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2、投资人T日提交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T+2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账户开户业务处理结果。 8、投资人T日提交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T+2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处理结果。...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指南
一、 释 义
基金: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管理人或华商: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过户、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或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指基金管理人直接面向基金投资人销售基金的行为。
代销: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销售基金的行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设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由华商募集、管理的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进行的华商开放式基金交易和结余情况的账户。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发售公告、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在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前一交易日总份额约定的比例(具体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准)时,为巨额赎回。
分红: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转托管:指投资人将其所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至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为。
前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购买(认购、申购)时就支付认、申购费的付费方式。 目前华商旗下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后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购买(认购、申购)时不支付认、申购费,而到赎回、转换出时才支付认、申购费的付费方式。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权益登记日: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权益的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日:指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基金现金红利的日期。
基金份额净值:指按照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额计算得到的数值。具体计算方法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交易日、工作日: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指南的所有术语与华商旗下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的,应以具体基金的法律文件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指南适用于华商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如具体基金产品有特殊规定则以该产品的法律文件为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不适用本指南。
二、
基金账户开户
1、投资人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管理的基金,应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确保二者的投资人户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完全一致。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必须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投资人。一个投资人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T日提交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T+2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账户开户业务处理结果。
3、在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当日,投资人可提交认购(申购)申请,但注册登记机构对其认购(申购)申请的确认应以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获得确认为前提。
4、投资人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时,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投资人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的,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其开户申请,如投资人提供的虚假或错误或误导性信息、资料,导致注册登记机构据此办理业务引起的相关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不予承担。
5、在直销为个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时,身份证件允许使用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其他本公司认可的证件类型。个人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他人重复的不得开立基金账户。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人,只能使用18 位身份证号码进行开户和账户登记业务。
6、投资人申请开户时,应指定有效的资金结算账户,作为投资人的赎回、分红、退款资金的划入账户,该账户应与投资人基金账户、交易账户的账户身份保持一致。
7、基金账户开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统一向投资人分配基金账号。
8、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如到其他销售机构再次提交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如提交的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原开户信息一致,则注册登记机构将该笔开户申请视同增开交易账户业务处理,不再为其分配新的基金账号。否则,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判定投资人的该申请无效。
三、 账户资料变更
1、投资人在相关的信息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到销售机构办理除证件类型以外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手续。投资人账户资料的变更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正式生效。
2、若投资人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能办理账户资料变更业务。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进行基金交易。
3、注册登记机构以基金账户资料为准,投资人应尽量保持最新信息与基金账户的资料一致。
4、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时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时,会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5、注册登记机构不接受投资人通过任何渠道发起的证件类型的信息变更业务。
6、投资人如果是从直销开立基金账户,那么办理证件号码非正常升位、投资人姓名信息变更均需要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直销柜台业务”相关文字说明。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注册登记机构只按基金账号以投资者最后提交的信息为准。
8、投资人T日提交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T+2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处理结果。
四、 基金账户销户
1、基金账户销户指应投资人要求,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撤销基金账户资料和信息的业务。
2、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人撤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将被拒绝:
(1)投资人持有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2)投资人基金账户状态异常;
(3)投资人无任何在途权益未处理的情况;
(4)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3、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投资人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分配给该投资人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4、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的申请,如交易账号或销售机构仅有一个,则直接进行基金账号销户确认。如存在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则销户需对交易账号全部撤销确认成功,才能发起最后基金账户销户处理。投资人需在基金账号的开立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
5、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销户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6、投资人T日提交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T+2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账户销户业务处理结果。
五、 增开/撤销交易账户
1、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人提出的在该销售机构增开交易账户的申请从而使投资人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交易账户,即一个投资人可以同时在多个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网点进行交易委托。销售机构应核验投资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人提供已经开立的华商基金账号。
2、 销售机构须把增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基金账号判断该投资人是否已经开设过基金账户,如否,则拒绝增开交易账户。
3、销售机构在为投资人办理撤销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当日没有通过该交易账户提出的任何业务申请;没有通过该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4、撤销交易账户,仅表示投资人不再在销售机构的该交易账户下办理基金业务,并不注销其基金账户。
5、销售机构须把撤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T日提交的增开/撤销交易账户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T+2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业务处理结果。
6、投资人需在原交易账号开立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撤销交易账号。
六、 查 询
1、投资人可通过基金购买销售机构查询本人账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历史交易明细及其它相关业务信息。或者通过华商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华商网站(xxxx://xxx.xxxxxx.xxx)或基金管理人提供其他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2、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程序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可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投资人开户的客户资料。
3、投资人对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结果有疑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
