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客户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柜面、 e 动终端或移动 POS 渠道签约办理沃德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的 情况下,系指在本协议项下加盖业务印章的营业网点所属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客户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个人网银或手机银行渠道签约办理沃德薪金定投组合产 品的情况下,系指客户签约借记卡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以下简称“乙 方”、“投资者”)就办理、变更和终止沃德薪金定投组合产 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提示:请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粗体印刷的部分,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协议
银行(在客户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柜面、 e 动终端或移动 POS 渠道签约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的 情况下,系指在本协议项下加盖业务印章的营业网点所属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客户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个人网银或手机银行渠道签约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 品的情况下,系指客户签约借记卡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以下简称“乙 方”、“投资者”)就办理、变更和终止xx薪金定投组合产 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是指甲方每月根据乙方设定的“每月定投金额” 和“每月扣款起始日”自动进行扣款。扣款款项存入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到期且零存整取账户内本金累计满 5 万元后转投“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
(二)“客户”指按银行要求签署本协议等产品法律文本并委托银行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业务的太平洋
借记卡持卡人。
(三)“签约借记卡”是指乙方指定用于办理本业务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四)“每月定投金额”是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每月从乙方的签约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中扣款的金额,每月定投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4200 元,以 100 元的倍数递增。
(五)“每月扣款起始日”是指甲方每月扣款的起始日期,由乙方在业务办理时指定,可选 1 至 25 日中任意一日。
(六)“电子银行/渠道”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软件,下同)、手机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软件,下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包括但不限于 e 动终端、移动 POS,下同)等服务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二条 法律文本的构成。
《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协议》(以下简称“《产品协议》”)、《交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交通银行“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交通银行 “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以下简称“《交易章程》”)、《交通银行个人财富管理客户权益
约定书》(以下简称“《客户权益约定书》”)及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的法律文本(以下简称“产品法律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投资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的每月定投金额、每月扣款起始日、扣款规则、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期间的业务规则及到期后本金的处理等内容适用《产品协议》的约定。
乙方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到期后且账户内累计本金满 5万元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投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产品收益、申购、赎回等内容适用上述《业务申请表》、《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交易章程》及《客户权益约定书》的约定。《产品协议》项下关于理财产品的约定与《业务申请表》、《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交易章程》及《客户权益约定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业务申请表》、《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交易章程》及《客户权益约定书》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业务办理。
(一)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柜面、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办理本业务,申请办理时需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产品法律文本,乙方在本业务项下设定的“每月定投金额”为 元(起点金额 4200 元,以 100 元的倍数递增),“每月扣款起始日”为 日(1-25 日)。
(二)乙方签署产品法律文本后,经甲方审核同意的,
甲方与乙方进行签约。
自成功签约之日起,甲方每月将根据乙方设定的每月定投金额,自每月扣款起始日起从签约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转存相应款项至乙方的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前述乙方的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自甲方首笔扣款成功后自动开立。
甲方首笔扣款设扣款宽限期,上述宽限期自签约成功当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当月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宽限期内首笔扣款成功的,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业务;宽限期届满扣款仍未成功的,本协议将于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自动终止。
乙方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到期后且账户内累计本金满 5万元的,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上述账户内的本金转投理财产品。自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内本金转投理财产品之时起,零存整取账户自动销户,甲方之后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投金额和每月扣款起始日,从乙方签约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投资该理财产品。
(三)通过本业务开立的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下存款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保障,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内本金转投理财产品后,该理财产品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第四条 收益率计算。
(一)乙方在转投理财产品次日起可根据约定向甲方申
请赎回,甲方将根据每笔定投实际扣款时间逐笔确定存续天数计算收益。
(二)乙方在一年期零存整取业务期间可办理全额提前支取,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挂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乙方全部提前支取后,原一年期零存整取存款账户将自动销户。
若乙方提前支取当月尚未扣款成功,当月将重新扣款开立新的零存整取账户;若乙方提前支取当月已成功扣款,则次月将重新扣款开立新的零存整取账户。
