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银行最高额借款合同
新微贷-小微经营贷款产品(一般额度)专用
平安银行最高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机构简称※】)个信额字(【※审批年份※】)第(【※合同编号※】)号
甲方(借款人):【※借款人名称※】
地 址:【※借款人家庭住址※】 证件种类:【※借款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借款人证件号码※】
电 话:【※借款人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借款人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为个人时不填)
乙方(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行名称※】 住所(地址): 【※经办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最高额借款”是指贷款人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等要素,双方一次性签订本合同,借款人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通过贷款人柜面申请办理借款和还款,或直接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
第一条 授信期限及额度
1.1 授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授信期限内,乙方采用年检方式进行额度年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就本合同项下的任意一笔贷款设置最短和最长借款期限要求,且每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 年。具体审查结果以乙方信贷管理系统、平安口袋银行 app 等相关系统显示为准且乙方有权适时调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期限届满日起的 6 个月
(180 天)。举例说明:(1)如授信期限到期日为 2021 年 1 月 2 日,则任意一笔借据到期日
不得超过 2021 年 7 月 1 日;(2)如授信期限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则任意一笔借据
到期日不得超过 2022 年 2 月 27 日。
1.2 授信额度:
人民币(小写) (大写) ;借款用途:日常经营xx。
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贷款本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此实际授信额度。乙方有权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 等)、变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甲方同意:乙方设置和调整授信额度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3 贷款利率:
甲方使用授信资金时,xx将自出账日当天起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甲方利息。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年利率按照乙方向甲方发放该笔贷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形成,具体加/减点数以及最终确定的每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出账凭证的约定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在贷款期限内每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调整而调整。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乙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乙方有权调整利率执行方式。
1.4 办理渠道:
在授信期限内,甲方通过乙方柜面办理借款和还款的,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借款凭证为准;对于甲方通过平安口袋银行 app、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的,必须严格遵守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平安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协议》以及乙方的其它有关规定。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乙方电子渠道等系统中所保存的业务记录为准。本合同每笔贷款项下的借款凭证及电子渠道等系统中保存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乙 方审查通过后以贷款出账凭证为准。贷款出账凭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电子渠道出账确认页面或出账确认语音、数据电文出账确认信息、甲方签署的纸质凭证、乙方单方面出具的进账凭证、从乙方网站打印的进账单等。
第二条 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2.1 甲方签订本合同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授信承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额度各项要素 并进行适时调整,额度各项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额度、额度期限、额度有效提款期限、贷款利率、提款笔数等。
2.2 额度使用前或额度使用过程中,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 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使用本额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额度使用,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3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以单笔贷款业务支付为准。
2.3.1 自主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甲方收款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2.3.2 受托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在满足下列支付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资金:(1)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乙方向特定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2)支付对象(范围)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贷款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账号等,以甲方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为准。
2.3.3 甲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 甲方承诺合规合法使用贷款资金,否则视同违约。贷款资金使用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资金流向不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购销或项目;
(2)贷款资金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如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等;
(3)贷款资金不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资金;
(4)贷款资金不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不动产等;
(5)贷款资金不用于充当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贷款资金不得使用范畴。
2.5 如甲方的收款账户为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乙方有权对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甲方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6 贷款发放后,乙方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向甲方发出短信放款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同时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及同意乙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若因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未能送达或因预留手机号码错误或甲方变更预留手机号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贷款发放短信为由否认贷款发放行为。甲方的贷款申请提交后,应及时登录平安银行的线上服务平台查询贷款发放情况。
2.7 如由于乙方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乙方重复放款的,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从甲方的本笔贷款的收款账户及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中对重复发放的贷款进行扣收处理。如乙方无法成功扣收,且经沟通,甲方拒绝返还,乙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还款
3.1 甲方可选择、申请以下方式还款,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具体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乙方审批结果为准。
(1)到期还本付息:
按日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x随xx。
(2)分期还款:
1)等额还款:即等额本息,支持“按月”、“按季”归还;
2)等本还款:即等额本金,支持“按月”、“按季”归还;
3)净息还款:按日计息,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
等额还款项下:
每期还款金额=
本金×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
(注:日利率=年利率/360。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季利率=年利率/4;其余以此类推。)
等本还款项下: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注:日利率=年利率/360。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季利率=年利率/4;其余以此类推。)
3.2 结息日和本金偿还
3.2.1 结息日
(1)首笔贷款的结息日
(a) 如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且贷款发放日在 1-28 日,则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 N 月的对应日;如贷款发放日在 29-31 日,则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N 月的 28 日;