1、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限之内,如果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最低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可提前宣布终止认购。
2、基金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不允许撤单。
3、基金发行可以设置最高募集目标、最高认购金额、最短份额持有期限等限制,具体以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为准。
4、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应以基金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认购计算方法为投资人计算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6、 基金募集成功,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如产品有特别约定,应以产品的特别约定为准)。
7、投资人可在基金募集期内多次进行认购,认购申请不能撤销。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8、投资人办理基金认购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认购申请时,将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认购期的分红方式申请予以受理。
10、投资人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受理确认,T+2日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是否有效,投资人认购的最终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无效的认购资金,销售机构应在T+2日起将该认购资金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
11、认购费及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八、 基金申购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将在规定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2、 基金的申购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申购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工作日15:00点前视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实行“金额申购”的原则,且申购时必须交纳全额资金,否则申请无效。
4、代销、直销机构网点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低限额标准。
5、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
6、申购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7、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发生限制申购的情况时,申购费率按每一笔申购有效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执行。
8、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申购申请时,将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9、投资人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工作日15:00前视为当日)撤销,15:00以后不再接受当日交易撤销申请。
10、投资人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并为投资人登记权益,投资人T+2日起可至销售机构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1、对于无效的申购申请,销售机构应在收到注册登记机构返回的确认后将该无效申购资金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
12、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4)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申请的,应当上报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第(4)项拒绝个别投资人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本金全部退还该投资人。
13、申购费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九、 定期定额申购
1、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扣款间隔、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等,由所在交易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的投资方式。
2、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办理程序(例如所选择销售机构是否可以办理、最低扣款金额及相关扣款规则等)由各销售机构规定,具体可与各销售机构咨询。
3、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投资人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定期定额申购费按照单笔计算,与一般申购业务费率水平相同。
5、通过代销机构委托的基金定投,代销发起定投每期扣款,并将上传投资人具体定期定额申购数据,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上传交易数据进行确认。
6、通过华商基金网上交易委托基金定投,投资人需注意在扣款日提前一天将账款在指定账户足额有效预存(扣款日当天存款不足将导致本次扣款失败,且不予补扣),由华商直销发起扣款并进行数据上传TA确认。
7、华商基金网上交易已开通普通定投(定期定额)及智能定投(定期不定额)委托方式。一般情况下,定期定额申购约定定投起点金额为100元,智能定投申购约定定投起点金额为200元(定投起点金额请关注具体基金的相关公告或咨询客服4007008880)。定投协议可约定的扣款金额需同时遵循《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
8、通过华商基金网上交易已成功委托定投协议后,还请注意:
(1)可支持定投约定扣款金额、定投约定扣款日及到期日的修改;
(2)投资人可选择按月定投或按周定投。月定投可选在每月1-28日中的任意一天作为约定扣款日。如扣款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实际扣款将顺延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扣款,以实际扣款当日的最新净值确认交易;
(3)投资人如在扣款日对定投协议进行修改,则会影响您当日的定投扣款导致失败,下期扣款将按照您修改后的确认结果进行执行;
(4)投资人在扣款日不能终止原委托的定投协议;
(5)如已委托的定投协议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将对此协议自动终止;
(6)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十、 基金赎回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
2、基金的赎回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赎回实行“份额赎回”的原则,且赎回份额不得超过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余额。
4、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投资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人赎回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6、赎回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部分归基金所有,具体比例以各基金相关规定为准,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7、基金持有期的计算按照基金份额确认日进行计算,即申购确认日计算为第一天,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8、投资人办理基金赎回时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赎回申请时,将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9、投资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工作日15:00前视为当日)撤销,超过15:00以后的赎回申请不能予以撤销。
10、投资人T日提交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自T+2日起可至销售机构查询赎回确认结果。通过代销赎回的资金在T+4至T+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通过直销赎回的资金在T+3至T+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
1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出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时,为巨额赎回(具体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c.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13、赎回费及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十一、 基金转换
1、基金开始办理转换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转换申请时,将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2、投资人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查询转换确认结果。
3、 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转换转入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状态,则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4、基金转换实行“份额转换”的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5、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从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6、 基金转换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其中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具体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单笔转换最低份额进行规定,低于最低转换份额的交易申请将被确认失败。如投资人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对投资人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8、基金转换仅适用于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为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的前提为:该销售机构已代理转出、转入基金,且支持基金转换功能。
十二、 基金转托管
1、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托管业务时,须事先在拟转入的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投资人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转托管申请时,将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2、 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可以将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投资人申请转出份额不超过该托管在销售机构的可用余额,如申请转出份额超出可用余额,则此笔交易申请无效。
3、华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前支持一步式转托管业务。
4、办理一步转托管时,投资人T日提交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申请进行确认。对于转托管成功的,投资人T+2日起可至转入销售机构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对于转托管失败的,投资人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在转出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中。
十三、 基金分红
1、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两种,除特别规定的基金品种外,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2、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机构修改基金分红方式。投资人修改基金分红方式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时,将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3、针对同一只基金在不同销售机构提交的分红方式的修改,以投资人最后一次的修改为准。即投资人通过任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修改的基金分红方式,对在其它销售机构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同时有效。
