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
浙 江 省
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
说 明
一、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 年版)和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的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正文。二、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
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1. 招标条件 6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6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7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8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8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8
7. 联系方式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20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21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22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23
1. 总则 24
1.1 项目概况 24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4
1.3 招标范围和勘察设计周期 24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24
1.5 费用承担 25
1.6 保密 25
1.7 语言文字 25
1.8 计量单位 25
1.9 踏勘现场 25
1.10 投标预备会 25
1.11 分包 25
1.12 偏差 26
2. 招标文件 26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26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7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7
3. 投标文件 27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27
3.2 投标报价 28
3.3 投标有效期 28
3.4 投标保证金 29
3.5 资格审查表 29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29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0
4. 投标 31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31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31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
5. 开标 32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2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2
5.2 开标程序 32
5.2 开标程序 33
6. 评标 34
6.1 评标委员会 34
6.2 评标原则 34
6.3 评标 34
6.4 评标结果公示 34
7. 合同授予 34
7.1 定标 34
7.2 中标通知 34
7.3 履约担保 34
7.4 签订合同 35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5
8.1 重新招标 35
8.2 不再招标 36
9. xxx监督 36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6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6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6
9.5 投诉 36
10. 其他规定 36
附件 1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37
附件 2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40
附表一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41
附表二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记录表 42
附表三 问题澄清通知 43
附表四 问题的澄清 44
附表五 中标通知书 45
附表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46
附表七 确认通知 4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8
评标办法前附表 49
评标办法 56
1.总则 56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56
2.1 评标程序 56
2.2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56
2.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56
2.4 第一信封澄清 56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57
2.6 第二信封开标 57
2.7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57
2.8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57
2.9 第二信封澄清 57
2.10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57
2.11 评标排序 58
2.12 评标结果 5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60
1.定义和解释 61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62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63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67
5.违约与赔偿 67
6.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 68
7.费用与支付 69
8.其他 71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72
1.定义和解释 73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73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73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83
5.违约与赔偿 84
7.费用与支付 86
8.其他 87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88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89
附件二 廉政合同 91
附件三 履约保函格式 93
附件四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94
第五章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95
一、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96
二、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9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9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00
目 录 101
一、投标函 10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03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3
(二)授权委托书 104
三、联合体协议书 105
四、投标保证金 106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7
六、资格审查表 108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08
(二)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09
(三)正在进行的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主要项目情况表 110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111
(五)主要人员资历表 112
(六)投标人信誉情况表 113
(七) 投标人与其他单位资产关联、隶属关系框图 114
(八)诚信系统信息表 115
(九)履约行为表 116
七、其他材料 117
第二卷 技术文件 118
目 录 119
八、技术建议书 120
第三卷 报价清单 122
目 录 123
一、报 价 函 124
二、报价清单说明 125
三、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126
四、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128
五、报价清单汇总表 13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下称“本项目”)已经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发改审〔2018〕102 号文批准建设,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以杭交复〔2018〕61 号文同意本项目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业主为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招标人为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余杭区财政拨付。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浙江交通网(Xxxx://xxx.xxx.xxx.xx)、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及建设规模
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工可推荐方案起点位于现状 09 省道与五洲路交叉口南侧,起点桩号 K0+000,顺接正在施工的临平环线快速路(小林至东湖连接线工程),由南向北经过临平、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栖,终点止于现状 09 省道与运溪路交叉口,与规划杭州中环相接,终点桩号 K5+880,路线全长约 5.88km。本项目对现状道路进行拼宽后在地面道路上新建高架,全线高架桥梁长约 4.319km,上部结构标准段拟采用现浇 30m 箱梁,桥墩采用H 型墩;跨越被交叉道路 的高架桥上部结构拟采用不同跨径的变截面预应力砼箱梁或钢箱梁;跨越老桥的高架桥上部结构拟采用变截面预应力砼箱梁。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约为 203305.31 万元。
全线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约 4 处(其中 1 处为预留)、平面交叉约 19 处、特大桥(高架)x
4319m/1 座、中小桥约 226.16m/4 座、涵洞 16 道。
2.2 技术标准
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采一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兼顾城市道路功能)。高架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断面,高架标准宽度 25.5 米,设计速度为 80km/h;地面道路标准宽度 39 米,设计速度为 60km/h。全线新建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 级。
S304(09 省道)现状为一级公路标准,兼顾城市道路功能,设计速度 60km/h,xx标准横断面宽 32m=中央分隔带 2.0m+2×[左侧路缘带 0.5m+机动车道(3×3.5)m+右侧路缘带 0.5m+机非隔
离带 1.0m+非机动车道 2.5m]。
2.3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设 1 个标段,即第 SJ01 标段:公路工程[包括路线、xx、路面、桥涵、交叉、环保、水保、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照明、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市政综合管线等]及临时支架等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要)及专题报告(设计阶段的桥梁安全风险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2.4 勘察设计周期
(1)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报发包人批准;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稿;
(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 2 个月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 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
(4)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
(5)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 2 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专篇);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6)根据初审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在 15 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
(7)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8)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5 天内提供初步征地拆迁图,施工图设计文件批
复后 15 天内提供施工阶段征地拆迁图;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计算书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文本 Word 版本、图纸Autocad 版本)一份。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
3.2 投标人应具有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勘察设计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
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
3.4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牵头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Xxxx://xxx.xxx.xxx.xx)“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甲、乙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
3.6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
(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月 日至 2018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30~11:00,下午 14:00~16:30(北京时间,下同),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交易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一套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楼 1 楼大厅)洽购招标文件。
4.2 未取得交易证的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先办理好交易证办理手续。具体办理手续请登录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咨询自助客服,也可前往或电话咨询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咨询,交易证窗口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均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以杭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xxxx://xxx.xxxxx.xx)上“开标安排”公布的时间为准,请各投标人关注。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x),具体开标室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标当天 1 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布的为准。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浙江交通网
