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承诺制
一、适用条件: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提交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行政许可所需资料,办理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1.办理网络店铺的还需提交:网络店铺首页截图(店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名称一致)或者协议;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承诺文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东行审社字〔2021〕 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发【2018】6 号)精神,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x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10 号)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法定条件
x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4.办理网络店铺的还需提交:网络店铺首页截图(店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名称一致)或者协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其中,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为必须现场提交的材料。
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为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2. 下 列 材 料 , 申 请 人 应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提交: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 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 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东西湖区委宣传部将在区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东西湖区委宣传部会
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移交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东西湖区委宣传部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或在经营中发生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移交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申请人将被纳入信用监管,该申请人申请同一事项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xx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签字xx) (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
四、是否需要补正材料:需要五、补正时限:两个月内
六:容缺办理操作细则:
东西湖区“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操作细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 号)精神,经审核,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现决定,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起,
在试点地区对《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实施告知承诺,细则如下。
一、实施部门 区行政审批局。
二、法定条件
x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4.办理网络店铺的还需提交:网络店铺首页截图(店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名称一致)或者协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其中,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为必须现场提交的材料。
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为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3
曰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x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 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 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东西湖区委宣传部会将在区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东西湖区委宣传部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移交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东西湖区委宣传部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或在经营中发生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移交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申请人将被纳入信用监管,该申请人申请同一事项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