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渝旗铝(营销)字 第 号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2022年10-12月废旧阴极钢棒物资销售项目
买 卖 合 同
买方:
地址:
卖方: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000x
“买方”是指 ;
“卖方”是指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2022年10-12月废旧阴极钢棒物资销售项目竞价比选结果,双方就售卖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具体条约如下:
一、商品名称:废旧阴极钢棒物资。
二、商品数量:预估 460 吨,以卖方现场实际库存量为准(合同有效期内务必保证完成库存量物资的全部外运)。
三、商品规格:以卖方指定的标的物资实际情况为准。
四、销售周期: 2022年 10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五、商品单价: 元/吨(不含13%增值税),买方需支付卖方13%税费,且合同期限内不含税单价不作调整,最终含税单价(四舍五入到元)为 元/吨,若合同期内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卖方有权根据调整后的税率对最终含税单价作出相应调整。
六、合同履约保证金:按预估标的总值(含税额)10%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为: 收到卖方通知(含电话及短信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七、预付款及货款结算
1、预付款制度
依照“先款后货”原则。本合同项下产品采用分批付款、分批交货模式,买方应当在进入卖方厂区取货前支付该批货物价款。
买方收到卖方外运通知(含电话及短信通知)后24小时内支付预付款,逾期未缴纳货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超过2日未交的视为买方自动放弃当期收购权,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有权扣除买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2、商品货款在预付款中扣除,若款项不足时买方须及时按卖方要求的时间及金额补足预付款,否则视为买方逾期付款,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4、结算量以卖方汽车衡的实际过衡重量为依据,并经买卖双方核实后据实计算。
货款金额=商品单价(含税价)*实际外运数量
八、商品管理
1.买方自备人员、车辆或其他设备外运商品,在处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在货物外运前买方须向卖方提出外运申请,经卖方同意方可安排车辆进厂,且须严格按照卖方计量部门规定进行货物称重。
2.买方须按照卖方要求对标的物资进行清理,确保卖方正常生产要求。
3.买方外运后按照卖方要求对现场场地进行清理。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为买方在厂区内商品的运输、计量提供便利条件。买方装货外运时,应服从卖方指定人员的调度和指令。
2、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缴纳预付款,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约。
3、在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完成物资外运工作,买方收到卖方外运通知(含电话及短信通知)后48小时内,应完成指定物资外运。若买方已支付相应价款,但在收到卖方通知后48小时内未全部完成指定物资外运的,每延迟一天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卖方特别在此声明:卖方不负责销售商品的成分检测,不保证货物的任何物理、化学指标,不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买方特别在此确认已完全注意到本条约定,并且已完全清楚并接受本条约定的内容。
5、买方人员、车辆必须按卖方管理办法要求持证进、出厂门,并办理出门条,方可运送货物出厂区大门;买方人员必须遵守卖方的厂规厂纪,若有违反,按照卖方企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6、如买方损坏卖方设施、设备,必须修复或照价赔偿;买方人员擅自出卖、处理、偷盗厂区物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要求买方以物资的实际价格做出赔偿。
7、凡发现买方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物资计量偏离实际重量,则买方应赔偿卖方差量物资价格双倍的赔偿金,并视为买方运输所有同类物资均存在弄虚作假,之前每批次按本次承担的赔偿金追溯。
8、凡发现买方有混装、偷运或以其他不正当行为将卖方物资外运出厂的,卖方有权按照混装、偷运(包括但不限于)的最高价值物资价格进行结算,卖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扣除买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且不视为违约;
9、买方对商品的处置须遵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若买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卖方有权不退还买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若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完成物资外运工作,且未全额支付相应价款的,视为买方违约并无偿放弃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有权拒绝买方再参与卖方的一切项目。
3、若卖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与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解除条件
1、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24:00时买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2、买方违反本合同预付款及货款结算条款的。
3、买方人员违反卖方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两次以上的(以卖方出具书面通知为准)。
4、其他因买方原因对卖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5、买方人员擅自出卖、处理、偷盗厂区物资或人为操作致使物资计量数据不准确的。
6、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的。
7、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买方因1-5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卖方有权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买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卖方带来的损失。
十二、安全管理
1、买方必须严格执行卖方所制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卖方提出的安全意见应及时整改,并向卖方提交整改书。对于违反卖方现场管理规定并造成安全隐患的,按每次200~5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买方不得擅自进入卖方生产现场,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操作、损坏设备,造成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并赔偿对卖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买方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给卖方造成的一切事故及损失由买方负责赔偿。
4、买方应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和卖方相关现场管理规定,加强对在卖方现场人员的管理,并对其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除法院裁决另有规定外,均由败诉方承担。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四、通知与送达
1、除外运申请可通过微信提出外,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各方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如下:
卖方: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地址:xxxxxxxxxxxxx000x 。
买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地址: 。
2、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讯地址等信息,应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条款约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为司法送达地址和方式,按照该等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的资料、文书,不论双方是否实际签收,均视为送达成功。
