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竹市政府為辦理「新竹市長春街99巷跨越冷水坑溪人行陸橋新建工程」需 要,擬徵收坐落xxxxxx000-0xx等6筆土地,合計面積0.006950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4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新竹市長春街99巷跨越冷水坑溪人行陸橋新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1年1月開工,000x0xxx。
(x)xxxx:xxxxxx,xxxx,x兩側長春街99巷及龍山東路道路順接,有車阻配置。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為交通事業,新竹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用地取得,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本府於110年3月4日簽准同意辦理,如後附本府110年3月4日簽准之影本。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110年度道路橋梁養護及工程-道路橋梁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項下,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該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工程西起於本市龍山東路底,跨越冷水坑溪後,再向東銜接xxxx00xx,xxxxx,xxxxxxx。
(x)x徵收坐落xxxxxx000-0xx等6筆土地,合計面積0.00695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現況為水泥地坪、圍牆、冷水坑溪,無農林作物。路權範圍內無私有既成道路。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本市關埔國小位於龍山東路,龍山東路底與長春街99巷相隔一條冷 水坑溪,附近居民若要至長春街,需沿長春公園往南步行約150公 尺繞到僅4公尺路寬之長春街45巷接長春街,而居住冷水坑溪東側 之關埔國小及光武國中學童上下學,亦需繞行此道方可通行,本計畫範圍xx2所學校因屬重劃區及住宅密集區,長春街屬舊城區, 路寬8公尺,長春街99巷路寬6公尺,周圍巷道寬度約介於4-8公尺 不等,不足以闢建人行步道,每到上下課時段車流量大,學童與民 眾行走頗有壓力,為避免步行學童穿梭車流之危險,免除對該區域 xx學區(光武國中、關埔國小)師生就學往返之不便,以步行方式 即可快速抵達所讀學區之要徑,保障師生及用路人行車安全,及便 於長春街居民至長春公園從事休憩活動之便利性,對當地居民而言,大幅縮短步行至xx公園遊憩時間及繞道之困擾,提升該地區生活
品質及行車水準、加強地區性道路之便捷,促進地區之繁榮發展及xx效益。故規劃於此段新設人行橋梁以作為連接龍山東路之通學步道,配合景觀設施,並提供學童安全之通學環境。本案工程用地原公聽會前規劃使用用地總長度約為38公尺,經第一次公聽會後,規劃增加2公尺公有土地,用地總長度調整為40公尺,興建橋梁長度約22公尺,6公尺路寬,扣除橋梁長度以外剩餘約18公尺長為銜接冷水坑溪兩側道路路面及人行磚道鋪面修復需要,用地需使用本市長春段905-4地號等7筆私有土地,面積約76.14平方公尺、及光武段1231-4地號等2筆公有土地,面積約55.2平方公尺,合計使用面積131.34平方公尺。
2.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經110年3月
4日簽准同意辦理。
3.本工程用地都市計畫為本府103年4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300953741號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南、新莊車站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本案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查, 依據本府110 年3 月31 日處都計字第 1100003244號函,檢附徵收土地有無妨礙都計畫證明書。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工程設計規劃以不影響居民出入、不影響通洪斷面、無障礙通 行為原則,用地範圍勘選盡量使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及公有土地,本工程西起皆為公有土地之龍山東路,跨越大部分為公有土地之 冷水坑溪銜接至長春街99巷底之私有土地,預定取得用地面積為 約0.013134公頃,其中42%為公有地,58%為私有土地,儘可能降 低私有土地徵收面積。
2.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經110年3月
4日簽准同意辦理。
3. 本工程用地都市計畫為本府103年4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300953741
號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南、新莊車站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檢附徵收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4. 礙於地形環境及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為6米寬度,路廊空間有限,計畫路線不得不通過部份私有土地,然本工程於規劃設計過程 中,勘選用地範圍皆是依據都市計畫辦理,無需額外取得都市計
畫道路用地以外之私人土地,並已優先選擇現況既有道路之路線,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勘選用地範圍,已無可剔 除之私有土地,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已降至最低。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工程以人行陸橋方式規劃設計跨越冷水坑溪,銜接龍山東路底與長春街99巷已通行路段,擇選最簡捷之路徑可到達鄰近光武國中、關埔國小等2所學校及長春公園,發揮完整區域路網功能,工程路線線形亦須符合道路設計規範以及人本之初衷,且不影響
既有冷水坑溪之運用及延續,提供安全、順暢、舒適的人行環境。勘選之路線範圍必須與既有之道路銜接平順,考量既有住宅、地 形地勢、行車安全、地方發展需求、工程經費等,路線勘選由規 劃階段多次進行檢討,已儘量使私有土地之徵收範圍、地上物拆 遷之戶數降到最低限度,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係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
如 1.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4.公私有土地交換、5. 租用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係為取得道路用地,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宜
採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市區道路及相關設 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相關法源可供依循,因此以地 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依據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0 條之規定,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
(5)租用: 租用係以私權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因土地租賃權並非物權,不利於土地永久使用及管理,一般多用於臨時性公共工程,或於徵收前急需使用時之權宜措施。
