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JXT(2017-292)JY2H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ZJXT(2017-292)JY2H
目 录
释义 1
一、信托当事人 4
二、信托目的 4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4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5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6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 10
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 12
八、信托费用和税费 20
九、信托财产的估值 23
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4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4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25
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6
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28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30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32
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8
十八、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39
十九、违约责任 39
二十、保密义务 41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41
二十二、通知 41
二十三、其他条款 42
二十四、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43
附件一 46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ZJXT(2017-292)JY2H】的《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xxxx•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信托文件:指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xx书》。
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XY(2017-0902)JY2H】的《xxxx•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5、 《认购风险xx书》:指《xxxx•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6、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XY(2017-0899)JY2H】《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XY(2017-0900)JY2H】的《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投资顾问合同》的任何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8、 《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XY(2017-0901) JY2H】的《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9、 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10、 优先(级)委托人:指成功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1、 一般(级)委托人:指成功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2、 受托人: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3、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4、 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5、 一般(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6、 保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投资顾问: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 证券经纪商: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20、 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21、 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22、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3、 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和。
24、 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6、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每份信托单位初始面值及初始认购价格均为人民币 1 元,1 份信托单位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27、 信托财产总值: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估算的全部信托财产的总价值(包括信用增强资金的价值)。
28、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其他负债以及估值日当日应分配而未分配的优先级信托收益(如有)后的余额。
29、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30、 预估信托单位净值:在判断是否触及本合同约定的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应以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根据 PB 系统中标的股票市值为基础估算结果为准。
31、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时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32、 估值基准日:指每个自然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遇节假日则为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为估值基准日。
33、 估值日: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进行信托财产的估值。
34、 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完整的信托月度;下月不存在同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为一个完整的信托月度。
35、 信托季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季度。
36、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37、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为本合同目的,此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39、 信用增强资金:指在本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下跌至预警线或止损线情况下,补仓义务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的相应数额的资金。信用增强资金不改变优先级和一般级信托单位的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
40、 员工持股计划:指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的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41、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指由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0000
x 0 x 00 xxx,0000 x 9 月 5 日经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42、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指由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0000 x 0 x 00 xxx,0000 x 9 月 5 日经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43、 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购买并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简称:台基股份,股票代码:300046)。
44、 台基股份/上市公司:指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45、 补仓义务人:指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000000000X】)及其权利、义务的承继方。
46、 法律法规:指中国内地(为本合同目的,在此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47、 PB 系统: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PB 系统】。
4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
49、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50、 元:指人民币元。
一、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x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xxxxxxxxxxxx 0 x 00-00 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 x 22-26 层 3、受益人
x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二、信托目的和信托计划类型 1、信托计划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对 PB 系统的认可,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指定并授权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
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投资建议,信托财产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简称:台基股份,股票代码:300046)、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投资现金类产品(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劣后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未免歧义,受托人通过二级市场协议转让方式买入标的股票和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行为,无需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信托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经受益人大会表决同意,信托计划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2、信托计划类型
x信托计划为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并同意:委托人在认购信托计划前已自行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了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委托人对投资顾问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及标的股票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补仓义务人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全体委托人对证券经纪商及其 PB 系统的尽职调查和评 估),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受托人无需再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品种,全体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
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壹亿贰仟叁佰万元】元整(小写:【123000000】元),并按“1 元/份”确认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其中,优先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陆仟壹佰万】元整(小写:【61000000】元)( “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一般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陆仟贰佰万】元整(小写:【62000000】元)(“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和/或一般最低募集金额,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但优先 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2、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个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一般委托人可申请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经优先级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一般委托人在存续期满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延长存续期,经受托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间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一)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x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推介期拟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0 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变更推介期时间,并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上进行公告。
(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募集的优先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
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同时,上市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公告,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之后,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及信托计划成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如有)。所需资金划付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一)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认购资格
(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时间相同时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保留拒绝接受投
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推介期结束或提前届满后,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
(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i.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ii.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iii.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
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 委托人的承诺和保证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与保证:
(1)委托人为本款第 1 项约定的合格投资者;
