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FU货TU及RES期AC权COU交NT易CL帐IEN户T A客GRE户EM协EN议T
方德证券有限公司
期FU货TU及RES期AC权COU交NT易CL帐IEN户T A客GRE户EM协EN议T
目 录
条例及守则 1
附录 1: 期货及期权风险披露声明 9
附录 2《: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客户通知 11
附录 �: 免责声明 12
条 例 及 守 则
x条款及守则就阁下﹙“客户”﹚使用于方德证券有限公司﹙方德证券﹚已开立或即将开立的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简称期货/衍生产品, 定义详见下文,)交易帐户,依据指定交易方式买卖及处理期货,列出阁下和方德证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所有条款及守则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此阁下在同意接受该等条款和守则约束前,请先仔细阅读清楚及征求独立的意见。
�.释义
1.1.1 在本条款及守则中:
「帐户」
「开户申请书」
「本协议」
「联属公司」
「结算所」
「客户」
「客户协议」
「守则」
「抵押品」
「商品」
「交易所」
「期货交易帐户」
「期交所」
「期货/期权合约」
「保证金要求」
「市场」
「变价调整」
指已在方德证券开立的期货/衍生产品交易帐户,用以支配方德证券代表客户进行期货/衍生产品买卖或持有或买卖其他金融产品;
由客户填妥及签署的已完成方德证券申请书,须被视为本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及其任何不时作出的修订,包括所有该等声明及任何有关个人资料的声明;
指客户与方德证券之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本协议书,开户表格及全部其他提供给方德证券,或方德证券所规定的文档,可能但不限于不时变换、修改或补充;
当事人、个人、法团及合伙或任何其他方式实体(由该当事人或任何该实体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或按照共同控制);
就香港结算而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就任何外地交易所而言,为该交易所提供类似香港结算服务的任何结算所;任何个人、公司或商行的帐户,其资料详载于开户申请表;
本条款及细则、期货及期权风险披露声明书、《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客户通告、开户申请表及免责声明(上述文件应合并理解为原来签订的或其后不时修订或补充的一份协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操守准则》;
所有款项及证券的客户现时或须在任何时间存放、转移或造成被转移到方德证券或由其母公司银科控股 Yintech Financial Holdings任何之子公司或联属公司或代名人持有,或予转让或由任何其他人持有的情况下,方德证券接纳上述作为本客户协议项下客户义务的抵押。抵押品包括该等款项及证券,并方德证券或银科控股 Yintech Financial Holdings之子公司或联属公司不时管有、保管或控制作任何用途(其中应包括任何额外的或替代的证券及所有股息或已付利息或应付利息、权利、权益、款项或随时以赎回的方式购入的物业,或就任何该等证券或补充或取代证券的花红、优先股、期权或其他);
任何项目,并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证券、任何形式(不论是股市或其他方式)的指数、利率、汇率、实物资产(包括贵金属、农产品、石油及土地)或其他投资买卖,或涉及所买卖的权利或期权及任何交换,或虚拟货币或其他交易所认可买卖的产品;该情况包括就上述任何一类的期货合约,且不论该项目是否适合交付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或(如适用)任何其他在香港以外的期货/商品交易所;买卖期货和/或期权产品的帐户之一;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指期货合约和/或期权合约;
指在任何时间客户须以现金存放的总金额,除非与方德证券另有商定的,在全部客户期货/期权的合约的仓位方面,不论在其仓位的任何未变现利润或损失;
根据期交所规则第二百零一条,期交所不时建立及操作的市场,或其他商品和/或外汇合约和/或期货/ 期权合约交易的市场;
指客户就帐户中之每份未平仓期货/期权合约,以每日结束时的收市价为基准,每日计算其应付予方德证券之款项,及有关期交所交易, 期货结算公司应付或应收的款项,和/或根据期货结算公司规则和程式内第四百零八至四百一十一条计算,代表客户的期交所参与者。
「香港结算」
「香港」
「指示」
「持牌法团」
「方德证券」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交所」
「证监会」
「美国收入法」
「FATCA」
「FATCA 预扣税」
「FATCA
可预扣税款款项」
「CRS」
「CRS责任」
「应申报账户」
「应申报人士」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包括客户在任何方面有关方德证券代表客户进行的期货/期权/衍生工具及其他金融产品买卖、持有或 其他交易的指示,该等指示因帐户及/或与之有关而产生,且不论是以口头、电话、电邮、书面、传真、电传及/或电子方式发出;
方德证券,一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的法团(BGP�1�),可进行第二类受规管活动(期 货合约交易);
指方德证券的控股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各附属公司;
指经不时修订或重新制定立法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1 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并包括其继任机构、受让人以及因整合、兼并及合并所产生或保存的任何实体;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指经修订的<19�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
指(a) 根据美国收入法第 1��1至1���章或任何相关国库规例(经不时修订或补充),或其他官方指引而制定的美国国税局 <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或(b) 由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制定的,或关于由美国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跨政府协议(在任何情况)旨在促进实施上述段落 (a) 的任何条约、法律、规例或其他官方指引;或 (c) 任何依据上述段落 (a) 和 (b) 的实施而与美国国税局、美国政府或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或税务机关当局签订的协定;
指在帐户中扣减或预扣 FATCA 规定下的税款或预扣税款;
指包括源自美国境内的利息(包括初始发行折扣)、股息、及其他固定或可厘定的年度或定期的盈利、利润和收入款项等,以及于 2O16 年 12 月 �1 日之后 FATCA 亦会就销售任何来自美国境内因出售可产生利息或股息的财产而得的总收益进行预扣税款。源自美国与借贷交易、投资顾问费、托管费、银行或经纪费相关的若干财务款项亦包括在内;
共同申报准则(简称“CRS”)(该准则会不时修订);
指CRS准则下的义务(有关税务当局将颁布地方法例或指引对此加以修订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账户持有人尽职审查以确定应申报账户和应申报人士,根据适用的法例及规定向适当税务当局申报上述账户或人士的信息;
指如下有关财务账户:
(a) 依CRS规则尽职审查要求确认为应申报账户;和
(b) 被以下人士持有的财务账户 (1) 账户持有人至少有一位为应申报人士;或 (2) 有关公司或其他实体的控权人至少有一位为应申报人士;
指根据CRS准则,(a) 为参与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或 (b) 参与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人士之遗产继承人。应申报人士不包括:(1) 该实体的股票经常在某具规模的证券市场上买卖;(2) 该实体为以上 (1) 所述实体的有关连实体;(�) 政府实体; (�) 国际组织;(�) 中央银行;(6) 金融机构(被视为被动非财务实体的除外,即被另一投资实体管理且位于非参与税务管辖区的投资实体)
1.2. 若客户为一间由两名或以上人士开设之商号,则本合约涉及客户之责任,须由此等人士个别及共同承担责任。 1.�. 凡表示单数之字眼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凡表示阳性之字眼亦包括阴性及中性含义。
1.�. 字义上所指的“人"(若适用)亦包括有限公司(本港者或海外者)。
1.�. [交易细则]适用于期货/期权交易帐户或任何其他代理交易帐户运作之各项操作政策及程序,该等有关政策乃具约束力及会由方德证券不时厘定,并将于方德证券或方德证券有限公司之网页刊登。
鉴于:
1. 方德证券为证监会持牌法团(注册编号: BGP�13),其注册地址位于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3�-136号中银集团人寿保险大厦19-2O楼;
2. 客户欲于方德证券处开立一个或多个期货/期权/衍生产品交易帐户,用以进行期货/期权/衍生产品买卖;及
3. 方德证券同意开立及维持该期货/期权/衍生产品买卖(等)帐户,并以客户之代理人身份,根据本协议之条款,进行期货/期权/衍生产品买卖。
现双方协议如下:
1. 帐户
