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2022 年温岭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招 标 人:温岭市公路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说 明
一、浙江省 2022 年温岭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 33/T628.1—2021)编制。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33/T 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2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34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55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0
1.5 合同协议书 100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01
1.9 严禁贿赂 101
2.发包人义务 101
2.3 提供施工场地 101
3.监理人 102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02
3.5 商定或确定 102
4.承包人 102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2
4.3 分包 103
4.4 联合体 104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04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05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05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105
4.11 不利物质条件 105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5
5.材料和工程设备 106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06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6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6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06
7.交通运输 106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06
8.测量放线 106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106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6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06
9.4 环境保护 108
10.进度计划 109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9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9
10.3 年度施工计划 109
10.4 合同用款计划 109
11.开工和交工 109
11.1 开工 109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09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0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0
11.6 工期提前 110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110
12.暂停施工 111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11
13.工程质量 111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11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11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11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12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2
14.试验和检验 112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12
15.变更 112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12
15.3 变更程序 112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12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13
15.6 暂列金额 113
16.价格调整 113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13
17.计量与支付 114
17.1 计量 114
17.2 预付款 114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15
17.4 质量保证金 115
17.5 交工结算 115
17.6 最终结清 115
18.交工验收 115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15
18.3 验收 116
18.9 竣工文件 116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16
19.2 缺陷责任 116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16
19.7 保修责任 116
20.保险 117
20.1 工程保险 117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17
20.5 其他保险 117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17
21.不可抗力 118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18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18
22.违约 118
22.1 承包人违约 118
22.2 发包人违约 119
23.索赔 119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19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19
24.争议的解决 119
24.3 争议评审 119
24.4 仲裁 119
24.5 仲裁的执行 119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2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24
1. 一般约定 124
1.1 词语定义 124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4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24
1.7 联络 124
2. 发包人义务 125
4. 承包人 125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25
4.2 履约保证金 127
4.3 分包 128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28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28
4.11 不利物质条件 128
5.材料和工程设备 128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8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29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29
7.交通运输 129
7.2 场xxxxx 000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29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29
9.4 环境保护 130
10.进度计划 130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30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31
11.开工和交工 131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31
12.暂停施工 132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2
13.工程质量 132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2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2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2
13.7 质量抽检 132
14. 试验和检验 132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32
15.变更 133
15.3 变更程序 133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33
16.价格调整 133
17.计量与支付 133
17.2 预付款 133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34
17.4 质量保证金 134
17.6 最终结清 134
18.交工验收 134
18.9 竣工文件 134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135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35
19.2 缺陷责任 135
20.保险 135
20.1 工程保险 135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36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36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36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36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136
21.不可抗力 136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6
22.违约 136
22.1 承包人违约 136
22.2 发包人违约 13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39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139
附件二 廉政合同 140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141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44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145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146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147
附件八 发包人支付担保保格式 148
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150
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152
附件十一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154
附件十二 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 15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56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56
2.投标报价说明 156
3.计日工说明 156
4.其他说明 157
5.工程量清单 158
5.1 第 1 施工标段工程量清单表 158
5.1 第 2 施工标段工程量清单表 162
5.2 计日工表(本项目不适用) 167
5.3 暂估价表(本项目不适用) 167
5.4 第 1 施工标段投标报价汇总表 167
5.4 第 2 施工标段投标报价汇总表 168
5.5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169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71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73
(一) 通用技术规范 173
(二)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74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7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2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83
目 录 18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85
(一)投标函 185
(二)投标函附录 186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7
三、投标保证金 189
四、施工组织设计 190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191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192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193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194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195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196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197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198
五、项目管理机构 199
六、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200
七、资格审查资料 201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01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202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203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207
(五)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208
(六)履约行为表 209
八、承 诺 函 210
九、其他材料 211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212
目 录 213
一、投标函 214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15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216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2 年温岭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本次招标的 2022 年温岭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温发改证〔2022〕231 号、温发改证〔2022〕232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发包人为温岭市公路事务中心(招标人),建设资金为市财政拨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 工程概况
本项目分为 2 个标段实施,其中第 1 施工标段即 2022 年温岭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大松线、太龙一级):包括X807 大松线K25+600~K33+000 左幅(不含K29+050~K29+760)、太龙一级公路K20+900~K21+600 左幅二处路面改造,路面改造总长约 7.390km。大松线、太龙一级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
第 2 施工标段即 2022 年温岭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横淋线、温大线、淋南线):包括 X801 横淋线K11+400~K16+000 沥青路面大中修、X805 温大线K13+795~K15+300 沥青路面大中修、淋南线K2+000~K5+306 碎板修复等三处路面改造,路面改造总长约 9.411km。横淋线、温大线、淋南线公路等级为二级及以下公路。
2.2 标段划分、主要工程内容及工期本次招标分为 2 个施工标段:
第 1 施工标段,主要工作内容:破损路面铣刨结构层后回填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病害路面及桥面铺装铣刨后加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玄武岩碎石),路面病害修复后标线恢复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等的实施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
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第 2 施工标段,主要工作内容:破损路面铣刨结构层后回填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病害路面及桥面铺装铣刨后加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玄武岩碎石),路面病害修复后标线恢复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等的实施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
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3.1 本次招标要求第1 施工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养护工 程二类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1 本次招标要求第2 施工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养护工
程二类乙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方式发放。
4.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温 岭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 ) 、 温 岭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9 时整,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通过“温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加密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上发布。