(2)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财产,如资金来源为银行理财资金,优先委托人承诺理财资金为高资产净值客户或同业理财、企业理财。一般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财产。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
(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8)委托人保证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为来源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如银行理财计划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报备。
(9)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授权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 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投资顾问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但若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对委托人/受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投资顾问、一般(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义务的,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人以完成有效的投资顾问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顾问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约定,或由于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
的故障导致投资顾问投资建议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10)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委托人系在知悉并充分理解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后,基于对一般(级)委托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对投资顾问的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在独立对标的股票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投资本信托计划并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的职责;委托人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本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的风险。
(11)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2)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3)委托人在此声明: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承诺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承诺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
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 信托资金币种及信托单位认购价格
x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在推介期内,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购价格 1 元。
(三) 最低认购金额
每一优先委托人单笔认购的信托单位不得低于壹佰万份,单笔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提高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xxx.xxxxx.xxx)予以公告。
(四)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保管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 号:0150030000000012
2、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10】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约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xxxx•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XX 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
x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五)认购文件
1、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须持如下签约必备证件:
(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
/卡。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
2、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以下文件:
(1) 《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机构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加盖公章,且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或盖章。
(六)认购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
①经委托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前送达受托人;
②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③受托人接受并确认委托人的认购;
④信托计划成立。
(七)信托文件和签约必备文件的管理
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正本一份、认购风险xx书正本一份及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第 1 项约定提供的签约必备证件、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八)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数额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资金数额,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及份额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单位类型及份额。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被继承。
继承人应向受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确认手续。办理该等手续时应提交如下文件:继承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受益人为机构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法承继。承继人持承继文件、信托合同、承继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前款所述承继文件包括:证明被承继人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同、协议以及承继人为被承继人合法承继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赠与
优先受益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赠与。受赠人应为本合同第五条第
(一)款第 1 项约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赠与或拆分赠与。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 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办理优先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 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赠与确认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三) 转让
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优先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向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机构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和拆分转让。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受益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持信托合同原件、《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及受让方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优先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办理该等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办理优先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 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转让确认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由受托人与优先受益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四)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对外赠与和对外转让。 (五) 赎回
受益人不可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申请赎回。
(一)信托财产的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及投资顾问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
保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02 月 06 日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2496827567 。
南京银行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 605871.994600 万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管人承担信托计划资金的财产保管、投资监督、资金清算、财产估值、制作并提供保管报告以及《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予以约定。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商, 签订《操作协议》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纪商的基本信息如下:证券经纪商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易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基本情况简介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成立于 1991 年 5 月 18 日,
是一家中国领先的综合性证券集团。 2010 年 2 月 26 日,华泰证券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601688。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6886。在 2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公司抓住了中国资本市场及证券业变革创新的历史机遇,实现了快速成长,主要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均位居国内证券行业前列。
截至目前,华泰证券在境内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内外全资设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证券经纪商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交易经纪服务。
具体证券经纪事宜,由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另行签署《操作协议》予以约定。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
计划的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并按照本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顾问提供服务的内容包括:
(1) 对本信托计划除通过二级市场协议转让方式买入标的股票和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外的标的股票卖出等处置事项出具投资建议;
(2) 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所涉其他事项出具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的基本信息如下:
投资顾问: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注册资本:2600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90222J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前身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在 1999 年开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5 月 26 日,是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券商,是中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
格的券商之一,于 2010 年 2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截至 2014 年年末,华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行业排名第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行业排名第二,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行业排名第三,是业内领先的资产管理人之一。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管理,对如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2)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依法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处理。
(3)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4)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5)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三)投资范围
1、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
(1)通过二级市场以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名称:台基股份,代码:300046),投资该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受托人名下之日起算。
(2)信托业保障基金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计划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按照“当次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计算)缴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由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在信托期限内如有权机关或机构对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比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按届时有效规定执行。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自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缴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起至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缴付至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之日(不含)期间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自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缴付至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之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期间(以下简称“计息期间”)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退还日适用的基准利率计算,且不分段计算,即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收益=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基准利率×计息期间天数÷360,若计息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方式的规定变更,不再适用基准利率的,则届时尚未分配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的收益计算方式依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划入本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若届时中国
