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 存续期限: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7】年,自本合伙企业之成立日起算,合伙企业期限延长的,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 目标项目: 特指本合伙企业将通过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方式定向投资的【XX 新能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项目。
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实缴资本 4
2.1 认缴出资 4
2.2 实缴资本 5
第三章 合伙人大会 5
3.1 合伙人大会的组成 5
3.2 合伙人会议 5
3.3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6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 7
4.1 合伙事务的执行 7
4.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选择程序以及除名 7
4.3 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权限 7
4.4 普通合伙人之无限连带责任及违约责任 8
4.5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限制 9
4.6 免责保证 9
4.7 普通合伙人的解散、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 9
第五章 有限合伙人 9
5.1 有限合伙人及其责任限制 9
5.2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10
5.3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0
5.4 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10
5.5 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11
5.6 有限合伙人之违约责任 11
第六章 投资业务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12
6.1 投资业务及限制 12
6.2 投资决策委员会 12
第七章 收益分配 13
7.1 分配 13
7.2 税务事项 13
第八章 费用支付、会计、审计和其他财务事宜 14
8.1 费用支付 14
8.2 会计年度 14
8.3 报告 15
8.4 托管 15
第九章 解散及清算 16
9.1 解散 16
9.2 清算 16
9.3 清算清偿顺序 17
第十章 其他 17
10.1 本协议修订的授权 17
10.2 通知 17
10.3 全部协议 18
10.4 可分割性 18
10.5 标题 18
10.6 保密 18
10.7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8
10.8 生效 19
10.9 签署文本 19
附录:合伙人名录及信息 24
【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x有限合伙协议(“本协议”)由【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协议附录所列明的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合称“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它适用法律,特此于2017年【】月【】日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签署。
第一章 总则
名称: | 【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 |
存续期限: |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7】年,自本合伙企业之成立日起算,合伙企业期限延长的,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 |
目标项目: | 特指本合伙企业将通过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方式定向投资的 【XX 新能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项目。 |
第二章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实缴资本
2.1 认缴出资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由全体合伙人缴纳。
本协议附录列出了每位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2 实缴资本
x协议签署后,普通合伙人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各合伙人发出书面付款通知(“付款通知”)。合伙人应在收到普通合伙人的付款通知后根据付款通知所载内容及时间向本合伙企业缴付实缴资本。
实缴资本用于支付目标项目的投资款项及本协议或其他适用法律要求支付的费用。每位合伙人应按照各该付款通知对本合伙企业缴付实缴资本。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后向每位合伙人发出付款通知,并写明该次缴款的最后日期(“到账日期”),各合伙人应当按照付款通知的要求在约定的到账日期之前将应缴的实缴资本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合伙人大会
3.1 合伙人大会的组成
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大会须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合计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1/2)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大会上有限合伙人的表决权根据各个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3.2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本合伙企业的如下事项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
(1) 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2) 本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3) 本协议的修订;
(4) 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出资总额;
(5)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及新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6) 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7) 决定更换普通合伙人;
(8)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讨论本第 3.2 条其他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2/3)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合伙人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经普通合伙人或者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合计实缴出资额五分之一(1/5)以上(含 1/5)的有限合伙人提议,还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召开合伙人大会年度会议及临时会议应由会议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十五(15)日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会议议程中需审议的文件应提前三(3)日提交给全体合伙人审阅。
合伙人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类似方式参与会议,但以所有与会者可进行即时交流为前提,此类参与应构成有效出席会议。
合伙人大会决议也可通过书面文件的传阅签署形式做出,经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大会决议(不管是在同一决议上签署还是在决议的一式多份副本上签署)与正式召集、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
4.1 合伙事务的执行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处理本合伙企业关于目标项目投资及退出、分配收益及其他管理及运营的事务。
4.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选择程序以及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其应为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选定的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适用本协议项下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为普通合伙人的委派人员。
4.3 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权限
4.3.1 普通合伙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2) 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
(3) 谨慎地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4) 对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本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
(5) 行使本合伙企业其它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权;
(6) 依本协议之约定制定与本合伙企业相关的决策;
(7) 向有限合伙人定期报告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8) 组织合伙人会议并实施合伙人会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等。
4.3.2 对普通合伙人的授权
全体合伙人x此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就本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以及本协议中明确约定之事项,授权普通合伙人做出决定:
(1) 改变本合伙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经营场所;
(2) 依本协议第七章之约定,为分配之目的决定处置本合伙企业财产;
(3) 与任何有限合伙人签署附属协议,就该有限合伙人之权利义务进行若干单独约定,前提是该等附属协议不得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之合法权益构成损害;
(4) 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5) 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合伙权益出质;
(6) 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等相关业务;
(7)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代表本合伙企业形式其对目标项目的股权权利及执行目标项目的相关管理事项等;