7.1 投标人未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注册验证的,应先申办注册验证手续,具体办理要求请登陆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办事指南”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平台注册验证操作手册”中查询(或电话咨询 0000-00000000)。
7.2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投标仅指牵头人)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且CA数字证书必须与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各自公司绑定,否则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的 “CA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办事指南”,或者联系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 ,服务 qq:2330352291、2629667924。
7.3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xxxx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版本号:
V2.0-20211020)】”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可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宁波xx技术支持:18067100830。
7.4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 000 x。
招标人:温岭市公路事务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 x邮 编:317500
联系人:xxx
电 话:0576-86211867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 0 x
邮政编码:317500联 系 人:xxx
电 话:0576-81761088 传 真:0576-8608780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温岭市公路事务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 x联系人:xxx 电 话:0576-86211867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温岭市服务业大厦 8 楼邮政编码:317500 联 系 人:xxx 电 话:0576-81761088传 真:0576-86087802 |
1.1.4 | 项目名称 | 2022 年温岭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温岭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1.2.2 | 出资比例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第 1 施工标段,主要工作内容:破损路面铣刨结构层后回填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病害路面及桥面铺装铣刨后加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玄武岩碎石),路面病害修复后标线恢复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等的实施及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 第 2 施工标段,主要工作内容:破损路面铣刨结构层后回填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病害路面及桥面铺装铣刨后加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玄武岩碎石),路面病害修复后标线恢复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等的实施及 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 |
1.3.2 | 计划工期 | 第 1 施工标段: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9 月 15 日计划交工日期: 第 2 施工标段: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9 月 15 日计划交工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竣)工一体化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 下列不良信用记录 |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2 |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 | / |
1.11.1 | 分 包 |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经招标人按规定备案后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电子招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安装程序( 版本号: V2.0-20211020)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7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不接受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第 1 施工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11770200 元;第 2 施工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10313100 元 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4、0.95、0.96)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 中一值为调整系数。两个标段只抽取 1 次。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贰拾万 元。 2、交纳方式: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投标保证保险/转账(从基本账户转出)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号: 313345400028) 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2 年 8 月 30 日 16:00 时整(投标截止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须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提交,保函(保单)的出具日期必须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含当日)。 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中有效期(保险期间):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不得少于 9 个月(或者 270 日)。 银行保函格式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1〕11 号 )附件 1 的格式。 保险公司保单中“特别约定”中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①.本保单保险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本保单所列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3.4.4”所列条款。②.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违反特别约定第①条约定的情形下,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理赔资料后的 10 日内支付,前述书面理赔资料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理赔资料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单的保险期间内;2)载明理赔的金额;3)载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保人或保险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被保险人发出的书面理赔资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投标保证金其他要求: (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由系统随机生成(即虚拟子账号),此账号只能在本项目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2)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尽量提前交纳。 (3)投标人转账账号必须是企业基本账户,且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登记,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4)若采用电子保单的,则支付保单费用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5)如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利息时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2.有异议、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根据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办理。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 (2)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5)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单位均需提供);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 位电子公章。 |
3.5.2 | 财务状况表 | 无须提供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需附资料 | 无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5.5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公路叁级项目经理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公路叁级项目经理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 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3.5.6 |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 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 1.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电子公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无需电子签名和盖章) 2.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3. 其它要求: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4 |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 1. 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 投保保证金未按所投标段关联的; 3.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其他: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温岭市九龙大道 555 号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一)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结 束后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温岭市九龙大道 555 号温 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一)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 投标人可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实时观看直播。 地址:http://ggzyjy.wl.gov.cn:8001/live/list.html。 |
5.2 | 开标程序(双信封) | (1)开标顺序: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标厅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并依次开启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2)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标特别说明事项: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3)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造成投标失败的,投标人自行 负责。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内 容 |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无效标)原因及对应的评标办法条款、依据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3天。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机构: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 19 号邮 编:317500 电 话:0576-86105179 |
9.2.1 | 否决投标 | 9.2.1 否决投标的情形 9.2.1.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 9.2.1.2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 投标人已在交易平台上已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或者可以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原因导致无法解密除外)的。 (2) 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ID 不一致。 (3)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8)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9) 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10) 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若有)。 (11)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4)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5)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6) 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7) 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18)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2、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 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 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参数”界面的投标软件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上的报价两者一致。 (6)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7)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3、资格审查标准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 投标人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9.2.2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 开标时间开始后一个小时内须完成解密,投标人必须及时远程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特别说明: 1、解密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一致,否则将无法解密。 2、延期后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及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重新绑定,否则将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造成投标人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或者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的,招标人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 ||
9.2.3 | 支付担保 | 支付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开户行:(中标人开户行名称) 户名:(中标人名称)账号: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1、投标人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养护工程 二类甲级资质。 2、投标人如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第 2 施工标段 | 1、投标人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养护工程 二类乙级资质。 2、投标人如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
第 1、2 施工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支行。 |
标段 | 业绩要求 |
第 1、2 施工标段 | / |
标段 | 信誉要求 |
第 1、2 施工标段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及 1.4.4 项的情形; 2、自 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投标人未列入信用浙江严重失信名单。 |