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保障基 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结算的,则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垫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垫付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归属于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不应再对该部分资金享有或主张任何权利。认购保障基金后该部分投资的赎回及收益分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受托人管理规定执行。关于保障基金认购款缴付、赎回及收益分配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未规定的,参照相关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执行,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账 户 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40941010010042449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3)投资现金类产品(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
经受托人和全体委托人同意,可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信托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经受益人大会表决同意,信托计划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x信托计划投资限制如下:
(1)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台基股份(股票代码 300046)股票。投资于台基股份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 5%;
(2)投资于台基股份(300046)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财产净值(以 PB 系统净值为准)的 100%;
(3)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台基股份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台基股份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台基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锁定期台基股份股票。
(5)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品种:
1)不得主动投资于权证、S、ST、*ST、S*ST 及 SST 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2)不得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的次级子产品(如分级基金的 B 份额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
3)不得投资于融资融券、证券回购融资交易(债券逆回购除外)、ETF 套利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4)不得将所管理资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
6)不得将所管理资产投资于受托人、管理人的关联公司的股票;
7)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应符合上述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相关要求,上述投资限制由投资顾问自行负责遵守,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是否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 PB 系统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统的监控结果为准。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券资产买入导致投资于台基股份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 5%的,
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受托人应及时通知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应及时发出投资顾问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求。
投资顾问的建议涉嫌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的,受托人有权不接受投资顾问的买入投资建议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
3、投资禁止
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本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委托人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信托资金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和受托人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
2、投资顾问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及标的股票的研究结果,实时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作出投资决策并下达交易指令。
3、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直接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进行相关交易操作:①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②投资顾问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或无效的投资建议;
③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5 个交易日内未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仍发出再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④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投资顾问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⑤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建议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和/或投资顾问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 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 ⑥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涉嫌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继续向受托人发出该等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直至因执行前述涉嫌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的投资建议而买入的证券产品全部卖出为止;⑦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导致违反本条第
(三)款第 2 项约定的投资限制的;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本身违反或执行其 投资建议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信托合同的约定、《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将导 致受托人遭受任何有权机关的处罚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或发生信托文件约 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或有权直接下达交易指令的其他情形
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投资建议。
4、由于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第 8 项第(1)目所列条件的无效的投资建议,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违反了《投资顾问合同》及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受托人不对此等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就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及受托人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投资顾问追偿。投资顾问发送投资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受托人划付资金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由于非受托人失职、过失等原因使资金到位延迟或买入证券所需资金超出证券资金台账内可用资金余额造成的交易失败,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5、全体委托人及投资顾问同意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两个信托年度的各项税费及优先级委托人按照最高目标收益计算的等额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基金等;其余资金用于投资范围所述标的。
6、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采取本款所述运用方式。
7、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清算数据,导致信托计划估值延迟,使得受托人无法及时进行止损操作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8、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应包括信托计划名称、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号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委托日期和时间等要素。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方为有效的投资建议:
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并符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且是可执行的;
②不存在操纵市场、与一般受益人或投资顾问或一般受益人/投资顾问关联方之间存在不公正交易条件的交易,或者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的情形或其他任何损害信托财产的情形;
③投资建议内容涉及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等事项并已作出有效决议。
(2)投资建议仅限当日有效。
(3)投资建议的发出方式
投资顾问主要通过证券经纪商 PB 系统以电子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委托人同意投资顾问使用人工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应急投资建议,发送应急投资建议后投资顾问应立即与受托人交易人员以电话确认。通过应急投资建议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书原件必须当日内发送至受托人。带有有效预留印鉴或预留授权人签字的投资建议书传真件、扫描件以及复印件视同投资建议书原件。投资建议书原件与应急投资建议内容应当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应急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投资建议内容涉及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事项的,投资顾问应在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的同时或之前,向受托人提供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就该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
(4)投资建议的执行
①受托人根据有效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交易,并以完成有效的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系统和线路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②受托人仅有义务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审查事项及标准限于是否符合本合同第七条及《投资顾问合同》关于投资建议出具、签署及送达的形式及程序性约定,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执行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
为免歧义,受托人不对无效的投资建议,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违反了《投资顾问合同》及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建议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③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
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9、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由受托人授权的交易人员发出。 10、股东权利行使原则
(1)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2)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经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书面授权后依据书面授权内容行使表决权。如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未出具书面授权,受托人有权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1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一般级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计划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批和公告等;本信托计划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一般级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一般级委托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一般级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一般级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因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一般级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信托财产的变现
1、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5 个交易日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
的投资建议,不再买入证券;原则上,至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第 3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计划不得再持有证券资产,因股票停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除外。投资顾问未按期发出投资建议时,受托人有权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二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满足上述要求。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3、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直接出售部分证券资产以支付该等现金需求。
