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約定書為開戶人申請開立以下任一帳戶類型開戶契約:(本次適用帳戶 V)
開戶契約總約定書
【透過共同行銷機構辦理開戶】
【自然人】
本約定書為開戶人申請開立以下任一帳戶類型開戶契約:(本次適用帳戶 V)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本總約定書及所有附約所稱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總約定書及所有附約之簽訂、變更、終止及應依交付之文件等,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方式為之。
契約版本編號:S_BK_A-12-1-3_ 2021Jun
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戶單位(分公司):
戶名:
統一編號:
簽署日期(申請開戶日):
帳戶生效日期:雙方同意各帳戶生效日期依券商系統紀錄之開戶日為準
開 戶 須 知
※開戶人如有以下情事,本次將不開立該類型帳戶:
1. 開戶人於同一申請開戶單位已開立同一帳戶類型且未註銷時(但以原開戶帳號辦理重簽契約事宜時不在此限)
2. 開戶人已於凱基證券開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且未註銷時(該帳戶類型於凱基證券總、分公司僅限開立一戶)。
3. 開戶人不符合法令所定之該帳戶類型開戶條件。
4. 開戶人申請開立財富管理帳戶但不符合以下凱基證券所定之開戶條件限制:
(1) 僅限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團體申請,且開戶人不可
具備其他國家之稅籍身分(即不具外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2) 自然人須提供新台幣 2 萬元以上、法人須提供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以凱基證券可受理之證明文件為限)。(至遲於簽約日一週內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憑)
※開戶人應正確、詳細填寫開戶文件之所有資料欄位,包含基本資料、徵信資料、約定資料等,另資料內容若係由凱基證券依據開戶人授意而產製者,亦請詳細核對產製內容是否正確。任何欄位如有塗改時,請簽名或蓋原留印鑑。如未申請該帳戶類型但誤 填約定資料時,該部分資料則自動失效。
◎共同行銷之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條款◎
※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請審慎閱讀並考量後決定是否要簽署同意。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聲明詳列於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條款
一、 開戶人同意 貴公司得為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資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電子商務服務及調查及統計與研究分析,以及所屬金控集團管理等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並提供予母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轄下之「所有子公司」(包括「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及其委外單位,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均以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所載內容為限,並已得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二、 開戶人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 0000-000-000 或 xxxxxxx0@xxx.xxx 等方式 通知 貴公司停止對本人上述資料之交互運用。貴公司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上述公司 及其委外單位使用本人資料。 |
開戶人於本欄親簽時,表示「同意」本項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條款: (同意者才需簽章) ※未簽名者,視為與前次意思表示相同。若先前未曾表示過意見,本次不簽章,視為未表同意。 開戶人親簽: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親簽 |
◆本約定書適用帳戶(開戶人同意授權由凱基證券於完成開戶程序後另行寫入)
帳戶類型 | 國內有價證券交易 | 外國有價證券交易 | 財富管理- 特定金錢信託 | 財富管理- 指定借券信託 |
申請管道限制 | 無 | 透過證券交易輔助 人(凱基期貨)申請開戶者不適用 | 透過證券交易輔助人(凱基期貨)或共同行銷機構(凱基銀行)申請開戶者不適用 | |
適用帳號 (含舊戶補簽) | ||||
不適用/未完 成開戶原因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基本資料
戶名 | |||
英文名稱 (同護照) | |||
性別 | ○男 ○女 | 身分證/居留證字號 | |
出生日期 (民國) | 居留證有效期限 | ○到期日 ○永久 | |
國籍 (非本國人時) | 主管機關核發外資編號 |
●新開戶印鑑卡
1. 本戶同意與凱基證券辦理本次開立帳戶之各項往來事項除依相關法令需以約定印鑑式樣辦理外,亦得憑本人親簽辦理。
2. 本人同意日後辦理約定印鑑式樣變更時,先前在凱基證券以本人舊印鑑式樣辦理之各項行為仍屬有效,倘因此發生任何糾葛,概由本人負責。
開戶人約定印鑑式樣 | |||||
為確保客戶權益,留存印鑑式樣僅有簽名而無印章時,日後辦理“特定業務”事項應持身分證件當面簽署確認。 使用方式:(請擇一勾選或填具。約定印鑑式樣及使用方式如有塗改,應另填單張印鑑卡替代) ○ 壹 式憑 壹 式有效 ○ 貳 式任憑 壹 式有效 ○ 貳 式憑 貳 式有效 ○其他,請詳述 | |||||
主管 | 經辦 | 啟用日/生效日 | 本次新開帳戶中之第一個開戶日 | ||
作廢日/註銷日 |
(本頁空白)
●聯絡資料 、 服務機構 、 關係人
戶籍地址 | ○同開戶人提供之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戶籍地址 (※未持居留證之外國人應另填如下) ○另列如右: | |||||||||
通訊地址 勿填郵政信箱 | ○同戶籍地 ○ 市 市區 街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 | |||||||||
公司地址 | ○同通訊地 ○ 市 市區 街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 | |||||||||
電子信箱 | (應為本人使用)同電子帳單寄送信箱 | |||||||||
連絡電話 (區碼-號碼) | 行動 | 通訊 (住家) | 公司 | |||||||
服務機構 | 職務職位 | ❶公司或團體負責人 ❸高階管理職務人 ❺一般職員 ❼自營工作者 | ❷董監事 ❹一般主管 ❻約聘或臨時雇員 ❽其他 | |||||||
行業類別 (任職公司所屬行業別,無服務機構者為職業別) | 1 政府機關含軍公警消 |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 3 財社團法人或團體 | 4 醫藥業 | 5 貿易業 | |||||
6 金融服務業 | 7 虛擬貨幣業 | 8 法律或會計服務業 | 9 地政士含事務所 | |||||||
10 公證人含事務所 | 11 記帳士或報稅代理 | 12 不動產經紀業 | 13 住宿餐飲業 | |||||||
14 文教暨大眾傳播業 | 15 珠寶銀樓業 | 16 典當拍賣業 | 17 博弈業含彩券行 | |||||||
18 娛樂休閒業 | 19 特種娛樂事業 | 20 軍火業 | 21 農林漁牧 | 22 製造業 | ||||||
23 能源及污染整治業 | 24 營建不動產業 | 25 批發零售業 | 26 運輸倉儲業 | 27 電信業 | ||||||
28 電子資訊業 | 29 自由業/家管/學生 | 30 無業/退休人士 | 31 其他 | |||||||
※開戶人勾選之行業類別若與凱基證券對該服務機構之行業分類不同者,另依凱基證券分類為準。 | ||||||||||
緊急聯絡人 | 姓名 通訊電話 行動電話 | |||||||||
為開戶人之 ❶配偶❷父母❸子女❹兄弟姊妹❺親戚❻朋友❼同事❽員工❾其他 | ||||||||||
開戶人同意已以(將以)適當方式告知緊急聯絡人,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凱基證券作為緊急聯絡之用。凱基證券僅於緊急事故無法聯繫到開戶人時,方以電話聯絡緊急聯絡人請其代為處理或轉告知開戶人。 | ||||||||||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 ○監護輔助 | 姓名 | 身分證號 | 關係 | ❶父親 ❷母親 ❸監護人 ❹輔助人 ❺其他 | ||||||
●CRS 及 XXXXX 自我聲明表
重要告知:
1.根據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從法(「FATCA」)及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RS」)之規定(「FATCA」及「CRS」統稱為「法規要求」),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之稅籍與特定相關資料。若帳戶持有人具有非中華民國之稅籍,凱基證券依法規要求,須將您在本聲明書中的資訊及您金融帳戶之其他金融資訊,申報予美國國稅局或中華民國稅務機關。除美國稅籍適用 FATCA 外,帳戶持有人如有其他國家之稅籍資料及金融帳戶資訊,中華民
國稅務機關可能經由政府間所簽訂之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將該資訊提供他方國家 /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2.若帳戶持有人具有非中華民國之稅籍,請額外填具中英文合併版之「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 3.xx證券就填寫本自我聲明表不提供任何稅務或法律意見。如您對於自我聲明表內容或您所屬稅籍有任何問題,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或參考當地稅務機關發布之相關資訊。 4.本自我聲明表將持續有效,倘法規要求變更或有情事變更(例如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 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帳戶持有人應通知金融機構,並更新本表。 |
第一部分:稅籍聲明(單選) ○A.帳戶持有人僅為中華民國之稅務居民。(續填第二部分) ○B.帳戶持有人僅為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 ○C.帳戶持有人非屬 A、B 或同時具有 2 個國家以上(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或美國,例如:中華民國及美國、中華民國及日本,或新加坡及加拿大等)的稅務居民身分。 *勾選 B.C 者,不用填具第二部分,應另行填具中英文合併版本之「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 |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持有人身分辨識資料 A.現行居住地址:○同前述聯絡資料之戶籍或通訊地址。(日後變更時亦同) ○另列如右 B.出生地資訊 :○台灣地區 ○港澳地區 ○中國大陸地區 □美國 ○其他:國家 城市(請用英文填寫) |
●各帳戶共同約定事項
電子交易功能 | 國內證券交易 | 外國證券交易 | 財富管理 |
○申請 ○不申請或不開立 | ○申請 ○不申請或未開立 | ○申請 ○不申請或未開立 | |
帳單及通知函領取方式 | 開戶人同意本次申請開立之所有帳戶對帳單及通知函皆以下列方式領取(請擇一勾選) ○紙本郵寄:○同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 ○親自領取:指定日期前若未攜帶留存印鑑領取,一律郵寄通訊地址(同時開立財富管理帳戶者,若勾選此項視為同意將財管帳單/通知函逕寄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寄送:財富管理帳戶開立完成時即生效;其他帳戶需取得電子憑證再登入凱基證券電子交易平台申請始生效力,完成申請前凱基證券將以紙本郵寄至開 戶人通訊地址。 ※注意事項 1.如要改以 E-mail 寄送,財富管理帳戶請透過電子或書面申請,其他帳戶請登入凱基證券電子交易平台以電子憑證申請。 2.開戶人嗣後申請變更地址或電子信箱,帳單寄送地址或 EMAIL 除特別聲明外一併變更。 3.親自領取帳單之指定領取日:每月 8 日以前。(財富管理帳戶未提供親自領取帳單服務) 4.凱基證券已將對帳單印發作業委由中華郵政處理,開戶人未於五日內表示異議時,視為同意。 5.上述約定方式,如遇法令修正或凱基證券另有其他規範時,則另依修正後規範作業。 | ||
授權下單 | ○無授權他人交易 ○指定帳戶擬授權交易:□國內證券 人 □外國證券 人 □財富管理 人 | ||
開戶營業員 | ○指定營業員 ○未指定,由凱基證券分配 |
【開立國內證券交易帳戶或外國證券交易帳戶者應填具】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一、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紀錄: ○有 ○無
開戶原因: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其他
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有 ○無二、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 ○未滿 50 萬元 ○5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未滿 ○100 萬元以上 個人財產總值: ○未滿 60 萬元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未滿 ○500 萬元以上
三、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 ○新開戶 ○未滿 1 年 ○1 年以上 2 年未滿 ○2 年以上 5 年未滿 ○5 年以上投資期限: ○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
交易頻率: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半年 ○1 年以上
四、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請擇一勾選,希望額度在新臺幣xx萬元以上,請提供並留存資力影本資料)
○50 萬元以下 ○50 萬以上 200 萬元未滿 ○200 萬以上 500 萬元未滿
○5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未滿 ○10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未滿 ○2000 萬元以上
附註:
1.本公司有權依據客戶往來狀況及資力而隨時調整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2.希望單日買賣額度達xx萬元以上之客戶,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客戶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凱基證券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票據退票資料。另客戶同意凱基證券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客戶歷史信用狀況。
約定項目 | □國內證券交易帳戶 | □外國證券交易帳戶 | |||
台幣 | 帳戶類型 | ○劃撥交割 ○分戶帳且未約定交割帳號 | ○約定交割 | ○暫不約定 | |
往來銀行 | 銀行 分行 | 銀行 | 分行 | ||
帳號 (擇一勾選) | (亦為集保帳戶約定之款項劃撥帳號)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亦為總代理制境外基金贖回款匯回帳戶)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交割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
綜合外幣 | 帳戶類型 | ○約定劃撥交割 ○暫不約定 | ○約定交割 | ○暫不約定 | |
往來銀行 | 凱基 銀行 分行 | 銀行 | 分行 | ||
帳號 (擇一勾選) |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亦為總代理制境外基金贖回款匯回帳戶)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交割銀行帳號 ○指定→(A 交割+自有或 B 單一帳號,擇一) 交割帳號: 自有帳號:單一帳號: |
●往來銀行帳戶約定 (未申請開立該類型帳戶者,免填該類型帳戶之約定資料)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
【共同行銷版】
本件開戶係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方式辦理
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共同行銷機構)
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風險預告書、聲明書、授權書、告知書、確認書、同意函與同意書等之內容。
二、申請開立國內證券交易帳戶者適用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二條 | 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凱基證券者外,不得對抗凱基證券。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三條 | 凱基證券應依您或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執行您的買賣委託。 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凱基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您往來狀況之事由,除您提供 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或拒絕您的委託。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六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四條 | 如您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所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凱基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您的授權委託紀錄。凱基證券得接受特約有效 期限之委託。凱基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 | |
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 | ||
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五條 | 您得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凱基證券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 限。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四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戶契約第十一條 | 如您連續五年未曾委託買賣,凱基證券得通知您終止本契約。 | |
金融服務業就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 | 您或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凱基證券之事由而致 |
x契約之重要 | 契約第四條 | 生錯誤者,凱基證券不負責任。 |
權利、義務與責任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櫃 | 如您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凱基證券得申報違約,將您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凱基證券違約專 | |
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 戶賣出,如違約債務及費用清償完畢,申報違約結案,本帳 | |
戶契約第七條 | 戶仍可使用。如未清償,將終止委託買賣受託契約及註銷受 | |
託買賣帳戶。 |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九條 | 您委託的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凱基證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櫃 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七條 | 您若發生違約,凱基證券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並得向您收取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一條 | 凱基證券禁止員工代客操作,或保管您的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及收付款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四條 | 您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您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如不同意前述補寄方式,您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如您當月未為交易時,同意凱基證券不 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 | |
國內有價證券電子式交易同意書第四條 | 如您申請電子交易,電子交易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等情形,於您通知凱基證券前之任何交易,您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 |
三、您與凱基證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凱基證券進行申訴【凱基證券客服專線:00- 0000-0000】。xx證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本契約約定提出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或申請評議。
四、本公司依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 障。
五、共同行銷「本業與他業責任歸屬」說明
x公司業務員於辦理凱基證券之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凱基證券發生效力,亦即相關契約履行責任係由凱基證券負責,而契約無法履行或造成您的損失時,您須向凱基證券求償。但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仍會協助您與凱基證券進行聯繫協商,又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就本項共同行銷業務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時,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亦應對您負賠償責任。
共同行銷機構在客戶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前,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金融控股公
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7 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指派專人佐以相關書面向客戶說明上述內容。
開戶人聲明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相關權益與交易風險,並對從事相關交易之風險及損益願意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
【共同行銷版】
本件開戶係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方式辦理
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共同行銷機構)
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風險預告書、聲明書、授權書、告知書、確認書、同意函與同意書等之內容。
二、申請開立外國證券交易帳戶者適用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就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 |
本契約相關權 | 證券契約第三條 | 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電傳視訊為之。複受託 |
x行使、變更、 | 金融機構回覆確認該筆委託已送達當地交易所時,委託方為 | |
解除及終止之 | 成立。 | |
方式及限制 | 因主管機關規定或命令、交易市場當地法令或凱基證券對委 | |
託事項有任何疑慮者,凱基證券得拒絕您的委託。 | ||
您或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 | ||
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凱基證券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 | ||
情形者為限。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 您於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聲明限價委託,未聲明限價 | |
證券契約第四條 | 委託者,除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另有規定外,凱基證券得 | |
拒絕您的委託。如您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並擬進行非限價委 | ||
託買賣時,凱基證券於再次確認委託內容後,始會受理。所 | ||
有委託均視為最近開盤日當日有效之委託。若最近開盤日因 | ||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交易市場暫停交易,您的委 | ||