注:投标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的判决时间为准。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第 1、2 施工标段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书)或公路叁级项目经理证书;若使用电子证书投标的,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拟委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 |
安全负责人 | 1 | 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
注:1.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 “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
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项规定。
1.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4)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中以书面形式完成。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①,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
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 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 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 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
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
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5)由招标人代表抽取相关系数;
(6)开标人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无效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6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 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 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 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 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
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
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
7.8.7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年第 11 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 标段第一信封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送达情况 | 密封情况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第二信封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签名 | |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 (元):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下浮系数(i):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 | 🞈方案一 🞈方案二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月。
工程质量: 。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安全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
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
(1) 投标人已在交易平台上已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或者可以解密电子投标文 | ||
件(系统原因导致无法解密除外)的。 | ||
(2) 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 ID 不一致。 | ||
(3)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 ||
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 | ||
责人;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4)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 |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5)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 ||
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 | ||
章。 | ||
(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形式评 |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8) 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 |
审与响 | (9) 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1 | 应性评 | 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若有)。 |
2.1.3 | 审标准 (第一信封) | (10)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2)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13)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4)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5) 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 ||
(16) 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 | ||
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开标时间须 | ||
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 | ||
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
(17)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 | ||
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 | ||
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 | ||
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形式 |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 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 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参数”界面的投标软件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上的报价两者一致。 (6)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7)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
评审 | ||
与响 | ||
2.1.1 | 应性 评审 | |
2.1.3 | 标准 | |
(第 | ||
二信 | ||
封) | ||
资格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 投标人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评审 | ||
标准 | ||
2.1.2 | (第 | |
一信 | ||
封)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100 分信誉: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 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K 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0.35、0.40 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1.5、2、2.5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各标段分别抽取。 B 值:开标时在下述两种方案中随机抽取:各标段分别抽取。 a.B 值计算方案一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段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 |
区段 | 区段平均值 | 二次平均值 |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 A1 | B 为A1~A15 的加权平均值(A1 和 A15 权重为 0.3,其余权重为 1.0)。 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 A2 | |
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 | A3 | |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 | A4 | |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 A5 | |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 A6 | |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 A7 | |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 | A8 | |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 A9 | |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 A10 | |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 A11 | |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 | A12 | |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 A13 | |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 A14 | |
投标人评标价≤A*0.80 | A15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b.B 值计算方案二: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从高到低排序,最高投标限价 97%(含)以上和最高投标限价 80%(含)以下的评标价各计算一个算术平均值,再与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即:评标价≥0.97*A 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A0, 评标价≤ 0.80*A 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A1,将 A0、A1 和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 B 值。若 A0 或 A1 计算区间为空,则相应的 A0 或 A1 值不参与 B 值计算。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2.2.4 (1) | 评标价 | 评标价(100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1;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2。 其中:E1= 1.5 ;E2= 1.0 。 |
2.2.4 (2) | 其他因素(信誉) | (1)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 C 级得分为 -0.5 分;D 级得分为-5 分。当年未列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且未被交通运输部评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D级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得分按 0 分计算。 (2) 近一年(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3) 近三年(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4) 投 标 人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 信 用 中 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联合惩戒栏目中失信人黑名单查询结果为准)但未被限制投标的,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 第 3.5.11 项处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第 1 条细化为: 1.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1.2 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若同 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中不再推荐。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2.评审范围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范围: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范围:所有通过第一信封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 |
3.1 | 初步评审 | 第 3.1.2 项细化为: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及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第 3.1.3 项细化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 ||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 | ||
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 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 ||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 总价; | ||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 修正。 | ||
初步 | 第 3.1.4 项细化为: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 | |
3.1 | 评审 | 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
(续) | 其投标作为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 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 | ||
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 | ||
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 ||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 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 | ||
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 ||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 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 ||
第 3.1.5 项细化为: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
补充第 3.1.7 项 3.1.7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或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 3.1.3、3.1.4 项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3.2 | 详细评审 | 第 3.2.4 项细化为: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
3.4 | 评标结果 | 第 3.4.2 项细化为: 3.4.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否决说明); (4)评标结果; (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得
分。
3.2.2 信誉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信誉得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3.5.2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标价得分
3.6.1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 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
得否
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
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
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
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3
Ftn ⎞ ⎤
ΔP = P0 ⎢A+⎜ B1 × F + B2 × F + B3 × F ++ Bn × F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
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
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
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连接线、
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