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专用本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海 南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招标代理:海 南 融 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最低要
求) 38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41
第二卷 249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250
第三卷 262
第四卷 265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已由海南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复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函》(琼发改审批函〔2024〕843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项目起点接八所镇东南侧市政路感恩南路(G225 市政段)南段,终点位于新龙镇新龙互通被交道交叉路口。路线全长 14.731 公里。项目全线设置桥梁 5 座、涵洞 30 道、平面
交叉 173 处、公交车站 8 处。
技术标准:项目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60 公里/小时,一般路段xx标准宽
度 24.5 米,过村镇路段xx标准宽度根据城镇现状及规划灵活设置。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 级。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
主要建设内容:路线、xx路面、桥梁涵洞(本项目全线共设置桥梁 5 座,其中拼宽利用大
桥 2 座,拆除重建中桥 2 座,拼宽利用小桥 1 座;涵洞 30 道,其中新建 10 道,拆除重建 14
道,加长利用 6 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及景观设计等,项目投资概
算约为 73442.01 万元。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为:施工图勘察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以及图纸范围内的xx、路面、桥梁、涵洞、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含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与景观工程等的采购和施工、缺陷责任期修复以及保修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协助招标人办理为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任务所需的各项报审、报批工作,包括不限于设 计文件、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等,配合项目业主、招标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等工作;
(2)在节约用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对初步设计进行必要的优化,但优化方案 必须经招标人认可,且投标人应对优化后的设计质量负责;
(3)完成本项目的详勘工作、施工图设计工作,其中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不限于路线、 xx、路面、桥涵、交叉、交通工程、景观绿化、旅游服务设施、水土保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
及其他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以及项目业主、发包人认为必要的评估或论证工作;
(4)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图纸工程量对比工作、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编制 工作,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工程清单说明、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及清单台帐等;
(5)按照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范,完成施工图桩号范围内的各项临时工程和永久工程的采购、 施工、系统调试与试运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施工等工作;
(6)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负责本项目各单位工程的维护照管工作;
(7)完成本项目的交工验收、缺陷责任的修复工作和保修期的保修工作;
(8)配合业主、项目招标人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含工程决算及财务竣工决算)、环保验 收、水保验收和竣工文件专项验收等工作,使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2.3 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2.4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720 日历天,其中施工图勘察设计 60 日历天,施工工期 66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730 日历天。
2.5 其他说明: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甲级或以上资质、水文
地质勘察甲级或以上资质以及工程测量专业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
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
资质;(4)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
备以下业绩:(1)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
图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完成过 1 条里程不低于 10km 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
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业绩;(2)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
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完成过 1 条里程不低于 10km 的新
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勘察业绩;(3)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完成过 1 个里程不低于 10km
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包含xx工程、桥梁工程)施工业绩;(4)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完成过 1
个里程不低于 10km 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包含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 标 人 应 进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1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3)如勘察任务、设计任务、施工任务由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则勘察资质以联合体协议 书中约定承担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设计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施工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
(4)如联合体成员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或施工任务的,则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单位确定勘察和设计和施工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 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被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2。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投标;单位负责人3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6 投标人(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8 月 28 日 8 时 30 分至 2024 年 09 月 04 日 17 时 30 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5,北京时间,下同),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1 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
2 招标人可根据《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琼交规字〔2023〕4)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的优惠。若规定每个投标人只允许中一个标,则同一个投标人在本项目不同标段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重复(或相同)。
3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招标文件中所列“单位负责人”均作本条解释)
4 控股指出资额(持股)占股本总额 50%以上或虽不足 50%,但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招标文件中所列“控股”均作本条解释)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招标文件中所列“管理”均作本条解释)。
5 招标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 5 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并在系统中完成“确认投标”。
参加多个合同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合同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 网上支付 、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6,图纸每套售价 0 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4.3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18 日 9 时 30 分。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xxxxxxxxxxxxxxx政务二期大楼(原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北侧)207。(适用于现场递交) , 投标人应当通过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
(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传。
5.3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或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5.4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2024 年 10 月 28 日 9 时 30 分,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支付 或银行保函或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函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 800000 元,支付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海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 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7.1 投标人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信息,然后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查看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填写的项目负责人,请与正式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一致。
7.2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非 电 子 标 ,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电 子 签 章 工 具 (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载签章工具)对 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盖章;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书——PDF 格式(使用 WinRAR 对 PDF 格式的电子投
6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标文件加密压缩);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版投标文件和电子版投标文件(U 盘,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递交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政 务二期大楼(原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北侧)207。
7.3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自行查找和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7.4 本项目开标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9 时 00 分至 9 时 30 分将银行保函(如有)递交至xxxxxxxxxxxxxxxxx二期大楼(原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大楼北侧)207。