託將自動失效。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 委託事項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 | |
證券契約第九條 | 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凱基證券應於確認成交日作成買賣報 | |
告書交付您,以憑辦理交割。您對內容有異議者,應於對帳 | ||
單收到日期一天內通知凱基證券,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 ||
金融服務業就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 您所通知之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 |
x契約之重要 | 證券契約第三條 | 凱基證券之事由者,應自負其責。 |
權利、義務與責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 您所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數量、金額逾越凱基證券對您 |
任 | 證券契約第八條 | 的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凱基證券得不受理 |
您的委託。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 您於委託買賣時應指定交割幣別為新台幣或外幣,買進外國 | |
證券契約第十條 | 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凱基 | |
證券所訂之買進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凱基證券之交割專 | ||
戶。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凱基證券應按賣出報告書所 | ||
載委託人應收金額,於凱基證券所訂之賣出交割日將款項撥 | ||
入您指定之存款帳戶,但當地市場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 ||
限。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 如您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凱基證券得處分您的證 | |
證券契約第十四條 | 券,以處理所得抵充您的債務、費用及違約金,如有剩餘將 | |
返還予您,如仍有不足,凱基證券將就您的財務或款項扣抵 | ||
取償。 | ||
凱基證券得留置所收受之財物及款項,至您清償對本公司之 | ||
全部債務後始會返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六條 | 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支付者,包括有價證券成交價金、凱基證券受託交易手續費、上手券商交易手續費及代收 x付其他費用等。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四條 | 如您發生外國有價證券交易違約,凱基證券得向您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一條 | 凱基證券禁止員工代客操作,或保管您的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及收付款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四條 | 您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您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如不同意前述補寄方式,您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如您當月未為交易時,同意凱基證券 不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 | |
外國有價證券電子式交易同意書第七 條 | 如您申請電子交易,電子交易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等情形,於您通知凱基證券前之下單委託 買賣,您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 | |
其他應說明之重要內容 | x契約所指之交易,除應依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執行該項交易之所在地之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及交割結算所之規章、規則、規定、習慣及慣例外,並須遵循中華民國及(或)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地之所有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 及規定為之。 |
三、您與凱基證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凱基證券進行申訴【凱基證券客服專線:00- 0000-0000】。xx證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本契約約定提出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或申請評議。
四、本公司依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五、共同行銷「本業與他業責任歸屬」說明
x公司業務員於辦理凱基證券之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凱基證券發生效力,亦即相關契約履行責任係由凱基證券負責,而契約無法履行或造成您的損失時,您須向凱基證券求償。但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仍會協助您與凱基證券進行聯繫協商,又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就本項共同行銷業務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時,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亦應對您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同意書◎
本人茲同意凱基證券得基於其或其海外關係企業遵循海外金融主管機關或具管轄權之行政、司法機關或監理機構調查之目的,將凱基證券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本人基本資料、交易/帳務資料、徵信資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等進行國際傳輸。本人清楚瞭解如不予同意,凱基證券將無法受理開戶。
客戶簽名確認同意:
共同行銷機構在客戶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前,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金融控股公
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7 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指派專人佐以相關書面向客戶說明上述內容。
開戶人聲明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相關權益與交易風險,並對從事相關交易之風險及損益願意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第 4 版,2021 年 5 月修訂)
壹、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3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及經營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之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相關業務,並包含配合公司內部或母公司所為之行政作業、營運及管理之相關行為,例如辦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投資管理、法人或團體對股東名冊之內部管理、信託業務、財產管理、財務顧問服務、資通安全與管理、相關電子商務服務、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憑證業務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內部控制及稽核、風險管理等。
(二)為履行您與本公司間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關係、提供您各項客戶服務,例如徵信、行銷、相關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三)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歐盟股東權利指令(SRD II))等。
(四)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種類、利用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種類:基於上述目的或所涉業務執行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您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工作/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手機/傳真號碼、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名稱、家庭情形等)、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收入資料、資產或財務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及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二)期間:於前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許可本公司業務經營之期間、因執行業務所需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或類似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或經您同意之期間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
(三)對象:包括:
1.本公司及各分公司、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及您的所有有價證券之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保管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款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四)地區:前項所述對象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目的所需使用之相關地區,包括本國、海外機構所在地、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五)方式: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於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且適法方式為之。「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如有適用,當進行國際傳輸時,本公司將確保該等傳輸受到法律所要求適當程度之安全保護,如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傳輸至無法保證與中華民國同等個資保護等級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時,本公司將要求接收方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至與本公司相等程度,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不因國際傳輸喪失應受之保護。
三、當事人權利
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請求刪除;4.請求處理限制;5.請求資料可攜性;6.拒絕自動化剖析;7.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惟本公司依法令、契約之要求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如您欲行使上述權利,可於本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或本公司寄發給您的資料中找到聯繫本公司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營業單位地址。如您認為本公司未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亦可向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四、不提供個人資料相關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如選擇不提供,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本公司即得拒絕受理與您的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貳、如本公司與您的業務往來需自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蒐集您的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4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本公司係為徵信之特定目的,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取得您的個人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與證券交易有關之違約或判刑紀錄。其餘告知內容與上述告知事項相同,不再贅述。
本公司往後將依此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內容。
若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您應且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本公司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
(壹) 一般條款(所有客戶適用)
稅法遵循同意函
一、委託人瞭解且同意遵循有關稅法之規範,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即 CRS)、中華民國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為遵循前述適用規範及應遵循事項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規範或指示,以及凱基證券為因應美國稅法及 CRS 之遵循所訂定之相關作業規定或程序,並包括上述規範日後之修正或補充。
二、委託人確認所提供予凱基證券有關其身分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完整,如有欺瞞或提供不實之資訊或文件,概由委託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委託人並承諾所提供之資料如有變更,應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凱基證券並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三、委託人同意依凱基證券之要求出具 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及提供相關表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文
件、扣繳文件、聲明書、身分證明、居住證明、公司登記等表單及文件)。如委託人未於凱基證券指定期限內出具及提供時,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及 CRS 之遵循規定(如有適用),辦理相關申報作業及採取其他相應之行動;同時,凱基證券有權拒絕開戶,如已完成開戶,凱基證券得拒絕委託人之交易申請,並得終止本開戶契約,逕行以市價或合理之價格處分委託人帳戶內之所有部位並將帳戶註銷。因凱基證券採取前述行動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包括任何支出、損失、費用、罰款或法律上之不利益),概由委託人承擔。
四、倘委託人所提供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而未辦理資料變更作業,致使凱基證券無法評估是否得以遵循適用規範,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前項規定辦理。
(貳) 額外條款
一、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為遵循美國稅法及 CRS 規定,得將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委託人資訊(如名稱、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等)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如有)的資訊(如名稱、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等),及委託人與凱基證券往來的帳戶相關資訊(如帳戶號碼、帳戶餘額/價值等),向美國稅務機關或/及中華民國稅務機關申報。除美國稅籍適用 FATCA 外,委託人如有其他國家之稅籍資料及金融帳戶資訊,中華民國稅務機關可能經由政府間所簽訂之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將該資訊提供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二、委託人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如有)瞭解本同意函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尚符合凱基證券隱私權聲明及客戶資料保密措施,具有書面同意凱基證券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 (如有)的資料之效果。
三、委託人已詳閱本同意函,瞭解並同意受本同意函之拘束。
四、委託人提供凱基證券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的資訊,均係事先向各具有控制權之人說明用途,並取得其同意後方提供。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
立書人(以下簡稱客戶) 茲聲明○同意 ○不同意(若未勾選或不同意者,恕無法受理開戶申請)已經凱基證券專人解說,並詳閱、瞭解且同意下列事項:(下列事項攸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閱)
一、凱基證券禁止員工從事如下之業務行為:
(一)禁止員工利用客戶名義或帳號,買賣或代客操作任何金融商品。
(二)禁止員工保管客戶之印章、有價證券、股款、金融卡、金融機構存摺、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三)禁止員工與客戶間有借貸金錢、有價證券及媒介情事。
(四)禁止員工接受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等全權委託,或對客戶保證獲利或分享利益。
(五)嚴禁業務人員收付客戶款項。交易款項均採客戶銀行帳戶劃撥扣帳,或匯款匯入凱基證券專有帳戶辦理。申購基金、保險等金融商品,係直接匯入基金專戶或保險公司帳戶,凱基證券不經手款項。
(六)客戶擬信託之資金與有價證券,僅能由客戶自行存入凱基證券信託財產專戶,信託財產之取回,亦係凱基證券透過該專戶返還至客戶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證券集保帳戶,員工不得代客戶收受前開款項及有價證券。
(七)嚴禁員工提供客戶稅法諮詢服務,包括:指引客戶應如何規避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之規範、採取何類行動可協助客戶節稅或避稅等。
客戶如私自委託凱基證券員工辦理該等禁止事項,造成任何交易糾紛,客戶應自負其責, 概與凱基證券無涉。
二、立書人同意凡以立書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或簽章樣式辦理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變更契約有關事項、信託財產運用指示…等,均視同立書人之行為;該印鑑若有遺失或變更等情事,立書人願立即向凱基證券辦理變更手續,在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立書人願自行負責。
三、立書人清楚瞭解凱基證券運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並同意凱基證券得在法規範圍、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本開戶契約(含類似契約)等特定目的及用途下,蒐集、處理、利用暨國際傳輸立書人及其負責人之資料。凱基證券並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予凱基證券子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交互運用。立書人並聲明保證,若立書人提供予凱基證券之資料包括立書人以外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立書人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凱基證券,由凱基證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四、客戶每月之對帳單,除親領之客戶外,均以郵寄直接送達留存地址或以電子方式郵寄至客戶留存電子郵件。以影印或傳真等方式交付之對帳單,均屬無效。如於每月二十日前未收受前月對帳單(未交易將不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應主動向本公司結算櫃檯查詢補發。立書人並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立書人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上述如不同意,立書人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
五、凱基證券業務人員之職務範圍,均以其職務登記範圍內得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或金融商品為限。客戶對業務人員是否經登記合格或其執行業務範圍不清楚時,應主動向凱基證券經理人詢問。
六、凱基證券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交易之受託下單及財富管理相關服務,除辦理指定單獨管理運用借券信託業務等特殊情形外,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凱基證券不會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交易事務。客戶從事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應自行負擔與享有,凱基證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客戶在從事交易前,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七、凱基證券在不牴觸現行法令規範之前提下,有權變更開戶契約之內容,並以書面(郵寄至對帳單寄送地址,經通常郵遞期間後即視為已送達委託人)、電子郵件通知或於本公司網站公告有關契約內容之修訂內容,委託人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三日內(財富管理開戶契約約定為七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則視為同意,且增刪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或凱基證券所指定之生效日起生效。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開戶契約。
八、立書人如為法人時,除依法令規定以信託或其他方式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或交易之金融機構者外,立書人聲明係為自己利益開戶,且若主管機關為管理市場或凱基證券因應法規需要調閱立書人資料(包含最終受益人),立書人不得拒絕。
九、凱基證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立書人: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立書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凱基證券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立書人瞭解並同意凱基證券得:1.終止財富管理開戶契約;2.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立書人賣出既有部位之交易委託外,凱基證券不再接受立書人其他新的交易委託,凱基證券並得於立書人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逕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十、立書人於「開戶申請書暨確認同意事項」所填載之資料均屬正確真實,並授權凱基證券得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且同意稅法遵循同意函及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書之內容並受其拘束。
本人(即委託人)已經由凱基證券指派專人解說並交付風險預告書(紙本或電子檔案),且對下列所有之開戶契約及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但下列文件項目若有包含本人未勾選適用之帳戶類型及各約定資料中未勾選同意申請事項時,本人聲明依該勾選/未勾選之約定內容為準。同時,本人對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
本人並同意各項契約條款(各帳戶類型之契約條款版本編號列示如下)亦為本開戶契約總約定
書之一部分,且凱基證券得以電子媒體儲存並與紙本留存具相同法律效力。
本契約(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包含下列文件:
◆開戶須知 ◆客戶資料、帳戶約定資料(含印鑑卡)