(三)乙方一年期零存整取到期后若未满 5 万元将不转投理财产品,甲方将按以下规则处理零存整取账户内的资金款项:
自零存整取账户开户日至到期日,甲方将按照乙方开户日交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下同;以下简称 “门户网站”)发布的相应期限储种的交行薪金理财优惠利率标准向乙方计付利息及代扣利息税,若上述利率上浮幅度超过按相应期限储种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及国家规定的利率上浮上限计算所得利率,则应适用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上浮上限计算所得利率。
零存整取账户到期日起,甲方将按照其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及代扣利息税。
第五条 扣款规则。
(一)签约成功后,若乙方指定的每月扣款起始日晚于签约日,则甲方将从当月每月扣款起始日起进行扣款。若乙方指定的每月扣款起始日与签约日一致或早于签约日,则甲方将从次月每月扣款起始日起进行扣款。
(二)甲方于扣款起始日从乙方签约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进行每月定投金额扣款,若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则次日继续扣款,直至扣款成功。若直至当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仍未扣款成功,则视作乙方当月扣款失败。
(三)乙方的签约借记卡在挂失期间将暂停扣款。乙方补发新卡后,补发的新卡将自动作为签约借记卡。
第六条 业务变更。
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柜面、电子银行/渠道修改“每月定投金额”和“每月扣款起始日”。 其中,“每月定投金额”修改后即时生效,“每月扣款起始日”修改后次月生效,且 “每月定投金额”在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存续期间不允许修改。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一)首笔扣款成功后,xxx于其后的任一当月扣款失败,甲方将从次月扣款起始日起自动为乙方补扣,扣款金额为两个月的定投金额,若乙方连续两个月扣款失败,本协议将在发生第二次扣款失败的次月 1 日自动终止。
(二)xxx一年期零存整取到期后累计本金不足 5 万元,本协议将在一年期零存整取到期日次日自动终止。
(三)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停止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
1.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银行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本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或违规的;
2.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甲方有权停止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 权提前在门户网站或甲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乙方不同意公 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自公告执行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柜面、电子银行/渠道申请解除本产品协议,本协议自甲方同意解除时终止。
(五)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规则处理协议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1.若本协议在办理一年期零存整取业务期间终止,自协议终止日起,甲方不再扣收乙方签约借记卡备用金账户内的每月定投金额涉及的款项,但该零存整取账户仍将保留,账户内存款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约定计息,到期后将不再自动转投理财产品。
2.若本协议在零存整取账户内本金转投理财产品后终止
的,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甲方不再扣收乙方签约借记卡备用金账户内的每月定投金额涉及的款项用于投资理财产品,但乙方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仍将保留,乙方可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但本协议因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原因终止的,甲方将于本协议终止之日将乙方所持有的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本金及收益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到账日划至乙方的清算账户。
(六)乙方在首年办理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期间进行销户或提前支取、及在投资理财产品期间进行全额或部分赎回均不表示本协议的终止,甲方仍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每月定投金额的扣款转存、办理零存整取账户到期转投理财产品、每月定投金额的扣款用于投资(申购)理财产品。
第八条 特别提示。
(一)乙方在指定每月定投金额和每月扣款起始日时,需注意保证自动扣款时签约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如因备用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而造成乙方在银行办理的代理缴费业务、贷款还款、贷记卡还款和准贷记卡透支还款等业务无法扣款,或因乙方签约其他业务扣款等原因造成本产品扣款时账户余额不足、因乙方签约借记卡处于挂失期间,导致本产品扣款失败的,对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或遭受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柜面、电子银行/渠道对本业
务开立的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进行主动存款,存款金额应为每月定投金额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剩余期数应存金额,主动存款成功后当月若零存整取账户余额不小于累计至当月的甲方应存金额,甲方将不再进行每月定投金额的扣款。
(三)乙方不得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
(四)凡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备用金账户、零存整取账户、理财产品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本 协议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甲方过错导致的责任。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一)若乙方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柜面、e动终端或移动POS签约办理本产品的,本协议在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若乙方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银或手机银行签约办理本产品的,本协议自客户在银行指定页面点击勾选“本人已经阅读以上《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协议》,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点击“确认”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
(一)甲方已请乙方阅读并准确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条
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协议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二)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将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完善本业务操作流程和功能、有权单方面修改本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等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将提前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乙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乙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本业务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内容。
(四)乙方如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 95559 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调共同解决。
(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已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以粗体印刷的条款含义及其法律后 果。