4、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无论对方是否回复:以传真方式送达的,该文件上标明的传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面呈方式送达的,对方代表签收后视为送达;以书信、快递方式送达的,投邮后七十二小时视为送达(须提供邮寄凭证);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日视为送达。
十五、其他
1、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第三人代买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与责任的,应当经卖方同意。卖方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不免除买方的违约责任。卖方同意或不知情情况下接受第三人代为履行,不代表卖方同意承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
2、双方确认,本合同系双方经过充分的沟通、谈判、协商后确定的,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3、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及修改事项的,应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可达成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变更或调整,均应经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5、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以下无正文,仅为签订页)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卖方(盖章):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xxxxxxxxxxxxx000x
xxxx:交通银行重庆渝中支行
帐号:01101271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x x 合 同
项目名称:2022年10-12月废旧阴极钢棒物资销售项目买卖合同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 渝旗铝(营销)字2022第 号
甲 方: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乙 方:
为防止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甲乙双方约定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应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xx从业的制度、规定。甲方的纪检部门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竞争性比选、其他采购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xx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权对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党的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关于xx自律要求的行为情况进行监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整改。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xx从业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当了解甲方在xx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遵守执行。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不xx的行为,有权并有义务向甲方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反映。
(二)乙方承诺:乙方不是甲方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该特定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的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投资、实际控制、经营管理的企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股权变更等各种原因,导致乙方成为甲方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实际控制、经营管理的企业,乙方应及时主动向甲方及其上级单位纪检部门进行书面函告。
(三)乙方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向甲方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人员馈赠礼品或有价证券;不得给甲方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对开展工作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宴请;不得接受甲方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甲方人员的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等。
(四)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xx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乙方不得聘用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乙方及与乙方有关联的企业就业。
(六)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违反xx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党纪、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乙方不得以甲方人员存在违反xx责任为理由,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或者拒绝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调查属实,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自行从应付违约方的主合同款项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当中扣除:
1.如乙方违反本xx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主合同总价或主合同预期(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xx合同第二条第(三)、(四)款,每出现一种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或主合同预期(暂定)总价的比例如下:
主合同总价 |
违约计算比例 |
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
8% |
1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 |
6% |
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 |
4% |
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 |
2% |
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
1% |
经查实乙方人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约行为的,按其违约行为分别计收违约金。违约行为数量的认定以甲方上级部门出具报告为准。
3.因乙方违反本xx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乙方或乙方员工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将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乙方违反本xx合同约定,造成甲方采购价格或销售价与市场价相比虚高或销售价虚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金额为主合同总价或主合同预期(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
本条规定的市场价按照如下方式确认:如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确定;如有行业参考价的,按行业参考价确定;如均无的,则由甲方向其合作商或者市场上认可的品牌商三家以上或者相关行业的网络平台公示价格查询其同时段销售或采购价,按照查询结果的平均价确定。本条规定的虚高,指的是高于市场价的15%;虚低,指的是低于市场价的15%。
(四)乙方违反本xx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任何正处于履行期的合同,要求乙方全额赔偿损失并将乙方纳入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无资格再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子(分)公司开展业务往来。