(六)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措施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信托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预估信托单位净值,并将信托计划预估信托单位净值等于【0.75】元设置为预警线,将信托计划预估信托单位净值等于【0.70】元设置为止损线。
预估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根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显示数据计算的结果为准。
1.锁定期内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预警线为【0.75】元。在锁定期内,当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 T+1 交易日上午 9: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补仓义务人应当在 T+2 下午 1:00之前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预估信托单位净值应恢复至【0.75】元以上(不含)(信用增强资金以截至到 T+2 下午 1: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以 T+1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自 T+1 日上午 9:30 起至预估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0.75】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2)止损线为【0.70】元。在锁定期内,当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在 T+1 交易日上午 9: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补仓义务人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下午 15:0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预估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0.75】元以上
(不含)。
若补仓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预估信托单
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补仓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T+2 日下午 15:00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信托财产扣除
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优先级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方法自 T+2 日下午 15:00 起起调整为“信托财产净值/优先级信托单位总份数”,一般级净值为零。且补仓义务人已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待所投资股票解除锁定后首个交易日上午 9:30起,受托人有权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财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的财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若解除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信托财产未能完全变现的,则补仓义务人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净值的资金。
2.解除锁定后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预警线为【0.75】元。解除锁定后,当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 T+1 交易日上午 9: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补仓义务人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下午 1:00 之前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0.75】以上(不含)(信用增强资金以截至到 T+2 下午 1: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以 T+1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自 T+1 日上午 9:30 起至预估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0.75】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若补仓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则按以下第【甲】种方式处理:
甲:T+2 下午 1:00 之后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续减仓操作,直至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50%。
乙:其他方式: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2)止损线为【0.70】元。解除锁定后,当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在 T+1 交易日上午 9: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补仓义务人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
上午 10:3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预估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0.75】元以上
(不含)。
若补仓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预估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补仓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T+2 日上午 10:30 起,受托人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受托人及时发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通知即视为履行了合同通知义务。如补仓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补仓义务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计划存续期间,如出现上述需进行止损操作情况的,则在变现过程中,如有部分或全部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应按日将当天本计划所持有的全部资产明细情况及仓位情况报告优先级委托人。
(七)补仓义务人的特别约定
1、资金补偿主体(补仓义务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x为本信托计划项下补仓义务人,承担预警止损下的资金补偿义务。
补仓义务人的联系方式为:xx
联系电话:*********** 邮箱:**********@******传真:0710-3500847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
2、资金补偿义务
补仓义务人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资金补偿义务,按时足额支付信用增强资金。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只增加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及信托计划总份数,也不改变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3、补偿资金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自 T+3 个交易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根据公式:“(信托财产净值-补仓义务人最近一次(T 次)交付的信用增强资金金额)/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的值大于【1.00】元时,补仓义务人可申请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信用增强资金(退回部分以退回后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1.00】元为限),受托人应取得优先受益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向补仓义务人退回其交付的信用增强资金。两次申请间隔时间不低于【30】天。受托人已退回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不得重复申请退回。
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在此共同确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补仓义务人发预警风险提示的方式为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补仓义务人发出补仓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补仓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向一般(级)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为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如因补仓义务人/一般(级)委托人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补仓义务人/一般(级)委托人(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用以接收优先委托人平仓投资指令(如需)的方式为录音电话和电子邮件,受托人将对其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及电子邮件即成为优先委托人平仓投资指令的有效证据。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对其全部录音电话进行电
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有效证据;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件亦成为有效证据。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清算数据,导致本信托计划估值偏差,使得受托人无法准确进行预警或止损操作所造成的 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于保管行未及时复核信托单位净值,导致受托人 仅能以未经复核的信托单位净值进行预警、止损的通知和操作的,全体委托人 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损失。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2、 信托管理费;
3、 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4、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等)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开户费、中介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信息披露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发生的清算费用、评估费、审计费(如有);因受托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而增加的监管费等业务规费;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5、 受托人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6、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合理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保管费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0.03】%÷365 保管费的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或信托计
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
2、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括受托人信托报酬和应付投资顾问费。
2.1 受托人信托报酬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按日计提信托报酬。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0.2】%÷365信托报酬的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或信托
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无特别说明,对于受托人而言,本合同所设信托报酬均为含税价格。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
户 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51315819066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2.2 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按日计提投资顾问费。该费用由投资顾问合同约定,投资顾问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0.3】%÷365
投资顾问费的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投资顾问指定的银行账户。
3、其他信托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信托费用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该等费用发生时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据实支付。
信托计划延期的,按照实际延期天数正常收取相关费用。
(三)信托税费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信托财产承担。
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代扣代缴应由/受益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的各种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受益人应对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若本合同生效后中国法律法规做出调整,要求受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就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进行缴纳的,该等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若本合同生效后中国法律法规做出调整,要求受托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就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进行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由受益人承担,该等税费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利益中直接扣除,但受托人应向受益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部分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本合同生效后及/或终止后,若因中国法律法规做出调整,受托人被中国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的,则受益人应当向受托人返还税务机关要求受托人补缴的前述税费;若受益人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书面通知(含税务机关对受托人的相关补缴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向受托人返还应补缴金额的,受益人应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率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偿清之日,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
(一)估值日期
x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在信托财产净值中逐日计提扣除。受托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估值基准日
的信托单位净值。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通知保管人,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于该等故障排除后及时披露估值结果。