甲方:交通银行 分行 支行 乙方:
有权人签字: 签字:
盖章: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交通银行 “得利宝·天添x-xx薪金”
人民币理财产品
“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银行(在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柜面、e 动终端或移动 POS 渠道签约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的情况下,系指在本《产品说明书》上加盖业务印章的营业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银或手机银行渠道签约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的情况下,系指投资者签约借记卡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客户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根据自己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本产品。
本说明书包括产品说明、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专页及产品适合度评估四个部分,与《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交通银行个人财富管理客户权益约定书》共同组成交通银行“得利宝·天添利” xx薪金人民币理财产品合同。若本产品说明书内容与前述申请表、交易章程、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产品说明部分
“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投资者以签约方式参与投资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签约时需约定每月的扣款起始日和扣款金额,银行每月根据投资者设定的“每月定投金额” 和“每月扣款起始日”自动进行扣款。扣款款项存入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到期且零存整取账户内本金累计满 5 万元后转投本理财产品。
本产品赎回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按确认时间先后优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
进行确认,并按赎回份额或提前终止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和对应的理财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收益,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随市场情况波动相应调整。
一、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风险评级 | 1R(本评级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适合的投资者 | 适合经交通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保守型、 稳健型、xx型、增长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 |
验的所有投资者。 | |
销售对象 | 仅针对签约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并满足转投本理财产品条件 的客户 |
产品到期日 | 持续运作 |
工作日交易时间 | 工作日的8:30-19:00(以银行系统时间为准)。 |
产品开放期 | 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产品提前终止日 |
工作日 | 产品运行期内每一自然日为工作日。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x产品以客户在《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协议》项下的每笔定投实际扣款时间逐笔确定存续天数计算收益,赎回时,按照赎回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和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收益。 存续期限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对应关系如下:(持有产品份额期间若遇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则分段计算收益) 银行有权根据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提前通过交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公布。产品实际年收益率以银行公布的理财年收益率为准。 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为准,且该等收益最高不超过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 相应期限档次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
计算理财收益基 础天数 | 365天 |
计算收益单位 | 每1份为一个计算收益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收益计算方式 | 已确认赎回份额或提前终止份额×适用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存 续天数(投资期限)/365 (分笔计算) |
产品赎回和提前 终止的到账日 | 赎回申请只能于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提交,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赎 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本金即时到账,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 |
存续天数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1 天-180 天 | 2.30% |
181 天(含)-360 天 | 3.00% |
361(含)-540 天 | 3.10% |
541 天(含)-720 天 | 3.30% |
721 天(含)以上 | 3.40% |
额对应的收益将于赎回确认日当日划转至投资者清算账户。理财收益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赎回确认日当日(不含)或提前终止日确认日当日 (不含)。 赎回确认日和提前终止日与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或理财收益。详细内容见“理财本金和收益的测算依据、方法以及支付”。 | |
认购:本产品不接受客户直接发起认购交易,投资者符合《xx薪金 | |
定投组合产品协议》的约定,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到期后且账户内累 | |
计本金满5万元的,账户内本金转投本产品即实现本产品的认购。 | |
申购:本产品不接受客户直接发起申购交易,申购产品由银行按客户 | |
约定的日期和金额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款实现。 | |
遇特殊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等情况,下同),银行有权暂停办理申购。 | |
赎回:客户可以在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 | |
产品的认购、申购 | 请,理财收益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赎回确认日当日(不含)。遇特殊情 |
和赎回 | 况下,银行有权不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 |
1. 赎回份额要求: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本产品,最 | |
低赎回份额为100份,以100份为单位递增。 | |
2. 最低持有份额要求:部分赎回后最低持有份额应不低于5万份。投 | |
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后,若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经系统确认后少于 | |
5万份,则该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 | |
3.巨额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连续2个工作日赎回额超过上 | |
一工作日规模的70%时,即为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赎回申请, | |
并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过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及交通银行网站 | |
(x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 |
产品费用 | 销售手续费率:0%;托管费率:0.05%; 投资管理费:产品投资运作扣除支付给客户的本金及按实际年收益率 计付的应得收益、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后的剩余部分为银行投资管理 |
