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 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
甲方: (投资者姓名)乙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甲方承诺: 甲方在开户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投资者开户文本》 所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风险提示函》、《买者自负承诺函》、《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须知》、《电子签名约定书》、《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沪深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上述协议书的内容和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在本签署表上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签署表列明的以上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在本签署表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甲方同意上述协议生效。
甲方: 乙方:
(个人签字) (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协议书之一
尊敬的投资者: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1)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2)由于证券公司报盘通道具有最大流量限制,若委托流量过大会产生排队现象,排队现象会导致您的委托进入交易所主机的时间与委托时间存在差异,特别是临近开市和收市时,您将承担不能成交的风险。
(3)当您出现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账户实名使用规定等情形时,可能会被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本人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协议书之二
尊敬的投资者:
客户须知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xxx.xxx.xxx.xx)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九、审慎授权代理人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十、防范信息欺诈
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十一、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
办理任何临柜业务您都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亲自办理,授权代理人办理可代理的业务时还须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有效的代理授权书。
本公司xx提醒您:您在进行银证转账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营业时间内,您可以通过已开通的委托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现场委托)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受现行技术制约,本公司各交易平台所提供的参考成本价及盈亏参考数据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不作为您投资决策依据。十三、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95573。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客
户须知》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协议书之三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本协议所称甲方指客户,乙方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在账户开立及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自然人客户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联系方式等;机构、产品客户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含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自然人,或者对交易享有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税收居民信息;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乙方认为需要甲方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2.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开立账户,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3.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甲方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失效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作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甲方的账户增加禁止资金存取、禁止转托管、禁止撤销指定交易限制。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承诺不得通过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亦不得借用乙方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8.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赋予相关权限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甲方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甲方如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涉嫌违规出借或借用他人账户的,乙方有权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禁止资金存取、禁止买入等措施,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5.根据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有权收集了解使用甲方的信息,且有权通过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等方式了解甲方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乙方采集并使用甲方的信息包括:
(1)本协议第三条中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
(2)甲方交易终端信息。甲方交易终端信息是指甲方通过乙方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终端特征代码,是客户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供应商标识符(IDFV)、移动 Android 端的标识符(IMEI)、手机唯一识别码(如GUID)、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IP 地址)、互联网通讯协议端口号、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 地址)、硬盘序列号以及其他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地理位置等信息;
(3)甲方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投资行为记录以及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人民法院、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等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产生的信用记录;
(4)甲方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甲方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信息;
(5)甲方的投资交易行为记录;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乙方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甲方需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通过书面、电子设备、软件、网络、录音录像等各种方式采集、记录、存储、报送、使用甲方的信息。
6.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现场、非现场方式办理。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
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6.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八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
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协议书之四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本协议所称甲方指客户,乙方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
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八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 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成交回报速度、委托指令发送的先后顺序、非交易时间的委托无法实施申报到证券交易场所等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特别的,对于交易日 11:30-12:55,乙方接受甲方下达的撤单指令,撤单后乙方交易系统内部确认撤单指令,并即时返回处理结果,解冻相应的资金或证券;对于 12:56-13:00 时间段的撤单指令,将在 13:00 开始后由交易所系统进行判断处理;相应的委托时间,以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 股转 A 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
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乙方发现甲方使用证券交易信息时存在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的行为时,有权对其账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二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特别提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协议涉及免除、减轻责任或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条款及证券公司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协议书之五
指定交易协议书
【本协议所称甲方指客户,乙方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九条 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协议书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协议书之六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风险提示函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选择有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二)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交易方式
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您选择证券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多种,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请您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
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作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您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 “股市有风险,入市
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五)特别提示:
1、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如下:
(1)代理登记开户;
(2)代理证券买卖;
(3)代理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保管有价证券;
(5)代理领取红利股息;
(6)代理对客户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2、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如: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拆借等,非经本公司另行特别授权,营业部无权开展此类业务,并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效。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不得全权委托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约定。
3、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现场资讯、网络资讯、短信资讯等资讯服务均为增值服务,力求客观公正,但不担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送达性,内容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证券经营机构无关。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参与以上各种证券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并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以上《风险提示函》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本人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风险提示函》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协议书之七
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
券市场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以上《买者自负承诺函》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本人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签字盖章,即具有在本《买者自负承诺函》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协议书之八
尊敬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须知
为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您参与金融市场投资时,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按规定要求提供信息
1、当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当您的下列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客户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①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②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③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④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⑤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⑥诚信记录;
⑦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⑨其他必要信息。
2、如您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将拒绝向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审慎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
1、当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您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2、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三、认真阅读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和风险
认真阅读所接受服务的风险揭示书,所购买产品的产品契约、招募说明书、投资人权益须知及业务规则,了解产品的基本知识及投资风险,接受上述文件载明的所有条款,自愿承担购买服务或产品所揭示的风险。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或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情况!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须知》的各项内容。
开户协议书之九
电子签名约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电子数据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安全、高效、便利为原则,在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本投资者、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就本投资者在山西证券办理各项业务时需要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本投资者和山西证券双方同意自本人签署本约定书之日起,本投资者在参与山西证券提供的产品(含代销产品)与服务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触控笔和数位屏)签署相关合同或文书,视为同意签署合同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二、本投资者将妥善保管密码、身份证明文件等身份验证信息,经本投资者身份验证登录本投资者账户的所有操作视同本投资者行为,本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电子签名约定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签字盖章,即具有
在本《电子签名约定书》中签字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协议书之十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债券通用回购。投资者从事债券通用回购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订回购交易策略,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回购套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
由上述可见,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请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本风险揭示书的列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转让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对上述内容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充分理解,愿意承担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风险。
开户协议书之十一
沪深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沪深交易所主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沪深交易所主板股票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当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当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风险警示股票为 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的,于当日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温馨提示: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自担,请您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切实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