(二)特别提示
鉴于受托人系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扣除当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及负债后估算当日信托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因交易需要于盘中实时估算信托单位净值时并未扣除当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及负债,因此受托人盘中实时估算的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与收盘后计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存在不一致。
(三)估值原则
交易性金融财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财产按其公允价值估值。
保管费、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以全部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依据按日计提。其他信托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四) 估值方法
信托财产估值方法参见本合同附件一。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的权利外,委托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
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3、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4、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一般委托人资金应先于优先委托人资金到位;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账户内货币资金与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权人的权利;
2、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足额收取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4、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本合同约
定的管理职责;
2、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应当将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别记账管理;
4、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起不得少于 15 年;
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3、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益人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2、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及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一般受益人权利的特别约定
1、本信托计划项下一般受益人,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经受托人和优先受益人同意后有权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前,若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优先级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确定本信托计划是否成立或终止实施。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不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数额及支付做出任何承诺及保证。本信托计划不承诺最低收益,亦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具有一定投资风险,适合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一)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份额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
(二)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享有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费水平,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信托利益与预期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1、优先受益人的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为【6.1】%。
2、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按日计提,并按如下的方式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6.1】%÷365;
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的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6 月20 日,
12 月 20 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
如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则在支付完信托费用、税费后,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上一核算日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
如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则在支付完信托费用、税费后,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
位总份数×1 元+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配截止本核算日
(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级信托收益。
3、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信托费用、税费、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后,受托人向补仓义务人返还其追加的且未退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如有),之后若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4、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终止前不进行分配。
5、若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纠纷的,受托人有权暂停向该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直至相关争议得到解决(以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终局的裁决、决定为标志)。
6、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受益人应在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保持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有效。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受益人为自然人的,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益人为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如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的,还须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受益人须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提交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一式两份。自然人受益人须在前述文件中亲笔签字并加按手印,机构受益人须在前述文件中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如果信托财产最后分配完毕之前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发生变更,但未按本款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受托人不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信托计划;
(6)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变现完全部信托财产的;
(7)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8)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9)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0)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经一般受益人申请,受托人和优先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11)信托存续期内,所投资股票解除锁定之后,如果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现金资产,则信托计划自动提前终止;
(12)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关闭、限制、或断开本信托计划第三方系统部分或全部接入权限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3)在监管部门、政府机构的建议或要求下,受托人有权提前解除终止本信托计划。
(14)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2、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24 个月后,经一般受益人申请,并经受托人和优先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延期终止。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及受益人在此承诺并确认,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无须审计。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受托人因持有停牌证券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客观原因无法全部变现的处理方法
发生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如果因信托计划投资的证券产品停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客观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无法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先对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进行清算(“第一次清算”)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停牌证券由受托人统一管理,并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卖出,当日未能全部卖出的,则延续至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全部卖出为止。
停牌证券全部变现完毕后,受托人再次依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对停牌证券变现所得财产进行清算(“第二次清算”)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自信托计划终止时至第二次清算结束的期间内,优先受益权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但应扣除“第一次清算”时信托计划已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该期间内,信托计划仍应以每日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基数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费率及计算方式按日计提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费等相关信托费用。
(四)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后,扣除全部信托费用和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全体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十三条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按以下所列前后顺序进行分配:
1、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及负债;
2、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且未退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如有);
4、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如有)。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一)定期披露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需在每个交易日向优先级受益人报告预估信托单位净值,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且不晚于当日 21:00 前(因系统故障,交易所、证券经纪商等数据发送延时等不可抗力导致估值延迟的情况除外)受托人将预估算的当日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给优先级受益人(T 日预估值与 T+1 日实际估值结果可能存在偏差),优先级受益人接收邮箱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在产品触及预警平仓时,受托人还需每日向优先级受益人提供预警平仓数据及预警平仓处理情况。在产品遇到强制平仓时,出现未能及时全部平仓的情况,受托人需每日向优先级受益人提供产品具体仓位情况,直至该产品全部变现。
受托人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制作该上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二)临时披露
x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发生因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重大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受益人大会召开。
2、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更换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4、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受托人、投资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受托人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关联交易事项。
10、收益分配事项。
11、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2、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xxx.xxxxx.xxx)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他与本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进行披露。
x信托计划在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
税收政策变化特别风险提示: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信托计划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会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金额,进而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人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本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本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投资顾问风险