(Xxxx://xxx.xxx.xxx.xx)、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 000 x(xxxx 0 x楼)
邮 | 政 编 码: | 311100 |
联 | 系 人: | xxx |
电 话: | 0571-86169660 | |
传 真: | 0571-86165111 | |
电 | 子 邮 箱: | |
招标代理机构: | 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地 址: | xxxxxxxxxx欢乐城喜悦庭 4 幢 2001-2010 | |
邮 | 政 编 码: | 311100 |
联 | 系 人: | xxx |
电 话: | 0571-85867390 | |
传 真: | 0571-86727563 | |
电 | 子 邮 箱: |
招标人: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名 称: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
地 址:xxxxxxxx 000 x(xxxx 0 xx) | ||
招标人 | 邮 编:311100 电 话:0571-86169660 | |
传 真:0571-86165111 | ||
联系人:沈先生 | ||
名 称: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1.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xxxxxxxxxx欢乐城喜悦庭 4 幢 2001-2010 邮 编:311100 电 话:0571-85867390 |
传 真:0571-86727563 | ||
联系人:xxx | ||
xx名称 | 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 | |
建设地点 | 杭州市余杭区 | |
1.2 | 资金来源 | 余杭区财政拨付 |
出资比例 | 100% |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 | 招标范围 | 第 SJ01 标段:公路工程[包括路线、xx、路面、桥涵、交叉、环保、水保、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照明、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市政综合管线等]及临时支架等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要)及专题报告(设计阶段的 桥梁安全风险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
勘察设计周期 |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4.1 款的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人员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
1.4.2 | 联合体 | 接受, 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应当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资质条件,联合体资质不能低于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专业工程应与其资质相适应。 (2)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专业类勘察甲级资质。 (3)联合体各方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专业工程,并 根据专业分别填写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发包人。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提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以杭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上“开标安排”公布的时间为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投标文件形式 | 双信封 |
3.2.2 | 招标人是否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 是,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将以补遗书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 万元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帐户名称: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杭州余杭支行账 号:33050161743500000322 |
3.7.5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2 份(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再提供 4 份副本),另加 1 份电子文件(U 盘)。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内层封套: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投标文件外层封套: 送达投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楼),具体开标室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标当天 1 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布的为准。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5.1 | 开标地点和时间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楼), 具体开标室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标当天 1 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布的为准。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时间:另行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
5.2.1 | 开标程序 (第一信封)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 (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 |
5.2.4 | 开标程序 (第二信封) | 第 5.2.4(2)目细化为: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及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 (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第 5.2.4(6)目细化为: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以 1:2 比例随机抽取),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杭州市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主任在库选专家中推荐或随机抽取。 |
6.3 | 评标办法 |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5%。 履约担保的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 险公司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 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第1.4.3项细化为: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1.4.4项: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2 | 投标报价 | 第 3.2.1 项细化为: 3.2.1 投标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及本招标文件 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
3.4 | 投标保证金 | 第 3.4.2 项细化为: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第 3.4.4 项细化为: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 3.4.5 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
3.6 |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 第3.6款细化为: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2.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 评价管理系统。 |
6.3 | 评标办法 | 本款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通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且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6.4 | 评标结果公示 | 6.4 款细化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以及中标候选人与中标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3 天;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以及中标候选人与中标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在浙江交通网上公示 3 天。 |
7.1 | 定标 | 第 7.1 款细化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抄报相关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名。 |
7.2 | 中标通知 | 第 7.2 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7.3 | 履约担保 | 7.3.2 项细化为: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
7.4 | 签订合同 | 第 7.4.1 项细化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及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 7.4.2 项细化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向中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 7.4.5 项细化为: 如果根据本章第 3.6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等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8.1 | 重新招标 | 第8.1 款细化为: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第7.4.5项情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9.5 | 投诉 | 第 9.5 款细化为: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 24 号)办理。 监督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杭州市中河北路 106 号邮 编:310014 电话:0571-85460126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0.2 | 行贿查询 | 补充第 10.2 款 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 2015 年 7 月 1日(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
10.3 | 保密要求 | 补充第 10.3 款 保密要求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项目图纸保密承诺书,投标人应承诺对本项目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易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与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投标方式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 SJ01 标段 | 独立投标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以下(1)、(2)项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专业类勘察甲级资质。 2. 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甲、乙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
联合体投标 | 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 2.联合体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专业类勘察甲级资质。 3.联合体牵头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甲、乙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投标方式 | 投标人 | 业绩要求 |
第 SJ01 标段 | 独立投标 | 独 立 投标人 |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完成过 1 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的勘察及设计。 |
联合体投标 | 联 合 体牵头人 |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完成过 1 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的设计。 | |
联 合 体成员 |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完成过 1 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的勘察。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8 年及以上设计相关工作经验,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主持过 1 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的设计 任务;自 2015 年 7 月 1 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 |
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一级及以上新建 (或改建或扩建)公路设计的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任务。 |
桥涵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特大桥梁设计的桥涵分项负责人任务。 |
安全设施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一级及以上新建 (或改建或扩建)公路设计的安全设施分项负责人任务。 |
绿化环保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景观或绿化分项负责人任务。 |
综合管线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 |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2013 年 7 月 1 日 以来承担过 1 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的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任务。 |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资格证书,5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经验。 |
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 | 1 | 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安全设施、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除外)担任 |