◆CRS 及 FATCA 自我聲明表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共同行銷版】 ◆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稅法遵循同意函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聲明
●電子式交易同意書【同意申請電子交易功能者適用】
●交易資料 E-mail 寄送同意書【同意申請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及同意函者適用】
□ 開立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帳戶(契約條款版本編號 S_BK_A-12-1A_2021Jun)
壹、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契約條款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三)櫃檯買賣確認書 | (四)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五)委託人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免交割〉同意書 (六)預收款項同意書 □不同意 |
貳、風險預告書(包含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中心之交易) (未勾選「不同意者」視為同意)
(一)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二)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三)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四)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 (五)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不同意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七)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九)指數投資證券(ETN)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
□ 開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契約條款版本編號 S_GI_AC_2021Jun)
壹、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契約條款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二)聲明書 (三)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換)匯授權書 (五)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 貳、風險預告書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未勾選視為同意) |
■法定代理人開戶同意書【未成年人開戶專用】
緣立同意書人為開戶人(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茲聲明同意並代理開戶人於凱基證券(以下稱本公司)申請開立帳戶並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及辦理有關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所載之買賣交易及其他一切往來相關事宜。
為方便作業起見,就有關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權行使授權由□任一方,□ 一方(請
擇一)全權負責處理,立同意書人並同意就前述行為所孳生之債務或致凱基證券有損害時,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絕無異議。
立同意書人並同意開戶人(僅適用於開戶人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亦有權單獨執行
買賣交易及其他往來相關行為,立同意書就開戶人單獨行為所生之債務,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絕無異議。
立同意書人並了解於開戶人成年之日起,應由開戶人本人向凱基證券重新辦妥授權程序,立同意書人始得依授權範圍內繼續代理開戶人為買賣交易及其他往來相關行為。
[以下為簽章欄位]
開 戶 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關 係: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關 係:
(倘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一方無法親自簽署本文件時,另一方應持無法前來者事先簽署之授權書辦理)
開戶受任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臺灣證券交易所第92號證券經紀x x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業務別 | 法定代理人 | 契約及風險預告書 解說人員 | 覆核 | 經辦開戶 | 核對身分證件 及見簽人員 |
國內證券 | 共同行銷業務櫃檯: 凱基銀行 分行 | ||||
外國證券 |
電子密碼通知書及集保存摺領取確認表
確認項目 | 開戶人確認左列無誤 (簽蓋原留印鑑為憑) | |
電子式交易密碼通知書 【申請電子交易者適用】 紙本通知書序號: | □已有 KGI 歸戶密碼,毋須領取密碼通知書 □確認已當面收執密碼通知書 □同意開戶券商另行掛號郵寄密碼通知書至開戶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 |
集保存摺 【開立國內證券交易帳戶者適用】 | □申請手機存摺並已詳閱且同意「集保e 存摺」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e 存摺開通碼將另行發送至開戶契約總約定書留存之手機號碼與電子信箱) 歡迎您使用「集保 e 存摺」,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您申請之「集保 e 存摺」請下載安裝在您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 e 存摺」行使權利之行為,均對您發生法律效力。 您透過凱基證券申請安裝「集保 e 存摺」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及手機號碼,凱基證券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集保 e 存摺」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集保 e 存摺」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 領取紙本集保存摺無誤 紙本存摺編號: |
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
開戶基本資料:
(詳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約定之開戶人基本資料)
附件-手機存摺申請書(G41) 認證欄 (作業類別:1.新開戶)
客戶申請資料詳如前頁「電子密碼通知書及集保存摺領取確認表」之勾選內容
開戶契約總約定書
【透過共同行銷機構辦理開戶】
【法人/團體】
本約定書為開戶人申請開立以下任一帳戶類型開戶契約:(本次適用帳戶 V)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本總約定書及所有附約所稱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總約定書及所有附約之簽訂、變更、終止及應依交付之文件等,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方式為之。
契約版本編號:S_BK_A-12-1-3-1_ 2021Jun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單位(分公司):
戶名:
統一編號:
簽約日期(申請開戶日):
帳戶生效日期:雙方同意各帳戶生效日期依凱基證券系統紀錄之開戶日為準
開 戶 須 知
※開戶人如有以下情事,本次將不開立該類型帳戶:
5. 開戶人於同一申請開戶單位已開立同一帳戶類型且未註銷時(但以原開戶帳號辦理重簽契約事宜時不在此限)
6. 開戶人已於凱基證券開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且未註銷時(該帳戶類型於凱基證券總、分公司僅限開立一戶)。
7. 開戶人不符合法令所定之該帳戶類型開戶條件。
8. 開戶人申請開立財富管理帳戶但不符合以下凱基證券所定之開戶條件限制:
(1) 僅限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團體申請,且開戶人不可
具備其他國家之稅籍身分(即不具外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2) 自然人須提供新台幣 2 萬元以上、法人須提供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以凱基證券可受理之證明文件為限)。(至遲於簽約日一週內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憑)
※開戶人應正確、詳細填寫開戶文件之所有資料欄位,包含基本資料、徵信資料、約定資料等,另資料內容若係由凱基證券依據開戶人授意而產製者,亦請詳細核對產製內容是否正確。任何欄位如有塗改時,請簽名或蓋原留印鑑。如未申請該帳戶類型但誤 填約定資料時,該部分資料則自動失效。
◎共同行銷之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條款◎
※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請審慎閱讀並考量後決定是否要簽署同意。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聲明詳列於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條款
三、 開戶人同意 貴公司得為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資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電子商務服務及調查及統計與研究分析,以及所屬金控集團管理等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並提供予母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轄下之「所有子公司」(包括「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及其委外單位,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均以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所載內容為限,並已得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四、 開戶人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 0000-000-000 或 xxxxxxx0@xxx.xxx 等方式 通知 貴公司停止對本人上述資料之交互運用。貴公司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上述公司 及其委外單位使用本人資料。 |
開戶人於本欄親簽時,表示「同意」本項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條款: (同意者才需簽章) ※未簽名者,視為與前次意思表示相同。若先前未曾表示過意見,本次不簽章,視為未表同意。 開戶人契約章或法定代表人親簽: |
◆本約定書適用帳戶(開戶人同意授權由凱基證券於完成開戶程序後另行寫入)
帳戶類型 | 國內有價證券交易 | 外國有價證券交易 | 財富管理- 特定金錢信託 | 財富管理- 指定借券信託 |
申請管道限制 | 無 | 透過證券交易輔助 人(凱基期貨)申請開戶者不適用 | 透過證券交易輔助人(凱基期貨)或共同行銷機構(凱基銀行)申請開戶者不適用 | |
適用帳號 (含舊戶補簽) | ||||
不適用/未完 成開戶原因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基本資料
戶名 | |||
英文名稱 | |||
類型 | ○具法人格之公司組織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不具法人格之商業組織型態 ○其他 | 統一編號 / 稅籍編號 | |
主管機關核發外資編號 | |||
設立日期(民國) | |||
法人代表人 | 姓名: | 出生日期(民國): | |
身分證字號: (代表人非本國人時為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 | 連絡電話: | ||
登記地址 | ○同開戶人提供之法人證照文件所載之登記地址 ○ | ||
通訊地址 勿填郵政信箱 | ○同登記地址 ○ 市 市區 街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 | ||
電子信箱 | (應為法人使用且與領取電子帳單之信箱相同) | ||
連絡電話 (區碼-號碼) | 通訊 | 公司 |
行業類別 (法人所屬行業別) | |||
分類如右 | 1 政府機關含軍公警消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財社團法人或團體 4 醫藥業 5 貿易業 | ||
6 金融服務業 7 虛擬貨幣業 8 法律或會計服務業 9 地政士含事務所 | |||
10 公證人含事務所 11 記帳士或報稅代理 12 不動產經紀業 13 住宿餐飲業 | |||
14 文教暨大眾傳播業 15 珠寶銀樓業 16 典當拍賣業 17 博弈業含彩券行 | |||
18 娛樂休閒業 19 特種娛樂事業 20 軍火業 21 農林漁牧 22 製造業 | |||
23 能源及污染整治業 24 營建不動產業 25 批發零售業 26 運輸倉儲業 27 電信業 | |||
28 電子資訊業 29 自由業/家管/學生 30 無業/退休人士 31 其他 | |||
※開戶人勾選之行業類別若與凱基證券對該服務機構之行業分類不同者,另依凱基證券分類為準。 | |||
緊急聯絡人 | 姓名 | 為開戶人之 ❶員工 ❷其他 | |
通訊電話 | 行動電話 |
●各帳戶共同約定事項
電子交易功能 | 國內證券交易 | 外國證券交易 | 財富管理 |
○申請 ○不申請或不開立 | ○申請 ○不申請或未開立 | ○申請 ○不申請或未開立 | |
帳單及通知函領取方式 | 開戶人同意本次申請開立之所有帳戶對帳單及通知函皆以下列方式領取(請擇一勾選) ○紙本郵寄:○同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登記地址) ○親自領取:指定日期前若未攜帶留存印鑑領取,一律郵寄通訊地址(同時開立財富管理帳戶者,若勾選此項視為同意將財管帳單/通知函逕寄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寄送:財富管理帳戶開立完成時即生效;其他帳戶需取得電子憑證再登入凱基證券電子交易平台申請始生效力,完成申請前凱基證券將以紙本郵寄至開戶 人通訊地址。 ※注意事項 1.如要改以 E-mail 寄送,財富管理帳戶請透過電子或書面申請,其他帳戶請登入凱基證券電子交易平台以電子憑證申請。 2.開戶人嗣後申請變更地址或電子信箱,帳單寄送地址或 EMAIL 除特別聲明外一併變更。 3.親自領取帳單之指定領取日:每月 8 日以前。(財富管理帳戶未提供親自領取帳單服務) 4.凱基證券已將對帳單印發作業委由中華郵政處理,開戶人未於五日內表示異議時,視為同意。 5.上述約定方式,如遇法令修正或凱基證券另有其他規範時,則另依修正後規範作業。 | ||
授權下單 | ○指定帳戶擬授權交易:□國內證券 人 □外國證券 人 □財富管理 人 | ||
開戶營業員 | ○指定營業員 ○未指定,由凱基證券分配 |
●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書
x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下簡稱本法人)與貴公司建立業務關係/進行業務往來,為配合貴公司遵循「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茲聲明並保證下列事項:
一、除依法令規定以信託或其他方式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或交易者外,本法人係為自己利益並以本法人身分與貴公司締結各項交易/進行業務往來,非屬任何第三人之代理人、代名人或隱含任何第三人之權益。
二、本法人註冊地之國家□中華民國 □其他
本法人主要營業處所與註冊地是否相同□是 □否(請註明營業處所地址)
三、本法人建立業務關係/進行業務往來之目的:□投資/資金運用 □其他 四、本法人之行業及往來地域資訊如下:
□1.本法人所從事之行業為貿易業,或本法人名稱有「貿易」者,前三大主要貿易往來國家或地區如下:
國家或地區名稱 |
□2.本法人行業非為貿易業(續填五)
五、本法人高階管理人員(含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資料如下表。
高階管理人員姓名 | 職位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註) | 國籍 | 出生年月日 |
註:1.請檢附高階管理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2.客戶如已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股東名冊等可信文件足以供確認人員身分者,得免再提供高階管理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3.境外法人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為董事,請檢附董事名冊以供確認。
六、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
□1.本法人未曾發行無記名股票;
□2.過去曾發行無記名股票;(以下擇一勾選)
□(1)已將無記名股票轉為記名股票;
□(2)已提供具控制權之無記名股票股東資料予貴公司;
□(3)無具控制權之無記名股票股東。
七、本法人之組織型態及實質受益人資訊如下:
□1.本法人或對本法人具控制權者屬下列身分之一,且非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
高風險地區或國家,並無發行無記名股票:
(1) 我國政府機構;
(2) 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 外國政府機關;
(4)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母公司名稱: );
(5) 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 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 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 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 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2.本法人非屬第1款身分,且有持有本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自然人股東,相關人員資料提供如下表。
□3.本法人非屬第1款身分,雖無持有本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自然人股東,但有透過其他方式實際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相關人員資料提供如下表。
實質受益人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註) | 國籍 | 出生年月日 |
註:1.請檢附實質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2.客戶如已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股東名冊等可信文件足以供確認人員身分者,得免再提供實質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4.本法人非屬第1款身分,且無持有本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自然人股東,或透過其他方式實際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5.本法人非屬第 1 款身分,且為信託之受託人,已檢具足以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予貴公司。
x、本法人於提供前揭自然人之個人資料前,xx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向前揭自然人說明、使其理解且取得其同意,貴公司得在與本法人往來之契約特定目的範圍內及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貴公司得免再告知前揭自然人。
九、本法人聲明保證上述內容均屬完整真實,且同意應貴公司之請求提供必要相關文件予以佐證。倘前開所提供資料(如有)發生變動,本法人承諾立即主動通知貴公司。
※券商記錄欄位
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書:
□ 經徵詢客戶並檢視相關開戶文件後,合理認為上述法人客戶之聲明事項應無虛偽不實
營業人員:
【開立國內證券交易帳戶或外國證券交易帳戶者應填具】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一、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紀錄: ○有 ○無
開戶原因: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其他
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有 ○無二、資產狀況
公司年營業收益: ○未滿 1 佰萬元 ○1 佰萬元至 5 佰萬元 ○5 佰萬元至 2 仟萬元
○2 仟萬元至 5 仟萬元 ○5 仟萬元至 1 億元 ○1 億元以上
公司財產總值: ○未滿 1 佰萬元 ○1 佰萬元至 1 仟萬元 ○1 仟萬元至 5 仟萬元
○5 仟萬元至 1 億元 ○1 億元以上
三、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 ○新開戶 ○未滿 1 年 ○1 年以上 2 年未滿 ○2 年以上 5 年未滿 ○5 年以上投資期限: ○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
交易頻率: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半年 ○1 年以上
四、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請擇一勾選,希望額度在新臺幣xx萬元以上,請提供並留存資力影本資料)
○50 萬元以下 ○50 萬以上 200 萬元未滿 ○200 萬以上 500 萬元未滿
○5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未滿 ○10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未滿 ○2000 萬元以上
附註:
3.本公司有權依據客戶往來狀況及資力而隨時調整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4.希望單日買賣額度達xx萬元以上之客戶,同意凱基證券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票據退票資料。另客戶同意凱基證券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客戶歷史信用狀況。
約定項目 | □國內證券交易帳戶 | □外國證券交易帳戶 | |||
台幣 | 帳戶類型 | ○劃撥交割 ○分戶帳且未約定交割帳號 | ○約定交割 | ○暫不約定 | |
往來銀行 | 銀行 分行 | 銀行 | 分行 | ||
帳號 (擇一勾選) | (亦為集保帳戶約定之款項劃撥帳號)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亦為總代理制境外基金贖回款匯回帳戶)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交割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
綜合外幣 | 帳戶類型 | ○約定劃撥交割 ○暫不約定 | ○約定交割 | ○暫不約定 | |
往來銀行 | 凱基 銀行 分行 | 銀行 | 分行 | ||
帳號 (擇一勾選) |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亦為總代理制境外基金贖回款匯回帳戶)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交割銀行帳號 ○指定→(A 交割+自有或 B 單一帳號,擇一) 交割帳號:自有帳號: 單一帳號: |
●往來銀行帳戶約定 (未申請開立該類型帳戶者,免填該類型帳戶之約定資料)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
【共同行銷版】
本件開戶係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方式辦理
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共同行銷機構)
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風險預告書、聲明書、授權書、告知書、確認書、同意函與同意書等之內容。
二、申請開立國內證券交易帳戶者適用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二條 | 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凱基證券者外,不得對抗凱基證券。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三條 | 凱基證券應依您或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執行您的買賣委託。 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凱基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您往來狀況之事由,除您提供 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或拒絕您的委託。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六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四條 | 如您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所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凱基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您的授權委託紀錄。凱基證券得接受特約有效 期限之委託。凱基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 | |
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 | ||
