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信息授权协议
本个人信息授权协议所称“保险人”是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保险人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保险人将按照如下方式处理您的信息:
1.信息收集:
1.1 基于您购买保险产品/办理保全业务/办理理赔业务所需,保险人将收集以下信息:
(1)您提供给保险人供实现保险服务的信息(如投保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国籍、身高体重、电子邮箱、长期居住地、详细地址、学历、工作单位信息、职业及收入信息、婚姻状况);
(2)您享受保险服务(如核保核赔、客户回访、业务保全、保险理赔等)所产生或需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健康医疗信息、保单信息等;
(3)您依法留存在保险人的合作方、保险人的关联公司及其合作方、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银保监会及其下设机构、人社相关机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等组织机构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体检报告、诊断报告、病历等健康医疗信息等);
(4)在提供投保等保险服务过程中,保险人可能会向第三方主体申请核验您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用于核验您是否具备投保资格;
(5)为防范保险欺诈等行为,保险人还可能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征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合法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收集或查询您的身份、财产、社保、健康状况、保险服务等相关信息,以核验是否存在保险欺诈等行为。
请您知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险人处理以下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
的同意: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为提升保险人的服务质量、提供更丰富、更便捷的产品和服务,您同意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中介机构、技术和数据服务商以及其他服务提供商等与保险人授权合作的第三方合作伙伴收集与产品推荐和服务改进所需的个人信息。
2.保险人可以将依据本条款收集的信息用于:
(1)基于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和内部应用,以及为您改善产品与服务提升,提供风险管 控与安全保障,向您推荐您感兴趣的内容,推送广告和营销以及市场调研等用途,您的信息 将可能会与保险人内部以及关联公司(包括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之音保险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融和医院、北京中关村融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享。在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之前以及共享的过程中,我们会征求您的同意,并只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
(2)您同意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我们的关联方,在该等情形下,我们向其共享的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出生日期、详细地址、婚姻及子女情况以及基于您的保单信息、消费信息、您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其他信息所生成的您的画像信息,各关联方可以使用您的该等个人信息向您推荐其经营的产品和/或服务。您可以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采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拒绝关联方基于产品和/服务影响的目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关联方行使您对您的个人信息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更正的权利。保险人关联方的详细信息您可以通过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2&version=v1&type=7&state=1)进行查阅。
(2)保险人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联系邮箱:xxxxxxx@xxxx.xxx.xx)报送您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查询、获取与您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用于核验您是否具备投保资格、是否存在保险欺诈等行为以及改善产品与服务提升。
(3)保险人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司法裁定,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4)仅为实现本条款中声明的目的,保险人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保险人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保险人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目前,保险人的授权合作伙伴包括以下类型:
服务平台或服务提供商。某些保险业务活动可能由保险人委托或与第三方共同开展,此类情况中保险人将可能与第三方共享您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信息。软硬件/系统服务提供商。当第三方软硬件/系统产品或服务与保险人的产品或服务结合为您提供服务时,经您授权,保险人会与第三方软硬件/系统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为您提供服务,或用于保险人分析产品和服务使用情况,来提升您的使用体验。
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基于保险人与您订立的保险合同所需,保险人会向银行或具有合法资金代收付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共享您的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用于进行服务费收取或保费给付。
第三方验证机构。基于个人保险实名制的要求,保险人需要与合法持有您的个人信息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共享您的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件、人脸图像、银行卡号、征信与涉诉状况,并申请核验您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基于您的投保及后续保单服务或理赔相关事宜,经您授权,保险人会向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含保险公估机构等)共享您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为您提供办理投保或保全理赔等保单相关服务。
对保险人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保险人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保险人的说明、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3.我们对儿童信息的保护处理规则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我们致力于保护我们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儿童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保护我们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收集的儿童个人信息。完整的《儿童隐私保护政策》您可以通过阳光人寿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1&version=v1&type=6&state=1)进行查阅。
4.在保险合同及服务的有效期间,保险人将持续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如您注销账户或主动删除上述信息,保险人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限处理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保存您的信息。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拨打【95510】取消或变更授权。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一) 名称: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3层
(三)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210017000000800
(四) 业务范围 :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 经营区域: 全国 (港、澳、台除外) (六) 联系方式:0000-000-000
二 、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
(一) 保险产品的销售主体: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 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 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
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电
子保单或纸质保单。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存。
四、客户信息保密
本公司承诺将通过采取相应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保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
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五 、投诉处理渠道
如果您发现本公司客服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0000-000-000。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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