綜上,本計畫用地之取得,無其他公有土地可供與所有權人交換、將來無營運報酬及收入未能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且因所興辦之事業屬永久設施亦無法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為之。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近年來國人著重於人本交通環境及休閒遊憩環境,本市近年來致力 於改善市區步行環境及無障礙空間之重點政策引導下,延伸低碳設 計理念,學童可經由此陸橋步行銜接學校周圍通學步道,提供學童 安全之通學環境,有效提升民眾對生活環境及xx人行空間之重視,興建完成後,以步行方式就學,可減少搭乘汽機車所產生的燃油排 放,並避免長距離步行者可能產生不適,且提供沿線居民安全、順 暢、舒適的人行環境並能兼顧美感與都市意象的塑造。
另長春街99巷底因20號住戶前道路封閉,道路兩側排水溝無法經由該私有土地順利排入冷水坑溪,導致遇上大雨排水溝及路面積水嚴重,經當地住戶反映後遂將排水溝在長春街99巷18號前做90度轉彎,排入冷水坑溪,不僅違反常規常態,亦不利於排放,藉由本工
程規劃設計,一併將該巷內排水溝截彎取直,附帶於橋下排水設施,排入冷水坑溪,利於排水通暢及避免水患發生。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用地範圍內僅拆除附屬構造物,無需拆遷房屋,無設籍戶數、人數、無居住人口。本案工程用地位於本市新莊里及龍山里,截至 000x0x,xxxxxx0000x,xxx人口數14025人。xxx
xxxxx0000x,xxxx學生人數926人,本道路徵收私有土
地6筆,面積約0.006950公頃,計畫範圍內徵收受影響之土地所有權人共13人。現況於僅本市長春街99巷銜接冷水坑溪前有圍牆等附附屬構造物及雜草,路線規劃已儘量避開建物,無需拆遷房屋,又本案係為跨越冷水坑溪陸橋工程,闢建後,位於xx光武國中、關埔國小等學區師生可以步行抵達所讀學區之要徑,保障師生及用路人行車安全,由於土地使用係道路用地,且合法建物無影響,對於當地居民來言影響甚低,且跨越人行陸橋工程之效益,大幅縮短步行至xx公園遊憩時間及繞道之困擾,提升生活品質及行車水準、加強地區性道路之便捷,改善現況無法通行之問題,增進各年齡層民眾在生活交通之便利性。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隨著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的設置,工業園區以及交流道周圍地區快速的發展擴張,在新竹形成一個結合科技工業與住宅機能的新興發展地區。同時,人口、學區師生、及工商業持續成長,造成區域性交通逐漸擁塞,人車爭道險象環生,俟本工程完成後,有效改善目前區域內交通、安全性與經濟性加以整合,持續建構合乎人本、生態及美質之街道生活環境,因此改建有其必要性。又本計畫範圍附 近無歷史古蹟、無信仰中心及集會場所,不受本計畫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計畫範圍內無設籍人口及戶數,無一般認定之弱勢族群,僅須拆除圍牆等附屬構造物,且無需要拆遷之房屋,無須安置人口,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1條規定需要安置情形,對現況影響範圍及程度極低,人行陸橋建置完成後搭配無障礙空間,方便輪椅及兒童推車進出,用路人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對週遭弱勢族群生活可一併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x興辦事業性質屬交通事業,徵收後主要做道路使用,計畫範圍內未涉及工業區或污染事業使用,施工期間針對廢棄物、空氣品質、噪音震動、水質、交通維持..等防治措施皆依行政院環保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辦理,對居民健康風險不致造成影響。但長春街99巷內部份居民擔心人行陸橋開通後,家長接送學童上下課,將學童載至陸橋前,讓學童步行到校,造成機車頻繁往返巷內,導致空氣品質不良,因本案興建陸橋主要提供行人通行,原以汽機車接送學童到校就學之家長,仍以汽機車接送至龍山東路或慈濟路校門外為主,極少會有家長以汽機車接送繞進僅6公尺寬之長春街99巷後再讓學童步行到校就學。因此對居民健康風險不致造成影響,爰無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次徵收範圍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私有土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 58%,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各依土地適用方式減免地價稅,又本府協議價購或徵收後,依同法第39條免徵土地增值稅。本工程新建完成後,使行人的動線順暢、縮短步行距離,交通更為便利,塑造新興發展區生活區域,未來將提高地區工作、居住及休憩旅次,提升觀光產業與經濟業需求,因此地價
應將隨之提升,而政府課徵之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及契稅等稅收將有助增進地方財政,對地方政府之稅收應有正面之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工程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現況無稻米農田或其他農作,對xx地區糧食安全並無任何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計畫範圍內,於勘選路線時已儘量避開建物,無因徵收計畫而造 成須轉業人口或增減就業人口,故不需輔導轉業之措施。本工程完 工後,可加強社區整體路網之連結,增加都市生活品質的人行動線,減少居民出入之危險,讓學子安心就學,並有效串起科技廊道,縮 短步行繞道之不便,美化都市景觀,還可增加居民徒步休憩運動意 願,提升交通便利性可進而提昇居民就業機會。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用地補償費已列入110年度(道路橋樑養護及工程-道路橋樑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3,000萬元項下支應,未造成本府預算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工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亦無林業及漁業相關產出,評估對農業生產、礦業生產、工業生產、林業及漁業生產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工程用地範圍業經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道路橋梁開闢除落實都市計畫規劃原意,改善交通外,有助於區域交通路網健全,合理土地利用及發展。因此土地可維持原有完整使用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道路工程為交通事業計畫,考量防洪安全及既有自然生態,減少
對當地環境之衝擊,已儘量結合當地景觀並納入規劃設計考量,道路橋梁興建後將改變原土地使用的風貌,但透過道路工程施作,改善冷水坑溪與長春公園xx景觀,塑造地區空間景觀,可提升周遭生活環境品質與地區發展有重大幫助。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x工程徵收土地範圍內並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若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承施工廠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道路工程開闢完成,起訖點皆可銜接至既有道路,可提升該區內道路系統之交通功能,減低師生上、下學步行之危險,提升周遭居民休閒生活品質,健全及活絡當地之交通路網,故完工後對本區域生活條件或生活模式更為便利。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計畫範圍屬都市計畫道路,兩側多為住宅,無特殊生態環境。本工程依據經濟部跨河設施構造物規定施作,不會妨礙冷水坑溪水流。又本工程於施工時將避免夜間施工及大量機具同時操作,採減音與防震措施等,並進行必要的環境汙染監測,以降低施工對鄰近環境之影響。本工程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10年9月6日竹