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五條 | 您得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凱基證券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 限。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四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戶契約第十一條 | 如您連續五年未曾委託買賣,凱基證券得通知您終止本契約。 | |
金融服務業就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 | 您或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凱基證券之事由而致 |
x契約之重要 | 契約第四條 | 生錯誤者,凱基證券不負責任。 |
權利、義務與責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 | 如您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凱基證 |
任 | 契約第十一條、櫃 | 券得申報違約,將您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凱基證券違約專 |
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 戶賣出,如違約債務及費用清償完畢,申報違約結案,本帳 | |
戶契約第七條 | 戶仍可使用。如未清償,將終止委託買賣受託契約及註銷受 | |
託買賣帳戶。 |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九條 | 您委託的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凱基證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櫃 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七條 | 您若發生違約,凱基證券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並得向您收取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一條 | 凱基證券禁止員工代客操作,或保管您的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及收付款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四條 | 您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您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如不同意前述補寄方式,您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如您當月未為交易時,同意凱基證券不 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 | |
電子式交易同意書第四條 | 如您申請電子交易,電子交易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等情形,於您通知凱基證券前之任何交易,您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 |
三、您與凱基證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凱基證券進行申訴【凱基證券客服專線:00- 0000-0000】。xx證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本契約約定提出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或申請評議。
四、本公司依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 障。
五、共同行銷「本業與他業責任歸屬」說明
x公司業務員於辦理凱基證券之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凱基證券發生效力,亦即相關契約履行責任係由凱基證券負責,而契約無法履行或造成您的損失時,您須向凱基證券求償。但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仍會協助您與凱基證券進行聯繫協商,又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就本項共同行銷業務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時,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亦應對您負賠償責任。
共同行銷機構在客戶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前,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金融控股公
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7 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指派專人佐以相關書面向客戶說明上述內容。
開戶人聲明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相關權益與交易風險,並對從事相關交易之風險及損益願意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
【共同行銷版】
本件開戶係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方式辦理
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共同行銷機構)
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風險預告書、聲明書、授權書、告知書、確認書、同意函與同意書等之內容。
二、申請開立外國證券交易帳戶者適用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三條 |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電傳視訊為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回覆確認該筆委託已送達當地交易所時,委託方為成立。 因主管機關規定或命令、交易市場當地法令或凱基證券對委託事項有任何疑慮者,凱基證券得拒絕您的委託。 您或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凱基證券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 情形者為限。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四條 | 您於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聲明限價委託,未聲明限價委託者,除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另有規定外,凱基證券得拒絕您的委託。如您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並擬進行非限價委託買賣時,凱基證券於再次確認委託內容後,始會受理。所有委託均視為最近開盤日當日有效之委託。若最近開盤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交易市場暫停交易,您的委 託將自動失效。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九條 | 委託事項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凱基證券應於確認成交日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您,以憑辦理交割。您對內容有異議者,應於對帳單收到日期一天內通知凱基證券,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 |
金融服務業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與責任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契約第三條 | 您所通知之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 凱基證券之事由者,應自負其責。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八條 | 您所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數量、金額逾越凱基證券對您的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凱基證券得不受理 您的委託。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條 | 您於委託買賣時應指定交割幣別為新台幣或外幣,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凱基證券所訂之買進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凱基證券之交割專戶。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凱基證券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委託人應收金額,於凱基證券所訂之賣出交割日將款項撥入您指定之存款帳戶,但當地市場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四條 | 如您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凱基證券得處分您的證券,以處理所得抵充您的債務、費用及違約金,如有剩餘將返還予您,如仍有不足,凱基證券將就您的財務或款項扣抵取償。 凱基證券得留置所收受之財物及款項,至您清償對本公司之 全部債務後始會返還。 |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六條 | 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支付者,包括有價證券成交價金、凱基證券受託交易手續費、上手券商交易手續費及代收代付其他費用等。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違約金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四條 | 如您發生外國有價證券交易違約,凱基證券得向您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一條 | 凱基證券禁止員工代客操作,或保管您的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及收付款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四條 | 您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您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如不同意前述補寄方式,您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如您當月未為交易時,同意凱基證券 不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 | |
外國有價證券電子式交易同意書第七 條 | 如您申請電子交易,電子交易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等情形,於您通知凱基證券前之下單委託 買賣,您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 | |
其他應說明之重要內容 | x契約所指之交易,除應依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執行該項交易之所在地之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及交割結算所之規章、規則、規定、習慣及慣例外,並須遵循中華民國及(或)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地之所有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 及規定為之。 |
三、您與凱基證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凱基證券進行申訴【凱基證券客服專線:00- 0000-0000】。xx證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本契約約定提出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或申請評議。
四、本公司依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五、共同行銷「本業與他業責任歸屬」說明
x公司業務員於辦理凱基證券之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凱基證券發生效力,亦即相關契約履行責任係由凱基證券負責,而契約無法履行或造成您的損失時,您須向凱基證券求償。但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仍會協助您與凱基證券進行聯繫協商,又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就本項共同行銷業務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時,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亦應對您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同意書◎
本人茲同意凱基證券得基於其或其海外關係企業遵循海外金融主管機關或具管轄權之行政、司法機關或監理機構調查之目的,將凱基證券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本人基本資料、交易/帳務資料、徵信資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等進行國際傳輸。本人清楚瞭解如不予同意,凱基證券將無法受理開戶。
客戶簽名確認同意:
共同行銷機構在客戶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前,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金融控股公
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7 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指派專人佐以相關書面向客戶說明上述內容。
開戶人聲明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相關權益與交易風險,並對從事相關交易之風險及損益願意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第 4 版,2021 年 5 月修訂)
壹、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3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及經營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之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相關業務,並包含配合公司內部或母公司所為之行政作業、營運及管理之相關行為,例如辦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投資管理、法人或團體對股東名冊之內部管理、信託業務、財產管理、財務顧問服務、資通安全與管理、相關電子商務服務、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憑證業務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內部控制及稽核、風險管理等。
(二)為履行您與本公司間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關係、提供您各項客戶服務,例如徵信、行銷、相關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三)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歐盟股東權利指令(SRD II))等。
(四)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種類、利用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種類:基於上述目的或所涉業務執行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您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工作/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手機/傳真號碼、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名稱、家庭情形等)、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收入資料、資產或財務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及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二)期間:於前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許可本公司業務經營之期間、因執行業務所需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或類似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或經您同意之期間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
(三)對象:包括:
1.本公司及各分公司、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及您的所有有價證券之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保管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款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四)地區:前項所述對象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目的所需使用之相關地區,包括本國、海外機構所在地、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五)方式: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於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且適法方式為之。「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如有適用,當進行國際傳輸時,本公司將確保該等傳輸受到法律所要求適當程度之安全保護,如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傳輸至無法保證與中華民國同等個資保護等級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時,本公司將要求接收方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至與本公司相等程度,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不因國際傳輸喪失應受之保護。
三、當事人權利
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請求刪除;4.請求處理限制;5.請求資料可攜性;6.拒絕自動化剖析;7.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惟本公司依法令、契約之要求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如您欲行使上述權利,可於本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或本公司寄發給您的資料中找到聯繫本公司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營業單位地址。如您認為本公司未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亦可向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四、不提供個人資料相關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如選擇不提供,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本公司即得拒絕受理與您的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貳、如本公司與您的業務往來需自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蒐集您的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4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本公司係為徵信之特定目的,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取得您的個人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與證券交易有關之違約或判刑紀錄。其餘告知內容與上述告知事項相同,不再贅述。
本公司往後將依此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內容。
若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您應且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本公司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
(壹) 一般條款(所有客戶適用)
稅法遵循同意函
一、委託人瞭解且同意遵循有關稅法之規範,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即 CRS)、中華民國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為遵循前述適用規範及應遵循事項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規範或指示,以及凱基證券為因應美國稅法及 CRS 之遵循所訂定之相關作業規定或程序,並包括上述規範日後之修正或補充。
二、委託人確認所提供予凱基證券有關其身分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完整,如有欺瞞或提供不實之資訊或文件,概由委託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委託人並承諾所提供之資料如有變更,應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凱基證券並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三、委託人同意依凱基證券之要求出具 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及提供相關表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文
件、扣繳文件、聲明書、身分證明、居住證明、公司登記等表單及文件)。如委託人未於凱基證券指定期限內出具及提供時,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及 CRS 之遵循規定(如有適用),辦理相關申報作業及採取其他相應之行動;同時,凱基證券有權拒絕開戶,如已完成開戶,凱基證券得拒絕委託人之交易申請,並得終止本開戶契約,逕行以市價或合理之價格處分委託人帳戶內之所有部位並將帳戶註銷。因凱基證券採取前述行動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包括任何支出、損失、費用、罰款或法律上之不利益),概由委託人承擔。
四、倘委託人所提供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而未辦理資料變更作業,致使凱基證券無法評估是否得以遵循適用規範,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前項規定辦理。
(貳) 額外條款
一、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為遵循美國稅法及 CRS 規定,得將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委託人資訊(如名稱、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等)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如有)的資訊(如名稱、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等),及委託人與凱基證券往來的帳戶相關資訊(如帳戶號碼、帳戶餘額/價值等),向美國稅務機關或/及中華民國稅務機關申報。除美國稅籍適用 FATCA 外,委託人如有其他國家之稅籍資料及金融帳戶資訊,中華民國稅務機關可能經由政府間所簽訂之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將該資訊提供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二、委託人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如有)瞭解本同意函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尚符合凱基證券隱私權聲明及客戶資料保密措施,具有書面同意凱基證券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 (如有)的資料之效果。
三、委託人已詳閱本同意函,瞭解並同意受本同意函之拘束。
四、委託人提供凱基證券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的資訊,均係事先向各具有控制權之人說明用途,並取得其同意後方提供。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
立書人(以下簡稱客戶) 茲聲明○同意 ○不同意(若未勾選或不同意者,恕無法受理開戶申請)已經凱基證券專人解說,並詳閱、瞭解且同意下列事項:(下列事項攸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閱)
一、凱基證券禁止員工從事如下之業務行為:
(一)禁止員工利用客戶名義或帳號,買賣或代客操作任何金融商品。
