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代码为 BULB。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金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太平洋安泰[2009]两全保险第 005 号
条款目录 | |||
第一条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十二条 | 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第二条 | 保险责任 | 第十三条 | 受益人 |
第三条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第十四条 | 保险事故通知 |
第四条 | 保险期间 | 第十🖂条 | 保险金申请 |
第🖂条 | 保险费的缴付与分配 | 第十六条 | 诉讼时效 |
第六条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第十七条 | 保险金给付 |
第七条 | 个人帐户 | 第十八条 | 失踪的处理 |
第八条 | 部分领取 | 第十九条 | 年龄错误 |
第九条 | 合同犹豫期 | 第二十条 |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
第十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第二十一条 | 争议的处理 |
第十一条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第二十二条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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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BULB。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给付
x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则本公司按身故当时个人帐户价值的 1.06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x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满期日个人帐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合同满期日时本公司仍未宣告当月结算利率(见释义),则本公司以最低保证利率(见释义)结算满期日个人帐户价值。
三、持续奖金
x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已缴的保险费扣除部分领取金额后的百分之🖂计算持续奖金,并进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
x合同约定的合同满期日 24 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与分配
x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缴清。
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百分之九十🖂的比例分配进入个人帐户,保险费未进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作为初始费用由本公司收取。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个人帐户
x公司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生效日 24 时起为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建立时的个人帐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保单管理费(见释义)。
本合同每月的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的费用扣除日(见释义)从个人帐户中扣除。
本公司每月对上月的个人帐户结算一次,个人帐户价值按本公司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本公司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上一保单年度的个人帐户情况。
第八条 部分领取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帐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应为 1,000 元
的整数倍,领取后个人帐户价值的余额不得低于 5,000 元。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保单年度,每年部分领取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所缴保费的百分之十,第四保单年度及以后各年度部分领取,每年累计无最高限额,但仍须符合领取后个人帐户价值的余额不得低于 5,000元的约定。本公司保留调整部分领取限额的权利。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一次免费的部分领取机会,超过一次的部分提取,本公司将扣除手续费(见释义)。
申请部分领取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部分领取申请书;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失踪的处理
x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x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释义
x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手续费 :每次二十🖂元。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的百分比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手续费调整之日起的累计涨幅的百分比。
最低保证利率 :按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和 2.5%(年利率)之间的较低者折算。
结算利率 :本公司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帐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年利率)。具体利率转换公式如下:
1
结算日利率=(1+结算利率) 该年实际天数-1
费用扣除日 :每个月与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日期,若当月保险单周年日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则本公司将该月最后一日作为费用扣除日。
保单管理费 :每个月十元。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的百分比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之日起的累计涨幅的百分比。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日个人帐户价值—退保费用退保费用 :指投保人退保时,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
退保费用=个人帐户价值×费用率(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及以上 |
费用率 | 5% | 5% | 5%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