注:1.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公路造价甲级资格证书上的聘用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第 SJ01 标段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的情形; 2、自 2015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2.投标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勘察设计周期
本次招标范围及勘察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作废标处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2)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3)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将拟定的分包计划,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有分包),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3.6 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8 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审因素满分分值的 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3.1.1 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
(8)技术建议书。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第三卷 报价清单
(1)报价函;
(2)报价清单说明;
(3)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4)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5)报价清单汇总表。
3.1.3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
(8)技术建议书。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2(3)目或 3.1.3(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则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否则作废标处理。
3.2.3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公布本项目的固定勘察设计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公布的固定勘察设计费在投标函中填报;投标人未按固定勘察设计费填报的,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和 3.4.2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
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7.3 项采用以下条款: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正本中所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7.3 项采用以下条款: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3.7.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人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将第一、第二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 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分别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开
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在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经监标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
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6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其他规定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1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一、相关区域路网现状及规划
项目影响区内与本项目相关的主要道路有现状 304 省道、320 国道、104 国道、疏港公路、东西大道等。
1.304 省道
304 省道起点为镇海,终点为安吉的浙江省省道,全程 250 公里。
S304 余杭区段途径临平新城、余杭经济开发区、塘栖镇。沿线开发项目众多,日交通流量达到 20000 辆以上,是临平区域南北向的主要交通道路,承担着重要交通职能。现状道路交通繁忙,车流量较大,其中大车、重车比较较多。
2002 年,S304 余杭段由原二级公路改建成一级公路,自建成通车以来,为浙北地区交通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S304 道古寺至塘栖段于 2009 年按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进行整治,由原双向四车道,路基宽度 30 米拓宽改造为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拓宽至 32 米。
现状 S304 路基宽度为 32 米,车道布置为双向六车道加两侧非机动车道。
道路全宽 32 米(标准段)= 2 米中央分隔带+2×0.5 米路缘带+2×(3×3.5)米行车道+2×0.5 米路缘带+2×1 米机非隔离带+2×2.5 米非机动车道。
S304 五洲路以南段做为临平环线快速路于 2016 年设计完成,项目起于五洲路交叉口,沿现状 S304 经 320 国道、藕花洲大街、世纪大道、星河南路、迎宾路止于东湖快速路临东互通。项目建设标准为高架加地面道路,高架断面宽度为 25.5 米,地面道路宽度为 39 米。临平环线快速路在五洲路交叉口南侧设置了一对平行匝道,高架桥设置跳水平台,预留远期高架往塘栖方向延伸条件。临平环线快速路现已开工建设。
2. 320 国道
320 国道起点为上海,终点为云南瑞丽的国道,全程 3695 公里。320 国道桐乡至余杭交界五号桥,全长约 10.05 公里,为双向四车道,路基宽 25.5m,穿越崇福、许村等多个集镇,交通量大,道路拥挤;余杭五号桥至屯里段长约 11.3 公里,2010 年改造为双向六车道,路基宽 35.5m,该段穿越临平副城中心,交叉口众多,严重影响干线公路畅通;余杭屯里至半山段全长 4.2 公里,2013 年改造为双向六车道(疏港至半山为八车道),路基宽 35m-40m;半山至富阳转塘段与绕城高速公路北线、西线共线,长约 39.8 公里。
3. 104 国道
104 国道起点北京,终点为福建福州的国道,余杭境内长 21.96 公里。2016 年 5 月,余瓶窑至勾庄段通过交工验收,该段路幅宽为 47 米,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 80km/h。104 国道瓶窑至勾庄段改建工程的顺利通车,将很大程度缓解瓶窑及良渚段长期拥堵问题,同时也打通了杭城
北大门的入城快速通道,带动了瓶窑及良渚组团的区域发展。
4.疏港公路
余杭疏港公路东起 320 国道,西至 104 国道良渚至古墩路连接线,全长 16.9 公里,按一级公路
标准设计,路基宽 36 米,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疏港公路上跨京杭运河、杭宁高速公路,下穿宣杭铁路,与 320 国道、塘康公路、申嘉湖杭高速公路、勾仁大道、104 国道等区境内主要公路相接,为余杭区境内东西连接的主干线。一期 6 公里已于 2010 年建成通车,2014 年 6 月,疏港公路西段正式建成通车。疏港公路与绕城高速公路北线段平行,是余杭东西向的一条主干道路,是连接临平、良渚和余杭三大城区的快速通道。
5.东西大道
东西大道线路全长 34.51 公里,公路起自 S304 塘栖宏畔环岛,终于余杭镇华坞,与 02 省道相连。2003 年全线贯通,按公路二级标准,路基宽 17 米,路面宽 16 米建设。2013 年连俱塘至 02 省
道段同步 15 省道建成通车,按一级公路,道路路基宽 36 米,双向 6 车道,设计速度 80Km/h 建设。东西大道把塘栖、良渚、余杭三大组团连接在一起,是余杭区东西贯通的一条交通主干道。
二、工程概况、建设规模
2.1 项目概况及建设规模
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位于现状 09 省道与五洲路交叉口南侧,顺接正在施工的临平环线快速路(小林至东湖连接线工程),由南向北经过临平、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栖,终点止于现状 09 省道与运溪路交叉口,与规划杭州中环相接,路线全长约 5.88km。本项目对现状道路进行拼宽后在地面道路上新建高架。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约为 203305.31 万元,建筑安装工
程费约为 151077.88 万元。
全线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约 4 处(其中 1 处为预留)、平面交叉约 19 处、特大桥(高架)约
4319m/1 座、中小桥约 226.16m/4 座、涵洞 16 道。三、技术标准
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采一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兼顾城市道路功能),设计速度 80km/h。高架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断面,高架标准宽度 25.5 米;地面道路标准宽度 39 米。高架设计速度为 80km/h;地面道路设计速度为 60km/h。全线新建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 级。
四、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设 1 个标段,即第 SJ01 标段:公路工程[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环保、水保、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照明、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市政综合管线等]及临时支架等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要)及专题报告(设计阶段的桥梁安全风险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五、招标项目位置示意图
附件 2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一、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原始文件:
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下述资料由投标人依据设计需要自行搜集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1、老路相关资料(包括运营状况、养护状况、交通流量、服务水平等)。
2、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供配电、照明等设施)。
3、沿线供电资料。
4、沿线管线资料。
5、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
6、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
7、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8、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注:所有由招标人提供的上述原始资料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引用)。
附表一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送达情况 | 密封情况 | 项目负责人 | 是否参加第二信封 开标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三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主任: (签字)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五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勘察设计周期: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七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
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2.2 |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a.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表“(二)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a)、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b)、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时间认定以施工图设计批复为准。 b.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等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c.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中通知书。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 2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项目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应携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可采用复印件)至开标现场,以备核验。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主要人员证明材料应附: a.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表“(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后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在 2018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间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在 2018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间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b.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注册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投标人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人员职称等相关证书公开信息打印件(如公开)等。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甲级资格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师资格证书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c.对主要人员有业绩要求的,应出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图批复文件或发包人、施工图批复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人员的姓名和任职。 投标人应携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可采用复 印件)至开标现场,以备核验。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7)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 在本标段中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2.3 |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和第 3.4.2 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6)投标人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10)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2.5 |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55 分 a.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30 分 b.投标人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20 分 c.投标人的信誉 5 分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 35 分 d.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6 分 e.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6 分 f.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6 分 g.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6 分 h.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 6 分 i.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5 分 (3)评审要求 a.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 b.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则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打分并署名,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 小数。 |