(二)禁止員工保管客戶之印章、有價證券、股款、金融卡、金融機構存摺、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三)禁止員工與客戶間有借貸金錢、有價證券及媒介情事。
(四)禁止員工接受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等全權委託,或對客戶保證獲利或分享利益。
(五)嚴禁業務人員收付客戶款項。交易款項均採客戶銀行帳戶劃撥扣帳,或匯款匯入凱基證券專有帳戶辦理。申購基金、保險等金融商品,係直接匯入基金專戶或保險公司帳戶,凱基證券不經手款項。
(六)客戶擬信託之資金與有價證券,僅能由客戶自行存入凱基證券信託財產專戶,信託財產之取回,亦係凱基證券透過該專戶返還至客戶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證券集保帳戶,員工不得代客戶收受前開款項及有價證券。
(七)嚴禁員工提供客戶稅法諮詢服務,包括:指引客戶應如何規避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之規範、採取何類行動可協助客戶節稅或避稅等。
客戶如私自委託凱基證券員工辦理該等禁止事項,造成任何交易糾紛,客戶應自負其責, 概與凱基證券無涉。
二、立書人同意凡以立書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或簽章樣式辦理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變更契約有關事項、信託財產運用指示…等,均視同立書人之行為;該印鑑若有遺失或變更等情事,立書人願立即向凱基證券辦理變更手續,在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立書人願自行負責。
三、立書人清楚瞭解凱基證券運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並同意凱基證券得在法規範圍、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本開戶契約(含類似契約)等特定目的及用途下,蒐集、處理、利用暨國際傳輸立書人及其負責人之資料。凱基證券並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予凱基證券子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交互運用。立書人並聲明保證,若立書人提供予凱基證券之資料包括立書人以外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立書人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凱基證券,由凱基證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四、客戶每月之對帳單,除親領之客戶外,均以郵寄直接送達留存地址或以電子方式郵寄至客戶留存電子郵件。以影印或傳真等方式交付之對帳單,均屬無效。如於每月二十日前未收受前月對帳單(未交易將不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應主動向本公司結算櫃檯查詢補發。立書人並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立書人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上述如不同意,立書人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
五、凱基證券業務人員之職務範圍,均以其職務登記範圍內得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或金融商品為限。客戶對業務人員是否經登記合格或其執行業務範圍不清楚時,應主動向凱基證券經理人詢問。
六、凱基證券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交易之受託下單及財富管理相關服務,除辦理指定單獨管理運用借券信託業務等特殊情形外,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凱基證券不會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交易事務。客戶從事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應自行負擔與享有,凱基證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客戶在從事交易前,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七、凱基證券在不牴觸現行法令規範之前提下,有權變更開戶契約之內容,並以書面(郵寄至對帳單寄送地址,經通常郵遞期間後即視為已送達委託人)、電子郵件通知或於本公司網站公告有關契約內容之修訂內容,委託人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三日內(財富管理開戶契約約定為七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則視為同意,且增刪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或凱基證券所指定之生效日起生效。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開戶契約。
八、立書人如為法人時,除依法令規定以信託或其他方式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或交易之金融機構者外,立書人聲明係為自己利益開戶,且若主管機關為管理市場或凱基證券因應法規需要調閱立書人資料(包含最終受益人),立書人不得拒絕。
九、凱基證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立書人: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立書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凱基證券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立書人瞭解並同意凱基證券得:1.終止財富管理開戶契約;2.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立書人賣出既有部位之交易委託外,凱基證券不再接受立書人其他新的交易委託,凱基證券並得於立書人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逕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十、立書人於「開戶申請書暨確認同意事項」所填載之資料均屬正確真實,並授權凱基證券得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且同意稅法遵循同意函及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書之內容並受其拘束。
本人(即委託人)已經由凱基證券指派專人解說並交付風險預告書(紙本或電子檔案),且對下列所有之開戶契約及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但下列文件項目若有包含本人未勾選適用之帳戶類型及各約定資料中未勾選同意申請事項時,本人聲明依該勾選/未勾選之約定內容為準。同時,本人對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
本人並同意各項契約條款(各帳戶類型之契約條款版本編號列示如下)亦為本開戶契約總約定
書之一部分,且凱基證券得以電子媒體儲存並與紙本留存具相同法律效力。
本契約(開戶契約總本契約(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包含下列文件:
◆開戶須知 ◆客戶資料、帳戶約定資料
◆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書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共同行銷版】 ◆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稅法遵循同意函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聲明
●電子式交易同意書【同意申請電子交易功能者適用】
●交易資料 E-mail 寄送同意書【同意申請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及同意函者適用】
□ 開立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帳戶(契約條款版本編號 S_BK_A-12-1A_2021Jun)
壹、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契約條款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三)櫃檯買賣確認書 | (四)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五)委託人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免交割〉同意書 (六)預收款項同意書 □不同意 |
貳、風險預告書(包含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中心之交易) (未勾選「不同意者」視為同意)
(一)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二)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三)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四)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五)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不同意 |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七)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不同意 (八)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九)指數投資證券(ETN)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
□ 開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契約條款版本編號 S_GI_AC_2021Jun)
壹、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契約條款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二)聲明書 (三)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換)匯授權書 (五)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 貳、風險預告書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未勾選視為同意) |
■代理開戶授權書【法人/團體戶專用】
茲授權 開戶受任人 代理開戶人與凱基證券申請開立帳戶,關於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所訂,本公司願負一切履行責任,絕無異議。
開戶受任人並承諾,因上開代理行為所涉事項,如有任何虛偽不實,開戶受任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如有任何爭執,概與凱基證券無涉。
[以下為簽章欄位]
開 戶 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開戶受任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臺灣證券交易所第92號證券經紀x x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業務別 | 法定代理人 | 契約及風險預告書 解說人員 | 覆核 | 經辦開戶 | 核對身分證件 及見簽人員 |
國內證券 | 共同行銷業務櫃檯: 凱基銀行 分行 | ||||
外國證券 |
電子密碼通知書及集保存摺領取確認表
確認項目 | 開戶人確認左列無誤 (簽蓋原留印鑑為憑) | |
電子式交易密碼通知書 | □已有 KGI 歸戶密碼,毋須領取密碼通知書 □確認已當面收執密碼通知書 □同意開戶券商另行掛號郵寄密碼通知書至開戶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 |
【申請電子交易者適用】 | ||
紙本通知書序號: | ||
□申請手機存摺並已詳閱且同意「集保e 存摺」 | ||
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 ||
(e 存摺開通碼將另行發送至開戶契約總約定書 | ||
留存之手機號碼與電子信箱) | ||
歡迎您使用「集保 e 存摺」,為確保您的權 | ||
益,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 ||
您申請之「集保 e 存摺」請下載安裝在您本 | ||
集保存摺 | 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 | |
行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 e 存摺」行使權利 | ||
【開立國內證券交易 | 之行為,均對您發生法律效力。 | |
帳戶者適用】 | 您透過凱基證券申請安裝「集保 e 存摺」所 | |
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及手機號碼,凱 | ||
基證券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 ||
公司作為「集保 e 存摺」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 | ||
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 | ||
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 | ||
「集保 e 存摺」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 | ||
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 ||
□ 領取紙本集保存摺無誤 | ||
紙本存摺編號: |
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
開戶基本資料:
(詳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約定之開戶人基本資料)
附件-手機存摺申請書(G41) 認證欄 (作業類別:1.新開戶)
客戶申請資料詳如前頁「電子密碼通知書及集保存摺領取確認表」之勾選內容
開戶契約總約定書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條文】
契約版本編號:S_BK_A-12-1-1A_ 2021Jun
開戶單位(分公司):戶名:
統一編號:
帳戶生效日期:雙方同意各帳戶生效日期依凱基證券系統紀錄之開戶日為準
目 錄
頁次 | |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 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聲明 | 41 |
●電子式交易同意書【同意申請電子交易功能者方適用】 | 42 |
●交易資料 E-mail 寄送同意書【同意申請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及同意函者方適用】 | 44 |
壹、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契約條款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 44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 46 |
(三)櫃檯買賣確認書 | 48 |
(四)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 48 |
(五)委託人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免交割〉同意書 | 49 |
(六)預收款項同意書【同意申請者方適用】 | 49 |
貳、風險預告書(包含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中心之交易) 【以下為同意申請者方適用】 | |
(一)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 49 |
(二)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 50 |
(三)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 50 |
(四)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 | 51 |
(五)投資日本公司xxxx(x)xxxxxxxxxxxx | 00 |
(x)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 52 |
(七)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 53 |
(八)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透過證券交易輔助人開戶者不適用】 | 54 |
(九)指數投資證券(ETN)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透過證券交易輔助人開戶者不適用】 | 54 |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 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聲明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以下簡稱「本集團」)一向重視客戶之資料保密,為提供客戶多元化及更完善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擬具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並依法於網頁公告。茲聲明本集團皆依下列各項原則進行蒐集、處理及運用客戶資料事宜,以保障客戶之相關權益。
一、客戶資料蒐集方式
x集團擁有您的資料,係因您已是本集團之既有客戶,或您使用本集團透過人員、電話、傳真、郵件、網路及其他方式的服務所提供之資料,或從其他合法且公開管道取得之資料。
二、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x集團對於所取得之客戶資料,將嚴格遵守安全及機密原則提供保護。除設有安全之控管設備及機制外,並異地儲存於其他場所,以因應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仍能保存您的完整資料,並繼續提供您完善的服務。
三、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x集團取得客戶資料後,將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中,依業務及權限設定由專門人員管理資料庫的存取,並採用防火牆防範外來訊息之入侵並管制內部訊息之進出,以保障客戶的資料不會被不當的取得或破壞。
四、客戶資料分類與利用範圍及項目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本集團進行共同行銷活動時,將遵照主管機關、相關同業公會、或其他有權監督本集團業務活動之單位,針對客戶資料之交互運用與揭露所為之規範辦理。
五、客戶資料利用目的
x集團僅在法令之許可下,為從事共同行銷而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以提供客戶整體性多元化之金融理財商品或服務,本集團會抱持審慎及嚴謹的態度來管理您的資料,以確保您的資料受到良好之保護。
六、客戶資料揭露對象
客戶資料均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僅在本集團依法進行共同行銷時交互運用與揭露,除本集團委託處理相關業務之情形外,不會向其他第三人揭露您的資料。
七、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為協助本集團維護客戶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果您的資料有變更,可直接向往來營業據點申請變更,亦可透過本集團業務人員或客服人員變更您的資料。
八、選擇退出方式
倘客戶不願意再收到本集團任何金融理財及業務推廣活動訊息時,可隨時通知本集團,本集團將不再寄發相關資料予您,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交互運用您的資料。
客戶資料保密措施如有任何修改或變動,將於本集團之網站或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公開揭露管道辦理公告。前述第七點及第八點之修改,除辦理公告外,本集團子公司將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您。
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名稱及聯絡電話: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0-0000000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0-00000000 或 0800255777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0-00000000 或 0800085005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000000000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0-00000000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0-00000000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0-00000000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0 00000000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電話:00 00 000000
●電子式交易同意書
x同意書已經委託人自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下載或攜回審閱。
委託人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凱基證券)茲為以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或封閉型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凱基證券與採行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或封閉型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所有證券經紀業務往來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相關法令或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名詞定義】
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凱基證券或委託人間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三、【電子簽章與發話顯示】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進行交易時,應先在凱基證券完成開戶手續,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CA 憑證) 或加密工具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且視為委託人本人親自為之,且交易之電子訊息,凱基證券將依規定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進行交易時,委託人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凱基證券依規定予以記錄。
四、【密碼及電子憑證保管責任】
委託人知悉上開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不得告知他人、借予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代為保管,委託人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遭委託人以外之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通知凱基證券,以便進行上開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之註銷或換發作業,相關憑證費用則由委託人自行負擔。如發生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遭委託人以外之人占有等情形,於委託人通知凱基證券該等事實前之任何交易,委託人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否則對於凱基證券因此所受之損害,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委託人知悉證券商從業人員不得代委託人保管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委託人聲明如有此等情事導致委託人任何損失,概與凱基證券無涉。
委託人申請電子憑證後,需以隨身碟等儲存媒體儲存作為備份,並妥善保存備份,以防私鑰遺失時,仍有備份可供使用。
電子憑證有效使用時間以憑證機構之簽發而定。在電子憑證到期前,委託人應主動至凱基證券電子交易平台辦理憑證更新,或至凱基證券營業處所重新辦理憑證,以維護委託人交易權益。
委託人進行電子式交易所申請之電子交易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使用,尚得使用於憑證機構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委託人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五、【電子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委託人同意與凱基證券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成交回報及其他證券經紀業務交易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六、【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凱基證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等。
(四)委託人為基金專戶者,凱基證券查詢基金專戶資金,或基金專戶所投資有價證券受法令限制者。 (五)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七、【電子訊息保存】
