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生人寿〔2019〕年金保险 0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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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福享人生年金保险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2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
第三条 保险责任 2
第四条 责任免除 2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3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3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3
第八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4
第九条 保单借款 4
第十条 欠款扣除 4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 4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4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4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4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终止 5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5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5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5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5
第十九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二十条 失踪处理 6
第六章 一般条款 6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6
第二十二条 年龄性别错误 6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 7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7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第二十六条 通讯地址变更 7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 8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8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福享人生年金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x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七十周岁1。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x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2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
别按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日)累计已交保险费3(无息)的百分之十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x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日)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x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4现金价值5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之和。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累计已交保险费: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性别、年龄所确定的年交保险
x计算。
4保险单年度末:指保险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
5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合同解除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10;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第四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六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一条“如实告知”以及第二十二条“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按您解除合同处理。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第八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11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12,除您在宽限期期满日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则我们以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九条 保单借款
x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保单借款及借款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保单借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保单借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合同;
11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12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我们自身资金成
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3。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第十三条办理;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14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5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在申请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13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按规定可使用的
护照等。
14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5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x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该被
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为准。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自始无效。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二十六条 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不作前项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