费。 | |
质押 | x理财产品不可用于为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部分由投资者人自行缴纳。银行不进行代扣代 缴。 |
其它 | 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经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 止产品合同,并按约定提前公告。 |
二、产品投资范围:
1.国债、金融债、央票、高等级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工具;
2.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国债、金融债、央票、高等级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工具占比 0%-50%。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占比 40-100%。
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银行将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投资范围、品种或投资比例,并在执行前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在交通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客户对相关调整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前往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赎回或撤约手续。
(一)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方法
客户收益的计算方法:理财产品收益=已确认赎回份额或提前终止份额×适用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投资期限)/365。
(二)理财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方法:
本产品以客户的每笔扣款申购为单位累计其存续天数,当客户赎回或提前终止时,按照其赎回份额或提前终止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对应的实际年收益率计算客户收益。
鉴于产品的合理设计、投资团队的尽职管理和有效运作,我行此类理财产品全部如期实现了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天添利 D 款产品为例,客户存续期间均达到了预期年化收益率。附历史收益列表供参考如下:
理财产品名称 | 预期收益率(年) | 实际收益率(年) |
天添利 D 款 | 2.3%-3.5% | 2.3%-3.5% |
(三)理财产品银行提前终止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若银行提前终止,银行将投资者在提前终止日所持有的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本金及收益于对应的到账日划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四)本金及收益情况示例
情景一:2013 年 12 月 10 日客户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发起全额赎回理财产品,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本金即时到账,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收益于赎回确认日当日划转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情景二:2014 年 2 月 9 日,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 15 万份并全额赎回,若当日理财实际年化收益率为
存续天数 | 实际年化收益率 |
1 天-180 天 | 3.60% |
181 天(含)-360 天 | 4.60% |
361(含)-540 天 | 4.60% |
541 天(含)-720 天 | 4.75% |
721 天(含)以上 | 5.00% |
2014 年 1 月 9 日对应的理财实际年收益率为
存续天数 | 实际年化收益率 |
1 天-180 天 | 3.50% |
181 天(含)-360 天 | 4.50% |
361(含)-540 天 | 4.60% |
541 天(含)-720 天 | 4.75% |
721 天(含)以上 | 5.00% |
则该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理财收益为已确认赎回份额×适用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投资期限)/365,投资收益按每笔扣款分笔计算,持有产品份额期间因遇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故需每笔另外分段计算理财收益。
特别提示: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示例仅为向客户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请以银行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向客户实际支付的为准,且该收益最高不超过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本产品相应期限档次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风险揭示书部分
x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本产品项下,银行保障理财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应注意本产品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具有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
本风险揭示旨在根据监管要求揭示购买“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投资者需了解“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产品。
一、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产品说明书约定办理赎回。若连续 2 个工作日赎回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规模的 70%时,即为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由此可能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企业债等信用产品,可能面临企业债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没有实现收益。
三、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上述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果发生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且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五、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则客户面临产品赎回确认延期、调整等风险。
六、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没有实现收益。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客户的收益水平。
八、在最不利情况下,购买“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赎回或提前终止时理财投资收入不足以支付客户收益,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赎回或提前终止时的产品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但产品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本金,不保障理财收益,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客户权益须知专页部分
一、办理流程
(一)客户向银行申请签约投资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时应已经在交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
(二)客户应指定其开立在银行处的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作为理财产品的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银行和客户之间根据本合同办理的理财产品交易本金与投资收益等款项收付。客户同意,银行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三)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应得理财本金及/或理财收益全部支付前,如遇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清算账户的,银行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并应在理财本金及/或理财收益入账后按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银行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该账户后至该冻结解除之前,有权拒绝投资者提出的变更清算账户的申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首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须在交行网点进行;
