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2021 合同编号:个质
QS2021 合同编号:个质
个人借款质押合同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三)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四)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五)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目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信贷,
为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在合同中增设了“其他修订及约定事项”/增加补充协议,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打印需要您填写的内容。本合同应填写要素完整,字迹清楚工整,多余及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折线、斜杠“/”或加盖“此栏行空白/以下空白”印章。
四、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务必在签署前向齐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咨询清楚。
个人借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一: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QQ 接收,号码: 微信接收,号码: 出质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备注说明:适用于出质人
为自然人的情形)
出质人二: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QQ 接收,号码: 微信接收,号码: 出质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备注说明:适用于出质人
为自然人的情形)
出质人三: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出质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备注说明:适用于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质权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出质人为质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出质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权人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质物为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四、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出质人又称担保人。
第二条 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质物
一、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二。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
二、在质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质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
x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鉴定费、差旅费、处置费、电讯费等;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第五条 质押期间
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第六条 质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质物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有关登记文件应由质权人保管。
质押登记情况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出质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后,必须积极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质押财产及相关凭证的交付
一、出质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保险单据及有关权利凭证及时交由质权人占管。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好质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物的安全、完整。
四、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也不能以挂失或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等方法主张权利凭证无效。
五、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将保管的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第八条 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质物办理保险。出质人如对质物已办理保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出质人对质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质物财产保险。
二、出质人保证保险在质押期间内持续有效。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因出质人的上述行为对质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负全部责任。
三、质权人应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出质人、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将保险赔偿金提前还款或提存,否则质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将相应款项保全。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四、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质物保险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与质押财产有关的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质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
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本息。
(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包括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由质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二)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
(三)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质权人宣布提前收回担保债务;
(四)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
(五)其他质权人依法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形。
二、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
三、出质人为两人(含)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出质人提供的质物。
第十一条 出质人声明与xx
x、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规定的出质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出质人完全知悉债务人具备签订主合同的资格和权限并对其财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充分了解;出质人完全知悉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证件、收入、借款用途等申请贷款资料,认可真实性,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一)如出质人为法人的,则:
1、出质人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出质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之质押不违反适用于出质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和相关合同之规定。出质人若有违反其公司内部的任何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出质人负责,与质权人无关。
3、出质人为上市公司的,除上述承诺外,出质人保证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本合同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质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如出质人为自然人,则:
如发生出质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无法正常联系、下落不明、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接管人以出质人的财产为限对质押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如出质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质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三)出质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出质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 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 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规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 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出质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质权人的全部损失。
二、出质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质权人不接受其为质押人的下列事
件:
(一)与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
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三)出质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出质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
(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出质人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情况。
三、出质人对质物拥有且持续拥有完整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质押的瑕疵。
(一)如质物为共有财产的,则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出质人已包括全体共有人
(含质物的法定所有人)。
(二)除了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或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质押或其他债务负担外,在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负担。
(三)质物的流通不存在法律或合同上的障碍,不是依法或依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
(四)质物不存在任何未为质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质量瑕疵。
(五)因质物权利、质量存在争议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物的处分提出异议,或质物因具有未为质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瑕疵等情况)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四、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真实的,并保证随时接受并配合质权人对质物的检查。出质人为单位的,承诺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出质人承诺持续地同意质权人查询该系统中企业选
择公示及不公示的信息。
五、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质权人保证妥善保管、维护质物,出质人向质权人承诺如
下:
(一)依本合同设定的质押权不受出质人关、停、并、转、撤、承包、分立、 合资、
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或终止的影响。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质物转让、转移、出租、出借、再质押、质押承包、赠予、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质押权的除外。
(二)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质物价值明显减少时,出质人将按质权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补足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三)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四)如质物因损坏、灭失、被征用等原因而价值减少时,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如不足偿还全部债务,出质人对未偿还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五)如质物因其属性、用途的改变成为限制质押财产,或因出质人原因使质权人未能就质物全部价值取得质押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质人承担,质押人就该质物价值减少部分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若出质人或质物发生重要变化或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出质人担保责任能力的,出质人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出质人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重大纠纷,或出质人重大资产(包括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出质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质物发生其他纠纷时,出质人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二)对在本合同项下及出质人与齐商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出质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质权人。
(三)出质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其应当于申请登记前通知质权人,并在登记完成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质权人。
