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银龄宝典》--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电视节目制作采购编号:0022-28222项目编号:SQ22-0504项目预算:4000000.00 元 2. 采购人:上海市民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 弄 2 号 11 楼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21)5 5231987*8026、8007代理机构联系人:徐康雄、王侃倩邮政编码:200433邮箱地址:sqzhaobiao@sina.com 3....
项目编号:SQ22-0504
《银龄宝典》--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电视节目制作
单一来源文件
采购单位: 上海市民政局
代理机构: 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九月
前附表
序 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银龄宝典》--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电视节目制作采购编号:0022-28222 项目编号:SQ22-0504 项目预算:4000000.00 元 |
2. | 采购人:上海市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 x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21)00000000*8026、8007 代理机构联系人:xxx、xxx邮政编码:200433 |
3. | 正本数量:壹套副本数量:贰套 |
4. |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09-26 13:30:00 |
5. | 协商报价有效期:90 天 |
6. | 保证金金额:67000 元(保证金以汇款形式务必在汇款附言中备注:SQ22-0504 保证金) 支付方式: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非现金形式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账 号:31001544900059730003 注 :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前 到 帐 , 并 注 x 项 目 名称 或 编 号 。 如 因 响 应 供 应 商 支 付 保 证 金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前 未 收 到 响 应 供 应 商 磋 商 保 证 金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将 不 能 给 响 应 供 应 商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款 凭 证 , 进 而 导 致 响 应 供 应 商不 能 正 常 参 加 投 标 事 宜 的 , 风 险 由 响 应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本 次 项 目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平 台 系 统 招 投 标 , 响 应 供 应 商 必 须 在网 上 投 标 系 统 中 录 入 缴 纳 保 证 金 信 息 , 并 把 必 填 项 维 护 完 成 后 , 点 击“ 提 交 ”,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响 应 供 应 商 录 入 信 息 对 保 证 金 |
到 账 情 况 进 行 最 终 确 认 , 保 证 金 到 账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进 行 确 认 后 生 效 。 | |
7. | 一、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招投标,请响应供应商在开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将文件通过投标客户端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如响应供应商未能在开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上传文件的,投标将不予受理。 注:1.响应文件均须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签字后扫描上传。二、上传扫描文件要求: 响应供应商请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招投标系统上传其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含有公章(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资质证书等)请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响应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响应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响应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方将对该响应供应商 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8. | 1)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投标方式:由响应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3 ) 电子采购平台客服电话:000-000-0000(平台操作上的任何疑问均可拨打此电话咨询) |
9. | 评审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评审地点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各响应供应商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 CA 证书出席开标仪式。 |
10. | 若采购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
11. | 若采购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书
上海教育电视台:
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民政局委托,对《银龄宝典》--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电视节目制作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已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已公示五个工作日,特邀请贵单位前来洽谈。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银龄宝典》--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电视节目制作
1.2 项目编号:SHXM-00-20220919-1215(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SQ22-0504) 1.3 预算编号:0022-28222
1.4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详见第二部分
1.5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起至合同内容全部完成止。
1.6 服务地点:上海市民政局指定地点。 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获取
x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500 元)。
获取采购文件后唯一供应商须持本单位有效 CA 证书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点击参加《银龄宝典》--
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电视节目制作。 3、响应截止时间及协商时间:
参加协商的供应商应编制“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
3.1 响应书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09-26 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3.2 协商时间为:2022-09-26 13:30:00。
3.3 协商响应文件递交及协商地点:xxxxxxxxx 000 x 0 x 00 x/xxx.xxxx.xx.xxx.xx
3.4 协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协商地点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供应商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协商所用的数字 CA 证书出席协商会议。
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xxx、xxx
电话:000-00000000*8026、8007传真:021-55135217
第二部分 主要要求
一、 项目概况
1. 《银龄宝典》是在上海市相关领导的指示下,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教育电视台联合制作的一档公益性的以传播老年人家庭康复护理知识为主的日播型电视栏目。
2. 聚焦中老年人居家健康护理和xx指导,传播和教会家庭成员、护理人员,以及健康和患病的中老年人家庭护理和康复的正确理念,科普常识和实用技能,节目的主要看点重在实际操作。
3. 2022 年全年完成 260 集每集 8 分钟常规栏目播出量,周一至周五,每天播一集,上午下午晚上播三次。每周日 19:35 黄金时段 40 分钟特别版,特别版再重播一次。要求符合老年人收视习惯,通过科学的播出安排扩大节目影响力。
4. 栏目以一xxx为一个主题单位,一个大主题下设若干选题。
二、制作内容
1. 一年 260 集栏目制作(包括选题策划、脚本创作、专家邀请、现场录制、后期制作、播出及节目推广等)。
2. 项目周期要求:本项目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3. 在完成 2022 年度制作的基础上,应增加以下内容:
1) 2022 年完成 20 集政策情景剧。
2) 对 2022 年中国国际养老产业展及老年福祉产品设计大赛进行相关宣传。
3) 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做好线下宣传推广活动。