1.1 客户确认“开户申请书”所载资料均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客户将会通知方德证券。
1.2 客户谨此明确同意方德证券或需向有关交易所、证监会、政府机构或根据任何法院命令或法定条文的任何人士披露客户资料。方德证券将遵守有关要求而毋须知会客户或取得客户同意。
1.3 客户授权方德证券查询客户之信用状况,或联络客户之银行,经纪或任何信用机构,以核实客户提供于开户申请书之资料。 1.� 方德证券就帐户之借方或贷方之记录,在没有明显错误之情况下为最后决定及对客户具约束力。
1.� 方德证券可在不需要向客户提供原因下,按照不同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申请开设帐户。
�. 法例及规则
2.1 一切为或代表客户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之商品交易,须受有关交易所或市场及(如有)其结算公司当时适用之章程、附例、规则、判令、规例、交易征费、常规及惯例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交易及交收之规则),并须遵守政府或监管机构不时颁布之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法令之规定。为免引起怀疑,依客户指示在期交所或其他国家的期货/期权或商品交易所之交易大堂完成之交易须交易征费及由期交所或上述期货/期权或商品交易所不时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方德证券谨此获授权根据交易所不时指定之规则收取该等征费,有关依客户指示达成之一切交易,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国家有关期货/ 期权或商品交易所及其结算所(倘若该等交易为在其他国家的期货/期权或商品交易所所进行)之规则(尤其有关交易及交收之规则),对方德证券及客户均具约束力。
�. 交易常规及指示
3.1 所有方德证券或方德证券代理人经手办理之交易,均须依照期交所或其他市场(及其各自之结算公司,如有的话)不时修订或有效之宪章、规则、规例、习惯、裁定及释义办理。根据本协议办理之一切交易,均受当时适用之任何有关法例、规则或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不时之修订之《证券及期货条例》,美国联邦法律中之商品交易法例管制,亦受其中之规则及规例管制。
3.2 凡于期交所操作之市场内进行期货/期权合约交易,期交所之规则,规例及程序对方德证券及客户均具约束力。客户亦可进入香港交易所之网页获取上述之规则,规例及程序之详细资料。据方德证券的记录,xxxxxxxxxx.xxxx.xxx.xx,但随时可能变更。方德证券提供上述网址完全是出于为客户提供一般资料之考虑。为避免存疑,方德证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其他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3.3 方德证券接受及执行客户之买卖指示,乃基于双方理解客户须收取或交付商品以完成交易手续,除非客户原先买卖合约经已结算,当作别论。立约双方明确理解,除非本文另有说明或方德证券依照惯常做法以书面向客户xx,否则方德证券与客户进行之任何交易,方德证券仅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方德证券并无责任向客户提供代表客户买卖之任何资料;而(除非客户指示)方德证券亦无责任,但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将任何方德证券代客户运作之帐户中任何未平仓合约平仓。除上文所述外,方德证券有权(酌情作出决定,而无须提出任何理由)拒绝代表客户办理某项交易。
3.� 方德证券如认为有需要时,可以沽售属于客户或客户占有权益之任何商品,撤销客户买卖任何商品之未完成买卖指示,事前可以知会客户亦可以不知会客户。方德证券亦可以洽借或购入所需之任何商品,代客户完成沽售之交收手续,包括客户之卖空交易。
3.� 方德证券有权依赖其合理相信来自获得客户授权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士发出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讯,而客户应受该等通讯的约束。客户同意赔偿方德证券因依赖该等通讯而合理和适当地遭受的所有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并使方德证券免受这些损害。
3.6 方德证券可以将与客户的所有电话对话进行录音,以核证客户的指示。客户同意,当纠纷出现时,接受任何此等录音内容作为证实客户所给指示之最终及不可推翻之证据。
3.� 由于期交所或其他市场客观条件限制和商品价格时常出现迅速的变化,方德证券报价买卖偶尔会出现延误。所以,即使方德证券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不能够按照任何指定时间所报之价格交易。由于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户所给指示中之任何条款而导致任何损失,方德证券将不承担责任。
3.� 倘若方德证券作出合理努力后,仍未能完全执行任何指示,方德证券有权在事前未得客户确认的情况下,部分履行该指示。无论如何,当作出任何执行命令之指示后,客户必须接受任何执行,部分执行或未执行指示的结果,并受其约束。
3.9 为了执行客户的任何指示,方德证券可以依据其全权决定的条款和条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方德证券有联系的任何人士或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关系。阁下同意方德证券会将阁下的个人资料合理地披露给其他代理人,以便履行阁下的指示。
3.1O 方德证券不就该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3.11 客户确认,由于受期交所或进行买卖的其他市场的交易常规所限,方德证券不一定能够以所报之最佳价格或市价履行指令,只要方德证券遵照客户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户同意无论如何受此等交易约束。
3.12 下列条文适用于各个以电子操作进行之指示:
a) 客户乃帐户下电子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之使用者。
b) 客户无论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权或容许任何人,不得试图篡改、修改、解编、倒序制造及以其他方法之改动电子服务之任何部份,并不可试图在未获授权下接达电子服务之任何部份。
c) 电子或网上器材所附带之风险,包括因传送故障或失误或通讯挤拥或任何其他方德证券控制或意料之外之原因,令指示之传送、接收或执行产生失误或延误,并可能包括客户在修改或取消已有效发出及生效之指示已经执行、延误执行指示及/或所报价格有别于指示发出时之价位,该等风险将由客户自付权责。
d) 所有方德证券或其他第三者于网上所报数据及资料只属参考性质,方德证券不会就其准确性或客户对之依赖而产生之任何损失及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 外币交易
4.1.一般情况下,交易是以美元为基本结算单位,倘若阁下指令方德证券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订立交易,而该交易以其他货币进行,则︰
4.1.1 阁下同意接受方德证券的外币转换率。
4.1.2 所有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损失及利益及风险皆全数由阁下承担;
4.1.3 方德证券拥有绝对酌情权,可以不时要求阁下以方德证券要求之货币及款额存入作为保证金的所有初步首次及其后之款项;
4.1.4 当有关合约被平仓结算,方德证券应以帐户指定之货币为单位,以当时现行货币市场就有关货币之兑换率作基准终论性地决定相关兑换率,并于阁下之帐户内记入欠帐或进帐;及
4.1.� 若方德证券行使任何本协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或综合帐户或转移客户款项,而当该合并、综合、转移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牵涉兑换货币时,该兑换应以该合并、综合、转移或行使该权利当日由方德证券决定相关之外汇市场当时之现货兑换率计算(该兑换率由方德证券作最终决定)。
�. 给予客户之交易讯息
�.1.方德证券可按客户要求,同意代表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交易,及/或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期权之资料及/或意见(视属何情况而定),惟客户确认并同意,客户需要对帐户内之交易负上责任,而本公司只负责帐户内交易的执行、结算和进行﹔至于任何介绍商号、投资顾问或其他第三者对帐户或帐户内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为、作为、xx或声明,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或义务。
