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嘉義大學」校名使用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進行產學合作,經乙方之申請,甲方依下列各條款同意乙方將其校名標示於乙方商品上,甲乙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校名使用方式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國立嘉義大學產學合作」之字樣(以下簡稱授權字樣),標示於下列商品包裝上:
二、乙方就授權字樣之使用,以前項列示之商品項目為限,其他範圍皆屬未授權範圍。
三、乙方若欲使用本契約授權字樣於其他未列於第一項之商品時,須先得到甲方之同意,並做成書面文件隨附於本契約。
四、乙方僅得於本合約期限內,於第一項所列示之商品項目標示授權字樣,並依據商品之製造日期判斷是否於合約期間內生產。
第二條: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 權利金:新台幣 萬元。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本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亦不得用以扣抵衍生利益金。
二、 衍生利益金:乙方標示本契約授權字樣之商品,應就該些商品之銷售總額提撥若干百分比為使用甲方授權字樣之衍生利益金,其計算方式如下(以新台幣計算):
(一)產品銷售總額一百萬以下,以 %計算
(二)產品銷售總額超過一百萬,且五百萬以下,以 %計算
(三)產品銷售總額超過五百萬,且一千五百萬以下,以 %計算 (四)產品銷售總額超過一千五百萬,且五千萬以下,以 %計算 (五)產品銷售總額五千萬以上,以 %計算
三、 乙方於每年 月及 月底前應提交其商品銷售之相關佐證資料予甲方,並彙報前半年內使用授權字樣所產製商品之銷售總額,並繳納衍生利益金,若乙方未提供上述之銷售總額之佐證資料,衍生利益金以 萬元整計算。
第三條:合約期限
一、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期滿如乙方未與甲方再行續約,乙方依本合約之授權而生產標示
x合約授權字樣之相關商品須立即停止生產,且乙方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經銷商將該些產品於三個月內下架,並將該書面資料副知甲方。
第四條:違約處理
乙方未依本合約第三條規定而於期限內繳付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2%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代表甲乙雙方終止本合約。
第五條:訪視與檢測
一、 合約期間內甲方得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訪視乙方之廠房、生產程序與設備,並得要求乙方提供產品或原物料之樣品,以供檢測之用,乙方不得拒絕。
二、 甲方因訪視或檢測而產生之交通、膳宿、檢測等相關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訪視之結果甲方得提供訪視或檢測結果報告書予乙方,訪視報告書中所列示之乙方缺失項目,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時,甲方得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三、
因前項而終止契約,甲方無需返還乙方所提交之權利金及其他衍生利益,且乙方須立即停止於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商品上標示本契約授權字樣,且乙方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經銷商將該些商品標示有本契約授權字樣之商品於三天內下架,並將該書面資料副知甲
四、
方。
第六條:無擔保責任
甲方僅授權乙方於其產品上標示「嘉義大學產學合作」之字樣,甲方不擔保乙方產品無瑕疵、亦不擔保乙方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本契約生效後,若乙方產品衍之品質之問題或其他糾紛,乙方同意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甲方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乙方。
第五條:合約終止處理
一、 乙方所製之商品,應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使用期限內,若乙方之商品或商譽有涉及刑責行為時,甲方得立即終止授權字樣之使用權,乙方不得異議。且乙方商品之產品責任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確保甲方不因此等產品責任受有損害,若有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 乙方於本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合約授權之字樣,但若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明其商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且無第五條第三項之情事者,該產品得繼續販售,但乙方仍應依本合約第二條之規定支付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
第六條: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爭議糾紛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同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甲方因本契約涉訟所支出之訴訟、律師費用及裁判規費等相關費用皆由乙方全額負擔。
第七條:合約份數
x同意書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署並加蓋機關印信後生效,並由雙方各執乙份收存。
甲方:國立嘉義大學 代表人:校長 x明仁
地 址:600嘉義市學府路300號聯絡電話:
乙方:
代表人: (簽章)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