4) 媒体宣传矩阵为栏目全方位宣传。
三、制作要求
1. 栏目内容:
1) 选题范围:老年人基础疾病康复护理、老年人专病康复护理、老年人特殊护理、老年人日常护理等传播老年人家庭康复护理知识相关的主题;
2) 内容选择: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选题普适、内容扎实,适合老年人收视心理和学用习惯;
3) 内容呈现原则必须做到: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
2. 栏目形式:
1) 栏目场景以实景现场为主,模拟家居环境,营造亲临现场的真实感;
2) 栏目采用主持人、老年嘉宾、护理专业人员或医学专家搭配,边说边做边学,主持人应选用在主持老年人节目方面比较有经验者;护理专业人员及医学专家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以上级别、高校专业教师等;
3) 栏目在镜头运用、叙述节奏、模拟模仿、字体大小、画面色彩、动画标解、标板提示、温故强化、吐词清晰、背景配乐、温馨提示、下期预告等多种传播元素上应充分照顾老年人的收视心理和收视习惯;
4) 栏目应具有人文关怀的基调、轻松愉悦、充分互动、清新活泼、和谐向上。
3. 技术规范:
1) 栏目播出格式为高清蓝光盘;
2) 电视节目播出蓝光盘必须按照广电录制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录制播出。
四、管理人员要求:
供应商应配备专业的制作团队(策划、编导、技术、制作、推广人员等)精心制作节目。利用自身 的专业媒体影响力,积极整合各类媒体社会资源,将这档节目打造成国内首屈一指的老年康复护理节目。为上海市民政局大城养老的实事工程开辟一个媒体窗口,让上海的老年观众通过这个栏目了解健康理念,学会康复知识,真正帮助老年人颐养天年。
五、报价方式:
协商总价应包含:制作 260 集的前期采访、VCR 拍摄、专家费、嘉宾费、主持人费、编导费、录制费、后期制作费、高端包装费、推广宣传费、播出费等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约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3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 80%;待节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3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 20%。
七、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八、合格的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其他资格要求:
1) 具有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协商。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九、标书制作要求
响应文件应规范整齐、不易散落,纸张、封面和装订应力求xx,不宜追求豪华装订,协商响应文件要求采用 A4 纸张,并编有目录和页码。响应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协商文件中未提供格式,请供应商自行设计提供)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协商书
2. 协商报价表
3. 分项报价表
4. 针对本项目详细的项目服务方案
5. 服务承诺及保证体系、措施、应急方案、疫情防护方案
6. 人员配备情况(附项目组成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7.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9.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
10. 承诺书
11. 具有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2.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无违法失信查询记录页面截图
13.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 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15. 其他资料表(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A 说 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中所叙述的《银龄宝典》--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电视节目制作 。
2. 定义
2.1 “采购人”(甲方)系指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乙方)系指提交协商响应文件的公司。
2.4 “服务”系指协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在该项目过程中服务的义务。
3. 合格的供应商
详见第二部分主要要求的供应商资质要求。
4. 协商费用
4.1 无论协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协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B 采购文件说明
5. 采购文件的构成
5.1 采购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协商评判程序和合同条款。协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采购邀请书
(2) 主要要求
(3) 供应商须知
(4) 合同一般条款
(5) 采购合同文本
(6) 响应文件格式
5.2 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上海市民政局大楼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采购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采购文件领取后二天内按协商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协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7. 采购文件的修改
7.1 在协商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协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协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 式予以确认。
7.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协商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协商文件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协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评判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协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7.3 协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协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递交文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文件可能被拒绝。
9. 响应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协商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在采购协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0. 协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协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协商书、协商报价表、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及业绩一览表等。
(2) 协商资格证明文件及奖励证书。
(3)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供应商应将协商文件装订成册。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协商文件格式填写相关资料。
12. 协商报价
12.1 供应商应在协商响应文件所附的协商书和协商报价表上写明投标总价。如协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协商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供应商对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2.2 供应商按要求填写报价供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方便,但不限制甲方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3. 报价货币
13.1 协商书、协商报价表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5. 保证金
15.1 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保证金为 67000 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必须递交保证金)
15.2 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协商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5.3 保证金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非现金形式。(在协商有效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采购代理机构方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
15.4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协商无效。
15.5 未选中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5.6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协商后供应商在协商有效期内撤回协商;
(2) 如果被选方未能做到:
a. 按规定签订合同;