2.7 |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 (1)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且报价唯一; (4) 未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如有)。 |
2.9 | 第二信封澄清 | 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2.10 |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10 分 j.投标价 10 分 |
2.12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13 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条 | |||||
件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 |||||
以来,每完成过 1 座公路特大桥梁勘察的,加 1 分,最多 | |||||
类似勘察项目业绩 | 13~ 15 分 | 可加 2.0 分。 | |||
注:投标人需应按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规定 | |||||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 |||||
a. |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 30 分 |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13 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条 | |||||
件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 |||||
以来每完成过 1 座公路特大桥梁设计的,加 1.0 分,最多可 | |||||
类似设计项目业绩 | 13~ 15 分 | 加 2.0 分。 | |||
注:投标人需应按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规定 | |||||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4~6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4 分;提高职称等级的加 1 分,最多加 1.0 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外,每增加一个满 足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业绩的,加 1 分,最多加 1.0 分。 |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7 分;各分项负责人每有 | |||||
b.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 20 分 |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 | 7~10 分 | 一人提高职称等级的,加 0.5 分,最多加 1.0 分。除满足资 格审查条件外,桥涵分项负责人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以来每 担任过 1 座公路特大桥梁设计的桥涵分项负责人的,加 1.0 |
分,最多可加 2.0 分。 | |||||
后续服务分项负责人任职 | 3~4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3 分;由项目负责人担任 的,加 1.0 分。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c. | 投标人的信誉 | 5 分 | ISO9000 质 量体系 | 0 或 1 分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包括所有成员)获得 ISO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1 分,否则得 0 分。 |
信息公开 | 0~4 分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得 2 分; 项目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 1 分; 各分项负责人信息公开得分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a.独立投标人的所有分项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b.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牵头人)所有分项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 |||
不良信誉扣分 | -2~0 分 |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分;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 有上述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对本项目功能、重点、难点等理解基本正确, | |||||
总体设计思路较清晰,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 |||||
d.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 计思路 | 6 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 4~6 分 | 的,得基本分 4 分; 对项目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的,总体设计 |
思路清晰,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酌情加分,最 | |||||
多可加 2 分; | |||||
对招标项目勘 |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基本分 4 分;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包括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地面+高架组合的景观设计方案等)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 2 分。 | |||
e. | 察 设 计 的 特 点、关键技术 问题的认识及 | 6 分 | 4~6 分 | ||
其对策措施 | |||||
f.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6 分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4~6 分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较充实,表述较清晰,基本合理可行,得基本分 4 分;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充实,表述清晰,合理可行,酌情加分,最多可加 2 分。 |
g. |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6 分 |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4~6 分 | 满足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进度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 4 分; 满足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进度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2 分。 |
h. | 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 | 6 分 | 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 | 4~6 分 | 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 4 分; 措施详细、有效、建议合理,且具有明显降低工程造价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2 分。 |
i.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 分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4~5 分 | 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 4 分; 提出了具体服务安排及措施、承诺明确并切实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1 分。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 |
j. | 投标价 | 10 分 | 投标价的确定:投标价=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清单)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60%(含)的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 投标人投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
投标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 =F—(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 = F+(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其中:F=10;E1=0.2;E2=0.1。 投标价最低得分为 0 分 投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评标办法第 2.5 款细化为: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独立评分(保留一位小数)并署名,并且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技术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评标办法第 2.11 款细化为: 2.11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价也相同的,则以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联合体指牵头人)优先;如投标报价和信用等级也相同时,以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 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评标办法
1.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Ⅰ。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投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2.1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第一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2.1.2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第二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2.1.3 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 编写评标报告。
2.2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第一信封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2.6 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开标。
2.7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8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有明显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2.9 第二信封澄清
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废标处理,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10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计算所有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以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投标价得分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优先。
2.12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托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所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15 暂列金额:是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
1.16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7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8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9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
(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
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认真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8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它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
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
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初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初审单位工作。
3.2 勘察的一般规定
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2.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3.2.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5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3.2.6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和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3 设计的一般规定
3.3.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它运输方式和其它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3.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与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3.4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编制颁发》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初审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3.3.6 设计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初审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3.3.7 当发包人或初审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3.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3.9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4 后续服务
