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证书:是指存放乙方身份标识,并对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为电子智能钥匙,又称为USB-KEY。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综合服务管理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融服务的发展,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规范业务操作模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明确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与客户(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共同遵守本综合服务管理协议。本综合服务管理协议由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金算子智能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智能转存协议、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智多薪”定活通智能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子协议组成。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综合服务管理协议,即同意遵守各子协议,按照各子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 乙方根据业务办理需要而与甲方订立其他相关协议的,则双方应当同时遵守相关协议。
第二章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第四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业务:指甲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甲方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乙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乙方提供的银行服务。甲方电子银行渠道包括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乙方以注册账号、用户名、认证工具以及相关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交易要求。
认证方式:由甲方提供的对乙方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进行身份验证的工具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取款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数字证书、人脸认证、指纹认证等。
密码:指乙方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静态密码和动态密码。静态密码是指乙方自行设置的密码,包括账户取款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动态密码是指根据专门的算法每隔一定时间自动产生且随机变化的密码字符,包括动态令牌的动态口令、手机短信验证码等。
手机短信验证码:指甲方发送短信给乙方登记的手机,内容包含电子银行交易的必要信息及一组数字,乙方确认交易正确后,在客户端输入这组数字,用于交易的确认。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乙方身份标识,并对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为电子智能钥匙,又称为USB-KEY。
人脸认证:指通过比对脸部特征并结合用户的身份信息和操作环境信息,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完成电子银行账户登录、支付授权等交易的一种认证技术。
指纹认证:指客户通过存储在其手机或其他智能端设备中的指纹验证即可完成登录的一种认证方式。
手机银行智能芯片:指在SIM卡/UIM卡上安装的智能芯片。甲方采用智能芯片实现手机银行业务。该芯片运行专用手机银行程序、内置加密算法,实现各项金融服务功能。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已经并有权持续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方式、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乙方身份认证方式、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乙方应当遵守。
(二)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已经并有权持续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等,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通过营业网 点、官方网站、电子邮件、全国统一客服号及电子银行渠道等方式提前告知后,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乙方可到甲方营业 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已充分理解并认可对于非甲方原因或因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 当执行、延迟执行等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如乙方因甲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采取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的不当得利所得等合 法的措施。乙方有异议的,可向甲方提出。
(四)甲方应根据乙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内容有误、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可用余额或相关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乙方账户挂失、止付、销户或存在其他异常状况;
5、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甲方过错的情况。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及《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的,甲方有权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通知乙方纠正,待乙方纠正后 恢复电子银行服务。
(六)当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被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
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
2、乙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
3、乙方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
4、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未更新的合理理由;
5、乙方账户经核实存在可疑交易,或违反反洗钱等有关规定。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
(八)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九)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负责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并在甲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功能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十)甲方可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乙方资料和交易记录,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该信息已被合法披露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风险管理目的或为乙方 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目的视情况向甲方关联企业成员(包括股东单位、甲方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等)、甲方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 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的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接收方仅限于约定用途使用并对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技术发展、业务需要,对涉及乙方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业务功能、交易限额与笔数、收费标准 及方式、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相关业务规则、项目及协议条款等进行调整,甲 方将按规定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或公告中载明的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协 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甲方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全国统一客服号及电子银行等渠道或按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即视为 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该调整内容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电子银 行服务,但在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仍应 遵守甲方调整内容。公告施行之日后或公告中载明的施行之日后,乙方未注销 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受修改后协议的约束。涉 及格式条款相关内容的,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电子银行,接受《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以及本协议的约束,遵守甲方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则等。