�.2.假如方德证券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方德证券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方德证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方德证券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就本条的目的而言,“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期权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就“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而言,其只适用于由获得发牌经营第3类受规管活动的人所买卖的该等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第4.2条(及在第4.1条向客户提供合理地适合的意见及/或资料的条款)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如客户为(i“) 机构专业投资者”或(ii)符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内第1�.3A及1�.3B段的规定及同意根据监管规则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在上述情况客户应作出独立判断及决定有关证券交易之事宜,而不应依赖方德证券或任何其他方德证券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
�. 保证金要求
6.1.除非为客户未平仓的合约平仓,或执行买卖所在的交易所或市场可能不时一般或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同意:方德证券不得为客户进行期货/期权生意,除非和直至方德证券已收到客户交来的抵押物,而抵押物又敷客户须缴的最低按金。
6.2.如果方德证券决定需补加按金,客户同意于收到通知时,立即补交。方德证券可随时单方面酌情更改按金额,但得符合适用法律。过去所订按金额不得引为前例而加以争论,此等规定一经订立,均可适用于现有之持仓,以及受此等调整之新仓。
6.3.客户同意以方德证券不时单方面酌情要求的形式维持按金。方德证券所订的按金规定,可能超逾交易所对方德证券的规定。
6.4.所有催交按金、催交调整金额及利率现金调整(定义见期交所规则)须在通知发出要求的同一天(除非要求在非营业日或在营业日的下午 � 时之后发出,这种情况之下翌日上午 11 时 3O 分前应达到)或在方德证券依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更短的时间内完成。方德证券可能因客户未付受任何通知追补之保证金及/或价格变动调整要求及/或利率现金调整之数,而将未平仓合约平仓。
6.�.除非相方另行同意,否则客户同意随时各方德证券支付有关帐户任何借方结余或任何以其他方式欠方德证券的金额的利息,息率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时所报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加 �%,利息须于每个历月最后一日支付,或应方德证券的任何索求而支付。
�. 佣金及支出
�.1.每份期交所合约,皆须缴付赔偿基金征费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征收之征费,两项征费概由客户负担。
�.2.如因方德证券未能履行责任,导致客户蒙受金钱损失,则赔偿基金所负之赔偿责任,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索偿为限并须遵守条例规定之款项限额,因此并无任何保证该违约而遭受之任何金钱损失可以从赔偿基金全部或部份收回或者根本没有收回。
�.3.客户兹同意,缴付予方德证券有关方德证券与客户间进行之一切交易及/或按本协议规定应缴之酬金、佣金、经纪佣金、费用及任何其他开支。该等缴款乃根据提供给客户的收费表内规定之细节及基准厘定(方德证券得以随时予以修订并知会客户)。
�.4.客户无权享有就方德证券可能收取应占客户帐户任何结存结余的任何利息。
�.5.客户接受并同意,对于存入客户交易帐户的资金,公司不支付利息。
�. 抵销,留置及帐户合并
�.1.除了凡是方德证券依据法律或本协议享有的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其他类似权利,且在不影响前述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前提下,凡方德证券在任何时候持有或在方德证券手中的(由客户擉自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客户的任何证券、应收款、资金及其他财产,均已以持续担保方式在其上设定了有利于方德证券之一般留置权,以抵销及履行客户对方德证券有限公司及联属人因交易而产生的债务。
�.2.除了凡是方德证券依据法律或本协议享有的一般留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且在不影响前述一般留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前提下,方德证券为了其自己(并以代理人身份为其任何联营公司或联属人),在任何时候均可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形下,将客户在方德证券或联属人处开设之任何性质的任何或所有帐户进行合并或整合,方德证券可以进行抵 销或转移任何前述帐户下任何资金,证券或其他财产,以履行客户对方德证券或联属人的义务或债务,不论这些义务和债务是实有还是或有的,不论是主义务,主债务还是从义务,从债务,不论是有抵押的还是无抵押的,不论是共同的还是各别的。
�.3.在既不限制也不修改本协议一般性条文前提下,凡属任何客户现在或将来以自己名义在方德证券处开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帐户或联属人任何其他帐户间可以互换的任何或所有的证券或财产,方德证券可不发出通知就予以转移。
�.4 以确保客户清楚明白方德证券的抵销安排,客户应与方德证券签订一份客户款项常设授权。
�. 授权
9.1.方德证券获客户授权,根据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亲身或以电话之口头指令(其后须以书面确认,但如没有该等书面授权,亦不影响方德证券根据该等口头指示行事之权限)或书面指令买卖商品期货/期权,该等书面指令须由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以邮递寄出或专人送递或看来是由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以方德证券不时接纳之其他方式发出。方德证券将按照其相信是来自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之任何指示行事。指示一经发出,须获方德证券同意方可撤回或修订。
9.2.方德证券无须就因其合理控制范围之外之原因导致指令或其他资料在传送时出现延误或不确而承担责任。
9.3.而方德证券须应期交所或证监会之要求,披露期交所、证监会或与外地期货交易所有关之监管机构所需要的有关客户之姓名、实际受益人身份及其他资料。客户承诺,于方德证券指定时间内向方德证券披露为了方德证券遵从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或期交所及/或外地期货交易所所规定所需之有关客户本身之其他资料。客户谨不可撤回地授权方德证券作出任何该等披露。就于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假若方德证券未能遵照期交所规则之披露规定,期交所行政总裁要求代表客户平仓或就该客户所持仓盘收取附加保证金。客户如属个人,方德证券须受规管个人资料使用之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规限。
9.4.就于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户承认,假若方德证券作为期交所之交易所参与者之权利遭暂停或撤销,结算所可作出一切之行动,以便将方德证券代客户持有人之任何未平仓盘及存放于其在方德证券持有之帐户任何款项及期货/期权或商品合约移转往期交所参与者。
1�. 失责
1O.1.若方德证券认为客户已经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主要条款,或客户之前向方德证券对任何要项所作之xx,保证或承诺为不正确或其后变成不正确,或客户曾经对透过方德证券其联营公司的交易出现失责,或客户在方德证券或其联营公司开设的帐户遭人发出任何财物扣押令或已通过议案,或已召开会议审议一项指称客户应予以清盘的议案的清况下,客户欠下方德证券或其联营公司所有款项,连利息计算在内,并在不需要任何通知或要求下,沽售或套现由方德证券为客户或方德证券之联营公司保管的全部/部份证券或资产,并将所得的净出售款项(在扣除所有有关费用,佣金,支出及/或成本)用以履行客户对方德证券或其联营公司的义务。此外,方德证券可取消客户的任何仍未执行的买卖指示,及/或为客户平仓,及/或行使方德证券在此协议书所赋予之任何权利。方德证券或其联营公司毋须因客户之失责而导致在采取上述之行动时而使客户蒙受任何损失负上责任; 并因上述行动所取得的价位具最终决定效力。
11. xx及保证
11.1.客户特此向方德证券作出以下持续的xx及保证︰
(a) (若果客户是一法团)他是有效地根据其成立所在国之法律成立并存在的,且完整的权力和行为能力来承担及履行本协议内属于他的责任;其签订本协议之行为亦己获其主管机构正式授权,并且依足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附 例之规定(视乎属何情况而定);
(b) 本协议之签署,递交或履行及按本协议发出之任何指示均不会触犯或违反任何现存适用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例或判令,亦不会超越客户或其资产任何分受约束之范围;
(c) 除非向方德证券作出相反的书面披露,本协议下一切交易均为客户之利益而完成。任何其他方在当中并无任何利益;以及
(d) 根据客户与方德证券或联属人中任何公司之间任何协议产生的,属于该公司或联属人之抵押品权益,一切由客户提供用作出售或贷入帐户之商品均已缴足价款,且具有效及妥当之所有权,客户并拥有此等商品之法定及实益所有权。
(e) 存入帐户之资金为合法,并符合相关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外汇法律之任何法规要求。