(8)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9) 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在不损害其它出资人权益情况下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0)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1) 采取为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4.4 普通合伙人之无限连带责任及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兹此同意并确认,在本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该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5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限制
4.5.1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本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4.5.2 除非由于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4.6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雇员,及其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人士(以下合称“受补偿方”),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合伙企业。如受补偿方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合伙企业应补偿受补偿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但以下情形除外:(1)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受补偿方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所引起;(2)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受补偿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引起。
4.7 普通合伙人的解散、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
除非普通合伙人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不得被更换、替任或被除名、退伙。
如果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发生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则本合伙企业应按照本协议第九章之约定解散及进行清算。
第五章 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合伙人及其责任限制
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认缴出资额如本协议附录所示。 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2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
5.3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 通过合伙人大会行使本协议赋予的表决权利;
(3) 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积极行使职权;
(4) 获得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7)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 依合伙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9)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赋予有限合伙人的各项权利。
5.4 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除本第 5.4 条及下述第 5.5 条的约定外,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未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或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实缴资本或者合伙权益出质。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之相关约定的有限合伙人为本协议下约定的“违约合伙
人”,并承担作为违约合伙人的一切后果。
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所作的任何合伙权益转让,应提前三十
(30)日告知普通合伙人。转让完成之后,普通合伙人应对本协议附录进行必要的修订,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相应变更登记,以反映合伙人和认缴出资的相应变更。
5.5 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在本合伙企业解散之前,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除非(1)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或根据 5.6 条约定强制要求违约合伙人退伙,或(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偿债能力、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或(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或(4)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 有限合伙人之违约责任
如果(1)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付款通知要求在到账日期前支付全部实缴资本或承担管理费等本合伙企业相关费用,或者(2)任何有限合伙人违反约定对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进行转让,同时未能在普通合伙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即六十(60)日)内对前述违约行为及时进行令普通合伙人满意的补救,则普通合伙人可以宣布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对于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其采取下列行动:(1)违约金,若违约合伙人未能按照付款通知要求在到账日期前支付全部实缴资本或承担管理费等本合伙企业相关费用,则需要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实缴资本金额及/或未承担之管理费等本合伙企业相关费用金额的违约金;(2)排除该违约合伙人就已参与的目标项目进行分配的权利;(3)合伙权益转让,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该出资违约合伙人以零对价将其全部或部分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4)强制退伙,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强制该出资违约合伙人退伙,退伙时合伙企业应向该出资违约合伙人返还的财产份额为该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扣除其应当承担的因违约而产生的费用和违约金
后的金额;以及本合伙企业针对违约合伙人的其他权利和救济。
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或《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适用法律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
第六章 投资业务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6.1 投资业务及限制
x合伙企业将定向投资目标项目人民币 15,000 万元整,不得投资任何其他项目;本合伙企业的资产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成为其它用途的主体,但短期的现金管理类投资除外。
6.2 投资决策委员会
x合伙企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对目标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职权为:
(1) 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对目标项目的投资及退出(为免疑义,短期的现金管理类投资由普通合伙人决定);
(2) 在本合伙企业投资目标项目期间,就本合伙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等投资事项作出决策;
(3) 其他与目标项目的投资及退出相关的有关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共 7 名,由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河控
股”)委派 4 名委员,普通合伙人、山东永通实业有限公司(“永通实业”)和
x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能科技”)各有权委派 1 名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2/3)及以上通过方可,但该等委员中应包含普通合伙人委派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有效决议。
第七章 收益分配
7.1 分配
任何来源于投资目标项目所得的可分配现金(指本合伙企业因出售、处置目标项目收到的现金,或是从目标项目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及合伙企业其他费用后可供以现金形式分配的部分)不得用于再投资,应尽快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 出资返还:首先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返还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总额,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资本;
(2) 优先回报:出资返还完成后,若有剩余,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的实缴资本按照出资到账日至全部实缴资本返还之日,年化 4.35%单利收益率(“优先回报率”)计算出的优先回报收益(“优先回报收益”);
(3) 收益分成:在支付(1)和(2)后,仍有剩余的部分,若年化收益率在 10%及 10%以下,余额在普通合伙人、齐河控股、永通实业、金能科技之间按照 5:87.2:3.8:4 的比例进行分配;若年化收益率在 10%以上,余额则在普通合伙人、齐河控股、永通实业、金能科技之间按照 10:82.2:3.8:4 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上述分配款项前,如有限合伙人存在未支付合伙费用、其他税费或违约金的情况,普通合伙人应首先将待支付的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前述相关费用并代该等有限合伙人支付,剩余分配款项再向有限合伙人支付。
7.2 税务事项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本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本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本合伙企业将根据法