(b) 如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按月、按季)或等本还款(按月、按季),且贷款发放日在 1-28 日,则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此后的每个月(如按月)
或每三个月(如按季)的对应日;如贷款发放日在 29-31 日,则除最后一个结息日外,期间每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此后每个月(如按月)或每三个月(如按季)的 20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 N 月的 28 日;
(c) 如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净息还款(按月、按季),且贷款发放日在 1-28 日,则除最后一个结息日外,期间每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此后每个月(如按月)或每三个月(如按季)的 20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 N 月的对应日;如贷款发放日在 29-31 日,则除最后一个结息日外,期间每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此后每个月(如按月)或每三个月(如按季)的 20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N 月的 28 日。
(2)非首笔贷款的结息日
(a) 如非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且贷款发放日在 1-28 日,则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N 月的对应日;如贷款发放日在 29-31 日,则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N 月的 28 日;
(b) 如非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按月、按季)或等本还款(按月、按季)且其贷款发放日为 1-28 日的情形下:a.如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是净息还款,则本笔贷款期间结息日为 20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本笔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 N月的对应日;b.如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是到期还本付息、等额还款(按月、按季)或等本还款(按月、按季),则本笔贷款期间结息日与首笔贷款的期间结息日一致,最后一个结息日为本笔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N 月的对应日;
(c) 如非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按月、按季)或等本还款(按月、按季)且其贷款发放日为 29-31 日的情形下:a.如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是净息还款,则
本笔贷款期间结息日为 20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本笔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 N 月的 28 日;b.如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是到期还本付息、等额还款(按月、按季)或等本还款(按月、按季),则本笔贷款期间结息日与首笔贷款的期间结息日一致,最后一个结息日为本笔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N 月的 28 日;
(d) 如非首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净息还款(按月、按季)且其贷款发放日为 1-28 日,则除最后一个结息日外,期间每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此后每个月(如按月)或每三个月(如按季)的 20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 N月的对应日;如贷款发放日在 29-31 日,则除最后一个结息日外,期间每个结息
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此后每个月(如按月)或每三个月(如按季)的 20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顺延N 月的 28 日。
(3)其他约定
(a)本第 3.2.1 款上述“N”的值为当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月份数;
(b)甲方按照其选择的具体还款方式,应在其所适用的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利息;
(c) 甲方需及时关注还款计划表,以防逾期。
3.2.2 本金偿还:
(1) 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本日为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本日为每月的结息日;
(2) 按季还款的,还本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3) 到期还本付息和净息还款的,还本日为该笔贷款到期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
3.3 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甲方还款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4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或者该日后从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款
项用于清偿甲方在乙方处的全部到期债务。如扣划后甲方有异议,由甲乙双方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5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的其他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存款、理财产品等,以
及甲方所有且以乙方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其他抵、质押物优先偿还原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用来清偿债务及赔偿乙方损失。xxxx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6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如下: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甲方应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且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对其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进行止付、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3.7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扣收款项用于还款时按照先前期、后当期进行。贷款逾期 90 天以内的(含 90 天),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复利;(3)利息(含罚息);(4)本金。贷款逾期 90 天以上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含罚息);
(4)复利。乙方有权进行调整。
3.8 当天发放的贷款或者提款,当天不支持提前还款。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 甲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对甲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执行。
4.2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4.3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4.4 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将贷款金额付往指定账户当日,乙方即已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
4.5 乙方为甲方划转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将贷款金额划付至指定账户所需的时间问题致使甲方(等)对其他方延迟付款,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6 如因甲方的授权付款行为引致甲方与其他方之间的任何经济纠纷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4.7 甲方或担保人(如有)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明显影响贷款安全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归还借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存在诉讼或股权结构变化、因涉及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等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要求甲方追加担保、另行提供使乙方满意的担保、停止发放贷款(包括停止发放尚未提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诉讼保全等措施。
4.8 甲方同意,若甲方逾期还款,或甲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
意行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甲方信息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曝光,并/或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甲方其他相关信息向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披露。
4.9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
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用于贷款催清收,且乙方将督促上述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如第三方违反该义务,乙方将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出现违约、涉及公检法案件协查或其贷款需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甲方同意我行将甲方下列个人信息共享至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资产保全服务支持机构(官网公示)或公检法司法机关,用于案件调查、提起诉讼、公安报案和债务追索等。
(1)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证件影印件、工作单位、学历、个人相关基本信息;
(2)交易流水、欠款金额、额度、账单日、账单地址、欠款构成、还款记录、还款方案、账务与欠款类信息;
(3)逾期期数、历史逾期等级、逾期记录相关信息;
(4)客户本人手机、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电话、关联人及担保人信息及电话、本人相关联系方式;
(5)催收过程信息如催收记录、工单记录、催收过程相关信息;
(6)催收评分、投诉标签、客户特征标签类信息;
(7)与我行相关涉诉信息、公安信息;