7.5 前款第 3.1 项约定中:“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此条款仅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设计和施工资质。
7.6 监督举报电话:0000-00000000。
/
招 标 人: 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海南融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xxxxxxxxxxxx 00 x
晓云国际 2 号楼 9 层
地 址:
xxxxxxxxxxxxxxxx 00
号长怡花园A2-20
联 系 人: 周工 联 系 人: 符工
电 话: 0898-66761150 电 话: 0898–66500636
2024 年 08 月 28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x 0 x联 系 人:周工 电 话:0898-6676115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海南融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 X0-00 联系人:符工 电话:0898–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海南省东方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政府投资,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经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第 2.2 款。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720 日历天,其中施工图勘察设计 60 日历天,施工工期 66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730 日历天。 计划开始日期: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上述开、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交工日期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
1.3.3 | 质量要求 | 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施工的质量要求: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期内: 1.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
7 a.“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且应与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相衔接,并不得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
b.“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8 招标人如有阶段工期要求,请在此补充。
9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提出目标要求。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避免职业病发生; 4.安全xx施工评价达标率 100%; 5.施工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污水的排放达标率 100%; 6.隐患整改率达到 100%; 7.风险管控责任落实 100%,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100%。 | ||
1.4.1 | 投标人须知第 1.4.1 条整条修改为: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5)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6)技术总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7)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8)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9)其他要求:11/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3)如勘察任务、设计任务、施工任务由联合体成员分别承 担的,则勘察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设计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施工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 (4)如联合体成员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 或施工任务的,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勘察和设计和施工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 |
10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1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 6、附录 7 对投标人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 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组成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2 项的规定。 本项增加如下内容: (7)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 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8)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数量; (9)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 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递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10)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 单位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名章; (11)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 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 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责 任、法律责任及清廉自贸港的清廉责任; 4. 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6.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 参加项目清廉承诺谈话时,投标人被谈话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以上信誉情况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人的信誉情 况表”中逐条说明,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4 项的要求附 相关证明材料 。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1.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 号)、 《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琼交规字〔2021)251号)等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适合分包的专项工程允许分包,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 (2024 年版)》(交办公路〔2024)6 号)中规定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 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 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4〕6 号)、《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琼交规字[2021]251 号)等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 行),且不得再次分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 招标人发出的通知或补遗书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发出澄清时间 2024 年 10 月 18 日 9 时 30 分(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澄清函可通过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 (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出,招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无需回函确认。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澄清函形式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 ) (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开发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无论潜在投标人是否下载澄清函,均视为招标人已经送达。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函后 /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澄清函可通过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下载,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无需回函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 上公开发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 自行下载。无论潜在投标人是否下载补遗书,均视为招标人已经送达。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补遗书后 /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或修改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 下载,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潜在投标人无需回函确认。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见“投标文件格式”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为 36445.1844 万元。其中:建安费投标限价为 34975.3514 万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费用为 1014.0550 万元,施 工图勘察设计费投标限价为 325.8396 万元。 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总价、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安费、临时用 地费均不能超过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各分项的最高投标限价。缺陷责任期维修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施工图阶段的必要的评估或论证工作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施工 图勘察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网上支付或银行保函或银行电 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函方式支付。13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户名: 获取地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 开户行: 获取地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 账号: 获取地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同。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并遵守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有关规定。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招标人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 1、如采用银行(纸质)保函方式,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银行所在银行不具备出具保函资格需由其上级银行出具的,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所在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与银行保函原件一起密封递交); 2、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可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金融机构线上开具保单或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同时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①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金融机构线上开具保单或保函的格式为准。 □不要求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 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
12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优惠。