(四)出质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 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 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或发生股权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代管、 质押等),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
七、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质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出质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八、出质人履行了质押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出质人的追偿和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出质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质权人的债务。
九、如果债务人与出质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质权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十、如本合同中质物的兑现日期早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将其兑现,并以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十一、出质人对以下事项进行声明并同意授权如下:
(一)出质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出质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粗的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三)质权人有权对出质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四)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质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本合同项下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并且有权在认为必要时向任何存在或潜在的受让方或相关人士披露借款的有关信息。质权人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权益的(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质权人将通过全国性媒体、质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其他立约各方,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务人进行了确认,债权转入方无需与出质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质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借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质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无论债权方如何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放弃向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质押人仍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物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质人担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均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三、质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责任的,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四、质押期间,出质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在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上设立的质押权继续有效,出质人的继承人或继受者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五、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
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人应向
质押 质押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合同解除的,质押人对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
第十三条 违约及缔约过失责任
一、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十一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故意使人误解或未履行;
(二)出质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三)出质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出质人或出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其重大资产(含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
(五)出质人或出质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境外、或者出现严重负面新闻报道、无法正常联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接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接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试图转移资产等,导致对出质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及与齐商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七)因出质人的行为致使或可能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
(八)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它事件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出质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四)依法处分质物用于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五)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约定条款四);
(六)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七)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
出质人承诺配合执行质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三、本合同有效期间,因出质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质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以及其他费用。
四、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者拖延交付质物或办理质物登记手续,或因为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出质人在此特别xx,一旦出质人未能承担担保责任,出质人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质权人时,对于出质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利息、违约金)、其他财产权益,质权人均有权优先行使代位权。出质人将自愿放弃在本条项下所产生的针对质权人的抗辩。
六、本合同针对债务人、出质人的具体违约行为有具体违约责任约定的,适用相应具体违约责任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中的贷款用途挪用、逾期情形下的罚息利率、提前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违约金等。
七、为免歧义,本合同立约各方特别确认:适用本合同项下关于出质人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如出现重复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重复计收的,以本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违约金执行。
第十四条 文件往来、通讯、通知和送达
一、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首页填写的送达地址,各方同意并确认其任一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各方同意并确认该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出质人如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质权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前通知的,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相关责任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约定的送达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如实际签收日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实际签收日为准。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质权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质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出质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质权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出质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八。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各方已签名、盖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确认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按指印;
(二)质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本合同自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清偿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终止后,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有关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质权人给予债务人、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质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除非有确定的相反证据,质权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账务记载,以及质权人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质权人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出质人不因为上述记载、单据、凭证由质权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出质人及质物共有人均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条款一、主合同
x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
债务人提供人民币(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质物
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并经质权人认可的 (质物名称)设定质押,质物详细情况见所附质物清单(附件一、附件二)。
三、质押期间
质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如质押登记部门要求,质押期限可登记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质押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主债务,则:
(一)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
(二)出质人应与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四、出质人违约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五、公证与保险(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选择请打√,不选择打×)
出质人补充声明与承诺如下:
七、其他修订及约定事项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各方同意选择向□ 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总行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作选择性填写,请打√表示选择适用,不适用打×)。各方同意选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人民法院),即视为送达;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各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三)其他方式: 。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本合同壹式 份,质权人、出质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出详实的解释和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出 质 人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出质人一(签名):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 |
出质人二(签名): | ||
质权人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一:
合同编号:个质 《个人借款质押合同》项下:
质 物 清 单
(定期存单)
序 号 | 存单 名称 | 存款人姓 名 | 存款银行 | 存单账号 | 币种 | 存款金额 | 存入日 | 到期日 |
1 | ||||||||
2 | ||||||||
3 | ||||||||
4 | ||||||||
票面合计:(大写) |
质 物 清 单
(凭证式国债)
序号 | 持有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年第 期 | 票面利率 | 到期日 | 票面金额 |
1 | ||||||
2 | ||||||
3 | ||||||
4 | ||||||
票面合计:(大写) |
质 物 清 单
(其他权利凭证)
序号 | 权利凭证名称 | 编号 | 所有人 | 面值 | 币种 | 起始日 | 到期日 |
1 | |||||||
2 | |||||||
3 | |||||||
4 | |||||||
面值合计:(大写) |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经办人员(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个质 《个人借款质押合同》项下:
质 押 物 清 单(动产)
质物名称 | 数量 | 规格 | 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 登记机关 |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经办人员(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