5.2.若客户是以客户的帐户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受客户全权委托,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当时人身份与客户之客户进行对盘交易,客户同意就方德证券接获期交所及/或证监会查询的交易而言,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在符合下列规定下,客户须按方德证券要求(此要求应包括香港监管机构的联络详情),立即知会香港监管机构有关所进行交易之帐户所属其他客户及该宗交易的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资料。客户亦须知会香港监管机构任何发起有关交易的第三者(如与其他客户/最终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资料。
(b)若客户是为集合投资计划,全权委托帐户或全权信托进行交易︰
i. 客户须按方德证券要求(该要求应包括香港监管机构的联络详情),立即知会香港监管机构有关该名代表计划,帐户或信托向客户发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资料;及
ii. 客户在其全权代表该计划,帐户或信托进行投资的权力已予以撤销时须在尽快可行情况下通知方德证券。在客户全权代客投资的权力已予撤销的情况下,客户须按方德证券要求(该要求应包括香港监管机构的联络详情),立即知会有关香港监管机构该名/或多名曾向客户发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资料。
(c) 集合投资计划,全权委托帐户或全权信托,而客户,其高级职员或雇员就某一交易拥有的权力已予撤销时,客户在其全权代表该计划,帐户或信托进行投资的权力已予撤销时须在尽快可行的情况下通知方德证券。在客户全权 x客投资的权力已予撤销的情况下,客户须按方德证券要求(该要求应包括香港监管机构的联络详情),立即知会香港监管机构有关该名/或多名曾向客户发出有关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资料。 (d)若知悉其他客户乃作为其本身客户之中介人进行交易,但客户并不知道有关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户之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资料,则客户确认如下:
i.客户须与其他客户作出安排,让客户可按要求立即向其他客户取得第 11.2a,11.2b及/或11.2c分条的资料,或促使取得有关资料;及 ii.客户将按方德证券就有关交易提出要求,即时要求或促使向客户发出交易指示的其他客户提供 11.2a,11.2b及/或 11.2c分条的资料,及在收到其他客户所提交的资料后即呈交予香港监管机构。
2.3.在必要时客户确认已经得到进行交易的顾客、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帐户或全权委托信托的全部同意或豁免,使客户可以向香港监管机构提供以其帐户进行易的有关顾客、计划、帐户或信托的身份和详细联络资料及交易最终受益人和引发交易人士(如果与其顾客/最终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和详细联络资料。
2.4.客户承诺会履行,签署和签立一切方德证券为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之履行或执行而要求的行为,协议或任何文件。
1�. 法律责任及弥偿
12.1.客户同意方德证券或其任何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对客户因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并无任何责任(因方德证券方面欺诈或故意失责而造成者除外)。
12.2.客户承诺弥偿方德证券及其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因客户违反其根据本协议的任何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引致方德证券或其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任何损失、费用、索偿、债务及开支,或方德证券或其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于履行其根据本协议的服务时所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索偿、债务及开支(因方德证券方面欺诈或故意失责而造成者除外)。
12.3.若方德证券或客户遇到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申索,方德证券可在不影响第12.2条的原则下酌情决定采取其认为可取的步骤,包括扣起款项或交予客户任何款项及证券。
12.4.方德证券会尽力确保系统的运作正常,但不会因电子交易系统的失灵、故障或延误等导致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客户需自行承担相关的风险,例如: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客户将面对诸如硬件和软件失灵等与系统有关的风险,而且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交易不能按客户指示之方式执行甚至完全不能执行。
12.5.此外,由于不可预知之电讯交通阻塞以及其他原因,电子传送本质上并非可靠。例如,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交易时,(i)客户之交易指示和其他资料之发出和收取可能会发生延误,(ii)客户之交易指示可能会被延迟执行,(iii)或者不能按客户发出指示时之普遍流通价格执行,及(iv)信息传送可能会受干扰或中断。方德证券并不会承 担相关的责任。
12.6.xx证劵有绝对酌情权拒绝客户之指示,及获授权可不须另行知会客户或再获客户的同意而执行客户之交易指示。同时,客户亦需明白,如客户要取消通过电子途径进行之交易,可能未能赶及取消该交易,该交易即已经被执行。
12.�.如客户于香港以外地区向方德证券作出任何指示,客户确保及表示该等指示将遵守作出客户之指示有关司法灌区之任何适用法例,而客户进一步同意客户将于遇到疑问时谘询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顾问之意见。客户接纳可能会有因于香港以外地区作出之任何指令而应付予有关机构之税项或费用,客户同意在有需要之情况下支付该等税项或费用。客户同意于要求时向方德证券赔偿有关或因客户于香港以外地区作出之任何指令而导致方德证券可能蒙受之任何损害、损失、费用、诉讼、要求或索偿。
1�. 不可抗力
13.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详情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档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有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
13.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尽快协商确认是否就协议作出变更或提前终止协议。
1�. 综合帐户
倘若客户经营一个综合帐户,而客户并非期交所之参与者,则就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户须: 14.1.于客户与客户就综合帐户而接获指示之一名人士(多名人士)进行买卖时,遵从及强制执行规则及结算所规则订明之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规定及程序,犹如客户乃期交所一名交易所参与者,而为其帐户或利益而发出指示之该名(等)人士乃为客户﹔
14.2.促使为履行有关指示而订立交易所合约,从而在任何情况下,按指示进行的任何买卖的形式,均不会构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所指的非法买卖商品市场的报价差额,或有关的买卖方式亦不会构成或涉及投注、打赌、博彩或就该等项目而进行的赌博,从而违反香港法例或任何适用法律﹔及
14.3.确保客户从其接获指示之人士遵从规则订明之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规定,令致在期交所与方德证券之间,方德证券应负责确保该等规定已获综合帐户中透过其传达指示之所有人士遵从,犹如各人均为该综合帐户之客户。
1�. 通知,成交确认书及结单
15.1.送交客户之报告、成交确认书、通知、客户帐户(等)结单及任何其他通讯文件,可根据客户在开户申请书内所载,或今后通知方德证券之其他地址,电邮地址,电话,传真或电话号码交予客户;所有文件无论是用邮递、电邮、电报、电 话、信差、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传递,一经发出或投寄,或用电邮或任何电子系统发出,或由传递机构收受后,不论客户实际收到与否,均视作送达论。
15.2.方德证券执行客户买卖指示发出成交确认书,及向客户发出之帐户结单均具决定性。经由邮递或其他方式发出后二日内,如客户没有以书面按照开户申请书内所载地址(或由方德证券以书面通知之其他地址)向方德证券提出反对,即视作已由客户接纳论。
15.3.方德证券根据本协议向客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包括但并不限于,成交确认书和客户帐户(等)结单,若是透过电子设备发出,于信息传送后即视作已发出或发给客户论。
1�. 宽免及修订
16.1.方德证券可以经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列明下述变更后,酌情决定宽免、更改、修改、修订、取消或更替本协议任何条款或增补任何新条款。除非方德证券在发出此等通知书后十四个营业日内收到书面反对,否则,客户将被视作接受本协议上述的变更。
1�. 利益冲突
1�.1.客户承认方德证券,其董事及/或雇员,在任何适用的监管要求规限下,均可为方德证券或为集团公司或联属人经营买卖交易。