3.4.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4.2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
场服务,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
(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4.3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5 履约担保
3.5.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5.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
3.5.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
3.6 转包和分包
3.6.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3.6.5 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
3.6.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
3.7.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7.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需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3.8.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3.8.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应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4.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4.4 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的违约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
5.1.3 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
(2)设计人未按照国家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初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与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6.3 延误
6.3.1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6.3.2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
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
7.1.2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发包人应在10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天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7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7.8 税费
设计人应自行承担为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含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其他
8.1 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8.3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8.4 争议的解决
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裁决的比例分担。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或约定:
1.定义和解释
1.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S304 余杭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
1.2 发包人: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第 1.5 款细化为:
1.5 初审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10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公路工程[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环保、水保、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照明、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市政综合管线等]及临时支架等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要)及专题报告(设计阶段的桥梁安全风险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初勘报告、详勘报告。
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
(综合管线图需专篇单独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需专篇单独提供)、概预算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设计变更图纸、相关科研报告(如需要)、专题报告(设计阶段的桥梁安全风险评估等)等有关项目文件。
补充第 1.20、1.21 款:
1.20 勘察核查单位: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中的勘察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设计人。
1.21 动态设计:指按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中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设计方法。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第 3.1.1 项细化为: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
勘察设计工作。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管理规定发生更新时,须按照更新的内容进行勘察设计,由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在报价中统一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第 3.1.2 项细化为: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文)要求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1)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各阶段验收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资料进行相应阶段内业设计。
(2)设计人应认真执行合同明确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3)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外业勘测与勘察成果,杜绝外业勘测、勘察与内业设计脱节。
(4)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重视定测详勘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审查咨询的意见,并逐条加以落实。
(5)设计人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非复杂或非特殊要求桥梁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设施等尽量采用通用图或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6)设计人应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设计人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优化桥梁基础方案、绿化与排水方案等,认真做好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
3.3 设计人的一般规定
3.3.4 原内容后补充如下内容:
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比选方案均应进行同等深度的论证和比较,并推荐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案。
(1)加强高架桥方案布置及比选论证,对桥型方案、互通方案,高架+道路组合整体方案等进行多方面的比选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2)与规划沪杭城际铁路、杭州市规划地铁 9 号线交叉路段以及农林或重大建筑设施对工程有较大影响的区域、干扰严重的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和地形、地质复杂的不良地质区段均应作为控制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起终点位置应结合相邻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杭州中环、小林至东湖连接线工程)和周边环境进行统筹规划,深入研究。
3.4 后续服务
3.4.1 项细化为:
3.4.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本项目的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及份数提供总体、各专业及各施工标段等发包人要求的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工程说明及相关的参考资料。
设计人应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明确各专业设计的范围及相应的工作界面,并应征得发包人的
同意。
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份数、形式提供各招标用图、工程量清单、清单说明及对应的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保存摘录基础数据及工程量清单计算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并移交发包人(含excel 格式电子版),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出现严重漏项、严重差错,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应准确、一致。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投标相关会议,对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或澄清。
3.4.2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设计代表处由本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专业设计核心人员组成,专业覆盖路基、路面、桥梁、交叉、交安、绿化、地质等专业,做好施工现场服务,执行发包人制度,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应满足解决现场问题的需求,如不满足需求,应增加人员。现场设立服务组,常驻现场进行后续设计的服务,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要求明确常驻设计代表负责人。
补充 3.4.4、3.4.5、3.4.6 项:
3.4.4 设计人的设计代表处负责人、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核备;同时,自备满足生活、办公需要的设施、设备及车辆。设计代表资格、人数及驻现场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设计代表处将被视为不合格,按设计人违约处理;
(1)除常驻人员外,涉及各专业其他人员应根据各专业工程进度进展各派至少 1 名参与本项目设计的专业设计人员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进驻。
(2)在结构工程实施期间,结构专业的设计代表应确保每天驻现场;工程进展中涉及其他专业派驻的常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 20 天(发包人同意除外)。
(3)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为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在委任之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4) 设计代表处在工程实施的任何时间(发包人统一安排休息除外),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少于 1 名,专业应覆盖桥涵、地质,常驻设计代表人员都必须是本项目勘察设计对应专业的参与人员,并能满足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
(5)如果设计代表渎职或从事其他违纪、违法活动,或者发包人认为设计代表不能胜任,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无条件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不得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更换派驻现场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并不得影响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并视为设计人发生第 5.2(7)项违约。
3.4.5 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揭示的地质情况,加强动态设计服务。
3.4.6 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1)设计变更文件应采用设计技术联系单的形式,变更设计图纸应达到施工图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技术联系单应包括设计变更原因及说明、设计图纸、技术要求以及预算费用等内容。
(2)本项目除 100 章以外的变更均应提供技术联系单,变更设计的内容均应以发包人的“工作
联系单”为依据进行设计,属重大或较大变更的,必须在方案明确后 30 天内提交设计技术联系单,
属一般变更或较小变更的,必须在在方案明确后 15 天内提交设计技术联系单,并经发包人审查后方可下发。
3.5 履约担保
3.5.1 项约定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5%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
履约保函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开具。
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本保函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一直有效。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9.1 设计人应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明确勘察设计理念、勘察设计原则等,并报勘察核查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查确认。勘察设计大纲应针对外业勘察的特点,制订详细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3.9.2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
应认真落实“多方案比选”,掌握老路地质状况、周边环境条件,做好高架桥、互通立交方案比选工作;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指标,优化平纵面设计。同时,对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加强其针对性设计。对特殊复杂桥梁工程,应认真组织开展公路桥梁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结构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应高度重视沿线气象、水文、地质等建设条件的调查工作,加强防护工程设计,进一步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项目工程的水损坏,确保项目工程的畅通和安全。
3.9.3 贯彻“经济合理、环境协调、资源节约”理念,促进项目工程可持续发展。
在设计中特别是在桥型方案、互通方案时要认真贯彻“经济合理、环境协调、资源节约”的原则,在满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使方案尽量与地形相拟合,与原路配合协调。做好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在设计中应当统筹考虑资源,将减少土地占用、减少环境影响作为方案选择和优化的重要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方案,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减少对土地的分割,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尽量复耕还田。