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得自動監測或記錄雙方間電話或電子訊息,凱基證券就委託人之交易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八、【委託有效期限】
凱基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或交易申請時,應約定該委託/交易申請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交易申請者,應於網頁之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交易申請之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交易申請之有效性及處理方式,以凱基證券內部規定為準。
九、【資料安全】
凱基證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
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交易資料。
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 (CA 憑證) 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十、【保密義務】
x基證券因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凱基證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與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十一、【委託/交易額度】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凱基證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交易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交易。且凱基證券應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交易額度。
十二、【電子式交易的風險】
委託人確實瞭解使用電子式下單之交易環境建議,並瞭解倘電腦系統未達凱基證券所訂環境建議,可能導致交易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委託人不得於使用後向凱基證券主張電腦環境不相容之責任。委託人充分瞭解,凱基證券已依相關控管程序進行系統之開發及維護,惟無法保證系統完全不發生問題。委託人同意並瞭解,凱基證券提供之電子式交易系統非為下單或報價之唯一管道,委託人並應熟悉使用其它管道進行下單或取得報價參考。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先天上之不可靠與不安全性,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因非可歸責於凱基證券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電腦電子設備、通訊線路故障、未具授權使用、竊盜、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凱基證券等因素),致交易或變更交易指示延遲、遺漏、無法接收或傳送所致委託人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凱基證券及其受僱人無須負任何責任。委託人同意即時使用其他管道進行下單或取得報價參考,例如電話或親臨凱基證券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所有傳送資訊以凱基證券電腦系統接收到之資訊為準。
委託人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交易系統傳輸干擾等因素遲延,委託人同意改以電話或親臨證券商營業處所等方式通知凱基證券,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委託人自負其責任,凱基證券不負任何責任。
委託人同意其交易尚未成交前,因第一項事由致無法將交易資料(含變更交易指示)輸入交易機構,且經凱基證券以電話聯絡仍無法確認委託人之交易意願者,則以電腦或通訊設備功能恢復後之執行結果為準。
十三、【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方式】
凱基證券平日即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十四、【交易並非立即發生與委託人之確認】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之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成交時間或更改、取消交易之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為確保交易指示資料之正確性,委託人進行電子式交易前後,應分別利用凱基證券提供各項功能查詢各項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並確認交易狀況無誤。
十五、【電子訊息之效力】
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有價證券借貸及款項借貸相關法令與契約所列舉之交易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等相關義務,如有違反,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委託人明瞭在電子式交易前應先查閱凱基證券網站內之各項即時公告,但不以其為交易之唯一依據,且不得對於資料內之編輯據以主張損害賠償。
十六、【責任限制】
凱基證券對於其處理及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凱基證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斷電、斷線、網路傳輸擁塞、電腦電子設備或通訊線路故障等)致交易指示或更改交易指示遲延、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凱基證券者,凱基證券及其受僱人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交易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相關義務。
十七、【網站資訊責任】
委託人明瞭凱基證券網站及各交易管道所提供之即時報價或盤後分析資料等,係由第三資訊服務業者提供,僅供委託人參考,凱基證券不保證其即時性、正確性或完整性,委託人仍應依自己之判斷進行交易,不得對凱基證券主張任何權利。
十八、【保留事項】
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保留隨時調整交易手續費率之權利,一切依交易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公告為準。本同意書內容取代先前委託人與凱基證券有關電子式交易之一切口頭、書面或任何形式之一般性約定。
十九、【未盡事宜】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凱基證券內部規定辦理。
二十、【法規適用】
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除前項情形外,本同意書若有修正時,凱基證券得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電子方式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於公告或通知後三個交易日內未以書面送達凱基證券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契約之修正調整。
二十一、【客戶交易與資料揭露】
委託人已充分瞭解凱基證券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以委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確認客戶身分,委託人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交易系統後其於凱基證券及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所有帳戶,皆可進行委託下單與查詢相關帳務資料。
二十二、【著作財產權】
委託人明瞭凱基證券之網站與電話語音服務之資料,凱基證券或第三資訊服務業者對其擁有所有權及其相關著作權。二十三、【資訊提供】
委託人充分瞭解電子式交易之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委託人因報價時間遲延所導致之誤差,不得向凱基證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瞭解藉由電子交易方式取得關於交易市場或其他資訊,凱基證券與相關資訊服務業無擔保該資訊之正確性或完整性之義務,委託人應就相關資訊自行獨立判斷。如因不可抗力或因凱基證券及第三資訊服務業者難以合理控制之其他原因,所致資訊錯誤、延遲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凱基證券及第三資訊服務業者皆不負責。
●交易資料 E-mail 寄送同意書
委託人於凱基證券開立之各項交易帳戶(含國內證券交易、外國證券交易、債券、或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 除法令另有規範外,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於確認委託人已取得網路認證機構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即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交易商品之買賣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每日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委託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一、 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於凱基證券買賣各項商品之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委託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若日後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時,需另行以書面或以電子簽章方式通知凱基證券。如因委託人未即時更正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致
凱基證券所寄發之電子郵件無法或遲延送達,委託人願意自行負責所有可能造成之損失。
二、 凱基證券得因交易商品異動或法令修改,調整寄送內容或增減寄送項目,並於凱基證券交易網頁公告,不需逐一通知委託人或徵求委託人同意。
三、 委託人了解並同意凱基證券以 E-mail 方式寄出資料後,如有下列狀況,不得歸責凱基證券: (一)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收取郵件。
(二)提供委託人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無法收取郵件。
四、 本同意書經凱基證券核對委託人簽章無誤後於次日起即生效力,委託人如需終止本同意書須另以書面辦理,並自通知到達凱基證券之次日起生效。
五、 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委請具有網路交易認證機制之履行輔助人代為處理電子式買賣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之相關事宜,但本項之同意並不免除凱基證券應督促該履行輔助人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以防止委託人之任何個人資料外洩,且在此代為處理範圍內,委託人同意亦不免除委託人將履行輔助人之責任視為凱基證券之責任。
六、 本同意書之效力,除凱基證券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委託人已開立之各項交易帳戶及日後新申請之交易帳戶。本同意書相關事項,凱基證券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凱基證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凱基證券認有修改之需要時,凱基證券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委託人絕無異議。
壹、國內有價證券交易開戶契約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乙方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訂本契約,並願與凱基證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通函、修訂章則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xx、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二、甲方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乙方者外,不得對抗乙方。
三、乙方應依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填載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
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乙方基於風險控管、及與甲方往來狀況之事由,除甲方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四、被授權人須先取得甲方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
甲方或其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生錯誤者,乙方不負其責。
乙方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1.當面委託由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2.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書信、電報、電話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由乙方受託買賣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採書面者應簽章;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1.甲方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2.委託紀錄應含甲方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股數或面額、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內容。
3.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乙方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業務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一)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乙方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甲方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乙方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甲方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乙方受理甲方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證券交易所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證券交易所得通知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向甲方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五、甲方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乙方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六、甲方如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
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七、乙方對於甲方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八、甲方除法令章則另有規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及經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乙方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
甲方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甲方之前項款券劃撥帳戶。九、甲方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乙方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十、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或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甲方應立即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十一、甲方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乙方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乙方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
甲方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交割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約時,乙方得暫緩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於違約申報後之次一營業日開始三個營業日期間,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甲方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日開始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予以處理;此項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甲方追償。
乙方依第一、四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乙方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
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二)甲方與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十二、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予甲方之款項,得視為就甲方對於乙方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甲方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十三、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四、如遇有法定終止契約之原因發生時,甲乙雙方均得終止本契約,又甲方若連續五年未曾委託買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甲方: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乙方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甲方賣出既有部位之交易委託外,乙方不再接受甲方其他新的交易委託,乙方並得於甲方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十五、乙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親訪、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以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
前項所定之通知方式,其送達時點如次:
(一)以郵寄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三)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四)以親送面交方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向凱基證券(以下簡稱乙方)開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乙方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櫃檯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證券經紀商為櫃檯買賣時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給付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契約給付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二)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前項第一款所稱當地國,由櫃檯中心規定之。
三、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甲方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乙方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乙方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甲方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巿價)、股數或面額、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乙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甲方以語音委託者,乙方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證券經紀商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櫃檯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乙方受理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乙方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至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受理甲方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櫃檯中心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櫃檯中心得通知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向甲方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四、甲方如係法人或特定自然人,於該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乙方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預定有效日期之委託;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甲方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乙方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五、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甲方簽章 (甲方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
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簽章) ,乙方應收受或交付甲方之價金,除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外,一律透過甲方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其應收或交付甲方之有價證券並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收取買賣沖銷後之差價。但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者,乙方向櫃檯中心申報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櫃檯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乙方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六、乙方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及交付清單 (如為現券交付者) 交由甲方簽章,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結算價款,收付有價證券,或自行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為有價證券之給付。
七、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甲方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得暫緩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甲方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至遲應於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乙方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甲方追償。
