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出租人声誉受损津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132122023022333543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出租人声誉受损津贴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132122023022333543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且在保险xxx的房屋在合法出租期间,屋内因下列原因发生人身死亡事件使得房屋声誉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出租房声誉损失津贴金额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杀;
(二)犯罪行为。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人身死亡事件的;
(二)租赁住房非用于出租期间发生的人身死亡事件;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出租房声誉损失津贴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凭证;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 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租房屋内因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死亡事件的证明;
(五) 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