1�.2.客户同意,当方德证券在期交所或在其他交易所或市场代其办理买卖指示时,方德证券、方德证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及/或任何交易所出市经纪人,可无须方德证券事前通知而代该等在帐户内有直接或间接利益之任何人士进行买卖,但须遵守买卖指示执行时有关期交所,其他交易所,或市场当时实施之宪章、规则、规例、惯例、裁定及释义所载规限及条款(如有),以及遵守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市场依法颁布之适用规例。
1�.3.客户承认,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之条文和任何适用法律的制约下,方德证券可为自己或为方德证券有限公司或联属人或方德证券的其他客户的帐户,就任何在期交所买卖的期货/期权合约,采取与客户的买卖指示相反的买卖盘,但此等买卖必须是以公平竞争形式依照期交所的规则,规例和程序在期交所或通过期交所的设施执行,或依照其他交易所的规 则及规例或通过其他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设施执行。
1�.4.客户承认,方德证券受期交所规则约束,而该等规则允许期交所在其认为客户的持仓为累积持仓,正在或可能对任何特定市场有损害时,或正在或可能对任何市场的公平和有序运作有不利影响时,采取措施限制持仓或要求代表客户结束客户合约。
1�.5.方德证券为客户从客户处或其他人处(包括结算所)接收的所有金钱、认可的债券和其他财产,应由方德证券作为受托人,与方德证券的自有资产分开管有,转入到一个独立的银行帐户或独立的债券帐户,方德证券管有的所有金钱、认可的债券和其他财产不应作为方德证券于破产或清盘时的财产一部份,而应在委任对方德证券的所有或任何一部份业务或资产的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类似人员时立即退还给客户。
1�.6.客户授权方德证券将从客户处或任何其他人处(包括结算所)收到的金钱或认可的债券和认可的证券按《守则》附表4的第�到12段所列的方式 持有,客户特别授权方德证券将该金钱和认可的债券 a) 按《守则》附表4的第14到15段规定的处理方式; b) 达成方德证券对任何一方的责任要求,如果该责任与代表客户交易的期货/或期权合约业务有关。
1�.�.客户同意方德证券维持在结算所的任何帐户,不论是否为全部或部份代表客户进行期货/或期权合约业务而设,也不论客户所缴付之款项、债券或证券是否已缴付予结算所。就方德证券与结算所之间而言,方德证券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该帐户,而该帐户不得视作受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托或其他衡平法中的利益,支付给结算所的金钱和认可的债券和认可的证券,均不包括上述(16.5)段所指的信托之内。
1�.�.客户接获通知方德证券须受到香港期货交易所规则第631条的规定约束。根据该条规定,香港期货(香港)交易所或行政总裁假如认为客户累积持仓以致对市场构成或者可能构成损害或者对市场之公平或有秩序运作构成任何影响,即可以采取行动限制客户的持仓量或要求将客户的任何期货合约平仓。
1�.9.客户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方德证券在任何时间根据方德证券的程序,将任何客户的帐户里可得到的资金,转移到方德证券有限公司的任何成员的任何帐户。客户明白且同意方德证券将任何的客户的帐户里可得到的资金转移到方德证券有限公司的任何成员的任何客户帐户,只要帐户里的可取得的资金不少于要求过户的转帐金额。前述帐户里的可取得的资金的任何转帐,如果帐户里的信用余额在转帐之后不足以支付欠方德证券或任何人士关于帐户和交易的任何款项,则该转帐不应进行。
1�.1O.客户也可委任方德证券作为客户的代理传达客户的指示给任何方德证券有限公司的其他成员要求根据客户和方德证券有限公司的成员之间的协议,就客户在方德证券有限公司的其他成员处的可取得的资金向其他方德证券有限公司成员处客户的帐户进行转帐。客户须填妥一份代理委任表或透过信函或传真的书面通知(须具客户的签署)给方德证券,从而授权方德证券进行转帐。
1�.11.方德证券将向客户提供合约细则,一份完整的保证金程序,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所持仓盘会未经客户同意而遭平仓。
(a) 客户向方德证券声明及保证,客户与方德证券有限公司任何成员概无关连,包括但不限于身为该等雇员或代理人之配偶及1�岁以下之子女,并同意倘客户与该等雇员或代理人有关连,客户须将此项关连之存在情况及性质迅速通知方德证券,客户知道,方德证券于接获通知后,可自行酌情决终止帐户。
(b) 客户向方德证券进一步作出声明及保证,客户并非客户将委托或指示方德证券代为购买或出售或买卖其商品之关连人士(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除非客户在委托或指示作出有关买卖前特别通知方德证券相反之情况。 (c)客户并同意弥补方德证券就方德证券依赖违反第(a)段及/或(b)段之任何资料而招致之任何损失、费用、损害、索偿或要求。 (d)客户同意应要求弥补方德证券及方德证券之高级人员、雇员和代理人因客户违反上文所载责任而引致之任何损失、费用、索偿、法律责任或开支,包括由方德证券在收取欠款以偿还对方德证券之债项或有关结束帐户所招致之任何合理费用。
1�. 承认
1�.1.客户承认,倘若方德证券在期交所作为期交所参与者的权利被中止和取消,期交所或结算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将方德证券代客户持有的任何未平仓合约,以及客户帐户贷方所记存的款项和财产转让给其他的期交所参与者。
1�. 暂止或终止
19.1.方德证券保留权利,可于任何时间不时暂时终止营运帐户及/或暂时终止根据本合约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并毋须给予任何理由或解释。
19.2.客户及方德证券对有关帐户之权利或义务,客户均可于任何时间向方德证券 (反之亦然)发出书面通知载明该权利或义务于最少(�)个营业日后终止,且收讫有关通知之前不损方德证券或客户对有关帐户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及上述权利、权力及职责,将会根据本合约的条款继续有效,直至全部履行为止。
19.3.在不损害前述的原则下,任何终止均不会影响终止前已达成的有关交易所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协议各方的权利或责任,亦不会影响任何一方在该项终止时所涉及仍未平仓的客户合约所产生或与其有关的协议各方的权利或责任,包括保证金,直至该等合约已平仓或已交收及/或有关的交付已完成及所有该等责任已全部解除。
19.4. 纵使第19.3条有所规定,倘若客户仍有未偿还的欠款、未平仓合约或其他仍未履行之法律责任或义务,则客户无权终止本协议。
19.5. 本协议终止后,如有关帐户有任何现金余款,客户同意该余款将在所有合约已平仓后七(�)天内被贷记入开户表格内指定的户口。如没有指定户口或该户口因任何原因致方德证券不能使用,方德证券可将其代表该有关帐户的余款的支票发送至客户的最后已知地址,并由客户独自承担此等发送的风险。
19.6.本协议终止后,如有关帐户有任何剩余证券,客户同意在所有合约已平仓后七(�)天内亲身或派员到方德证券的办公室领回该等证券。如转让任何该等证券并不可行,或如客户没有根据本条款所述方式领回任何该等证券,则方德证券获授权将该等证券变卖,并将买卖所得款项根据上述第19.5条交回客户。
��. 局限应用
2O.1.本合约中之条款、规定、条文、承担,有对某一裁判权而言,为非法、无效、禁止实施或不能实施者,则在此等非法、无效、禁止实施或不能实施,祇局限于该裁判权范围内,本合约之其他余下者仍然有效。再且,上述情况不会导致此等条款、规定、条文、承担等在另一裁判权范围内非法、无效、禁止实施或不能实施。
�1. 可转让性
21.1.本协议之条款对协议各方(不论是以合并、兼并或其他方式成为)之继承人和受让人及个人代表(如适用)均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但是,未经方德证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转移、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协议内之权利或义务。方德证券可将其在本协议内之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份地转让予任何人士,而事前无须得到客户之同意或批准。
��. 风险披露声明
22.1.方德证券提请客户注意附录1所载的风险披露声明。客户同意阅读风险披露声明,提问题以及在必要时征求独立顾问意见。
2�. 修改
23.1.方德证券有权对本协议书作出认为必须的修改、增补、删除或变更。而此等修改、增补、删除或变更由该通知发送给客户起生效。
23.2.方德证券对本协议书之条款所作之修改,及客户向方德证券提供的关于本协议书之资料的修改,例如,开户申请书,均不影响任何修改前未完成之指示或买卖或已产生的法定权利或责任。
2�. 一般规定
24.1.客户同意每宗交易均依据客户之判断及决定,独立及并无依赖方德证券之意见而进行。方德证券对于方德证券之董事、行政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所提出之资料或意见,毋须负责,无论该等意见是否按客户要求而提出。
24.2.客户确认已详阅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而且该等条款已经以客户明白的语言(英文或中文)向客户解释。
24.3.除非方德证券根据本协议于客户接获该等通知书、结单、确认书或其他讯息之后七日内接获客户之书面通知该等文件资料有所更改。所有于任何通知书、结单、确认书或其他沟通上所指之任何交易及每个帐户之结单,其资料均会被视为正确,并经客户核实确认。
2�. 法律
25.1.本协议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及以其作解释,而双方不得撤销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方德证券提请客户注意附录1所载的风险披露声明。客户同意阅读风险披露声明,提问题以及在必要时征求独立顾问意见。
2�. 协议书生效
26.1.客户明白,须持方德证券的一名董事或指定的授权职员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以示方德证券接纳和同意本协议书之后,本协议书才能生效。