13 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 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具体按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串通投标;或 (2)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订合同前等环节因作假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 (3)因投诉属实取消投标资格的;或 (4)其他违反规定、妨碍公平竞争准则的行为;或 (5)伪造虚假企业资质、财务报表、业绩、奖项;提供虚假项目 关键人员(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业绩、奖项;采取虚假承诺的;或 (6)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加分、奖项加分等材料, 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或 (7)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存在投标人须知和须知前附表 3.4.4 条规定情形的,招标人除没收 投标保证金外,同时将有关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1)投标文件中所有的复印件(包括截图、截屏)均应采用彩色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中的附件除外)。 投标人的各项证明材料应保证一致性,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重大偏差,否决投标。同时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注意字体颜色和大小,以及彩色复印件、网上截图的质量,确保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均清晰可见。 (2)3.5.4 网页截图复印件指“电脑全屏截图复印件,且截图内显示的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开始时间后”。 (3)3.5.6、3.5.7 本次招标投标文件不需填报。 |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 2021 年至 2023 年 |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 |
14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5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6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7.3 项修改为: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联合体成员需对联合体协议书、承诺书(函)等明确要求联合体成员出具并盖联合体成员单位章的资料进行盖章,其余资料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的可以不签字或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 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副本份数为:4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3 个 U 盘分别提交,即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副本,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电子版文件分别拷贝存入各自 U 盘。 其中电子版文件包括: PDF 版投标文件; 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副本为正本的彩色或黑白复印件(技术文件除外,技术文件副本要求请详阅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有关要求)。 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的 PDF 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的说明: 请各投标人完成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编制后→打印出版→然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章完毕→再全本彩色扫描纸质版投标文件正 本 , 保 存 为 PDF 格 式 → 使 用 电 子 签 章 工 具 ( 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https://zw.hainan.gov.cn/ggzy/下载签章工具)对 PDF 格式的文件进行盖章(公章及法人章)→保存生成 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副本的 PDF 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的说明: 技术文件副本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完成后,直接保存为 PDF 格式,存入 U 盘(技术文件副本 U 盘上不能有任何标识)。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 上传 PDF 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时使用 WinRAR 加密压缩)。 | ||
3.7.5 | 装订要求 | 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 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次招标技术文件采用暗标,技术文件与商务文件分开装订成 册,投标人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制作技术文件。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投标人须知第 4.1.1 条整条修改为: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与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技术文件的正本、技术文件的副本,以及商务文件电子版文件(U 盘)、技术文件副本电子版文件(U 盘,技术文件副本 U 盘上不能有任何标识)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其中技术文件的正本须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内层与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技术文件正本内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1.2 项; 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报价文件电子版文件(U 盘)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外层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纸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纸质)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外层封套:招标人名称: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 55 号晓云国际 2 号楼 9 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设计 施工总承包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正本)内层封套:招标人名称: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 55 号晓云国际 2 号楼 9 层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设计 施工总承包招标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正本)投标文件 在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束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 55 号晓云国际 2 号楼 9 层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设计 施工总承包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纸质)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 55 号晓云国际 2 号楼 9 层 G225 海榆西线东方段(国道 G225 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设计 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纸质)保函原件) 投标人名称: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政务二期大楼(原省政府政务服 务中心大楼北侧)207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退还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及银行保函原件(如有),第一个信封(商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及技术文件)不退还。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第一个信封开标后现场通知预计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 第一个信封开标后现场通知或电话通知投标人具体地点 投标人需对开标情况记录表进行签名确认。第一信封开标时要 求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参加,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未曾开启的,将在第二个信封开标时由各投标人签收领回,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回的,招标人视为其放弃投标文件,由招标人自行处理。未参加第二个信封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如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须在开标现场提供授权委托书(加 盖鲜章)、身份证原件,以及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授权代理人的缴费明细(提供的缴费明细须体现授权代理人在投标人本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交纳的近期 12 个月(2023 年 09 月至 2024 年 08 月)或以上的社保,如因疫情缓缴,所打印的缴费明细不能涵盖上述月份,请按实际缴费时限进行打印,同时须附上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因疫情可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否则将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 |
5.2 | 开标程序 | 投标人须知第 5.2 条修改为: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随机开启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随机开启的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17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 ||
(4)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摆放顺序开标。 补充:开标后,打乱技术文件副本顺序并随机编号。技术文件正本在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束后在评标区开启。 | ||
(4)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 按投标文件摆放顺序开标。 |
17 若投标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7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名(若不足 3 名则只推荐相应数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 (http://jt.haina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网(http://www.hngljs.com.cn/)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3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向中标人发放纸质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自行查看。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 (http://jt.haina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http://www.hngljs.com.cn/) 公告期限: 不得少于 3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机构保函、保险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18 履约担保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5 %签约合同价19。 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 A 信用等级的 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7.5%签约合同价。 备注:1.上述信用等级以 2023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 |
18 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