符合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戶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戶予以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戶則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戶發生違約,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戶,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信託專戶其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發生違約,則該受託人名下其他信託專戶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乙方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二)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乙方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八、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就甲方對於乙方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甲方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九、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櫃檯中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背開戶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以書面報告櫃檯中心處理。
十、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一、甲方若五年未曾為櫃檯買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甲方: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乙方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甲方賣出既有部位之交易委託外,乙方不再接受甲方其他新的交易委託,乙方並得於甲方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
關係。
十二、乙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親訪、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以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前項所定之通知方式,其送達時點如次:
(一)以郵寄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三)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四)以親送面交方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三)櫃檯買賣確認書
委託人與凱基證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凱基證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事宜。
一、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委託人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委託人已充分瞭解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
(四)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委託人茲向凱基證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並同意與凱基證券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 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一、委託人向凱基證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委託人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二、委託人於凱基證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凱基證券發給證券存摺。前項證券存摺應由委託人收執並妥慎保管。
三、委託人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凱基證券將屬於委託人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凱基證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另委託人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四、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凱基證券客戶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委託人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凱基證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五、委託人以凱基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委託人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六、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七、委託人以凱基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八、委託人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凱基證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九、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凱基證券核對
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十、委託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十一、委託人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證券商該委託人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凱基證券辦理。
凱基證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十二、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凱基證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
。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委託人,不適用之。十三、委託人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凱基證券申請。
委託人與凱基證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凱基證券得視委託人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十四、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凱基證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記載。
委託人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十五、委託人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凱基證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委託人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十六、委託人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凱基證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十七、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凱基證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十八、委託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凱基證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委託人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凱基證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委託人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凱基證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委託人本人更換或補正。
十九、委託人以凱基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委託人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委託人於不同證券商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址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二十、委託人應於凱基證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凱基證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 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二十一、委託人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件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二十二、本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五)委託人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免交割〉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將委託凱基證券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付或受領及委託申購有價證券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參與有價證券競價拍賣之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由委託人設立於劃撥銀行活期(儲)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逕行與凱基證券轉撥收付,並依規定辦理集保證券存摺補登。
凱基證券應於給付結算前,將委託人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金及轉撥日期等通知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之特定人。如委託人或特定人未於交割日前接獲凱基證券之回報,同意自行查詢以確認交易紀錄,對凱基證券之回報若有異議,委託人同意於成交日次一個營業日前書面提出,否則概以凱基證券紀錄為憑。
(六)預收款項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於接受本人委託買進主管機關列為變更交易方法、管理股票、受處置有價證券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應預收款券之有價證券時,所收受由本人預先以現金、匯款、劃撥或金融卡轉帳等方式存入凱基證券預收款交割專戶之款項,如係因本人於受託前一營業日預先存入或因未成交而於次一營業日退還時,期間所產生之利息,歸屬於凱基證券所有。
貳、風險預告書
委託人業已收到凱基證券交付下列各項風險預告書,且經凱基證券指派專人解說,對各項交易風險業已充份明瞭,且承諾相關投資風險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一)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包括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中心之交易)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委託人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標的之價格互動,應留意該標的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或上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或上櫃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價格、行使比例、履約價格與方式等交易條件係由證券商與投資人於交易前商議訂定,該權證將不在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市場上櫃交易,交易契約亦不得轉讓,投資人已瞭解此項商品特性。
四、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五、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或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終止上市或上櫃,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未獲櫃買中心同意交易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或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或交易契約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
回或返還投資人已繳交之價款,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八、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
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標的黃金現貨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或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
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二)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包括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中心之交易)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從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委託人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證券加附認購股票之權利,基於認股權之特性,係為對標的證券之買賣權利,其價值皆與其標的證券之價格互動,投資人應留意標的證券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影響。
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其認股權憑證與該有價證券係分別上市或上櫃交易,且可單獨行使其權利。
二、上市或上櫃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或上櫃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委託人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而委託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即無任何價值。
五、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上櫃契約、發生發行辦法訂定之下市或終止櫃檯買賣事由、標的股票下市或終止櫃檯買賣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或終止櫃檯買賣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股權憑證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請求履行認股權利。
六、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需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三)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包含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暨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二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櫃)標準、審查方式、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之保障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投資人應瞭解此特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險。
二、 投資人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前,應瞭解商品特性、交易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相關風險,包括:投資標的之商品特性、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遵循等風險。
三、 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及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我國法令、集中交易及櫃檯買賣市場規定辦理。
四、 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一律左靠顯示,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
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五、 第二上市(櫃)公司係同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其原上市(櫃)地交易所掛牌交易,遇有第二上市(櫃)公司向原上市 (櫃)地交易所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或經原上市地交易所公告暫停/恢復交易時,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得暫停/恢復該第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交易。惟兩地交易所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情況亦多所差異,投資人應瞭解兩地暫停/恢復交易存有時間落差無法同步之情形。
六、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之所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
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四)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
(初次委託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興櫃股票,須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 3 個月且具有委託買賣成交 10 筆以上紀錄)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其中興櫃股票又區分為「一般板」及「戰略新板」。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委託人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 一般板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二、 買賣一般板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一) 一般板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二) 一般板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一般板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或委託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與各該一般板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或成交金額新台幣 500 萬元(含)以上,且需符合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
(三) 一般板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 委託人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一般板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一般板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四、 一般板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示。當本國一般板股票其簡稱
於屬性部分出現「*」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屬性部分無「*」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另當外國發行人發行之一般板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一般板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五)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以日本為註冊地國之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公司」),為同時符合我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制度及日本會社法股東名簿維持義務相關規定, 提醒投資人應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人透過開戶往來參加人(如:證券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之帳簿劃撥系統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持有以集保結算所作為名義上股東並登錄於日本公司股東名簿之股票(以下簡稱「投資股票」),為日本公司之實質股東(以下稱「實質股東」)。
二、平時實質股東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內持有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係由集保結算所以名義上之股東身分登載於該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三、實質股東若有意對日本公司直接行使其股東權利(依日本公司法及日本公司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提案權及資訊揭露請求等),須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實質股東保管劃撥帳戶內之全部或部份日本公司投資股票轉帳至日本公司之登錄專戶,並將名義
上股東地位由集保結算所移轉給該實質股東,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實質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即無法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等投資股票。
四、實質股東暸解並同意,股務代理機構及各開戶往來參加人自基準日前三營業日起至基準日當日不受理第三項之申請。
五、於日本公司登錄專戶擁有股票者(以下簡稱「登錄專戶股東」),得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股票轉帳至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實質股東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登錄專戶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方能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日本公司投資股票。
六、實質股東同意於日本公司所定股東權利之基準日(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及取得股息紅利之基準日,係以日本公司之章程記載者為準,其他基準日則由該日本公司依相關規定公告,以下簡稱「基準日」)前一日,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基準日當日該名義上股東地位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該日本公司指定之在台股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以及投資人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進行額外之通知。據此,各實質股東於基準日時為日本公司股