4、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时,在基金份额完成转入登记后,其转托管份额的基金分红方式默认为最后一次修改的分红方式,如从未修改过,则默认为现金分红。
5、基金每次分红时以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R日)前一工作日15:00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确认红利再投资份额并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对于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管理人红利发放日进行分红款的下发。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基金分红,分红款将划入代销机构,由对方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
5、收益分配对象为在权益登记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因此在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无红利分配权,在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有红利分配权。
6、红利再投资的确认份额持有期自基金份额登记过入日开始计算。
十四、 直销柜台业务
投资人姓名变更:
需提供的资料:a、投资人清晰有效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正反两面含签名的复印件,注明银行卡号;b、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c、网站下载并填写《开放式基金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表单。
将以上资料传真至010-5857378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致电客服4007008880通知办理事项。
变更投资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位数非正常升位:
需提供的资料:a、投资人清晰有效的新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正反两面含签名的复印件,注明银行卡号;b、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c、网站下载并填写《开放式基金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表单。
将以上资料传真至010-5857378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致电客服4007008880通知办理事项。
基金转托管转出业务:
需提供的资料:a、投资人清晰有效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正反两面含签名的复印件,注明银行卡号;b、网站下载并填写《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表单。
将以上资料传真至010-5857378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致电客服4007008880通知办理事项。
非交易过户: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公益捐赠、司法强制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或由其遗赠人接受遗赠;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统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因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继承公证书、遗嘱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包括医院出示的死亡证明、居委会出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原件)以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被继承人生前开立的基金账户资料;
(4)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签字复印件、基金账户资料。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提供全部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签字复印件、基金账户资料。对于无法到现场办理的继承人,其有效身份证件需提供正反面签字复印件,以及手持有效身份证件录制的影像资料;
(5)填妥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
(6)其他补充资料:
a.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一审判决,需要补充提交生效证明原件);
b.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需补充提供监护人证明文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签字复印件;
c.因合理原因存在申请人代办情况,需提供委托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
个人投资者因公益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捐赠公证书、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合法成立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捐赠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签字复印件;
(3)受赠方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赠方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6)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资料;
(7)填妥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
登记机构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
机构投资者因公益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捐赠公证书、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合法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捐赠方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受赠方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资料;
(5)双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双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7)填妥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
登记机构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
个人投资者因被强制执行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一审判决,需要补充提交生效证明原件);
(2)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资料;
(3)非交易过户过出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可不提供);
(4)非交易过户过入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个人),或者有效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机构);
(5)执行人员的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6)填妥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可不提供)。
登记机构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
机构投资者因被强制执行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一审判决,需要补充提交生效证明原件);
(2)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资料;
(3)当事人双方有效证件,个人投资者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当事人为机构投资者,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经办人的加盖公章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执行人员的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填妥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可不提供)。
登记机构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
仅为司法取证,尚未达到司法强制办理过户的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调取客户账户、交易资料,属职权范围内的调查取证,应出示调查取证通知书(或申请书类的书面文件)。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出具要求配合查询财产的文件。
(3)相关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所查客户为涉案人员。
(4)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员的警官证、身份证。
3、 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需要先办理开户业务。
4、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华商基金公司不收取非交易过户费用。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
基金账户开户/增开交易账户:
需提供的资料:a、投资人清晰有效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正反两面含签名的复印件,注明银行卡号;b、网站下载并填写《开放式基金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两个表单并填写。
将以上资料传真至010-5857378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致电客服4007008880通知办理事项。
基金账户销户:
需提供的资料:a、投资人清晰有效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正反两面含签名的复印件,注明银行卡号;b、网站下载并填写《开放式基金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表单。
将以上资料传真至010-5857378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致电客服4007008880通知办理事项。
重置交易密码:
需提供的资料:a、投资人清晰有效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正反两面含签名的复印件(仅注册开户未绑定银行卡无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注明银行卡号;b、网站下载并填写《开放式基金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两个表单并填写。
将以上资料传真至010-5857378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致电客服4007008880通知办理事项。
银行卡号变更:
需提供的资料:a、投资人清晰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新银行卡正反两面含签名的复印件,注明银行卡号;b、网站下载并填写《开放式基金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表单;c、银行出具含签章的换卡证明,证明需包含您的姓名、身份证件号、新、旧两张银行卡卡号。华商直销仅支持同一家银行的卡号更换换卡办理,不支持不同银行之间的换卡申请。
将以上资料传真至010-5857378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致电客服4007008880通知办理事项。
身份证件号数升级/身份证件有效期修改:
需提供的资料:a、投资人清晰有效的新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正反两面含签名的复印件,注明银行卡号;b、网站下载并填写《开放式基金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表单。如为华商基金网上交易开户,建议自助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修改。
将以上资料传真至010-5857378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致电客服4007008880通知办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