按照发展循环和低碳经济的要求,在沿线照明供配电设计中,合理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和节能设备,以节约利用资源。
3.9.4 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应从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去看待成本,既要注重项目初期的建设成本,也要注重后期的维修和养护成本。
应把提高建设质量和工程耐久性放在首位,确定符合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的工程建设方案,应
避免贪大求洋,不允许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应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穿到项目设计各个环节,在精心设计、优化设计上下功夫。
应吸收已建成项目养护和运营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尽可能减少后期维护费用,延长使用寿命。
3.9.5 加强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是勘察设计的总纲,既要体现公路使用功能、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的基本要求,又要处理好高架与地面道路、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各专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在勘察设计阶段务必加强总体设计工作,以保证设计成果的完整性、合理性、统一性。
3.9.6 进一步加强地质勘察与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
外业勘察资料尤其是地质勘察资料是设计的基础和依据,直接影响工程方案的确定。
设计人应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设计人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外业勘察特别是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勘察重点及勘察费用,编制设计勘察指导书,报发包人批准,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发包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
外业指导书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通过审查批准(备案),设计人应及时完善,并视作设计人违约。凡是由于设计人未完成地质勘察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而引发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发包人
将不予确认,并追究设计人的责任。外业勘察报告通不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人必须及时补勘外业工作,直至通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时视作设计人违约。
外业勘察验收工作是开展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发包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凡是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发包人将不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3.9.7 强化过程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设计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察资料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设计人应认真执行合同明确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外业勘察成果,杜绝外业勘察与内业设计脱节。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重视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审查咨询的意见,并逐条加以落实。
设计人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非复杂或特殊要求桥梁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尽量采用通用图或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设计人应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道路拓宽设计人应根据周边环境,优化拓宽方案。
3.9.8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
通知》(交政法发〔2013〕323 号)、《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93 号)的要求,以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效、服务提升为主要特征的绿色公路为主线,研究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设计。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计,基本确定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方案,加强植被保护和恢复、表土收集和利用、取弃土场和便道等临时用地生态恢复设计,加强研究附属设施水资源循环利用、老路刨除后材料的再利用、公路生态型声屏障、附属设施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设计。
(2)加强环境敏感区域分析,设计人应加强这些敏感区的比选方案设计,选择多条的比选方案进行同深度、同精度的测设工作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3)加强主体各专业设计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在路基、路面、桥梁、交叉、交通工程、排水
(含施工期及运营期)、料场布设、废方处理等中有具体的环保措施(含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a. 高架桥布置应重点从对开发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高架与道路合理配置、工程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局部路线方案的比选、路基横断面的布设、桥梁的设置方案、互通立交的位置及方案选择,并通过技术创新手段来改善公路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达到与沿线环境协调。
b. 路基填挖方应认真勘察、精细计算、合理调配,力求自身利用平衡,减少设置取、弃土场。必须设置取、弃土场的,应与改田、造地、复垦相结合。
路堤生态防护设计中,要根据工程所处地区的地形地貌及生态特点,遵循生态效益最大化、生态环境可容纳、工程可实施的原则,维护乡土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注重物种选择搭配技术的运用,将生态绿化和景观营造相结合,打破“先施工,后绿化,先破坏,后恢复”的传统做法,力求最小程度破坏和最大程度恢复。
经过具有环保要求的路段,为防止路面水直接流入水体以及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化学品或有毒物质泄漏而污染水体,排水沟应纵向贯通设置,对路面水进行截流排放到控制区域外。
c. 加强对于临近学校、医院、集中居民区等噪声环境敏感点的噪声污染路面防治分析,加强分析降噪路面的设计。路面应选择具有良好的抗滑、抗车辙性能,较好的耐久性与稳定性的路面材料。加强桥面铺装的材料分析和选择。
d. 桥梁结构选型应从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美观和有利环保等方面综合考虑。桥梁位置、孔径、桥长应满足泄洪的要求,桥梁墩台轴线尽可能与水流方向平行,利于泄洪与排水,防止水流冲刷引起水土流失。桥梁的景观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力求简捷,使景观设计与结构受力充分结合,展现桥梁的美学效果。
加强桥面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将桥面水引入地面道路的市政管网系统。
e. 路线交叉结构物与环境的关系除要考虑技术、经济方面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和营造和谐的景观要求等。高架上下匝道方案要作好与地面道路的衔接、协调。
平面交叉口或互通区的生态景观宜设计成具有一定的提示性功能,结合交通标识,使驾乘人员
在路口方向的选择上更加容易和明确。
f.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在保证道路使用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应符合生态公路建设,贯彻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的原则和合理利用场地原有条件,控制投资的原则。
公路沿线声屏障的设计选用应首先考虑公路沿线各噪声敏感点路段的降噪需求,采用恰当的屏体形式来确保降噪目的。在此基础上应特别注重对声屏障整体美观程度的提升,使之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统一。
(4)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设计人应调查桥梁、边坡的施工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的分析,在满足《公路勘测规范》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前提下,增加勘测、勘察的工作量,探明重点路段的地质情况和地下水分布情况。
3.9.9 设计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 216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浙交〔2016〕112 号)等的要求精心设计,努力创造设计精品,从源头上为品质工程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1)强化系统设计。以工程质量安全耐久为核心,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明确耐久性指标控制要求。坚持需求和目标引导设计,系统考虑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营维护,加强可施工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环境保护、灾害防御、经济性等系统设计,实现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设计效果跟踪评估,及时调整优化设计,提高设计服务水平。
(2)注重统筹设计。以推进模块化建设为方向,深入推广标准化设计,鼓励构件设计标准化和通用化。切实加强精细化设计,注重工程薄弱环节设计的协调统一,统筹考虑施工的可操作性和维护的便捷性。努力推行宽容设计,充分考虑工程使用状态的不利情形,对可能的风险做好防范设计。加强生态选线选址,推行生态环保设计和生态防护技术。
(3)倡导设计创作。以用户体验安全、舒适、便捷为目标,强化工程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设计,体现地域和人文特点及传统特色文化,追求自然朴实,融入工程美学和景观设计,体现工程与自然人文的和谐、融合与共享;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功能实效,避免刻意追求“新、奇、特”或盲目追求“之最”和“第一”。
(4)完善质量通病专项设计。加强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软基处理、台背回填、桥头高填方、路基路面防排水等的针对性设计,对流量大、位置特殊的路面进行特殊设计,对易出现混凝土裂缝的位置细化设计,做到方案合理、设计精细。
(5)强化后续服务工作。强化工程现场的设计服务工作,通过动态设计,及时完善设计细节,严格落实审查管理制度,提高设计质量。
3.9.10 根据本项目特点,特制定本项目勘察技术要求如下:
(1)设计人应组建项目勘察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编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河流水文、气象气候等有关勘察事先指导书,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质量要求和计划工作量,重大或特殊
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工点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工作量,计划进度及完成日期,完成勘察工作的保证措施,提交资料和成果的要求,事先指导书由勘察核查人审查后,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
(2)地质勘察资料准确度要高,能有效的指导设计及施工,确保设计科学合理,施工有序顺利实施。钻孔数量、钻探孔位、钻孔深度、孔径等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提高岩芯采取率,尤其是对破碎岩层的软弱夹层、软岩、软土等地层,更要保证取样质量和岩芯采取率。设计人的地质钻探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相关规定。
(3)在地质勘察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地质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调整需报勘察核查人审核、发包人备案。有重大调整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4)设计人应严格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内、外业工作。
a. 外业勘测前,设计人应对参加本标段地勘工作的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统一外业资料格式,实行标准化作业。
b. 加强现场检查。各项地勘工作都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实行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监督,每个钻孔应有日检记录,钻孔终孔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核查单位的现场检查确认和签署。并应提供钻孔有关资料,特别是开孔、终孔的记录,记录资料中应能清楚辨认钻孔作业实施的地点、钻孔编号、现场主要技术人员等。
c.检查钻孔及土工试验取样应有的检查记录,由设计人派出的内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核查人执行见证取样,并检查试验方法、试件数量和试验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加强对料场、地材的试验检查,确保料场材料技术指标和储量满足建设施工阶段的需要。
d.不良地质区段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加强外业水文、水利资料的搜集和调查工作,提供沿线设计洪水频率不同地点的路基水位和各桥涵的设计流量,并在纵横断面中示出。
e.对桥梁钻探的岩芯妥善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其勘察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及时、全面、准确、可靠,对勘察核查人或发包人提出因地质构造复杂或规范要求,需补充钻探点位或进行深孔钻探的点位,设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补勘补钻工作,若设计人未及时安排,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钻探,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5)设计人在勘察应接受发包人或勘察核查人对其勘察工作进行全面审查,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设计人在设计阶段应接受发包人对其设计工作进行全面审查,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a.发包人或勘察核查人将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勘察外业、内业、资料记录及作业安全的检查和监督,设计人应对检查工作认真对待,杜绝弄虚作假。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进度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含电子图)供发包人或勘察核查人检查、使用,发包人或勘察核查人对设计人
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进行检查。若发包人或勘察核查人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交的成果偏差较大或成果精度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人应无条件重新勘察,费用自负。