(二)乙方到甲方营业网点或甲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移动工作站、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提供业务需求、相关申请信息及资料,并确认,乙方应保证所填写及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不变,乙方仍可在甲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四)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官方网站或向甲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五)乙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变更、暂停、恢复、注销等,均应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通过甲方所提供的合法途径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甲方电子银行,而不应通过邮件、短信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乙方办理电话银行
业务,应直接拨打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而不应拨打其它任何电话。因未遵守以上约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必须妥善保管银行账号、电子银行用户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包括账户取款密码、查询密码、登录密码、动态密码以及证书密码)及认证介质(含:动态令牌、电子智能钥匙、手机银行智能芯片)等用户资料,并妥善保管好手机或其他智能终端设备。对所有通过乙方身份认证方式完成的操作,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 业务的有效凭证。乙方未妥善保管以上信息资料、设备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 行承担。
(八)乙方发出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经甲方执行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乙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 15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交易金额等情况。对乙方发出的错误通知,甲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甲方将根据错误性质及严重程度等采取合理措拖进行补救。
(九)双方均认可电子银行交易以甲方电脑或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但乙方若有充足理由怀疑甲方电脑或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可向甲方提出异议,甲方应提供核对的机会。
(十)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电子银行功能或乙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
险。乙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
1.乙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乙方电子智能钥匙、动态令牌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至柜台办理相应手续。
(十一)乙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洗钱等其他非法活动。
第七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或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及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双方在履行本
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乙方阅读同意申请并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乙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二)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暂时中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三)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四)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五)本协议由甲方制定、修改。
第三章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金算子智能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金算子智能存款账户,在原有活期结算存款账户功能基础上可享受智能理财功能。智能理财功能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授权甲方根据其金算子智能存款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对该账户内存款进行优化组合,对符合条件的资金选择“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类型进行计息。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金算子智能存款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金算子智能存款业务计结息规则计结息。在计息周期内(每月末最后一日至次月月末前一日)系统记录每日金算子智能存款账户存款余额,并根据每日存款余额(个人 5 万元,单位 50 万元为界)及存款天数(7 天为界)划分为若干存款段分别计息,具体如下:
(一)对于每日存款余额个人不足 5 万元,单位不足 50 万元的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对于每日存款余额个人超过 5 万元(含),单位超过 50 万元(含),
但连续不足 7 天的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 1 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三)对于每日存款余额个人超过 5 万元(含),单位超过 50 万元(含),
且连续超过 7 天(含)的,首先从第一个个人超过 5 万元(含),单位超过 50
万元(含)日开始将存期划分为若干个 7 天的段及不足 7 天的余段,不足 7 天的余段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 1 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其次,7 天的段存款按照各段每日存款余额最小值为基数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7 天通知存款利率按7 日分
别计息,同时,各日的存款余额在扣除相应基数后,若剩余额个人在 5 万元以上
(含),单位在 50 万元以上(含),剩余额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 1 天通知存款
利率计息,若剩余额个人不足 5 万元,单位不足 50 万元的,剩余额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每月月末前一日为结息日,并按税法规定扣缴利息所得税,次日为记账日。第十二条 x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金算子智能存款账户日生效。签约后
系统于每月 1 日检测账户存款情况,若账户出现连续 3 个月月日均存款个人低于
5 万元,单位低于 50 万元的情况,本协议于检测当日自动解约。
第十三条 x协议生效日,甲方按活期账户计结息规则结清乙方签约账户签约前的存款利息,自该日起签约账户按金算子智能存款业务计息规则按月结息,不再按活期账户计结息;协议自动解约或乙方申请解约日,甲方按金算子智能存款业务计结息规则结清账户利息,适用利率为解约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档次,该日起账户按活期账户计结息规则计结息。
第十四条 乙方提出销户申请,若销户日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根据金算子智能存款业务计结息规则结清利息,适用利率为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档次;解约后的存款账户销户视同活期账户销户。
第十五条 乙方签约期间账户遇活期利率调整,其活期计息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通知存款利率调整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x算子智能存款业务暂不收费,但甲方保留收费权利,收费标准均以甲方在营业场所或网站上公告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客户同意申请签约金算子智能存款业务且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审核同意并完成系统设置(银行打印并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必须在协议终止日 5 个工作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x协议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第四章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智多薪”定活通智能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第二十条 “智多薪”定活通智能存款业务是指客户在原有个人活期结算