19 招标人可根据《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琼交规字〔2023〕4)或其最新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减少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优惠。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省干线公路)评价结果为准。 2.信用等级以承担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信用评价为 准。例:A 单位承担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任务,B 单位承担非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则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以 A 单位为准。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则以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例:A和 B 单位同时承担一定比例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则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以 A 单位和 B 单位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公路主体工程是指公路工程施工。 3.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 份制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不要求 |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海口市海府大道 49 号省政府办公楼 5 楼电 话: 0898-65220131 传 真: 0898-65311301 邮政编码: 570204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 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4 | 投标人须知正文 第 1.4.4 项中(1)目中的“招标项目所在地”指“海南省”。 第 1.4.4(6)修改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均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 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 |
3.5.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1 项内容的修改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2)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持施工资质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提供),以及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公路施工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件,投标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通过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栏目链接进入, 也可通过 http://jzsc.mohurd.gov .cn/home 访问)查询到的企业勘察资质信息网页截图(如遇网站界面调整,请具体按网站指引进行查询)。 (3)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注: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持施工资质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②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为电子证书,需附颁发证书所 在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实行电子化证书的网页截图或其他证明材料。 | ||
3.5.2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2 项内容的修改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注:①★如采用联合体投标,上述资料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要求提供。 | |
3.5.3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3 项内容的修改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3.5.3 ①“近年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业绩的计算时间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体现的该业绩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 (批)时间为准。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提供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②“近年完成的施工项目情况表”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下同)并公开的主包(含联合体的)已建业绩或分包(不包括劳务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 “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或提供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③“近年完成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按照上述①和②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或提供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 网页打印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 ||
3.5.4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4 项内容的修改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 (1)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后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 (2)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后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网页截图; (3)在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后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 (4)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 (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章; (5)投标人针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4 项要求出具的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章,承诺书内容包括: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及清廉自贸港的清廉责任;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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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⑦.参加项目清廉承诺谈话时,投标人被谈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 (6)投标人应提供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任意 1 个季度的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 2024 年度任意 1 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以银行付款凭证或完税证明为准)复印件; (7)投标人应提供其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 2023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2022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2022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农村公路)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打印件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 2022 年度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经以上查询,投标人如无信用评价,也须提供查询无结果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同时投标人还应提供在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到的 2022 年度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网页截图复印件,该部分查询路径由投标人自行查找。投标人如无注册地省级综合信用评价,也须提供查询无结果的截图。 注:①★如采用联合体投标,上述资料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其中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及针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4 项要求出具的承诺书由其所属联合体单位分别提供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章。 ②各查询路径参考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路径参考如下: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点击单位名称处,进入单位各类信息界面→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截图。 △信用中国查询路径参考如下: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 “信用服务”→点击“失信被执行人”→关联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单位名称及验证码,点击查询→截图。 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 “信用服务”→点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截图。 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 “信用服务”→点击“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截图。 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 “信用服务”→点击“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查询”→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截图。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 “信用服务”→点击“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截图。 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 “信用服务”→点击“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截图。 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 “信用服务”→点击“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截图。 △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路径参考如下:进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点击“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找→截图。 △信用评价查询步骤如下: 全国综合评价: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点击“全国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输入企业名称,评价类型选择“设计或施工企业”,评价年度选择“2022” ,点击查询→截图(即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 海 南 省 2023 年 度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信 用 评 价 : 进 入 海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http://jt.hainan.gov.cn/),点击“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2023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2024 年 5 月 14 日发布)(http://jt.hainan.gov.cn/xxgk/0200/0202/202405/t20240514_3663194.html) →截图→点击附件:1.海南省 2023 年度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公告 版).xlsx(或点击附件:2.海南省 2023 年度国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公告版).xlsx)→截图; 海 南 省 2022 年 度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信 用 评 价 : 进 入 海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http://jt.hainan.gov.cn/),点击“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省 2022 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2023 年 4 月 27 日发布)(http://jt.hainan.gov.cn/xxgk/0200/0202/202304/t20230427_3407454.html) →截图→点击附件:1.海南省 2022 年度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公告 版).xlsx(或点击附件:2.