4.乙方因违反本xx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乙方因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行,甲方有权同时主张。乙方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双方之间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承诺不以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要求调低。
第四条 其他
如乙方能主动提供证据,向甲方纪检部门或上级纪检部门举报尚未掌握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承诺除做好保密工作外,可以保留乙方供应商(承包商)资格,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乙方承接后续合作的优先权,同时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乙方2-20 万元的经济奖励(金额大小由甲方上级纪检部门确定)。
本合同中甲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已从甲方退休、辞职的人员。
甲方举报渠道如下:
甲方纪检部门:联系电话,000-00000000;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000x,xx000000。
甲方上级纪检部门:联系电话,000-00000000;通信地址:xxxxxxxxxx00xxxxxxxxxxxxxx000x,xx:000000。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三)本合同在主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四)本合同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以下为签订页,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乙方:
因乙方在甲方厂界或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简称甲方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落实乙方在甲方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质、证书、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查,甲方对乙方资质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特种人员上岗资格等。
2.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甲方将提供甲方的安全、xx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给乙方,乙方应当予以认可并执行,甲方有权根据安全、xx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组织安全作业抽查考试,抽查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许进入施工现场。有权监督乙方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经过乙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施工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考核。对拒绝、阻挠甲方检查,或存在对甲方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将其厂界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告知乙方,乙方进入甲方厂界范围内则视为乙方已充分了解该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害。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工作。
2.甲方应遵守乙方的安全管理规定,除甲方业务往来人员和开展管理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乙方施工、生产作业区。乙方应当将安全管理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未告知甲方的,对甲方无约束力。
3.甲方为确保对乙方供应水、电、气(汽)及压缩空气的安全,应按双方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汽)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设施(不含乙方拥有产权部分)进行维护、修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有知情权。
(二)乙方安全生产责任
1.乙方是乙方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的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乙方的安全生产,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等活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安全审批、备案手续,乙方的施工作业、生产经营应配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保证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并遵守甲方发布的与乙方生产经营相关的安全、xx生产等规章制度。
3.乙方确认及承诺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乙方的施工作业、生产经营应配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保证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乙方人员配备及保护义务与监管责任
1.乙方应雇用身心健康、称职的员工完成工作,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不得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作业。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为是身心健康、称职的人员:(1)严重睡眠不足疲乏无力的;(2)患传染病的;(3)依赖药物的;(4)酗酒的;(5)赌博和吸毒人员及具有不适应岗位作业安全要求的疾病人员,比如恐高症、高血压等。
2.乙方应配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开工前,乙方应确保其员工经过必要的法规、安全规定、作业风险、职业健康培训及控制措施的培训,确保其所有员工熟悉并执行各项安全要求和规定,以满足工作需要。
乙方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由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且必须办理《出入证》,穿戴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符合安全标准的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乙方施工人员应服从甲方提出的人员与车辆出入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超越工作范围或在工作区域以外的生产场所逗留,走动。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一切损失,除甲方故意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应做好自身保卫工作,承担乙方财产安全和乙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责任。
4.乙方特殊工种必须确保100%持证上岗。乙方在施工时,各种作业必须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备双方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不得违章操作。对因违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xxxx全部责任。
5.乙方应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合格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承诺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人员、设施设备购买保险。如乙方设备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检验的,乙方承诺乙方须在乙方设备已取得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合同生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参加工伤强制保险的证明材料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年龄结构等信息。如无法提供个人工伤强制保险证明,则必须办理商业保险并提供商业保险复印件。