b.设计人钻探完成后,发包人或勘察核查人将对孔位、数量、钻探的深度、孔径、岩芯采取率等进行检查验收,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交的成果相吻合,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暂定金额中计列;若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交的成果偏差较大的,设计人应进行补勘补钻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只有在钻探满足有关规定后,发包人才予以全部支付设计人的地质勘察费用。若需返工或重新钻探的,重新布孔方案仍需报备。
(6)设计人应加强工程地质调绘工作,工程地质调绘应与路线及沿线工程结构相结合,应充分收集、分析勘察区既有的各种地质资料,结合必要的遥感解译及勘探手段。调绘点应布置在地貌单元的边界、地层接触线、断层、地下水出露点、特殊性岩土及不良地质体的界线、具有代表性的节理和岩层露头及特大桥段等部位。调绘点在图上的密度每 100mm×100mm 不得少于 4 个。
(7)设计人基本完成外业勘察、室内试验和资料整理,并经过设计人内部审核后,编制勘察验收成果报告。先报勘察核查人核查,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将组织验收。
(8)发包人在组织外业勘察工作的检查、抽检时,设计人应认真对待,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技术人员、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便利,并配合发包人的检查工作。
(9)设计人应加强对现状老路的调查工作,包括现状老路的地质资料、设计方案、运营养护状况、技术状况及服务水平等。
3.9.11 设计人应按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相关规定,树立“海绵城市”的设计理念,加强“海绵城市”材料实质性的应用,使本项目达到优秀的渗水、抗压、耐磨、防滑以及环保美观多彩、舒适易维护和吸音减噪等特点。
3.9.12 与第三方勘察核查、咨询、科研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
(1)设计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勘察核查、初审、科研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2)设计人应熟悉第三方勘察核查、初审、科研单位的核查、初审、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3)与勘察核查、初审、科研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过程中,对勘察核查单位、初审单位、科研等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地分析并采纳;
(4)设计人应积极参与勘察核查、咨询、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3.9.13 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发包人将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报经原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9.14 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各阶段的勘察外业验收、图纸审查、专题技术论证会,会务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
3.9.15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电力、临时用水、砍伐树木、果树、农作物损失等均由设计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单独支付,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坏需予以补偿的,均由设计人承担。
3.9.16 设计人应编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河流水文、气象气候等有关勘察任务书,确定勘察手段、方法、数量,提出科研、试验、环境研究计划安排,由发包人审查后,开展初勘、初测工作。
3.9.17 在外业勘察过程中设计人应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附着物的勘测工作,应在每一阶段提供的平面图上给出最新的地物、地貌现状,做到准确无误。《公路用地图及拆迁资料》上均应明确标示地物点、范围和实际形状。如:道路、房屋(含结构、层数和屋内外装饰)、光电缆、坟墓等;设计人应进行对用地范围内的地形进行测绘,并提供测绘图。取、弃土用地也应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的有关土地政策,避免乱占、乱用土地。
3.9.18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综合运输网络,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使道路使用者安全、快捷、舒适、经济,获取最大社会经济效益。
(1)应结合公路线性设计和交通运行特性,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外场监控设备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安全。
(2)应对监控、照明、救援系统进行统筹考虑增加联动控制,确保运营安全。设备和系统选型应具备兼容性和扩充性,且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便。
3.9.19 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以及特殊路基和不良地质(如软土等)等隐蔽性工程处治应进行动态设计,设计人应派遣专业工程师及相应设备软件跟踪施工,将勘察设计贯穿施工全过程,保证安全且经济合理。
3.9.20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本项目工程各项施工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容要求及份数提供各施工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及份数提供各施工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清单说明及相应的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投标预备会,对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9.21 设计人提供的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技术规范相对应,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应准确、一致。
3.9.22 设计人应编制本项目的设计安全评估组织方案,并应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的审查,设计人为承担本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中,由设计人承担。
3.9.23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本项目的设计效果图及三维动画视频(时长不少于 20 分钟),设计人为承担本项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9.24 设计人应采用现场踏勘与精准探测手段相结合,探明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包括雨水管、污水管、给水管、燃气管、通信、光缆、电缆等)的分布情况,并在《公路用地图及拆迁资料》上标明,由于设计人未能探明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而造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费用增加的,视为设计人违约。
3.9.25 设计人应加强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结合“三化、三集中”的施工管理需要,应对临时便道、临时便桥、临时围堰、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地、土石方利用、老路刨除后材料的利用等进行调查、论证、研究和设计。
3.9.26 设计人还应做好以下方面的相关事宜:
(1)、大小三改(改路、改沟、改渠)的设计;
(2)、全线所有涉水涉堤的补偿设计;
(3)、全线所有地下管线的改移、保护方案应事先与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沟通并征得同意后确定方案,并同时报备发包人。
补充 3.10 款
3.10 勘察核查单位
3.10.1 勘察核查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 勘察核查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勘察核查单位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勘察核查单位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勘察核查单位对设计人提交勘察文件的审查或同意,对勘察实物工作量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核查工作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0.2 勘察核查单位的指示
勘察核查单位应按第 3.10.1 项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设计人收到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本款约定为:
(1)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报发包人批准;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稿;
(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 2 个月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 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
(4)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
(5)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 2 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专篇);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6)根据初审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在 15 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
(7)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8)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5 天内提供初步征地拆迁图,施工图设计文件批
复后 15 天内提供施工阶段征地拆迁图;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计算书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文本 Word 版本、图纸Autocad 版本)一份。
5.违约与赔偿
5.2 设计人的违约
第(4)项约定为:
(4)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政府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 15 天内,未完成对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5)项约定为: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实际勘察工作量应满足《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G C20-2011)及设计勘察指导书的规定,并不应少于其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填报的地质勘察工作量,否则发包人将在合同中扣减相应的地质勘察费用,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地质勘察工作。扣减费用按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的规定、设计人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填报的地质勘察工作量计算;
第(7)项约定为:
(7)设计人违反第 3.4.2、3.4.4 项约定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常驻设计代表的常驻现场时间少于 20 天(发包人同意除外)的。设计人违反第 3.4.6 项约定,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
第(11)项细化为: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34 号)、《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 号)的规定执行。
第(13)项约定为:
(13)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a.由于设计人原因,本项目任一施工标段变更价款超过相应标段中标价的 10%及以上的;或由于设计漏项等产生的变更,单个变更绝对增减额(绝对增减额=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下同)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或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决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
b. 由于设计人原因,本项目编绘的施工图阶段征地拆迁图中的数量跟实际需要征地拆迁的数量
(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调查、抽查、现场复核的数量为准)相比超过以下比例的:
(a).占用土地的数量超过±5%及以上的; (b).拆迁建筑物数量超过±3%及以上的; (c).拆迁管线设施数量超过±10%及以上的。
c.由于设计人原因,未能探明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而造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或费用增加的。
补充第(14)项,设计人违约处理
(14)设计人违约处理
(14)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设计人发生第 5.2(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的,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课以设计人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
b.设计人发生第 5.2(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应限期改正,并课以违约金: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违约金;对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对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每一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 c.设计人发生第 5.2(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
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签约不超过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d.设计人发生第 5.2(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设计人发生第 5.2(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f.设计人发生第 5.2(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发生一次,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
g.设计人发生第 5.2(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理进驻施工现场的,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h.设计人发生第 5.2(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i.设计人发生第 5.2(9)项约定的违约情况,除执行本款 h 目的规定外,同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报请有关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j.设计人发生第 5.2(10)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要求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无论发包人是否要求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发包人均将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的违约金,还将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情况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最高上限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的 10%。