(8)其他业务相关信息。
如甲方出现违约,同意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外包商,进行债务追索,包括短信、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面谈外访、其他符合催收规范的方式;甲方向乙方主动提供的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其他登记的地址将用于前述方式进行催收。
4.10 如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为能够在互联网平台查询贷款信息及进行贷款操作,甲方同意乙方将申请、借款、还款等相关贷款信息传输给合作互联网平台。乙方已与互联网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客户的贷款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授信额度金额、期限、还款账号的申请;
5.2 甲方应当如实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3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5.4 甲方若发生贷款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乙方就本协议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一经按本申请表记载的或按其他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因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因此停止为甲方办理新业务。
5.5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发现甲方涉嫌洗钱、制裁等,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权在不预先知会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单方面调整甲方的贷款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在乙方要求时协助乙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所做的适当行动及调查。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上述本息及费用。
6.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进入甲方经营场所,调查、审查、检查授信使用情况和甲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甲方应给予配合,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3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及还款计划。
6.4 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5 甲方在此确认知晓乙方及其合作单位有能力提供更多金融或相关服务,并同意乙方及其合作单位可向甲方发送各类业务信息,以便甲方筛选和参与。甲方特别注意了本条提示并认可本条款的特别告知。
6.6 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发放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6.7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定期或不定期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提高利率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6.8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6.9 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甲方授信额度的使用。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甲方拖欠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任何其他应付未付债务等;
(2)甲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甲方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中关于贷款支付、贷款用途的约定;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所做的xx、保证或承诺,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4)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或未按乙方要求提交贷款使用证明文件;
(5)甲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本合同项下债务所对应的担保人(如有)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等)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登记手续(如需)未按要求完成;出现可能导致抵押物或质物价值减少或灭失,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且甲方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7)甲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或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8)甲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甲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或逃废银行债权;
(10)甲方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财务或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或甲方、担保人(如有)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
人员(若担保人为非自然人)中的任一主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卷入此类行政、刑事调查程序、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之事件;或甲方或担保人(如有)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担保人(若其为非自然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歇业、停业、停产、停业整顿、清算、改组、被撤销、被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任一情形;
(11)甲方违反与乙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12)甲方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行为。
7.2 其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4)甲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或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7.3 有违约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 项措施:
(1)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3)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措施;
(4)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变更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5)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扣款及扣收甲方在乙方银行系统内任何账户上的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价格按照贷款人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及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乙方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6)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
(7)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届时甲方仍受本合同约束,并向受让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如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 在本合同贷款项下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贷款本金余额、利息金额)、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出账文件、本合同所涉及的司法程序中所形成的文件提供给该第三方,以便该第三方行使其作为债权人和/或担保权人的权利以
及履行相应义务;
(8)乙方依法向甲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甲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
(10)甲方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最高可上浮 30%)执行;
(11)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对逾期本金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 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有权对挪用本金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 100%计收罚息。因甲方逾期或挪用贷款导致乙方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甲方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择其重者计收罚息。
(12)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4 乙方系统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致使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因台风、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造成乙方系统
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2)由于黑客袭击、电信部门或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造成服务延迟或中断的。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属地无特殊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执行如下: /*入账一级分行不为北京分行时勾选*/
8.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收到之日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送达人送达电子法律文书的,自该电子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甲方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8.6 甲方承诺和确认:上述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