7.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并根据规定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合格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安全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资质文件。施工项目涉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包括电焊、气焊、起重、电工、压力容器作业、登高作业、架子、车辆驾驶、开山爆破、危险品运输等),必须具备质监部门或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其余工种必须提前进行申报,操作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严禁无证作业。
2.对于甲方认为施工复杂、施工作业面较大,以及存在安全风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开始前,乙方应设立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并报甲方审核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项目负责人要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并监督检查施工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各项安全措施是否齐整。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始终在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进行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如乙方项目负责人临时离开,则必须指定一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监护人,否则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项目负责人返回后方可继续工作。
3.乙方施工期间和生产经营期的运输作业,必须遵守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管理制度,主动加强同甲方交通管理归口部门和现场管理部门的联系,按甲方确定的路线和限速要求行驶。乙方作业车辆应主动避让甲方工艺车辆、施工车辆等车辆。如出现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之情形,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按照 200 元/次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甲方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标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员工和车辆不得进入甲方的生产作业现场。
5.乙方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作业时,必须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满足现场需要;使用甲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必须经甲方保卫部批准。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使用后及时报告甲方保卫部并补齐补足消防设施和器材。
6.乙方必须加强xx生产管理,及时清理施工区域的建筑和生活垃圾,并且对现场的地下管网、路沿石以及行道树进行有效保护,如若损坏应赔偿并及时恢复;生产、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封闭施工,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其他防泥设施,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并及时清理散落的物资,做好保洁工作。现场施工必须做到安全xx,做到每天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材料、机具摆放整齐,电线照明、气割焊具等不乱放、不乱拉。收工前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汽源等。高空作业面施工告一段落后,应及时将材料、工器具等物品清理到地面,严禁滞留在高空作业面上。次日复工时,乙方应会同甲方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在无甲方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带领下,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7.乙方如需甲方提供施工或生产用电、用水、用气(汽)等,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乙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用气(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和要求,服从甲方调度,服从甲方对向乙方供应水、电、汽及压缩空气的调度,配合甲方对供应水、电、汽及压缩空气设施(不包括乙方拥有产权部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维护、修理。从甲方接口之后的用电、用水、用气(汽)等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
(五)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
1.乙方应对在甲方区域内作业时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因乙方施工人员过错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以及一切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不应为此增加甲方费用或延迟施工进度。在预防事故、控制损失和环境保护方面,乙方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与甲方进行合作。
2.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其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3.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对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人身、设备等事故,应立即通报甲方,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甲方因此而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违约责任
1.发生以下情况导致甲方停工整顿的,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1)人身伤亡事故;(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xx施工要求的。停工责任承担:甲方每停工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2.乙方违反本条乙方义务的任一约定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要求乙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次或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自甲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主合同及其补充或变更协议(若有)本协议;
(4)按甲方已发布的安全、xx生产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
(5)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
本协议存在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具体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的,并不排斥甲方有权根据本条规定措施要求乙方整改或者进行考核。
3.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出具《安全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直接要求乙方罚交风险补偿金,并根据现实情况要求乙方整改并规定整改期限。在到达整改期限最后一天,由甲、乙方安全员共同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1)若已落实,双方安全员签字;
(2)若因特殊情况未能落实,必须写明情况和再次限定整改期限;
(3)无特殊情况未能落实,乙方向甲方缴纳 500 元罚款;
(4)连续两次未能落实,乙方向甲方缴纳 1000 元罚款;
(5)已整改过的安全隐患如再次出现,乙方向甲方缴纳 1000 元罚款。
如乙方对存在隐患逾期和屡纠不改或拒不整改和纠正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 1000 元/天向甲方支付逾期整改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外运工作,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原价赔偿。
5.乙方人员无故到未经允许的生产区域施工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按 500 元/人次向甲方缴纳罚款。
6.乙方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 500 元/人次的罚款。