k.设计人发生第 5.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应无条件及时完成该设计变更,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费用的要求,同时发包人还将向设计人课以每次签约签约合同价 5‟的赔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的 5%。
l.设计人发生第 5.2(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更换 1 人课以五万元的违约金。
m.设计人发生第 5.2.(13)a 目约定的任一情形时,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a)任一施工标段设计变更价款超过相应标段中标价的 10%及以上的,课以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
(b)由于设计漏项等产生的变更,单个变更增加金额在 1000 万以上的,每有一项课以变更增加金额 10%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的 5%;
(c)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决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导致项目需要进行调整概算的,课以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
n.设计人发生第 5.2.(13)b 目约定的情形时,课以每次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服务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
o.设计人发生第 5.2.(13)c 目约定的任一情形时,每发生一次课以 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p.上述违约情况单独或同时发生时,除 5.2(1)项外,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q.所有违约金在设计人履约担保中扣除,当履约担保不足扣除时,将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中扣
除,赔偿金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7.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2 项约定为: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固定总价。
7.2 支付时间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即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后,下同)的 1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30%,累计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40%;
(3)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20%,累计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60%;
(4)主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
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5%,累计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65%;
(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10%;
(6)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5%;
(7)施工配合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 15%,按施工工期分年度平均支付,在各年度末支付;
(8)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1‰
的违约金。
7.5 暂列金额
本款约定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设计人的勘察工作量增加,经发包人核定后,增加部分的勘察工作费用从暂列金额中列支,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投标报价中无相应项目的,则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按有关规定商定费用:
(1) 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勘察成果相比,地质情况有明显变化的;
(2) 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相比,线位发生明显变化的;
(3) 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相比,桥梁等结构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5%。
7.6 勘察设计费的调整
本款约定为: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8.其他
8.4 争议的解决
本款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机构名称:杭州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
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甲方通过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
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一、工程概况:
第 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
面,有 平交 处;中小桥 座,计长 m;长隧道 座,计长 m;短隧道 座,
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二、乙方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包括:
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互为补充和解释,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
准。
四、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包括暂列金额 元人民币)。
五、项目负责人: ;分项负责人 。
六、勘察设计周期: 。
七、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
八、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九、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
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 (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 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 标段的设计人(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失效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 (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乙 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 (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 (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三 履约保函格式
履 约 保 函
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设计人全称,下称“设计人”)将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
包人”)签订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我方愿意无条件
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本保函自 (生效日期)之日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设计人名称) 将完善 (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与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承诺人: (盖设计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一、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部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浙江省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房屋建筑、电力工程、信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 | (JTG B01-2014)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2. | (JTJ002-87) |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
3. | (JTJ003-86) |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
4. | (JTG/T B02-01-2008) |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
5. | (JTG B03-2006) |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
6. | (JTG B04-2010) |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
7. | (JTG C10-2007) | 《公路勘测规范》 |
8. | (JTG C20-2011) |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
9. | (JTG C30-2015) |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
10. | (JTG E40-2007) |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
11. | (JTG D20-2017) |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
12. | (JTG D30-2015) |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
13. | (JTG D50-2006) |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
14. | (JTG D40-2011) |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
15. | (JTG/TD33-2012) |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
16. | (JTG D60-2015) |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
17. | (JTG D61-2005) |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
18. | (JTG 3362-2018) |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
19. | (JTG D63-2007) |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
20. | (JTG D64-2015) |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
21. | (JTG/T D21-2014) |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
22. | (JTG D81-2017)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
23. | (JTG/T D81—2017)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
24. | (JTG/T B07-01-2006) |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
25. | (JTG/T B05-2015) |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
26. | (GB/T 50283-99) |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
27. | (GB 50162-92) |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
28. | (交公路发[2007]358 号)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
29. | (JTG B06-2007)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30. | (JTG/T B06-01-2007) |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
31. | (JTG/T B06-02-2007) |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
32. | (JTG/T B06-03-2007) |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33. | (建标[2011]124 号) |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
二、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1. GB50021-2001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
2. JGJ87-92 |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
3. JGJ89-92 |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 |
4. GB50218-94 |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
5. GB/T50266-99 |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
6. GB/T50123-1999 |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
7. GB50009-2001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
8. GB50007-2011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9. JGJ94-2008 |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
10. GB50011-2010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11. JGJ79-2002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
12. JGJ120-99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13. GB50015-2009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14. GB50017-2003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15. DB33/T628.1-2007 |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一部分:公路工程》 |
16. GB5768-2009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17. 浙交[2008]85 号 |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
18. JTJ 062-2008 | 《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 |
19. 浙交[2012]88 号文 |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单价的通知》 |
20. 交通运输部 2011 年第 83 号 |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
21. 交公路发[2011]504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
22. 浙交〔2009〕100 号 | 《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