账户基础上可享受自动转存、自动支取等功能,并可根据小额财运通计息规则享受远高于活期收益的一项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签约开立“智多薪”定活通智能存款账户,双方依照《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智多薪”定活通智能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定活通智能存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开立账户。当客户签约借记卡内可用的活期资金余额在扣除客户与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达到或超过客户与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预设的最低起存额,则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系统自动将扣除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账户内的整数存款资金(目前为千元位取整,下同),全部作为初始本金生成定活通智能存款子账户,取整后的零头资金仍保留在活期账户中;此后,系统在每日,将借记卡内活期账户可用资金扣除预设保留余额后的剩余整数资金(如有)全部作为产品本金(也须达到或超过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确定的最低起存额),生成一个定活通智能存款子账户(下称定活通子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账户本金。自定活通子账户生成日起,产品本金即构成按我行小额财运通计息规则计息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定活通子账户支取。(1)主动支取: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申请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活通子账户内的产品本金,对于被支取的存款资金,将按我行小额财运通计息规则计付利息。行政/司法机构强制扣划或依据客户/法律法规的许可且被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认可的权利人行使取款权均视同客户主动支取。(2)自动支取:客户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带有本行标识或银联标识的 POS 机/ATM 机、手机银行、理财产品认购、工行银银转
账、银证转账、他行发起的柜面通或者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届时指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消费、取款、转账等资金出账操作时,借记卡内普通活期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但定活通子账户内保持有相应的可用资金时,视同客户支取定活通子账户内相应的存款本金,本行系统将自动对定活通子账户进行相应的支取操作,上述自动支取的产品本金随同客户的资金出账操作与活期账户内的出账资金一并出账,上述自动支取的定活通子账户资金将按我行小额财运通计息规则计付利息。联动交易一次只允许联动五个定活通子账户,五个账户余额加签约活期账户余额仍不足客户借方交易金额的,可分笔操作。被联动的定活通子账户部分支取额度按 1000 元倍数转出,最低值为 1000 元。信用卡联动自动还款功能不包括在上述自动支取范围内。(3)如客户拥有多笔定活通子账户时,自动支取遵循最后生成的定活通子账户最先支取的原则。被联动的定活通子账户处于部分冻结、限额等状态时,则联动交易时对账户可用余额进行联动交易;定活通子账户处于冻结及止付状态时不联动交易,系统在支取过程中将跳过此笔定活通子账户,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定活通子账户进行支取。
第二十五条 操作限制与调整。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系统日终处理期间不支持客户主动支取功能。由于有关的中国法令发生变化、定活通子账户被行政
/司法机构或客户的权利人冻结/止付或者发生其他事件,导致客户借记卡内某笔定活通子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处于止付、冻结、其他非正常状态或本产品难以合理存续时,该笔定活通子账户于事件发生日自动中断(但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届时特别确认依法无须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定活通智能存款账户发生不收不付非正常状态,原定活通智能存款账户自动支取和自动转存功能中断,因其它原因导致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原定活通智能存款账户自动支取功能中断。待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如客户没有取消定活通智能存款功能则自动转存和自动支取功能自动恢复,如客户已取消定活通智能存款功能,则定活通子账户存款将变成按我行小额财运通计息规则计息的存款。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情况,调整自动支取的可用渠道与适用的交易类型、活期保留余额设置条件、最低起存额、资金取整位等业务条件,具体以发生交易时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系统的设置为准;但上述调整只对调整时点后的操作和业务有效,对已办理完毕的操作不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六条 相关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活期账户保留余额”指客户在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允许范围内在申请定活通智能存款业务时预设的活期账户余额(目前最低保留余额为人民币 2000 元,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可随时调整该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具体以届时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
的设置为准)。 “活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法定利率。 “定活通智能存款账户”指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为执行本协议而在客户的借记卡内为客户特别开立的子账户。“产品本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客户设置的条件而转存入定活通智能存款子账户的资金,每一定活通智能存款子账户的产品本金应不低于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规定的最低起存额(目前为人民币 1000 元,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可调整该最低起存额,具体以届时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的设置为准)。“小额财运通计息规则”小额财运通存款账户在生成时不约定存期,各笔存款实际天数所达到最长期限档次部分按此期限所对应的整存整取利率档次计息,剩余部分所达到最长期限档次部分按此期限所对应的整存整取利率档次计息,以此类推,若实际存期或剩余部分天数不满三个月的,则该部分天数全部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账户终止。客户主动发起取消功能的,则客户所有定活通智能存款账户终止,定活通智能存款子账户内资金将成为按小额财运通计息规则计息的存款,仍保留在借记卡内,但在其他借方交易时,对该账户不再进行联动扣款。
第二十八条 签约期间,遇活期利率调整,其活期计息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遇定期存款利率调整,其定活通子账户存款计息部分以起息日挂牌公告利率按我行小额财运通计息规则计息。
第二十九条 协议变更或终止。客户同意: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有权随时修改或终止本协议,但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应在修改生效日/终止日五天之前,在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客户同意申请签约定活通智能存款业务且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审核同意并完成系统设置(银行打印并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x协议不得质押,且不具有任何证明之作用。第五章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智能转存协议
第三十二条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多得利”定期存款智能转存业务是指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受客户委托,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时,按照既定的公式计算出智能转存天数,与客户借记卡内已存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实际存款天数进行判断,如实际存款天数小于智能转存天数,则系统在利率变更日当日自动将原存款销户,同时按照原存款期限以利率变更日为起息日重新转存;实际存款天数大于或等于智能转存天数,则保持原存款账户不变。
第三十三条 计算公式:
智能转存天数=计息天数×(调整后利率-原存入日存款利率)÷(调整后利率-活期利率)。其中计息天数是指存期天数,一年按 360 天、一月按 30 天计算。智能转存天数即指加息后定期存款转存的临界点,如客户定期存款实际天数小于临界点,则可以转存;如客户定期存款实际存款天数大于或等于临界点,则不可以转存。
第三十四条 服务方式:
(1)客户可到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自助进行“多得利”定期存款智能转存业务签约,客户签约即授权银行将其定期存款本息在符合条件时按原存款期限进行多次转存。
(2)“多得利”定期存款智能转存业务仅对大唐借记卡开通,签约成功后客户卡内已有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以及未来新开定期存款账户均为签约状态。
(3)“多得利”定期存款智能转存业务针对的定期存款账户仅指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款储种,存期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各档次存期。
(4)“多得利”定期存款智能转存业务仅对正常状态账户生效;如利率调整当日账户为异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活期主账户冻结或定期账户冻结等情况,则该账户此次利率调整不能进行智能转存。但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对下次利率调整时的智能转存生效。
(5) 自动转存选项是指客户存款正常到期后的交易方式选择,系统默认方式为自动转存。
第三十五条 客户根据需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自助办理撤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收费说明。本业务办理暂不收费,但银行保留收费权利。
第三十七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客户同意申请签约“多得利”定期存款智能转存业务且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审核同意并完成系统设置(银行打印并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其他事宜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x综合服务管理协议由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统一制定、修改。
第四十条 x综合服务管理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子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各子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