(1)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同意并指定,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股票及其他标的的投资、处置等交易。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经全体委托人认可,但仍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股价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顾问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件方可从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业务。虽投资顾问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无法继续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投资顾问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投资顾问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发生重大违约、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受托人认为对信托计划存续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会对信托财产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
(5)投资顾问可能还拥有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有类似的产品,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操作模式。信托计划投资操作过程中,不排除与投资顾问的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同时可能存在投资顾问不尽责或利用信托计划谋取私利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5、PB 系统相关风险
投资顾问使用 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顾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道德风险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投资交易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软件系统故障等风险;且 PB 系统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该系统存在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存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受托人同意更改软件系统设置的风险,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以及
证券经纪商内部系统故障、运营管理不当、人为操作失误等风险,在 PB 交易管理系统过程中存在因计算机软件缺陷、电脑病毒、程序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交易延迟、交易失败、交易差错和损失的风险,特此提示委托人知悉。
此外,PB 系统的提供方(即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自身判断认为本信托计划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动,或本信托计划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影响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或监管机构要求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托计划提供PB 系统软件委托服务的,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有权立即停止 PB 系统软件接入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x PB 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时,投资顾问将使用传真、邮件或录音电话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以上方式会受到系统、设备等因素的影响,如受托人因上述原因未收到投资建议,相关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在投资信托计划时,已充分了解和认识信托计划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6、信托计划受让、处置标的股票风险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信托计划取得标的股票的方式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信托计划协议转让,该等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本信托计划受让标的股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处置标的股票可能受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 年 5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不时发布、修订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规定、办法等的限制,该等情况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受让取得标的股票、处置标的股票,进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信托目的的实现。
7、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x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和优先委托人同意前不得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一般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顾问投资策略、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任何承诺或任何保底暗示。
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盘中实时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变现止损操作时,如果当日证券市场单边下行,则止损变现操作所得金额将会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受益人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但是如果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小于全部优先信托资金金额的,优先受益人将遭受信托资金(本金)损失的风险。
(4)补仓义务人信用风险和补足能力的风险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时,补仓义务应当履行资金补足义务,该等义务的履行依赖于补仓义务人的信用,若补仓义务人发生信用风险,不能或不愿履行资金不足义务,将可能导致受益人无法按时足额实现预期信托利益甚至遭受信托资金的损失。
信托计划项下补仓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大部分已受限,其资金补足能力一般,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时,可能出现无法足额补足的风险。
(5)信用增强资金退回的风险
x信托计划项下补仓义务人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可申请退回信用增强资金,退回信用增强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将有所降低,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缩减或波动等风险。
8、一般受益人风险的特别揭示
(1)强制止损情形下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受限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的约定,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
/止损线时,自通知时点开始,除非补仓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
否则受托人都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则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和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可能小于一般受益人支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一般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2)项目终止时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x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和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为零,或小于一般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的,一般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3)罚没风险
受限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的约定,在锁定期内,若补仓义务人未能及时在低于预警止损情况下向信托计划进行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一般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财产及收益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存在遭受信托资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9、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并以变现所得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变现收入可能低于其购入成本,从而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本信托计划拟投资标的股票日均换手率不高,可能导致集中买入和平仓时的股价波动风险及无法及时平仓风险。
10、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11、特别风险提示
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不同于信托单位净值的定义及计算,是根据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的数据计算 PB 系统投资的各项资产的价值,该等计算结果依赖于 PB 系统运作及受托人预估,可能存在数据迟延、计算差错、系统问题以及与信托单位净值不一致、无法准确反应信托财产价值等情形,从而导致估值、预警、平仓及
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操作风险,全体委托人对此一致同意、认可并自行承担风险及责任。
T 日收盘后,受托人根据 PB 系统市值为基础预估信托单位净值,并向全体委托人提前告知是否涉及触及预警、平仓及资金追加事宜,但实际准确估值以 T+1 日受托人确认的信息为准。该等安排将可能导致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与实际的信托单位净值不符,从而可能出现:1)实际的信托单位净值已经触及预警线或者平仓线但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尚未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导致未能及时采取预警平仓措施,从而导致可能信托财产遭受损失;2)实际的信托单位净值尚未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但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已经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导致采取预警平仓措施不当,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或补仓义务人遭受损失。
本信托计划预警线、平仓线数值的设置均较高,会面临经常突破预警线、平仓线而要求补仓义务人随时、多次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情形,且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平仓线时,预留给补仓义务人筹措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时限较短、时间仓促,提示补仓义务人予以关注。受托人在进行频繁通知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时可能存在补仓义务人无法按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风险,全体委托人对此认可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风险和责任。
本信托计划存在特定情况下预警、平仓、补仓义务人负有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利益分配原则及顺序不同等交易机制,届时若出现违反上述义务的情形,由优先级受益人自行牵头并负责向补仓义务人追索及追责,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仅承担配合与协助义务。本信托计划中所有针对优先级受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可能存在不被司法机关全部认可的法律风险。
本信托计划收益的实现依赖于信托合同、交易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正常履行,因任一交易对手或当事人出现履约风险或信用风险,即因任何原因没有能力履行或拒绝履行其与受托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时,均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2、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3)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关闭、限制、或断开本信托计划第三方系统部分或全部接入权限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且受托人对因证券经纪商上述行为造成对信托财产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多人具有海外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建议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评估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据价格的实时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
3、风险监控
(1)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资损失超过本信托计划所能承受的程度,风险监控的对象包括单一的投资品种盈亏和信托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也包括对所投资品种彼此之间相关性的监控。对盈亏的监控主要依靠止损制度来实现,对相关性的监控则主要依靠逐日盯市制度以及运用统计工具进行分析。当发现所投资品种之间的相关性变高时(应排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则说明投资的有效分散度不够,应调整持仓结构。
(2)市场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要求投资顾问和受托人交易员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并限制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监督投资顾问严格按本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运作;并通过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设计,实现市场风险首先由一般受益人承担,努力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通过双重缓冲机制控制此类风险。当 T 日收盘时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按照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的约定及时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补仓义务人应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信托信用增强资金。当 T 日收盘时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相关约定采取止损措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并由受托人每日向优先委托人提供本信托单位净值情况;当本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平仓时,逐日向优先委托人提供预警平仓数据及预警平仓处理情况;当产品遇到强制平仓时,出现未能及时全部平仓的情况,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每日提供产品具体仓位情况,直至该产品全部变现。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二)除本合同已另有约定,如下事项应提交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延长信托期限;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标准;