海南省 2022 年度国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公告版).xlsx)→截图; 海 南 省 2022 年 度 农 村 公 路 信 用 评 价 : 进 入 海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http://jt.hainan.gov .cn/),点击“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海南省 2022 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2023 年 08 月 9日发布)(http://jt.hainan.gov.cn/xxgk/0200/0202/202308/t20230809_3471203.html) →截图; 以上查询路径仅供参考,如遇网站界面调整,请具体按网站指引进行截图。 ★③上述要求中网页截图复印件指“电脑全屏截图复印件,且截图内显示的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开始时间后”。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5.5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5 项内容的修改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3.5.5 “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历表” 应同时附: (1)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提供的缴费明细须体现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投标人本单位交纳的近期 6 个月 (2024 年 03 月至 2024 年 08 月)或以上的社保)。如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社保因疫情缓缴,所打印的缴费明细不能涵盖上述月份,请按实际缴费时限进行打印,同时须附上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因疫情可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否则将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提供的施工或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为经审核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已建业绩(设计业绩可为在建,但必须已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时间)项目情况表网页截图,提供的网页截图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个人业绩各项指标(如:人员姓名、道路等级、担任岗位等信息),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提供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①应按上述施工或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截图,若无法体现担任岗位或者其他指标则需要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中须注明资格审查要求的个人业绩各项指标(如:人员姓名、道路等级、担任岗位等信息),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②提供 EPC 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无法体现担任岗位或者其他指标则需要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中须注明资格审查要求的个人业绩各项指标(如:人员姓名、道路等级、担任岗位等信息),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须就以下内容出具承诺函: 目前没有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完善变更手续,并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章。 注:承诺函由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自所在单位出具。 | |
6.1.2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6.1.2 项内容的修改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6.1.2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行政监督部门既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包括招标项目的审核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包括:专家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 3 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 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 ||
10.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1 项修改为: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自行查找和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 投标人自负。 | |
10.2 |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 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3 | 如中标人不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的,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出具相关书面说明材料,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 |
10.4 |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 易系统”填写的项目负责人,请与正式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一致。 | |
10.5 | 1.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9 明确要求“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不允许更换”,投标人无需提供承诺函。 2.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供承诺函的,投标人可不提供。 | |
10.6 |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须知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及附录 7 资 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不做要求。 | |
10.7 |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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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予以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投标文件格式等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技术文件除外),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 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银行(纸质)保函(如有)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1. 电子投标书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到场,或未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代理人的社保缴费明细,或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代理人的社保缴费明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 3. 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4.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将拒绝解密投标文件并退还电子版投标文件。 (二)判定银行(纸质)保函(如有)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1. 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未递交银行(纸质)保函(如有); 2. 投标截止时间前,银行(纸质)保函(如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规定的评审因素要求的; 2. 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3. 投标报价或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 4. 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 5. 投标报价更改了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明确注明为固化报价的清单子目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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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标文件附有明显有失公允,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 投标人的各项证明材料应保证一致性,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重大偏差,否决投标; 9.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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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一)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3.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4.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 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6.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2.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3.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更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4.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5.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7.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9.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 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 ||
10.8 | 投标文件格式补充说明: 1. “(七)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八)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九)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十)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 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前述 4 表不须填报。 | ||
10.9 | 当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投标文件为准;当纸质版投标文 件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
10.10 |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非 电 子 标 ,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电 子 签 章 工 具 ( 在 http://zw.hainan.gov.cn/ggzy/ggzy/xgrjxz/index.jhtml 下载签章工具)对 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盖章;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网上上传电子投标书——PDF 格式(使用 WinRAR 加密压缩);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 PDF 版投标文件(U 盘)与投标文件的正 副本(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包装)一起递交到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
