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诚人寿[2015]疾病保险 051 号
信诚「孕安心」特定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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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孕安心」特定疾病保险》条款,本主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3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4.6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范围
2 保险利益
4 基本条款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4.2 年龄误告
4.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4 变更通讯方式
2.1 | 保险金额 | 4.5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2 | 保险期间 | 4.6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2.3 | 保险责任 | 4.7 | 失踪处理 |
2.4 | 除外责任 | 4.8 | 身体检查与验尸 |
2.5 | 受益人 | 4.9 | 争议的处理 |
2.6 | 如何申请理赔 | 4.10 | 特别约定 |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解除保险合同
4.11 适用币种
5 名词xx
xx「孕安心」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孕安心」特定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一种提供孕妇身故保障、新生儿特定疾病保障和其他利益与服务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范围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5 名词释义)计算。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分娩的婴儿为连带被保险人。除非另有指明,本主险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2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2.1 本主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2.2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该次妊娠结束后第
15 日的 24 时止,最长为一年;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其出生之时起至其满一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止,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 24 时止。
保险责任 2.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
(1) 孕妇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xx患妊娠疾病(见 5 名词释义)或分娩期并发症(见 5 名词释义)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新生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接受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见 5 名词释义)且检测结果为阴性,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生存满 24 小时且在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见 5 名词释义)
采用染色体核型分析,明确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染色体异常疾病(见 5 名词释义),我们将按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接受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且检测结果为阴性,妊娠期间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 名词释义)施行羊膜腔穿刺术或经皮脐静脉穿刺术、染色体核型分析及染色体荧光原位杂交(FISH)、荧光定量聚合链式反应(QF-PCR)等检测,明确诊断胎儿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染色体异常疾病,且被保险人实施妊娠终止手术的,我们将按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 介入性产前诊断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接受指定无创产前胎儿DNA 检测且检测结果为高风险或阳性(见 5 名词释义),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施行羊膜腔穿刺术或经皮脐静脉穿刺术、染色体核型分析及染色体荧光原位杂交(FISH)、荧光定量聚合链式反应(QF-PCR)等检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检测费用给付介入性产前诊断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检测费用已通过任何第三方获得补 偿,则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5) 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可与我们指定的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联系,我们将通过指定的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对被保险人提供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服务,服务次数以一次为限。
(6) 叶酸代谢检测(见 5 名词释义)(可选项目)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可与我们指定的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联系,我们将通过指定的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对被保险人提供叶酸代谢检测服务,服务次数以一次为限。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 遗传性疾病(见 5 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5 名词 释义);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导致的;
(8) 患有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5 名词释义);
(9)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无法进行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的,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1) 在接受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之前已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见 5 名词 释义);
(2)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投保之前已被明确诊断患有染色体异常疾病(被保险人配 偶为大 Y 染色体的情况除外);
(3) 在接受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之前 1 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异体干细胞 治疗或 4 周内接受过细胞免疫治疗;
(4) 经异体供卵并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怀孕的;
(5) 双胎或多胎妊娠;
(6) 在接受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之前接受过器官移植手术。
受益人 2.5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新生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受益人和介入性产前诊断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新生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受益人和介入性产前诊断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6 申领孕妇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5 名词释义)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3)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5) 被保险人分娩前后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新生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连带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 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的结果报告;
(4) 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测报告,并需载明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已存活的天数);
(5) 中国大陆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确认连带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的亲生子女的证明;
(6) 您、被保险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申领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及介入性产前诊断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 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清单或者结算证明(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时);