4、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五)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六)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七)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的;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受托人职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受托人职责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本合同所约定的受托人信托管理费、其他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受益人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的全部费用;
3、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四)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的,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1、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2、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十九、违约责任
1、 一般原则: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
x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违约:
(1)违约事件:
委托人发生如下情形(“违约事件”)的,视为委托人违约:
① 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做的任何xx、保证虚假、不真实或存在任何遗漏;
②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
(2)违约责任
委托人发生本款第(1)项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的,受托人有权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① 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② 要求委托人赔偿受托人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若委托人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信托财产和其他受益人的实际损失;
③ 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受托人违约
受托人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收益或本金的,则受托人应以逾期未分配金额为基础,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日【0.01】%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义务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4、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信托计划项下持有之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因遵守《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而使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且不论因何种原因造成受托人应遵守该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4) 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x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披露方应向其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告知本条款项下之保密义务并要求其予以遵守),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x协议未尽事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以如下方式解决: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南京开庭。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一)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a)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b)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c)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d)由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二)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受托人选择以在其网站(xxx.xxxxx.xxx)公告方式通知的,通知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一)《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二)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三)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五)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六)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七)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八)本信托计划的发行、管理符合最新监管要求。二十四、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安排
24.1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 号)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本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的 1%作为用于认购保障基金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属于本合同项下投资组合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24.2 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并同意,保障基金估值方法为:保障基金按信保基金收益率在在信托到期后一次性计提收入;受托人有权自行根据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实际运作情况,调整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24.3 委托人/受益人已知悉并认可《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该部分投资收益较低,对产品整体收益以及委托人实际信托利益会造成一定影 响。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本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xxxx•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信息 | 委托人全称 | |||
委托人证件及号码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证件及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传真 |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户名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补仓义 务人 | 补仓义务人 | |||
申请内容 | □认购资金 | 大写:人民币 | ||
小写:¥ | ||||
信托受益权类别 | □优先受益权 | |||
□一般受益权 | ||||
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章处 |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署地: | 受托人(名称及盖章):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署地: |
如资金来源为银行理财资金,委托人承诺理财资金为高资产净值客户或同业理财、企业理财。
附件一
信托财产净值估算方法
x信托计划持有证券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无公允市场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当日没有收盘价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准;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限售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进行计量;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信托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行权价,按收盘价高于行权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行权价,则估值为零。
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
①非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未公布净值的按最近公布日净值计算;
②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对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不作计提,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净产,并体现在净值中;
③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④同一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产品收益率应计收益计算。
6.银行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现金以 T 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额,银行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利息于结息日实收利息确认。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如采用上述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约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签订目的
认购风险xx书
1、本《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以下简称《认购风险xx书》)是《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认购风险xx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一致。
3、本《认购风险xx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揭示受托人在运作信托资金中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二、委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1、委托人系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具备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且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2、委托人已从受托人的公司网站(xxx.xxxxx.xxx)上全面了解了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在本《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委托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认购风险xx书》),已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3、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xx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益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
《认购风险xx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三、受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1、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信托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基于信托合同所交付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四、风险的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
税收政策变化特别风险提示: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信托计划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会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金额,进而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人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本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本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投资顾问风险
(1)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同意并指定,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股票等投资标的的投资、处置等交易。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经全体委托人认可,但仍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股价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顾问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件方可从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业务。虽投资顾问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无法继续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3)投资顾问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 问服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投资顾问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发生重大违约、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受托人认为对信托计划存续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会对信托财产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
(5)投资顾问可能还拥有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有类似的产品,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操作模式。信托计划投资操作过程中,不排除与投资顾问的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同时可能存在投资顾问不尽责或利用信托计划谋取私利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5、PB 系统相关风险
投资顾问使用 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顾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道德风险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投资交易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软件系统故障等风险;且 PB 系统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该系统存在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存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受托人同意更改软件系统设置的风险,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以及证券经纪商内部系统故障、运营管理不当、人为操作失误等风险,在 PB 交易管理系统过程中存在因计算机软件缺陷、电脑病毒、程序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交易延迟、交易失败、交易差错和损失的风险,特此提示委托人知悉。