26.2. 本协定以及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风险披露声明、客户声明及其他相关客户签署的档均为合约的一部分。
2�. 此合约条款之中文及英文版本若有任何冲突或不符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作准。
28. FATCA 一般披露
2�.1.根据 FATCA,所有非美国实体广泛被定义为“金融机构”并必须遵守相关的文件记录及申报制度;或者自2O14年7月1日起就若干构成“FATCA)的“FATCA预扣税”(自2O17年开始,3O%预扣税适用于出售可产生可预扣税款款项和外国转手付款的资产销售之总收益)。若干并非金融机构的被动非美国实体须证明其没有重大的美国实益拥有权或就其重大美国实益拥有权进行申报,或从 2O14年7月1日起须 缴交如上述的3O% 预扣税。 FATCA下订明的申报义务一般要求金融机构获取若干客户的资料,并将其向美国国税局(IRS)披露。
2�.2.FATCA 对特定国家的金融机构的影响可因美国与该国之间的跨政府协议而有所改变或不同。美国预期将与香港达成跨政府协议(“香港 IGA”)。
2�.3.因方德证券驻于香港,香港IGA应适用于方德证券。根据香港 IGA,方德证券有义务采纳相关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向IRS申报及提供有关“美国帐户”,“不同意帐户”及“不合规金融机构”的帐户信息。
2�.4.为确定客户的税务居民身份,客户会被要求向方德证券作出自我认证或申报或提供相关文件。此外,假如因情况变更而影响客户的税务居民身份,或有原因让方德证券得知其个人自我认证内容不正确或不可靠,客户会被要求作出新的自我认证或申报和/或提供额外文件。
29. FATCA 客户xx及保证
29.1.客户确认就有关帐户申请而向方德证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为真实、正确、完整,且无 误导成分。如该资料或文件有变更,客户承诺将立即
(并于该变更生效后3O天内)通知方德证券及提供更新的资料和文件。
29.2.为遵守 FATCA 及/或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例或规例,客户同意及授权方德证券可收集、贮存、使用、处理、披露和报告任何提供给方德证券的个人资料及帐户资料至任何税务机关当局或适用机构。
29.3.客户同意按方德证券要求及为 FATCA 的目的及时提供额外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件以验证客户的美国或非美国的身份及客户所提供的资料。
29.4.若客户于指定限期内未能向方德证券提供任何必需的资料,客户同意方德证券按情况达成任何结论,且保留结束客户帐户的权利,或在若干情况下将客户帐户归类为“不同意帐户”或“不合规金融机构”或根据FATCA 规定执行预扣税款及相关申报。
29.5.客户同意方德证券或其附属方/联属方因符合FATCA规定而收集的相关资料是合理和恰当的。客户同意让方德证券与其附属方/联属方和相关政府机关/税务机关当局按相关税务要求及在受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例约束的情况下共用相关资料和任何其他由方德证券就帐户申请而收集的资料。以上过程和有关的资料处理可能涉及在香港以外的资料转让,亦可能涉及通过仲介人、服务供应商、对手方或政府部门/机关转让资料。若任何该等转让涉及受款人或第三方之资料,客户同意及已取得所有相关方的同意提供以上所述资料。
30. CRS一般披露条款
3O.1.为促进在有关管辖区之间的金融帐资讯交换之国际标准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CRS准则,旨在透过各国共同努力以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各国政府亦制定地方法例/法规实施CRS准则。
3O.2.CRS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对帐户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从帐户持有人处获得相关资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税务身份和纳税识别号等)并申报应申报帐户的相应资讯给适当税务当局。金融机构每年向签署CAA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税务当局交换上述信息,以此提升合作参与税收管辖区的税收遵从,协助有关税务当局识别并跟进未适当披露海外金融资产/收入的纳税居民及有关情况。
3O.3.CRS准则要求所有金融机构(豁免者除外)对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透过获取自我认证及/或有关详细资料,以记录并备存账户持有人的税务情况。
31. CRS 客户xx及保证
31.1.客户确认就有关帐户申请而向方德证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为真实、正确、完整,且无误导成分。如该资料或文件有变更,客户承诺将立即
(并于该变更生效后3O天内)通知方德证券及提供更新的资料和文件。
31.2.为遵守CRS准则及/或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例或规例,客户同意及授权方德证券可收集、贮存、使用、处理、披露和报告任何提供给方德证券的个人资料及帐户资料至任何税务机关当局或适用机构。
31.3.客户同意按方德证券要求及为CRS准则的目的及时提供额外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件以验证客户的CRS身份及客户所提供的资料。
31.4.若客户于指定限期内未能向方德证券提供任何必需的资料,客户同意方德证券按情况达成任何结论,且保留结束客户帐户的权利,或在若干情况下将客户帐户归类为“无核证文档账户”并根据CRS准则向有关税务当局申报。
31.5.客户同意方德证券或其附属方/联属方因符合CRS准则而收集的相关资料是合理和恰当的。客户同意让方德证券与其附属方/联属方和相关政府机关/税务当局按相关税务要求及在受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例约束的情况下共用相关资料和任何其他由方德证券就帐户申请而收集的资料。以上过程和有关的资料处理可能涉及在香港以外的资料转让,亦可能涉及通过仲介人、服务供应商、对手方或政府部门/机关转让资料。若任何该等转让涉及受款人或第三方之资料,客户同意及已取得所有相关方的同意提供以上所述资料。
附录1 期货及期权风险披露声明书
此简要之风险披露声明并不能尽述有关期货及期权买卖之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鉴于交易会有风险,阁下务须首先了解阁下将会订立之合约之特性(及其契约关系)以及阁下所能承担之风险程度,方能进行此种交易。期货及期权买卖并不适合许多公众人士。阁下应在仔细权衡本身之经验、目标、财政来源及其他有关情况后,方判断阁下是适合进行期货及期权买卖。
1. 买货卖及期期货权合约交或易期的权风的亏险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阁下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阁下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阁下设定了紧急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并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阁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阁下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阁下仍然要对阁下的帐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阁下在买卖前必须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阁下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对阁下是否适合。如果阁下买卖期权,阁下应首先明了行使期权和期权到期的程序以及在行使期权或期权到期时阁下的权利和义务。
2期.“货杠杆”或“倍数”效应
期货买卖须承担高度风险。在期货买卖中,最初保证金款额相对于期货合约之价值为小,以达到交易之“杠杆”或“倍数”效应。市场上的较少波动可能对阁下已经存入或将会存入的资金产生相对较大的影响;这可能对阁下不利,亦可能对阁下有利。阁下可能会完全亏蚀阁下开仓时存付予经纪之所有最初保证金以及随后因补仓而增存之额外保证金。倘若市场变化 不利于阁下之持仓或保证金款额被提高时,经纪可能会于短时间内通知阁下增补大笔保证金补仓,以便阁下得以继续持有手上之合约。倘若阁下未能在指定时间内缴付所需保证金补仓,则阁下之未平仓合约可能会在亏蚀之情况下被平仓,阁下亦须承担由此产生之任何亏蚀。
3. 减少风险的指示或策略
发出某些指示( 例如“止蚀盘”或“止蚀限价盘”指示)将亏损限制于某一金额不一定奏效,因为市况可能会令该等指示难以执行。采取组合持仓策略(例如“跨价/ 跨期组合”或“马鞍式组合”)亦会面临采取单边的买入(长仓)或(短仓)相同的风险。
期�. 不权同程度的风险
买卖期权须承担高度风险。期权买家及沽家应熟悉其预期买卖之期权种类(即︰认沽或认购)及附带风险。阁下须计算阁下之期权价值需要增加的程度,包括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以图持仓有利可图。期权买家可以冲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届满。行使期权时,可以通过现金结算,买家购买或交付有关权益等形式进行。如果期权属期货合约,买家将购买一个连同相关保证金责任(请参阅以上期货一节)的期权持仓。倘若所购买之期权到期并失去价值,阁下将失阁下之全部投资(包括期权金及交易费)。倘若阁下考虑购买极价外的期权,则阁下应明白此等期权获利之机会极微。