10.11 | (联系电话 0898-65220131)、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委(联系电话:0898-65316793)、海南省纪委监委派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98-65395787)咨询。 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人要求参加项目清廉承诺谈话或拒绝签署承诺书,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1.此条款为投标人参加项目清廉承诺谈话使用,不需编入投标文件中;若被谈话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违反诚信原则,取消本次参与投标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提前做好清廉承诺谈话会参会人员安排,如实填报清廉承诺谈话会议参会报名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在开标现场递交纸质版报名材料(盖章版)给招标人,并在开标结束后,于开标当天 24:00之前将报名材料扫描成 PDF 文件发送至邮箱 xiangmugongsi999@163.com。清廉承诺谈话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 15 时 00 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 55 号晓云国际 2 号楼 12层(地点)举行。 2.报名要求: ①国企(央企)单位需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作为备选参会人)参会、海南区域负责人参会;②民企单位需委派实际控制人(提供作为实际控制人相关证明文件或说明函,格式自拟)、海南区域负责人参会;③本报名表需附参会人员劳动合同(签署页)、组织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后附表)、参会人员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内容需加盖鲜章并清晰可辨。④若所附材料信息不明确,或与报名材料要求规定不一致,投标人须及时联系招标人询问,并对此提供佐证材料或说明函。咨询方式:0898-66761150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报名材料国企或央企: (一)清廉承诺谈话会议参会报名表(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其他资料); (三)线上参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线上参会人员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五)海南区域负责人(线下)参会人员组织任命文件; (六)海南区域负责人(线下)参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海南区域负责人(线下)参会人员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八)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其他资料); (十)线下参会人员的劳动合同;民企: (一)清廉承诺谈话会议参会报名表(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其他资料); (二)实际控制人相关证明文件或说明函(格式自拟); (四)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实际控制人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六)海南区域负责人(线下)参会人员组织任命文件; (七)海南区域负责人(线下)参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八)海南区域负责人(线下)参会人员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九)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其他资料) (十)实际控制人的劳动合同; (十一)线下参会人员的劳动合同; 4、以上第 3 点所涉及的报名材料(纸质版),投标人需将其封装在一个信封中,在规定的开标地点现场交由招标人代表。 |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甲级或以上资质、水文地质勘察甲级或以上资质以及工程测量专业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4)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注: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3)如勘察任务、设计任务、施工任务由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则勘察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设计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施工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
(4)如联合体成员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或施工任务的,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勘察和设计和施工资质等级。
2. 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的,视为满足上述第(1)项勘察资质要求;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视为满足上述第(2)项设计资质要求。
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投标人提供新资质证书。
4. 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第 3.5.1 项。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最近三年度(2021 年-2023 年)每年均盈利;
2、最近三年度(2021 年至 2023 年)的年平均营业总收入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注: ①如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要求规定年份的,则其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须满足上述要求。
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财务能力以牵头人的为准。
③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2 项。
投标人同时具有以下业绩:
(1)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完成过 1 条里程不低于 10km 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业绩;
(2)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完成过 1 条里程不低于 10km 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勘察业绩;
(3)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完成过 1 个里程不低于 10km 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包含路基工程、桥梁工程)施工业绩;
(4)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完成过 1 个里程不低于 10km 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包含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绩。
注:①上述业绩要求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该联合体业绩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满足以上业绩要求;
②如勘察任务、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勘察业绩由承担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设计业绩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施工业绩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同时满足上述勘察、设计及施工业绩中的任意两项或以上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计取;
③如联合体成员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或施工任务的,则勘察或设计或施工业绩由任一单位提供均可;
④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存在同一项目不同阶段勘察及设计成果的,只按其中 1 个阶段的勘察及设计成果认定;
⑤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第 3.5.3 项。
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均不得为 D 级:
(1)海南省信用评价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 2023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
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 2023 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则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的 2022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采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 2022
年度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 2022 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全国综合评价,则采用企业注
册地 2022 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省级评价结果。
(3)2022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得为 D 级。
(4)若尚无信用评价的企业,则不作上述要求。
注:①设计信用评价得分按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计算,施工信用评价得分按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计算;
②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公路工程设计任务,则以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例:A 和 B 单位同时承担一定比例公路工程设计任务,则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以 A 单位和 B 单位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③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公路工程施工任务,则以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例:A 和 B 单位同时承担一定比例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则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以 A 单位和 B 单位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④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第 3.5.4 项。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20
数量 | 资格要求 | ||
项目总负责人 | 1 |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路桥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至少担任过 1 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 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 1 个新建 (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 1 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3. 至少 8 年或以上公路工程从业经验。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1 |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路桥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至少担任过 1 条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 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 1 条新建 (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或 1 条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3. 至少 8 年或以上公路工程从业经验。 | ||
施工负责人 | 1 |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路桥类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的企业名称应为投标人); 3. 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工程安全生产 B 证(即 2017 年起使用的含有二维码的证书)(注册单位应为投标人); 4.至少担任过 1 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 1 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负 |
20对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
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5. 至少 8 年或以上公路工程从业经验。 | |||
1 |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
1.路桥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
设计负责人 | 2.至少担任过 1 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 公路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 1 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 | ||
总承包项目设计负责人; | |||
3. 至少 8 年或以上公路工程从业经验。 |
②本表的职称专业要求以职称资格证书上为准,若职称资格证书无专业,则以其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如职称证书上无法反应其专业,还应附毕业证书复印件;路桥、道桥、公路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经济、 桥梁工程 等均归为“路桥类”专业,下同;机电工程、电子、通信、计算机、智能交通等均归为“机电类”专业,下同;