此外,PB 系统的提供方(即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自身判断认为本信托计划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动,或本信托计划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影响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或监管机构要求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托计划提供PB 系统软件委托服务的,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有权立即停止 PB 系统软件接入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x PB 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时,投资顾问将使用传真、邮件或录音电话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以上方式会受到系统、设备等因素的影响,如受托人因上述原因未收到投资建议,相关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在投资信托计划时,已充分了解和认识信托计划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6、信托计划受让、处置标的股票风险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本信托计划取得标的股票的方式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信托计划协议转让,该等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本信托计划受让标的股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处置标的股票可能受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 年 5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不时发布、修订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规定、办法等的限制,该等情况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受让取得标的股票、处置标的股票,进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信托目的的实现。
7、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x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和优先委托人同意前不得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一般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顾问投资策略、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任何承诺或任何保底暗示。
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盘中实时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变现止损操作时,如果当日证券市场单边下行,则止损变现操作所得金额将会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受益人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但是如果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小于全部优先信托资金金额的,优先受益人将遭受信托资金(本金)损失的风险。
(4)补仓义务人信用风险和补足能力的风险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时,补仓义务应当履行资金补足义务,该等义务的履行依赖于补仓义务人的信用,若补仓义务人发生信用风险,不能或不愿履行资金不足义务,将可能导致受益人无法按时足额实现预期信托利益甚至遭受信托资金的损失。
信托计划项下补仓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大部分已受限,其资金补足能力一般,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时,可能出现无法足额补足的风险。
(5)信用增强资金退回的风险
x信托计划项下补仓义务人在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可申请退回信用增强资金,退回信用增强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将有所降低,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缩减或波动等风险。
8、一般受益人风险的特别揭示
(1)强制止损情形下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受限于信托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的约定,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时,自通知时点开始,除非补仓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否则受托人都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则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和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可能小于一般受益人支付的信 托资金金额,一般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2)项目终止时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x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和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为零,或小于一般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的,一般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3)罚没风险
受限于信托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的约定,在锁定期内,若补仓义务人未能及时在低于预警止损情况下向信托计划进行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一般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财产及收益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存在遭受信托资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9、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并以变现所得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变现收入可能低于其购入成本,从而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本信托计划拟投资标的股票日均换手率不高,可能导致集中买入和平仓时的股价波动风险及无法及时平仓风险。
10、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11、特别风险提示
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不同于信托单位净值的定义及计算,是根据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的数据计算 PB 系统投资的各项资产的价值,该等计算结果依赖于 PB 系统运作及受托人预估,可能存在数据迟延、计算差错、系统问题以及与信托单位净值不一致、无法准确反应信托财产价值等情形,从而导致估值、预警、平仓及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操作风险,全体委托人对此一致同意、认可并自行承担风险及责任。
T 日收盘后,受托人根据 PB 系统市值为基础预估信托单位净值,并向全体委托人提前告知是否涉及触及预警、平仓及资金追加事宜,但实际准确估值以 T+1 日受托人确认的信息为准。该等安排将可能导致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与实际的信托单位净值不符,从而可能出现:1)实际的信托单位净值已经触及预警线或者平仓线但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尚未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导致未能及时采取预警平仓措施,从而导致可能信托财产遭受损失;2)实际的信托单位净值尚未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但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已经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导致采取预警平仓措施不当,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或补仓义务人遭受损失。
本信托计划预警线、平仓线数值的设置均较高,会面临经常突破预警线、平仓线而要求补仓义务人随时、多次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情形,且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平仓线时,预留给补仓义务人筹措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时限较短、时间仓促,提示补仓义务人予以关注。受托人在进行频繁通知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时可
能存在补仓义务人无法按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风险,全体委托人对此认可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风险和责任。
本信托计划存在特定情况下预警、平仓、补仓义务人负有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利益分配原则及顺序不同等交易机制,届时若出现违反上述义务的情形,由优先级受益人自行牵头并负责向补仓义务人追索及追责,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仅承担配合与协助义务。本信托计划中所有针对优先级受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可能存在不被司法机关全部认可的法律风险。
本信托计划收益的实现依赖于信托合同、交易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正常履行,因任一交易对手或当事人出现履约风险或信用风险,即因任何原因没有能力履行或拒绝履行其与受托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时,均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2、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3)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关闭、限制、或断开本信托计划第三方系统部分或全部接入权限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且受托人对因证券经纪商上述行为造成对信托财产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本《认购风险xx书》生效
1、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认购风险xx书》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则本《认购风险xx书》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2、本《认购风险xx书》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认购风险xx书
确认签字页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xx书即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xx书及所有相关信托文件,自愿加入信托计划并依法承担信托财产可能发生的相应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
(自然人签名/法人名称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评估问卷
委托人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投资须知:
1.投资有风险。投资应考虑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借款人经营风险、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担保人履约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信托受益权不能成功转让的风险、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抵押物价值波动风险、抵押物变现风险、抵押物悬空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投资者可能遭受资金损失。
2.投资信托产品前,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每年需重新进行评估。如您已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认为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应主动要求我公司重新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本问卷旨在了解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您的投资风险偏好,推介合适的信托产品,助您更好地配置资产,获取理想的投资收益。
4.请认真阅读并客观填写问卷。其中 1-4 由自然人填写,5-8 由机构填写。
1-4 由自然人填写
1.您的年龄是: ( )
A.高于 60 岁 B.51-60
C.41-50 D.31-40
E.18-30
2.您的健康状况:()
A.一般 B.良好
3.您个人年收入或家庭年收入为:()
A.个人年收入 20-100 万或者家庭年收入 30-100 x
B.个人年收入 100-200 万或者家庭年收入 100-200 x
C.个人年收入 200-300 万或者家庭年收入 200-300 x
D.个人年收入 300 万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 300 万以上
4.您个人资产状况
(1)房产:()
A.一套房产,自购有贷款
B.一套房产,自购无贷款
C.两套以上房产,自购有贷款
D.两套以上房产,自购无贷款
(2)金融资产:()
A.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B.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C.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D.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 400 万元人民币
5-8 由xxxx
0.xxxxxxxx:()
X.贸易行业 B.制造业
C.投资行业 D.金融业
E.其他
6.贵机构的财务状况:()
A.不稳定 B.一般
C.良好 D.优
7.贵机构的资金状况:()
A.一般 B.临时性闲置资金
C.部分长期闲置资金 D.资金宽裕
8.贵机构营业收入构成:()
A.基本无投资收益性收入 B.投资收益占较小比例
C.投资收益占较大比例 D.投资收益为主
9.您/贵机构可接受的价值波动幅度:()
A.能够承受本金 10%以内的亏损
B.能够承受本金 10-20%以内的亏损
C.能够承受本金 20-50%以内的亏损
D.能够承受本金 50%以上的亏损
10.您/贵机构对信托制度的了解程度:()
A.不了解 B.有一定了解
C.熟悉
11.您/贵机构对信托产品的投资经验:()
A.没有 B.购买过
C.持续投资持有
12.您/贵机构的投资收益、投资期限的期望
(1)收益率期望值:()
A.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B.年收益在 5%-7%
C.年收益在 7%-9%
D.年收益在 9%以上
(2)您/贵机构可以接受的投资期限为:()
A.1 年—2 年 B.2 年—3 年
C.3 年—5 年 D.5 年以上
计分说明:
A 1 分 B.2 分 C.3 分 D.4 分 E. 5 分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评估表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您对《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评估问卷》的填写结果,您最终得分为 分,风险承受能力属于 型。
评估问卷得分区与风险承受能力对应关系
⮚ 15 分以下 保守型
⮚ 15-20 分 稳健型
⮚ 21-26 分 成长型
⮚ 27 分以上 进取型
进取型:属于可以承受高风险类型的委托人。适合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的信托产品,同样您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对投资所产生的亏损承担责任。
成长型:属于可以承受中高风险类型的委托人。
稳健型:属于可以承受中等风险类型的委托人。
保守型:属于可以承受低风险类型的委托人。
委托人声明:本人/本机构已完全明白问卷内容,完全依据自身判断客观填妥《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评估问卷》,并接纳贵公司界定的委托人类型。本人/本机构声明,贵公司已明确建议本人/本机构认购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或采取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测评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财富中心经办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财富中心复核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