卖出“( 沽”或“授予”)期权的风险通常比买入期权的风险大。虽然沽出者所收到的期权金款额是固定的,但沽出者所蒙受的亏损却可能远超过此款额。倘若市况对沽出者不利,沽出者须缴付额外的保证金补仓。沽出者也可能面对买 家行使期权的风险,届时沽出者将有义务以现金结算期权或购买或 交付有关权益。如果期权属期货合约,则沽出者将取得一个连同相关保证金责任(请参阅以上期货一节)的期货合约。倘若沽出者通过持有有关权益或期货合约的相应持仓或另一份期权对其期权作出“备兑”,则可能减低风险。如果期权没有备兑,则亏蚀的风险可能是无限的。某些司法管辖区的一些交易所允许延迟支付期权金,使买家所承受的缴付保证金责任不超过期权金款额,但买家仍须承受亏蚀期权金和交易费的风险。当期权被行使或到期时,买家应承担当时所亏欠之任何期权金余额。
�. 合货约和的期条权款和共条有件的额外风险
阁下须向阁下之经纪查询有关阁下买卖特定期货或期权之条款和条件及其相关义务(即在何种情形下阁下有义务交付或接受交付期货合约之有关权益,以及就期权而言,到期日期以及对行使时间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未完成之合约的细节(包括期权之行使价)可由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加以修订,以便反映有关权益的变化。
�. 停市或限制买卖与定价关系
市场情况(如无流通量)及/或某些市场规例的运作(如由于价格限制或“停板”造成任何合约或合约月暂停交易)可令阁下难以或不能执行交易或平仓/冲销持仓量。如果阁下已沽出期权则可能增加亏蚀的风险。而且,有关权益与期货以及有关权益与期权之间可能不存在正常的定价关系。例如,当有关期权之期货合约受价格限制而该期权本身却不受限制时,往往会发生此情况。有关权益缺乏参考价格亦可令人难以判断其“公平”之价值。
�. 存付现金和财产
阁下必须熟悉关下在境内或外国之交易中所付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所能得到的保护,特别是某家经纪无偿债能力或破产时得到的保护。阁下取回该金钱或财产可能受特定的法律或当地条例制约。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如出现亏额,被实际辨认为阁下所拥有之财产,亦可能像现金一样被按比例分配。
8.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进行交易之前,阁下须要求经纪清楚解释并提供有关阁下有责任支付之一切佣金、费用及其他收费。这些收费将影响阁下之净利润(如有)或增加阁下的亏损。
9.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易
倘若阁下在其他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阁下国内市场正式连接的市场)进行交易,阁下可能须承担额外的风险。该等市场可能须遵守对投资者提供不同或较少保护之规例。阁下进行交易之前,请查询与阁下之具体交易有关之任何规则的详情。阁下之本地监管机构将不能执行阁下进行交易之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的规则。在开始交易之前,阁下应向有关经纪查询有关阁下之本国管辖区及其他有关司法管辖区所提供之赔偿补救种类的详情。
10. 货币风险
当有必要把合约之货币单位拆算为另一货币时,以外币为计算单位之合约交易的利润或亏损(不论是在阁下之本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易)将受汇率波动的影响。
11.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设施均以电脑组合系统进行落盘,执行,对盘,买卖登记或结算。如同其他所有设施系统一样,该等设施易受暂时中断或故障影响,阁下弥补若干损失的能力可能受到系统提供者,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其他参与公司对责任实施之限制的影响。该等限制各有不同,阁下应向有关经纪查询有关详情。
12. 电子交易
在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与在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可能不同。倘若阁下的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阁下将承受该系统之相关风险,包括硬件及软件发生故障的风险。任何系统发生故障的后果可能使阁下的指示不能按阁下指令执行或者根本没有被执行。
13. 电子服务
由于无法预计的通讯阻塞或其他原因,电子传送不一定是一种可靠的通讯方法。通过电子工具进行的交易,在传送和接收阁下指示或其他资料时会出现延迟,在执行阁下指示时会出现延迟或以不同于阁下发出指示时的价格执行阁下的指示,通讯亦会出现故障或中断。阁下还需承担通讯中之误解或错误的风险,而指示发出后通常不可取消。
1�. 交易所场外交易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经纪只能在若干限制下方可进行场外交易。阁下与之往来的经纪可能成为阁下之交易对手。阁下可能难以或无法将现有持仓平仓、估值、确定公平价格或评估风险。因此,该等交易可能涉及更多的风险。场外交易可能受较少监管或须遵守其他的监管条例。阁下在进行此等交易之前,须首先了解有关的适用规例以及交易附带之风险。
1�.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风险
假如阁下向经纪提供授权书,允许经纪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阁下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阁下帐户的成交确认书及阁下的帐户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保证可及时察觉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1�.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附录2《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客户通知
1. 客户明白客户过去或于日后需要不时应方德证券的要求,向方德证券有限公司『( 方德证券』) 提供客户之个人资料。为执行本合约之交易,方德证券可以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资料。(本附件中之“资料”一词乃指该等资料)。
2. 客户明白,于“开户申请书”中或其他文件要求下,客户填写之资料须与客户向方德证券提供之资料相符,否则方德证券可能不能为客户开户或继续营运帐户,或不能为该帐户进行交易。
3. 客户明白,方德证券从客户获得之资料,可以提供予以下人士:
a) 任何方德证券之成员;
b) 任何委托人,而证券或其他资产是以该委托人名义注册;
c) 任何为方德证券或其他接触资料之人士提供行政、资料处理、财政、电脑、电讯、付款或证券结算,财务供应者;
d) 方德证券以客户之名义或代客户等交易之人士,或该等人士之代表;
e) 本合约之任何受让人、承让者、参与者、次参与者、授权人或继承人;及
f) 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或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CME Inc. 及SGX Limited,不论是按法律规定或是方德证券须遵照的有关规则。
4. 客户明白,方德证券不时从客户处获得之资料,可作下列用途:
a) 令客户的交易指示得以生效,及执行客户之指示;
b) 提供有关帐户之服务,无论该等服务是由方德证券提供,或由其他人士提供;
c) 查询或核实客户之信用状况,以确定客户之财政状况及投资目的,及促使或协助使用其他人能对客户作同样之查证;
d) 收取到期欠款、行使抵押保证金,或采取其他有利方德证券之权利与利益之行动;
e) 推广方德证券现有及未来之服务或产品;
f) 作为方德证券纪录资料之一部份,而该等资料将会被传阅;
g) 让方德证券或其他人等遵守有关的法例、监管规则及其他要求;及
h) 作为以上任何一项或多项有关或附带之用途。
5. 客户明白,客户有权要求得该等资料之副本,亦有权更正该等资料。客户如有此要求,须致函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34-136号中银集团人寿保险大厦19-2O楼,方德证券有限公司之个人资料主任。客户明白,方德证券须为此项要求征收费用。
6. 客户明白,当方德证券运用此等资料推广现有及未来之服务或产品时,客户必须致函方德证券要求方德证券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停止资料作此等用途。
附录3 免责声明
1. 根据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现行与日后指数为基础之期货及期权买卖合约规则中相关条文 而发出之免责声明。