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得以股東身分直接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受領股息紅利之分派或行使其他股東權利,是以未於基準日前一日將投資股票登載於集保結算所參加人帳簿之投資人,無法享有基準日之股東權利。
七、實質股東未以其自身名義登載於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前,就其保管劃撥帳戶內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無法以股東身分向日本公司直接主張股東權利。
八、投資人若因權益受損而擬提起訴訟時,應妥適選擇具管轄權之法院。投資人權益若因日本公司或其負責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而受損時,投資人得於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投資人亦得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後,自行依日本會社法規定提起追究董事責任或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等訴訟,或依日本民事侵權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具體個案情形各有差異,投資人宜審慎評估於我國或日本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之可行性。我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將於符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定公益目的範圍內,個案評估決定是否協助投資人主張權益。
九、本特別注意事項所列之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持有日本公司投資股票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
於交易前,除須詳加研讀本特別注意事項外,尚應詳讀日本公司之公開說明書等公開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伍點第三項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第拾點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委託人首次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
、買回作業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經通過資格審查後始能買賣】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四、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進成交紀錄。
委託人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F 受益憑證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若 ETF 從事交易與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之期貨、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而前述標的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造成交易價格與標的指數間產生正逆價差(例如:期貨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標的指數)之情況,亦將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證券商對買賣 ETF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與投資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如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三、ETF 投資標的如在國外交易所上市或從事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該等交易或投資之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受益憑證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四、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受益憑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五、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期貨 ETF),係以國外期貨指數標的作為主要交易與投資標的,期貨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可包括:商品、利率等,買賣期貨 ETF 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依期貨 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期貨指數標的而有所差異,應就期貨 ETF 之國外期貨指數標的,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該期貨指數之標的商品於現貨市場之價格變動情形。
六、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係追踪、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應瞭解該等 ETF 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不宜以長期持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七、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或標的指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或期貨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如無漲跌幅限制,則該等 ETF 受益憑證無漲跌幅度限制;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內指數者,其受益憑證漲跌幅度為國內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該等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因標的指數或價格大幅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具槓桿特性,倘從事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券交易,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可獲取更高之報酬;反之,將產生更大之損失,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
九、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買賣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了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應瞭解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係以外幣買賣,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兩者間存在價差風險及匯率風險。
十、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或加掛 ETF 受益憑證,若係以人民幣買賣,應完全瞭解自然人每日換匯人民幣限額為二萬元。十一、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須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始得申請。
十二、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不得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申請轉換。
十三、高收益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高收益債券 ETF)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其特有風險如下:
(一)高收益債券 ETF 投資標的主要為高收益債券,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為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致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
(三)高收益債券 ETF 受益憑證之配息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 ETF 淨資產價值之減損。
(四)高收益債券 ETF 所投資之債券,有可能因為市場交易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五)高收益債券 ETF 投資標的可能有 Rule 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可能有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
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可能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
(六)高收益債券 ETF 投資標的可能有因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較不穩定導致外匯管制、匯率大幅變動等特殊風險。
●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買回 ETF 受益憑證,除上述買賣受益憑證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ETF 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證券指數或期貨指數,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申購及買回 ETF 受益憑證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二、ETF 追踪之國外證券指數或國外期貨指數,其指數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或因為指數標的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買賣,故 ETF 發行人收到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買賣國外投資標的或交易國外期貨指數標的,成交價格與申請申購或買回時之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三、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標的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申購或買回價款有損失之虞。四、ETF 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
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業於委託買賣或申購買回上述 ETF 受益憑證前收受及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經貴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對上述說明事項及投資 ETF受益憑證之交易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淨值計算未能及時更新及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七)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三條之一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委託人從事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轉(交)換公司債係為債權得依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轉(交)換為股權之有價證券,基於轉換股權之特性,其價值與其轉換標的證券之價格會有連動關係,投資人應留意轉換標的證券價格對轉(交)換公司債之影響。
二、轉(交)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轉換期間、行使轉(交)換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明訂於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中,但轉 (交)換公司債上櫃、上市後在櫃檯買賣市場、集中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投資人於購買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先行詳讀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並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投資人於轉(交)換公司債之可行使轉(交)換期間屆滿,而未提出行使轉(交)換權利之要求者,視同放棄行使轉(交)換權利。
五、轉(交)換公司債其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時,會先行停止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申請(註),投資人應了解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將使轉(交)換公司債無法行使轉(交)換,且當有多個停止轉(交)換原因發生,將導致轉(交)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交)換,甚至債券到期前均不能行使轉(交)換之情事。另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將可能導致轉(交)換公司債停止轉(交)換期間大幅增長,而大幅縮減投資人可行使轉(交)換期間。
註:召開股東常會將自股東常會日(含)往前 60 日起停止轉(交)換;召開股東臨時會將自股東臨時會日(含)往前 30 日起停止轉(交)
換;無償配股、發放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均自停止過戶日前 15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停止轉(交)換,期間約 26 日。 (以上停止轉(交)換期間會配合法規修正而變動,以下釋例亦同)
例一:多個停止轉換原因發生,導致轉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換,以至債券到期。
甲公司 1 年只配息 1 次,106 年度公司於 5 月 5 日召開股東常會、於 6 月 6 日辦理年度配息、於 7 月 7 日辦理現金增資。
該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於 106 年 7 月 3 日到期,該轉換公司債 106 年停止轉換期間如下:
停止轉換事由 | 停止轉換期間 | 停止轉換日數 |
召開股東常會 | 106/3/7(二)~106/5/5(五) | 60 |
辦理年度配息 | 106/5/10(三)~106/6/6(二) | 27 |
辦理現金增資 | 106/6/12(一)~106/7/7(五) | 26 |
債券到期 | 106/7/3(一) | 共計 109 天 |
故該轉換公司債自 106 年 3 月 7 日起長期無法行使轉換,至債券到期日前僅 5 月 8 日、9 日及 6 月 7 日、8 日、9 日共計 5 日得提出行使轉換。
例二: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導致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期間大幅增長。
乙公司於新制實施後改採按季發放股利,每年可配息 4 次,該年度乙公司辦理 1 次股東常會、1 次現金增資及 4 次配息作業,其發行之未到期轉換公司債該年度全年停止轉換期間共計約 190 日(=60+26+26*4),約佔全年 365 日之 52%。
六、另外可能因發行人違反櫃檯買賣、上市契約、發生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訂定之終止上櫃、上市事由或轉換標的證券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等情事,致使轉(交)換公司債必須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例示性質,對所有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
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於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前已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經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對上述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八)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 20 條規定訂定之。 投資人以現有櫃檯買賣證券交易帳戶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了解買賣黃
金現貨之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一、黃金現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買賣黃金現貨前,已充分瞭解:
(一)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為一台錢(3.75 公克),交易單位為一台兩(37.5 公克),買賣申報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二)黃金現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之限制。
(三)黃金現貨買賣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透過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進行交易,且以成交當時造市商之報價為成交價,該報價為造市商依取得成本加計合理利潤並考量市場供需情形而定,其價格與銀行、銀樓或其他黃金商品業者之牌告價可能不同。
(四)黃金現貨價格與國際金價變化之連動性高,價格波動有時可能較大,投資人應審慎評估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
(五)黃金現貨之提領及轉換作業係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之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各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現貨提領程序、實體黃金規格及所需貼補之費用等可能不同。
(六)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一項規定,櫃買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櫃買中心相關公告事項係為該契約之一部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黃金現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九)指數投資證券(ETN)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買賣指數投資證券
【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經通過資格審查後始能買賣】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四、有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買進成交紀錄。
委託人買賣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下稱 ETN),係為具有到期日之有價證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
交易,交易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開戶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分資產,而係以 ETN 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投資人等同於其追蹤指數之報酬收益,且 ETN 在存續期間可能不另支付息值。
二、買賣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 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三、買賣 ETN,於到期日或申請賣回時,發行人支付投資人之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投資人應瞭解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不具備到期保本之功能。
四、買賣 ETN,投資人須於買賣前詳閱其公開說明書,瞭解其指標價值計算方式及相關費用事宜。
五、買賣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評等發生變化,或其他重大事件,將對 ETN 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產生影響,意即在 ETN 追蹤之
標的指數並沒有變動之情況下,ETN 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交易價格下跌之情形。
六、投資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 ETN 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發行人對投資 ETN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七、ETN 追蹤標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 為無漲跌幅度限制,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成分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之指標價值,可能因為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市場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投資人應瞭解 ETN 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指標價值作為買賣 ETN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指標價值)風險。
九、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買賣槓桿反向型 ETN 的委託人,應瞭解槓桿反向型 ETN 係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槓桿反向型 ETN 僅以追蹤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一、槓桿反向型 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 為無漲跌幅度限制;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為國內標的者,其 ETN 漲跌幅度為國內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委託人應完全瞭解交易槓桿反向型 ETN 有可能因為標的指數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十二、投資人買賣 ETN 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
十三、投資人買賣 ETN 前,應瞭解有關申購及賣回於符合發行人公開說明書所定條件時,發行人可能會不接受申購及賣回申請。
●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賣回 ETN,除上述買賣 ETN 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確保權益:
一、ETN 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發行人依公開說明書規定所公告之申購賣回價金額,可能因時差關係,參考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申購及賣回 ETN 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賣回價款。
二、ETN 申購賣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到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三、申購賣回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 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四、ETN 之申購及賣回,於符合發行人公開說明書所定條件時,發行人可能會不接受申購及賣回申請。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業於委託買賣或申購、賣回 ETN 前收受及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經凱基證券指派專人解說,對上述說明事項及投資 ETN 之交易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指標價值計算未能即時更新及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玆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