市環綜字第1100022148號函審查認定,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工程xxxxxxx,xxxxxxx刻正辦理長春公園暨xx環境改善工程規劃設計,預計於110年10月開工,111年6月底完工,搭配本陸橋新建工程設計之整體景觀效果,提升居民於公園及其周圍遊憩休閒環境品質,改善學童往返之不便,區間交通服務水準,提供觀光、通勤及災後疏散等功能,對xx居民及社會整體觀感及影響應為正向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ㄧ,本府依永續發展理念,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本工程即依上開理念規劃建設,開闢完成後,可增進都市交通網路之健全,提高地方整體規劃之自主性,透過土地資源、城鄉發展規劃,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建立一個免於災害恐懼、高品質的生活環境。
2、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是民眾的交通工具,更是民眾生活的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永續指標層面為:
(1)永續環境層面:本項工程於設計階段環境調查考量民眾休憩據點、通學路徑及交通運輸轉運點等以人行路網加以彼此銜接,建構並提供民眾安全、舒適暢行之步行空間,營造優質都市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減少開闢對環境之影響。
(2)永續社會層面:計畫區內xx為既有都市發展區域,藉由跨越人行陸橋工程連結既有交通系統,便利的交通路網可提升現有公共設施之使用機能,針對各土地使用分區亦提高使用,對既有社會紋理保留與延續有正面影響。
(3)永續經濟層面:本工程使交通運輸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環境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內土地使用,增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達至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國土計畫
本案土地係屬本府103年4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300953741號擬定高 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南、新莊車站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五)其他因素:
提供沿線居民安全、順暢、舒適的人行環境,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10年3月18日、110年4月14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 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市政府、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龍山 x及新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 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 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新竹市政府網站,並於110年3 月31日、110年4月28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 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第1、2場公聽會之紀錄影 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10年4月12日及110 年5月5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市政府、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龍山里及新 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新 竹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110年4月28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110年3月31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10年5月5日府工土字第110007577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110年5月11日府工土字第1100078985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 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110年6月3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 布5月19日起新冠疫情(COVID-19) 全國三級警戒,禁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是本府以110年5月24日府工土字第1100086084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個別拜訪方式辦理協議價購,並分別於 110年5月21日、5月28日、6月3日於以個別拜訪及個別召開會議方 式辦理協議價購。
(二)協議價購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及向戶政、稅捐查得之新址通知所有權人與會,皆已合法送達。另協議會議紀錄通知有依地籍資料登記之住址及查得之新址通知,惟案內土地所有權人陳○○因疫情及個人因素不願前往寄存郵局領取會議紀錄,經本府110年年6月28日府工土字第1100101509號函辦理公示送達,其餘所有權人均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共19人,同意協議價購所有權人6人,協議價購面積6.64平方公尺,占私有土地面積8.72%。另12位所有權人表示對本計畫徵收無意見,惟因疫情及其他個人因素不願前來辦理協議價購。另1位所有權人因協議價格不合致等因素致協議不成,始以徵收方式辦理,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四)申請徵收前,已併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及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被徵收所有權人xxx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計畫範圍內徵收之土地改良物為不影響居住之磚造圍牆、少許鐵皮,無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倘日後施工發現相關文物資產,將責承施工廠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9,070,206元。
1、地價補償金額:8,965,500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04,706元。
3、遷移費金額:0元。
4、其他補償費:0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129,000元/㎡,估價基準日110年3月1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30,000,000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於新竹市政府110年度道路橋梁養護及工程-道路橋梁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科目預算(如預算書影本)。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本府103年4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300953741號發布實施之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南、新莊車站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劃設之道路用地。
需用土地人: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x x x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