(二)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交通银行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须在交通银行网点或者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交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分将客户分为 1-6 级,即保守型、稳健型、xx型、增长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所对应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详见下表)。按照监管要求,客户风险等级评级不低于产品风险评级时,方可购买该理财产品。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类型 | 投资风险承受程度 |
保守型 | 表示您不乐意接受任何风险。您的回报很可能只会相当于当时的利 率,未必能够赶上物价上升。 |
稳健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低程度的投资风险,来换取中期超过银行存款的回 报潜力,以达到资金保值目的。 |
xx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较高程度的投资风险,来换取中长期超过银行存款 的回报潜力,以达到资金保值目的。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有损失。 |
增长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高程度的投资风险及波幅,来换取远高于物价上升 的回报潜力。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有较大损失。 |
进取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非常高程度的投资风险,去换取非常高的回报潜 力。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完全损失。 |
激进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程度最高的投资风险,去换取极高的回报潜力。但 投资可能导致您本金完全损失。 |
三、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将理财产品分为 1-6 级,即极低风险型、低风险型、较低风险型、中等风险型、较高风险型和高风险型。原则上交银客户可购买风险评级 1R-3R 的产品,xx客户和私人银行(高净值类客户)可购买风险评级 1R-6R 的理财产品。
1R
2R
3R
4R
5R
6R
6R:高风险型
5R:较高风险型
4R:中等风险型
3R:较低风险型
2R:低风险型
1R:极低风险型
预期收益
风 险 程 度
四、交通银行“得利宝·天添利”系列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与投诉方式
(一)交行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个人网
银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
(二)投资者如对交通银行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之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时,可拨打交通银行专线 95559,交通银行将由专人接听、记录并处理您的意见或建议。
(三)如遇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成立、运作、受托人更换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银行将通过交通银行网站或其它有效方式,对已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已经阅读上述权益须知,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客户权益须知中的所有内容。
(四)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本《产品说明书》做出单方面调整,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交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或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公告,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修改有异议的,则可在公告期限内前往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撤约及全额赎回,若投资者在公告期限届满继续办理本
《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业务则被视为接受对本《产品说明书》的调整。
五、本《产品说明书》经签署后(上述签署是指:1、若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柜面、e动终端或移动POS渠道签约办理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的,系指银行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盖章、投资者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字;若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银或手机银行签约办理德薪金定投组合产品的,系指投资者在银行指定页面点击勾选“本人已经阅读以上《产品说明书》、《理财业务申请表》、《章程》、《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点击“确认”)、自双方签署的《xx薪金定投组合产品协议》约定的一年期零存整取账户内的资金转投本理财产品之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银行不能继续办理本产品、或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提前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本产品的,银行有权停止办理本产品。
银行停止办理本产品将提前通过交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自银行公告中载明的停止办理产品之日起,本理财产品合同自动终止。
六、银行将于本理财产品合同终止之日将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本金及收益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到账日划至投资者的清算账户。
产品适合度评估
一、本理财产品有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赎回。若连续 2 个工作日赎回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规模的 70%时,即为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由此可能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以上是否符合您对用于购买此理财产品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 是 □ 否
二、本理财产品并不提供对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以上是否符合您对产品投资信息公告的要求?
□ 是 □ 否
三、您在 年 月 日在交通银行接受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次
评估记录您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 ,该项评估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您现在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
□ 是 □ 否
声明:我确认我已经收到本产品说明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尤其是本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条款,理解投资交通银行“得利宝·天添利”xx薪金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此处须客户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签约金额:
签约日期:
联 系 电 话:
客户签字: 客户经理签字:
日 期: 日 期:
交通银行 分行 支行(盖章)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两份签字文本,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