③本表中的“公路工程从业经验”以投标人填入投标文件“主要人员简历表”中参加过的第一个类似项目的开始时间算起,但无需对此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④本表所列人员为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要求,其他技术人员由招标人根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合同谈判期间审定,同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人其他技术人员无法满足项目施工要求的,可要求其增加相应人员,中标人应予以执行;
⑤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存在同一项目不同阶段设计成果的,只按其中 1 个阶段的设计成果认定;
⑥如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已参与别的项目投标且中标(已发放中标通知书),在本项目中标后仍未完善变更手续的,视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有在岗项目。 投标人须就以下内容出具承诺函:目前没有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完善变更手续,并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由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自所在单位出具);
⑦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项和第 3.5.5 项。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本次招标不做要求 |
注:①投标人拟投入的本项目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如其他技术人员,在本表不单独列出其强制性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再作出具体要求;
②本表的职称专业要求以职称资格证书上为准,若职称资格证书无专业,则以其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如职称证书上无法反应其专业,还应附毕业证书复印件;路桥、道桥、公路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 桥梁工程 等均归为“路桥类”专业,下同;机电工程、电子、通信、计算机、智能交通等均归为“机电类”专业,下同;
③本表所要求的工作经验时间应以本表填入的第一个项目经历的起始时间为准,不符合本条的该人员将视为重大偏差;
④本表所列人员为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要求,其他技术人员由招标人根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合同谈判期间审定,同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人其他技术人员无法满足项目施工要求的,可要求其增加相应人员,中标人应予以执行。
⑤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在投标阶段不做要求。投标人如中标后将按照合同条款派驻其他相关人员。
21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22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本次招标不做要求 |
注: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投标阶段不做要求。投标人如中标后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配备。
22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
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9)为本标段的初步设计单位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10)与本标段的初步设计单位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1)与本标段的初步设计单位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技术规范(本项目不适用);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本项目不适用);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投标报价);
(2)价格清单;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
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和施工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
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
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证 金 | 设计质量标 准 | 施工质量标 准 | 项目总负责 人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万元)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技术负责人: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标方法 |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 | |
1 | 中标候选人: (1)履约信誉得分较高的优先; (2)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得分较高的优先; (3) / | |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 | ||
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形式评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2.1.1- | 审与响 |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 |
2.1.3 | 应性评 | 效期; |
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 ||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纸质)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 | ||
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采用纸质保函,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 | ||
人提交了纸质保函原件及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如有); | ||
d.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函形式,保单或保函为在海南省公共资源 | ||
平台选择的金融机构线上开具,并满足海南省公共资源平台关于电子保函或保险电 | ||
子保函的各项要求。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
23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 定。 (14)已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参加项目清廉承诺谈话,投标人被谈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并签署承诺书。 (1)技术文件部分,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制作要求。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 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 定。 | |||
2.1.2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26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类似项目业绩: 30 分;技术能力: 10 分; 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40 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20 分。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 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24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25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行资格评审。
26 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 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过详细评审。 | 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27通 |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企业业绩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础分 18 | |||||
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 | |||||
(1)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 | |||||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 | |||||
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 | |||||
体成员)每多完成过 1 条新建(或改建或 | |||||
扩建)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 | |||||
或勘察业绩加 6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 | |||||
(2)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 | |||||
2.2.2(1) | 类似项目 业绩 | 30分 | 类似项目 业绩 | 30 分 | 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交工验收时间 |
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每多完 | |||||
成过 1 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或以 | |||||
上公路(包含路基工程和桥梁工程)施工 | |||||
业绩,或近五年来(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交工验收时 | |||||
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每多 | |||||
完成过 1 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或 | |||||
以上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 | |||||
绩加 6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 |
27 该数量的设置应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 3 名,最高不宜超过 10 名。此外,招标人可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
28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注:①上述业绩要求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该联合体业绩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满足以上业绩要求; ②如勘察任务、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勘察业绩由承担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设计业绩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施工业绩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同时满足上述勘察、设计及施工业绩中的任意两项或以上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计取; ③如联合体成员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或施工任务的,则勘察或设计或施工业绩由任一单位提供均可; ④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存在同一项目不同阶段勘察及设计成果的,只按其中 1 个阶段的勘察及设计成果认定; ⑤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第 3.5.3 项。 |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29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2.2(2) | 10分 | 技术能力 | 10 分 | (1)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础分 9分;(2)在此基础上,投标人每具有下列所述的任何 1 项均可加 1 分,本项最多 加 1 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进步奖、国家级奖项(如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等)、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 |
2.2.2(3) | 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 | 40分 | 对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理 解 | 5 分 | 根据对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理解程度,分别得 3-5 分,无此项不得分。 |
总体实施方案 | 7 分 | 根据总体实施方案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建立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机制等方面,分别得 4.2-7 分,无此项不得分。 | |||