(4) 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医疗费用收据及医疗费用清单;
(6) 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指定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的结果报告;
(7) 被保险人接受羊膜腔穿刺术或经皮脐静脉穿刺术、染色体核型分析及染色体 荧光原位杂交(FISH )、荧光定量聚合链式反应(QF-PCR)等的检测报告;
(8)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我们将在收到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及时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缴纳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解除保险合同 3.2 如果被保险人已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指定无创产前胎儿DNA 检测服务或叶酸代谢检测服务,我们将不接受您的解除保险合同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未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指定无创产前胎儿DNA 检测服务或叶酸代谢检测服务,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5 名词释义)。
4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我们自约定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您申报 | |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 |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 | |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年龄误告 4.2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 |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 | |
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
|
4.3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4.4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均届满;
(3)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4.6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4.9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周岁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妊娠疾病 5.2 本主险合同所称妊娠疾病包括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重型先兆子痫、恶性葡萄胎、绒毛膜癌。
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指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后引起凝血功能障碍,羊水中的促凝物质激活外源性凝血系统,从而导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被保险人必须于妊娠期内出现临床表现,同时提供实验室检查的依据:
(1) 血小板<100×109/L 或进行性下降;
(2) 纤维蛋白原<1.5g/L;
(3) 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4) 鱼精蛋白副凝(三 P)实验阳性;
(5) 试管法凝血时间>30 分钟(正常 8-12 分钟);
(6) 血涂片可见破碎的红细胞。
以上检查中有 3 项或以上阳性方能诊断 DIC。 重型先兆子x
先兆子痫特点为妊娠高血压、蛋白尿、体重激增、外周水肿和凝固异常。先兆子痫可被分类为轻型或重型。本主险合同仅对患重型先兆子x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重型先兆子痫必须经由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符合以下 4 项条件:
(1) 血压持续高达 160/110 mmHg 或以上;
(2) 蛋白尿(24 小时尿液蛋白含量大于 3 克或试纸测试呈现+++以上);
(3) 大脑或视力紊乱;
(4) | 水肿。 | ||
恶性葡萄胎 | |||
由于绒毛水肿增大,形成大小不等的水泡,形成葡萄胎,葡萄胎组织侵入子宫肌层深部或转移至其他器官。诊断必须有组织细胞检查报告证实。 | |||
绒毛膜癌 | |||
一种恶性程度很高、早期就可通过血液转移至全身、破坏器官或组织的恶性肿瘤。源于胎盘合胞体滋养层及细胞滋养层。诊断必须有组织细胞检查报告证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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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期并发症 | 5.3 | 本主险合同所称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胎膜早破。 | |
子宫破裂 | |||
指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于分娩期或妊娠期发生裂伤,为产科严重并发症,威胁母儿生命。 | |||
羊水栓塞 | |||
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征。 | |||
产后出血 | |||
胎儿娩出后 24 小时内阴道流血量超过 500ML 者,称为产后出血。产后出血包括胎儿娩出后至胎盘娩出前,胎盘娩出至产后 2 小时以及产后 2 小时至 24 小时 3 个时期。 | |||
胎膜早破 | |||
指在临产前胎膜自然破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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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无创产前胎 | 5.4 | 即指定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基因检测,具体是指我们指定的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以检 | |
儿 DNA 检测 | 测 21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18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和 13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为目 | ||
标的无创产前胎儿 DNA 检测(NIPT)。 | |||
| |||
专科医生 | 5.5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 |
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 | |||
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 |||
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
以上。
染色体异常疾病 5.6 包括 21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18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和 13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其中:
21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
是指 21 三体唐氏综合征,又称先天愚型。此类幼儿较正常幼儿多出一条 21 号染色体(即 21 号染色体为三条,不包括嵌合体和易位型),核型分析结果是 47,XX,+21 或者是 47,XY,+21。临床主要特征为先天智力低下、特殊面容和体格发育落后,并可伴有多发畸形。
18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
是指 18 三体综合征,又称xxx氏综合征。此类幼儿较正常幼儿多出一条 18 号染色体(即 18 号染色体为三条,不包括嵌合体和易位型),核型分析结果是 47,XX,+18或者是 47,XY,+18。临床主要特征为先天性智力障碍、头小畸形、生长发育障碍、产后呼吸摄食困难。
13 号染色体三体综合征
是指 13 三体综合征,又称帕陶氏综合征。此类幼儿较正常幼儿多出一条 13 号染色体(即 13 号染色体为三条,不包括嵌合体和易位型),核型分析结果是 47,XX,+13或者是 47,XY,+13。临床主要特征为先天性严重智力低下、唇裂及腭裂、多指,中枢神经发育缺陷,前脑畸形。
我们认可的医院
5.7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 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高风险或阳性 5.8 21 号染色体的 Z 值>=3 ,则为 21-三体高风险;
18 号染色体的 Z 值>=3, 则为 18-三体高风险;
13 号染色体的 Z 值>=3, 则为 13-三体高风险。
叶酸代谢检测 5.9 即叶酸代谢障碍相关基因遗传分析,是指通过检测叶酸代谢过程中关键酶编码基因的突变类型,将受检者分为未见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级别,医生可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个体化补充叶酸和针对性孕期监测等临床干预手段,更加有效的帮助降低出生缺陷和妊娠期相关疾病发生的几率,同时还可以加强叶酸补充服用的依从性。
遗传性疾病 5.10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11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12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恶性肿瘤
5.13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法定身份证明 5.14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未满期净保险费 5.15 指已缴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已经过天数/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天数),手续费比例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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