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第八章 费用支付、会计、审计和其他财务事宜
8.1 费用支付
x合伙企业由设立至整个存续期间的日常运营费用由本合伙企业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本合伙企业财产届时不足的,由有限合伙人予以承担。本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
(1) 合伙企业筹建费用(普通合伙人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出的合伙企业筹建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 取得、收购、持有、出售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合伙企业财产相关的税金和其它政府费用;
(3) 诉讼或仲裁的费用;
(4) 清算费用;
(5) 其他本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为免疑义,(1)若本合伙企业财产届时不足以支付本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费用,则普通合伙人将向各个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各个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书面通知载明的日期前支付该等本合伙企业日常运营费用;(2)若本合伙企业未来聘用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则管理费列为本合伙企业费用。
8.2 会计年度
x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 12 月 31 日止。
8.3 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完整季度结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本合伙企业提交该季度未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并应提交各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报告期间的变化:(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但每年的第四季度结束后,普通合伙人将提交年度报告,无需再单独提交当季的季度报告。
本合伙企业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结束之后,由审计师对本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通合伙人应在财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本合伙企业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并应提交各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报告期间的变化:(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
8.4 托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聘请托管银行,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进行托管。
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将采取以下保障本合伙企业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1)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对本合伙企业财产、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合伙企业财产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保证本合伙企业财产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合伙企业财产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运用和分配本合伙企业财产,确保本合伙企业财产的运用和分配方式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接受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合伙企业财产运用所做的监督。
如因本合伙企业未进行托管而导致有限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或
者因本合伙企业未进行托管而发生其他争议或纠纷的,有限合伙人有权通过本协议第 10.7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起仲裁。
第九章 解散及清算
9.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 本合伙企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对目标项目的投资;
(2)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且不再延长;
(3) 因不可抗力,本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本合伙企业对目标项目的投资已全部退出且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各合伙人;
(5)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况;
(6)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本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7) 本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8) 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9) 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等。
9.2 清算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以本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普通合伙人可以经委托由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所有本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清算应尽快完成但最迟不应迟于清算事由发生之日起六(6)个月。
9.3 清算清偿顺序
x合伙企业清算时,本合伙企业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若适用)
(3)缴纳所欠税款(若适用);
(4)支付本协议第八章所列明的其他合伙企业费用;
(5)清偿本合伙企业债务(如有);
(6)根据本协议第七章约定分配原则在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章 其他
10.1 本协议修订的授权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由普通合伙人及至少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 50%以上(包括 50%)的有限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拥有单方决定权之事项的修订、以及本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普通合伙人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对于应由普通合伙人及至少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 50%以上(包括 50%)的有限合伙人表决通过之事项相关的合同内容修订,普通合伙人凭借相关有限合伙人的书面证明,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10.2 通知
有关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各种通知,均应发往各合伙人明确指定的地址或接受途径(各合伙人的指定地址如本协议附录所列);各合伙人亦可通过提前十(10)
日向普通合伙人发出通知,变更其指定的地址或接受途径。
10.3 全部协议
x协议一经合伙人签署,即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本合伙企业的协议或备忘录,无论书面还是口头。
10.4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0.5 标题
x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0.6 保密
x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以及目标项目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财务报告、合伙人会议所了解到的本合伙企业经营信息以及目标项目的全部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否则,泄密方需赔偿因泄密而给本合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10.7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10.8 生效
x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9 签署文本
x协议各方各持原件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为工商设立等政府监管要求,本合伙企业可以留存若干原件。
若根据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本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另行签署有关协议的,各个合伙人可另行签署该等协议,但该等协议仅用于工商登记备案之用,任何相关事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签字盖章页)
普通合伙人: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签字盖章页)
有限合伙人: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签字盖章页)
有限合伙人:
山东永通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齐河齐控新能源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签字盖章页)
有限合伙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录:合伙人名录及信息
合伙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 | 合伙人性质 |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2576872080GU | 货币 | 150 | 普通合伙人 |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254932517399 | 货币 | 9,000 | 有限合伙人 |
山东永通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25754483889Y | 货币 | 2,850 | 有限合伙人 |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00768733877C | 货币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5,000 | - |
合伙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山东永通实业有限公司 | |||||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