7.吸烟:对于将烟火带入防爆区的向甲方缴纳罚款 1000 元;外来人员在本公司内违章吸烟,未造成事故的,向甲方缴纳罚款 元,在防爆区吸烟的罚款 1000 元;外来人员在本公司内违章吸烟,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烟头:对在乙方负责的域内检查出的烟头,乙方按照 500 元/个的标准向甲方缴纳罚款。
9.进入相关作业场所而劳动防护措施不到位(如未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佩带安全带、不按要求佩带防护眼镜、绝缘鞋等 ),每人次缴纳 500 元罚款;
10.不按要求办理作业证私自进行作业或作业内容与作业证不符,每次罚款 500 元;
11.办理作业证而不履行安全措施(如不备灭火器材、不清理现场、无人监护等),每次罚款 500 元;
12.使用临电过程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如无漏电保护装臵、使用破损电源线、不规范架设电源线以及电焊地线不就近接或不在同一构件等)每项次罚款 500 元;
13.乙方施工人员在甲方从事检维修及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性违章行为的,该员工禁止在甲方从事检维修及施工活动;乙方施工人员在甲方从事检维修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威胁自身生命及对甲方财产及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违章行为的,该员工终身禁止在甲方从事任何检维修及施工活动。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特别规定
1.根据工程量及合同款,综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风险评价结果,乙方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如发生各类事故和违章行为,按本协议约定在安全保证金总价中扣款,如保证金不够时,乙方应按约定进行补交。
2.安全保卫方面的考核
(1)乙方负责本施工区域内及已安装设备及零部件的安全保卫工作。如:防火、防盗、内部治安、人员出入等。因安装的设备及零部件丢失其责任乙方自负。
(2)乙方必须加强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如乙方人员盗窃施工或甲方生产物资、及个人财产的,根据盗窃物资金额,除退回盗窃金额外,乙方还向甲方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3.对火灾事故的经济处罚
(1)火灾事故的划分
①一般火灾事故: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或火险事件)。
②重大火灾事故: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或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2)事故责任的划分
①动火单位对因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
②其他相邻施工单位必须协助动火单位做好防火工作,对因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根据事故原因承担一定责任。
(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考核
①一般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承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缴纳风险补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的,罚款 500-2000 元;5000<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罚款 2000-4000 元;10000<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罚款 4000-30000 元。
②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除承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扣罚所有工程款。
4. 安全保证金约定:收取安全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 12月 31 日止。安全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账户;若在合同期内未发生任何安全问题,则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返还安全保证金。
五、其他
1.乙方指定 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如需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应自备施工、生产的应急用电、用水、用气、用汽设施,以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甲方不负责对因事故停电、停水、停气、停汽造成的乙方损失进行赔偿。
3.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作为主合同《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2022年10-12月废旧阴极钢棒物资销售项目买卖合同》的附加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主合同中安全管理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交通费、公证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6.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 重庆市綦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自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入厂安全告知
欢迎您来到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为了保障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本公司为有色行业,有电解铝、火力发电、铁路运输等,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触电、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中毒与窒息、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生产现场有铝电解、铝液运输、氨区、油罐区、酸碱罐区、制氢站和锅炉等危险场所,在装卸、储运、使用等生产作业过程中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灼伤、烫伤、泄漏、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危险。为了保证您的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字:
一、进入厂区,请遵守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一切规定。
二、严禁在厂区内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防火重点部位。
三、禁止在油罐区、氨区和制氢站使用非防爆无线通讯工具、照相机、摄影机等。
四、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打赤膊、穿裙子进入生产车间。
五、严禁酒后进入作业场所。
六、严禁随意开启和动用各种机械设备。
七、严禁随意动用消防设备、器材。
八、除公司车辆外,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必须人车分离,并接受门卫检查。
九、严禁摩托车进入生产、施工区域。
十、所有机动车只能进入限定区域,且必须遵守厂区限速20Km/h规定,遵守厂区交通规则及现场人员指挥,各种车辆按指定线路行驶及指定位置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十一、请遵守厂内各警告标示牌及公告栏之注意事项。
十二、发生异常情况,要服从现场人员的协调,不得擅自动用、触碰现场设备设施。
十三、遵守公司规定,打卡进出,凡不遵守公司规定的人员,公司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对无理取闹、打架或以恶劣言语攻击保安的,保安可通知保卫部或报公安处理。
十四、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因违反《消防法》,造成本公司发生火灾事故,本公司将追依法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六、发生任何事故、人员伤害、财产损失都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24小时电话:023—00000000; 48615537。
生产区域虽然存在一定危险风险,但只要您严格遵守以上规则及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定能保障您的安全与健康。 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事故,以及恶劣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被告知单位: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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