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交所”),买卖之合约,所依据之股份指数及其他坐盘交易产品可不时由期交所制定。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是期交所制定的首个指数。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与期交所不时制定的其他指数或坐盘交易产品“( 期交所指数”)均属期交所的财产。各种期交所指数的编制过程与计算方法现时与日后均属于期交所的独有财产,由期交所拥有。期交所可在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不时改变或更改期交所指数的编制过程与计算方法。期交所可随时要求买卖与交收该等依据期交所指定的期交所指数计算的期货与期权合约,须以经修订的指数为基础。期交所不向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保证,表示或担保期交所任何指数或彼等之编制与否计算方法或相关资料之准确性或完整性,而且不曾发出或隐含任何种类有关期交所指数的保证、xx或担保。此外,期交所不会对使用任何期交所指数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对期交所或任何一位或多位由期交所委任负责编制和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之人士,在编制和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时出现之任何不准确,遗漏、误解、错误、延误、中断、暂停、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对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在买卖依据任何期交所指数的期货和期权合约时,因上述各项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招致的任何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或因本免责声明而出现之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申索,法律行动或法律程 序。任何参与买卖以期交所指数为基础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的参与者或第三方完全确认本免责声明,并且在该等交易中不依赖期交所。
2. 根据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现行与日后有关买卖股票指数期货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现时公布、编纂及计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数及可能不时应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布、编纂及计算其他股票指数(统称“恒生股票指数”)。各恒生股票指数的商标、名称及编纂及计算程序均属HSDS独家及全权拥有。HSIL经已许可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数作推出、推广及买卖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为根据的期货合约(统称“期货合约")及有关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权随时及无须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编纂及计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数的程序及依据及任何有关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权随时要求任何期货合约以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交易及结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表示或担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其编纂及计算或任何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保证、表示或 担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视该等保证、表示或担保已获作出。交易所、HSDS及HSIL均不会及无须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有关所有或任何期货合约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HSIL编纂及计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时出现的任何错漏、错 误、阻延、中断、暂停、改变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货合约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负责。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声明内所指的任何事项引起或有关的问题向交易所及/或HSDS及/或HSIL提出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作出期货合约交易时均完全明了本声明并不能对交易所,HSDS 及/或HSIL有任何依赖。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与HSIL及/HSDS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3. 根据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现行与日后有关买卖股票指数期权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现时公布、编纂及计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数及可能不时应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布、编纂及计算其他股票指数(统称“恒生股票指数”)。各恒生股票指数的商标、名称及编纂及计算程序均属HSDS独家及全权拥有。HSIL经已许可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数作推出、推广及买卖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为根据的期权合约(统称“期权合约”)及有关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权随时及无须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编纂及计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数的程序及依据及任何有关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权随时要求任何期权合约以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交易及结算。交易所、HSDS 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表示或担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其编纂及计算或任何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保证、表示或担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视该等保证、表示或担保已获作出。交易所、HSDS及HSIL均不会及无须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有关所有或任何期权合约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HSIL编纂及计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时出现的任何错漏、错误、阻延、中断、暂停、改变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权合约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负责。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声明内所指的任何事项引起或有关的问题向交易所及/或HSDS及/或HSIL提出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作出期权合约交易时均完全明了本声明并不能对交易所,HSDS 及/或HSIL有任何依赖。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与HSIL及/HSDS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注意︰倘若本免责声明的中文本与英文本在解释或意义方面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本为准。)
客户协议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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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等仅此确认及同意本人/x等已详细阅读及明白方德证券有限公司的客户协定所列明的各项条款及条件。本人/x等并同意遵守及接受方德证券有限公司的客户协定所列明的各项安排及有关之条款及条件。 ……………………………………………………………………… ………………………………………………………………………个人/联名账户主要持有人签署 个人/联名户口第二持有人签署 获授权人士签署/公司盖章 获授权人士签署/公司盖章 获授权签署姓名 获授权签署姓名 ……………………………………………………………………… ……………………………………………………………………… 日期 ︰ …………………………………………………… 日期 ︰ ………………………………………………………… 户口号码 : …………………………………………………... 期货及期权风险声明 ( 此栏由方德证券有限公司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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