方指定的程序签订。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本协议正文部分手写无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五:
疫情防控协议书
甲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鉴于:2022 年 8 月 19 日,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 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双方签订《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 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并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主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止,其中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S1 线 T2 航站楼站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批复的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本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前,乙方应提供配合服务。
现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项目管理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随时对乙方的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工作台账、日志及其他与乙方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文件材料等进行检查,抽查乙方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复制相关材料。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八版)》、《合肥机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等国家、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甲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本协议书履行期间,乙方所遵循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规定、文件内容有更新的,均按照最
新要求执行。
(二)乙方须集中闭环管理,制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防疫专项应急预案,严格执行,落实到位。防疫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演练。
(三)乙方须对所有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及要求、安全注意事项、规章制度等履行告知、教育培训、监督执行的义务,建立培训台账。
(四)乙方每日上午 10 时前向甲方提交防疫信息日报表,人员核酸检测名单。核酸检测频率以甲方通知为准。在得到检测结果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通报甲方。乙方对核酸检测名单承担核验责任。
不能按时进行核酸检测的,应在计划检测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预约下次检测时间,书面说明须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五)乙方应严格进行员工管理,建立防疫信息卡制度,做好“一人一卡”健康信息管理;每周三填写《疫情防控人员信息表》加盖项目部印章后交给甲方,如有新录用员工的,应当进行人员防疫信息排查,经核实完成疫苗接种后,方可录用。
(六)乙方应在人员上岗前开展防疫知识培训,通过防疫知识考核后方可上岗。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开展防疫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培训台账。
(七)乙方须每周开展一次疫情防控自查,并附有自查记录。
(八)乙方须加强施工、办公及生活区域的环境整治,全面落实每日清洁、消杀、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不间断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检查。
(九)乙方须在施工、办公及生活区域储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如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一次性无菌手套、医疗垃圾袋等,健全物资发放台账。
(十)乙方须加强组织动员落实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除有接种禁忌外,做到全员、全程接种疫苗与疫苗加强针。个别暂时不宜接种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本项目工作。
(十一)乙方须确保所有进入施工、办公及生活区域的外来人员须携带核验安康码(绿色)、行程码、48 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经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登记进入。
(十二)乙方应加强所有人员的健康监测(每日至少两次)和外出管理,认真梳理从业人员清单,掌握全体人员信息及离肥情况,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乙方人员离开合肥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在审批后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备,并将离肥信息向甲方报备,返程后乙方需核实人员行程,将交通工具、具体旅居地等信息向甲方以文字、截图等方式通报。
(十三)乙方负责的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材料供应等单位及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由乙方统一负责,前述单位或人员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若发现疫情防控安全隐患、感染、密切接触、疑似感染等特殊情况,应相关情况发生后 1 小时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若情况紧急,可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1 小时内向
甲方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 2 小时内补充提交书面报告。
(十五)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完整。
(十六)乙方应设置疫情防控负责人(姓名:汪骏马 ;联系方式:13515661837)和疫情防控专员(姓名: 谢俊锋 ;联系方式:15665518880)。乙方前述人员负责接收甲方送达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联系沟通、协调及解决双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开展防疫工作时,甲方要求乙方疫情防控负责人和疫情防控专员在现场监督落实的,上述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应当按照本协议书附件一《参建单位防疫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支付标准》向甲方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附件一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未规定的,以附件一规定为准。
(二)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在违反国家、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甲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完成整改,限时未完成整改的,应当 10000 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三)因乙方原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承担 5-50 万元违约金和直至解除主合同的违约责任。甲方解除主合同的,乙方还需根据主合同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主合同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乙方仍应当予以赔偿。本协议书约定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罚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与费用。
(五)协议书履约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缴纳罚款,如乙方未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日期内处理并缴纳罚款,甲方有权从主合同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交纳罚款。乙方疫情防控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约定的地址均为有效邮寄地址,与本协议书相关往来函件(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均寄往上述地址,经过合理长的时间(最长为 7 日),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均视为对方收到。任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本协议书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涉及的内容外,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效力均等。若甲方要求使用电子签章,乙方应进行实名认证,按照甲方指定的程序签订。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届满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一致。主合同被解除、到期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履行的,本协议书自动终止,除主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附件《参建单位防疫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支付标准》。
(六)本协议正文部分手写无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参建单位防疫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支付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违约金额 (元/项.人.处) |
1 | 组织机构 | 1.防疫负责人、防疫专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指定,是 否擅自变更防疫管理人员 | 50000 |
2 | 体制机制 | 1.防疫体系、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按照制度执行 | 50000 |
2.制定防疫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并落实到位 | 20000 | ||
3.全体人员了解防疫相关规章制度,有培训台账 | 10000 | ||
3 | 管理过程 | 1.重大防疫工作时,防疫负责人、防疫专员是否在现场监督实施 | 10000 |
2.所有人员有核酸检测记录,且按照每周一次频率进行核酸检测,有相关台账 | 10000 | ||
3.制定人员防疫信息表,内容真实有效 | 10000 | ||
4.建立防疫信息卡“一人一卡”制度,及时填报,无漏填 提前填写情况 | 3000-10000 | ||
5.按规定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防疫安全教育并完成考 核、有防疫培训台账 | 10000 | ||
6.有防疫安全隐患自查措施及记录 | 10000 | ||
7.每日进行防疫消杀,有消杀标准、相关台账 | 10000 | ||
8.防疫物资齐全,有物资发放台账 | 10000 | ||
9.全员完成疫苗接种,有接种证明,满足条件人员进行 加强针接种 | 10000 | ||
10.对防疫专项应急预案预案进行演练,有相关台账 | 10000 | ||
11.有外来人员来访记录 | 10000 | ||
12.每周开展防疫自查 | 10000 | ||
4 | 资料报送 | 1.及时报送所有防疫信息,报送内容真实有效 | 3000-10000 |
2.及时报备离肥人员信息,监督是否存在私自离肥情况返程后是否填写”四类人员离肥信息”,是否存在隐瞒前往 中高地区情况 | 5000-20000 |
附件六:
廉政协议
甲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特此订立本协议以兹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当事人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 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 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机场集团纪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3777068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协议在内的所有合同;
4、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线T2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简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七:履约保函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函
(甲方名称):
鉴于 (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接受 (乙方名称,以下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及城际铁路新桥机场站、S1 线 T2 航站楼站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甲方和乙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