b. 按规定交纳咨询服务费。
16. 协商有效期
16.1 协商响应文件从递交之日起,文件有效期为 90 天。特殊协商项目在“主要要求”部分另行规定
。
1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协商有效期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协商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协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响应协商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在每一份协商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协商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17.3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协商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协商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17.4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协商概不接受。
D 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密封处加盖公章),并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和副本。
18.2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之前(指采购邀请中规定的协商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8.3 如协商文件由专人送交,协商方应将协商文件按 18.1-18.2 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协商邀请注明的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
18.4 如果协商文件通过邮寄递交,协商方应将协商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
(1) 内层信封的封装于标记同 18.1-18.3 规定。
(2) 外层信封装入 18.1 及 18.2 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协商文件原封退还。
18.5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协商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9. 递交协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19.1 根据 20 条规定,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必须按采购代理机构在协商邀请中规定的协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
19.2 出现第 7.2 款因协商文件的修改推迟协商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0. 迟交的协商响应文件
20.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协商截止时间后收到的协商响应文件。
21. 协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协商截止时间
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正式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协商文件”或“撤销协商”字样。
21.3 协商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协商文件。
21.4 供应商不得在协商时间起至协商文件有效期前撤销协商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15.8款的
规定没收其保证金。
E 评判
22. 对协商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审查协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提供,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如协商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协商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协商将被废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协商文件递交时间后至协商开始前,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2.2 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供应商的财务和服务的能力。如果确定供应商无资格履行合同,其将被拒绝。
22.3评审委员会将确定供应商是否对协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是指响应符合协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协商文件规定的要求,或限制了甲方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22.4采购代理机构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协商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2.5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协商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22.6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修改协商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2.7评审委员会确认,以下情况作为无效报价:
a. 供应商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投标;
b. 不响应标书要求,被评审委员会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3. 协商文件的澄清
23.1 为了有助于对协商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供应商质疑,请供应商澄清其协商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3.2重要澄清的答复是书面的,但不得对协商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4.对协商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4.1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实质性响应的协商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4.2 评判时除考虑报价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 组织结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 管理理念、目标和优势;
(3) 服务各分项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4) 详细的协商报价;
(5) 其他特殊要求因素。
25. 保密
25.1 有关协商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判工作无关人员。
26. 咨询服务费
26.1 被选用方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咨询服务费。
1) 咨询服务费:67000 元。
2) 咨询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在合同签订完毕后向代理单位直接缴纳咨询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付款方式。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银龄宝典》节目的制作与播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项目:《银龄宝典》节目的制作与播放,260 集每集 8 分钟。
二、播出频道: 上海教育电视台 。
三、合作期限: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一期。 四、播出时间:每 周一至周五 每天 10:10、13:05、18:00 左右滚动播出。五、每集节目长度:8 分钟
六、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_1]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七、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八、付款方式:
甲方分两次付款:
1)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80%;
2)待乙方全部履行的项目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20%。
九、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遵守《广告法》,保证节目的政治和内容导向等均符合要求。
1、甲方有义务准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2、乙方负责节目的策划、拍摄、制作、包装和播出,并通过总结报告及每季度末提供监播记录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让甲方知晓工作进展及成效。若出现漏播、错播、少播等情况,应及时说明情况,采取补播等措施。
3、乙方负责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60 集《银龄宝典》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工作。
4、本合同范围内,甲乙双方在其他媒体刊登涉及对方名称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前,须获得对方的书面认可。