更的,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甲方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
8.7 因甲方提供的邮寄地址或电子终端地址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8.8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属地有特殊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以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入账一级分行为北京分行时勾选*/
第九条 附则
9.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 意。甲方同意乙方向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质人或者抵押人提供本合同文本。
9.2 贷后调查:乙方有权对甲方生产经营、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贷后调查,并要求甲方 按期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9.3 与本合同有关的每笔贷款申请书、合同、借款借据、出账确认书、授信凭证以及经
双方确认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和甲方向乙方单方面出具的承诺函、声明书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9.4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原因查询甲方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
贷业务申请与贷后风险管理,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平安银行承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个人信息和信用信 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9.5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合同管户机构所在地或出账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欠款本息 10 万元以下的,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9.6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借款业务时,在自助借款限额内获得的每一笔贷款的产生、 存在、延续、消灭,均以乙方电子渠道记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借款的有效依据。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渠道提示操作而导致贷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7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电子渠道记录作为 依据;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向乙方还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还款的有效依据。甲方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渠道提示操作或电子渠道故障而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乙方不负责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损失。
9.8 如乙方变更通过电子渠道申请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由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在甲方办理 业务时提示给甲方,并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9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原因,暂停电子渠道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通知甲方。
9.10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有涉及担保的,担保方式以及担保合同另行约定。
9.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事项※】
9.12 本合同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任意一种方式签署。
如选择线上签署合同,甲方通过点击电子渠道页面的“确认”、“同意”、“下一步”等可以表达甲方同意本协议内容的按钮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生效,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线上签署合同以乙方系统电子留存为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电子版合同进行确认,具体方式为:在乙方指定时间内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短信等方式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不影响合同按约定生效,同时,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放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选择线下签署合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均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9.13 特别提示甲方:乙方有权根据信贷管理需要,在月末、年末等特定日期不提供自助贷款服务并予以提示,但甲方可在下一工作日自助办理业务。
如甲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甲方可通过客服电话(投诉热线
00000-0-0)、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在线客服”、平安口袋银行 APP“在线客服”、投诉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乙方受理甲方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并为甲方提供解决方案。
本合同当事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和声明其已各自对前述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同意,且乙方已就前述合同文件中的重要及/或加粗提示条款向甲方提供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甲方(甲方为自然人时,签字): 甲方(甲方为非自然人时,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乙方(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
送达地址确认书
金融合同编号
平银(【※机构简称※】)个信额字
(【※ 审批年份
※】)第(【※合同编号※】)号
确认人身份
▉债务人;□担保人;□信用卡申请人;□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见本确认书背面),告知如下:
一、本送达地址作为金融机构涉及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的协议、律师函、催收告 函、提前还款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通讯地址,亦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及诉讼的送达地址(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
知 程序)。为保护确认人的合法权益,确认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如确认的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由确认人本人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事 通过(勾选: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告知主持填写本确认书的金融机构。
确认人未及时告知的,以本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确认人本人修改送达
项 地址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在诉讼程序中,如确认人向法院再次确认送达地址,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
三、确认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人同意电子遗达的,应知晓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确认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四、确认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线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下 地址: /* (省)市 (市)区 详细地址 */送 送 邮编:/* */
达
达 收件人: /* 客户姓名 */ 电话: /* 客户手机号 */
重要提示:电子送达与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
地 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手机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信息;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电子邮箱、传真
址 号码、微信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文件,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
电 ▉同意
子
送达
□不同意
备注
益。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客户手机号*/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邮箱/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节选)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
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 号) (节选)
第三条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
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19 号) (节选)
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
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 号) (节选)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
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