勘察设计阶段组织实施方案 | 7 分 | 根据勘察设计阶段组织实施方案,从对本项目的理解与认识、总体设计思路、设计理念阐述、关键技术的认识及对策、人员安排、质量与进度保证措施方面,分别得 4.2-7 分,无此项不得分。 | |||
施工阶段组织实施方案 | 10 分 | 根据施工阶段组织实施方案,从总体施工组织布置、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质量与进度保证措施、风险预测与防范方 面,分别得 6-10 分,无此项不得分。 | |||
3 分 | 根据对初步设计提出的优化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分别得 1.8-3 分,无此项不得分。 | ||||
3 分 | 根据项目实施机构的组建,从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的合理性、完善性方面,分别得 1.8-3 分,无此项不得分。 |
5 分 | 施工标准化管理方案合理,有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绿色工程和品质工程的相应措施。符合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五化”管理的要求、制度完善,满足海南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且保证措施明确、有力,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绿色工程和品质工程的相关规定,分别得 3-5 分,无此项 不得分。 |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4) | 其他因素 | 履约信誉 | 20 分 | 施工及设计企业履约信誉 | 20 分 | 2.施工信用评价分:6 分。 计算规则: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与海南省信用评价得分相加。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22 年 12 月修订)》文件规定,全国综合评价分占权重 30%,海南省信用评价分占权重 70%。 (1)全国综合评价得分(1.8 分,其中 AA 级 1.8 分,A 级 1.08 分,B 级 0.36 分, C 级 0 分)评分规则: ①依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发布的公路施工企业 2022 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准;②尚无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施工企业 2022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以投标人注册地 2022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为准,A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B 级的企业按 B 级认定,C 级的企业按 C 级认定,D 级的企业按 D 级认定。③以上信用评价均没有的投标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按 A级认定;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认定。 (2)海南省信用评价得分(4.2 分,其中 AA 级 4.2 分,A 级 2.52 分,B 级 0.84 分, |
30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①公路施工企业在海南省的信用评价结 果有效期 1 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海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海南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②依据海南省交通 运输厅发布的 2023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③尚无 2023 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的投标人,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 2022 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其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如下原则认定:AA 级的企业按 AA 级认定,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B 级的企业按 B 级认定,C 级的企业按 C 级认定,D 级的企业按 D 级认定。④尚无 2022 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的投标人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 的公路施工企业 2022 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准,其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如下原则认定:A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B 级的企业按 B 级认定,C级的企业按 C 级认定,D 级的企业按 D 级认定。⑤尚无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施工企业 2022 年度全国 综合评价结果的,以投标人注册地 2022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为 准,其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如下原则认定: A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A 级的企业按 A级认定;B 级的企业按 B 级认定,C 级的 企业按 C 级认定,D 级的企业按 D 级认定。 ⑥以上信用评价均没有的投标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按 A 级认定;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认定。 3.设计信用评价分:4 分。 计算规则: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与海南省信用评价得分相加。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22 年 12 月修订)》文件规定,全国综合评价分占权重 30%,海南省信用评价分占权重 70%。 (1)全国综合评价得分(1.2 分,其中 AA 级 1.2 分,A 级 1.08 分,B 级 0.84 分, C 级 0.24 分)评分规则: ①依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
发布的公路设计企业 2022 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准;②尚无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设计企业 2022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以投标人注册地 2022 年度公路设计企业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为准,A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B 级的企业按 B 级认定,C 级的企业按 C 级认定,D 级的企业按 D 级认定。③以上信用评价均没有的投标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按 A级认定;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认定。 (2)海南省信用评价得分(2.8 分,其中 AA 级 2.8 分,A 级 2.52 分,B 级 1.96 分, C 级 0.56 分)评分规则: ①公路设计企业在海南省的信用评价结 果有效期 1 年,下一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在海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海南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②依据海南省交通 运输厅发布的公路设计企业 2023 年度海南省的(国省干线公路)信用级别为准。 ③尚无 2023 年度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信用评价的投标人,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设计企业 2022 年度海南省的 (国省干线公路)信用级别为准,其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如下原则认定:AA 级的企业按 AA 级认定,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B级的企业按 B 级认定,C 级的企业按 C 级认定,D 级的企业按 D 级认定。④尚无 2022年度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信用评价的投标人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发布的公路设计企业 2022 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准,其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如下原则认定:A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A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B 级的企业按 B 级认定,C 级的企业按 C 级认定,D 级的企业按 D 级认定。⑤尚无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设计企业 2022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以投标人注册地 2022 年度公路设计企业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为准,其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如下原则认定:A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A 级的企业按 A 级认定;B 级的企业按 B 级认定,C级的企业按 C 级认定,D 级的企业按 D 级 认定。⑥以上信用评价均没有的投标人, |
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按 A 级认定;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认定。 ★注:如联合体投标: (1)设计信用评价得分按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计算,施工信用评价得分按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计算; (2)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公路工程设计任务,则以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例:A 和 B 单位同时承担一定比例公路工程设计任务,则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以 A 单位和B 单位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3)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公路工程施工任务,则以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例:A 和 B 单位同时承担一定比例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则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以 A 单位和B 单位中企业信用 等级较低的为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第二个信封评审过程中如出现一家或多家不满足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前 3 名的投标人无法被正常推选的,均不再增补投标人开启第二信封,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推选中标候选人或否决全部投标。 2.本次招标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束后,在评标区开启技术文件正本,将随机编号的技术文件副本与正本一一对应。 3.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1 中信用等级的确定与履约信誉评分中所述的评分规则一致。 4.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后,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总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排 序: (1)履约信誉得分较高的优先; (2)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得分较高的优先。 5.中标候选人推荐家数:允许少于 3 家。但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 人。 6.投标人的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类似项目业绩、技术能力、其他因素等因素进行评分,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类似项目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类似项目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类似项目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能力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 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 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 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 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
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
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
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
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