5、乙方拥有在上海地区独家电视播映权。乙方对节目的内容拥有终审权。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该节目交上海地区其他电视台播出或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 第九条的违约责任条款赔偿乙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该节目版权甲、乙双方共有。双方承诺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播出带以营利为目的转交其他电视台播放或使用。否则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金,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制作的节目若涉及侵权,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赔偿。
8、乙方承诺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播放时间,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原则上顺延日期以及时段安排播放,具体播放时间由乙方审播。
9、上海市民政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此项目经费内开支任何费用。
1、凡本合同未授予甲、乙双方的权利,皆由甲、乙双方保留。
2、因重大事件、政治和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节目内容调整、改播或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3、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如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单方中途毁约;或单方侵犯对方合法权益行为;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按照合同金额的 20%作为违约金给予对方赔偿,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文本包含内容
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所有通知、会议或协调内容,均须文字记录签字后备案。附件和传真件视为合同的有效文件。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书或备忘录形式解决,并作为合同文件副本保存。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三、文本的数量、归属及生效
x协议一式贰份,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五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
协 商 书
致: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为 项目的协商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
1.协商书
2.协商报价表
3.分项报价表
4.针对本项目详细的项目服务方案
5.服务承诺及保证体系、措施、应急方案、疫情防护方案
6.人员配备情况(附项目组成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8.中小企业声明函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
10.承诺书
11.具有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2.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无违法失信查询记录页面截图
13.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15.其他资料表(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由 (银行名称)出具的协商保证金,金额为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协商报价表中的协商总价为 即 (大写)。
2) 供应商将按协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协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 其协商自协商文件递交截止日起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商在协商有效期限内撤回投标,其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协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协商或收到任何协商。
7) 与本协商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2
协商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银龄宝典》--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电视节目制作包 1
最终报价(总价、元)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公章)
日期:
附件 3
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报价 |
合计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 4
针对本项目详细的项目服务方案
(格式由响应供应商自行设计提供并加盖公章)
附件 5
服务承诺及保证体系、措施、应急方案、疫情防护方案
(格式由响应供应商自行设计提供并加盖公章)
附件 6
人员配备情况
(表格如有需要可自行扩展和调整)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x合同中拟任 职务 | 职称及执业资 格证书 | 学历 | 从事工作年限 | 主要资历﹑ 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注:供应商应将上述人员的有关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于本表之后,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协商被拒绝。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加盖公章: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1. 一般情况 | |||||
姓 名 | 年 龄 | 职称 | |||
职 务 | 本合同中拟任职务 |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 |||
学 历 | |||||
相关职业资格 |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 ||||
2. 经 历 | |||||
年 份 |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 类型金额) | 该项目中任职 | 备注 | ||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加盖公章:
附件 8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非企业不用填写)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如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此表无须填写)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31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
—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
—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
(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x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9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现担任 职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全称:
(单位公章)
日期: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 姓名) 经合法授权, 特代表本公司( 以下称“ 代理人 ”) 任命: ( 姓名) 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 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 关( )的 协商工作中 ,以 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协商书、进行协商、 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 以资证明。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单 位 公 章:
代理人签字:
地 点:
时 间:
注: 请在协商响应文件中附上法定代表人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并在协商当天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附件 10
承诺书
我方 (供应商名称) 参加 (项目名称) ,xxxxxxxx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 11
具有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 (供应商名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 12
提供“ 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无违法失信查询记录页面截图
示例(仅供参考):
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x公司( 公司名称) 参加 ( 项目名称) 的投标活动,现xxxx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 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xx)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附件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