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BM),该机构是一个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的自治单位,隶属于总统府领导。该机构负责批准投资项目,促进和发展在马达加斯加的投资。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府
关于在马达加斯加实施投资的法令 2008 年 1 月 14 日第 2007-036 号
宗旨概述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希望吸引投资者并重点促进私营领域发展。依据
《马达加斯加自然状况》及《马达加斯加行动计划》等参考文件,马国政府将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确定为国家优先发展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将加大对发展私营领域的扶持力度,并引进竞争机制。
制订本法令的宗旨是:为国内外投资者在马达加斯加实施各种投资活动提供一个可操作性强、透明度高且具有超前意识和激励机制的投资环境。使其尽快适应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并与国际经济竞争相融合。为此,马达加斯加的投资环境应保持与世界大的发展趋势相协调,以更有效地吸引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使国家在经济上取得较快发展。
通过制订本框架法律,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成为私营领域的推动者。因为,私营领域已成为国家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私营领域的发展,不仅为建立一个更加宽泛、更加稳定和持久的税收基础作出了贡献,而且还创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国家的生产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落实该法律的具体措施之一,就是成立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
(EDBM),该机构是一个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的自治单位,隶属于总统府领导。该机构负责批准投资项目,促进和发展在马达加斯加的投资。
本法律的框架原则如下:
-建立一项对在马达加斯加实施私营投资具有激励作用的政策框架。可享受该政策的经营主体,将不分投资者的种类,且无论其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无论是已经设立的投资企业,或是将设立的投资企业。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以进一步优化马达加斯加投资环境;
-提高在马达加斯加设立企业的竞争力。
-允许在马达加斯加注册企业涉足土地经营,不管该企业是否由外国利益控制。
基于上述原则 ,本法令分为以下七个章节: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的作用和权力第三章 公司注册及公司章程
第四章 用工批准及其签证 第五章 企业涉足不动产经营第六章 分歧的解决
第七章 最终条款
为应对国际竞争,体现马达加斯加自身的竞争优势,马达加斯加需要将其投资环境变得更具吸引力。因此,国家认为应制订一项适用于所有本国及外国投资者的框架法令。该法令的起草是在广发征求国营及私营企业意见基础上完成的。
为进一步提高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国家必须不断充实并丰富马达加斯加投资环境内容,引进多样化合作机制,并为私营投资项目提供必要的保障机制。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引进先进技术,实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这就是制订本法令的目的。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府
关于在马达加斯加实施投资的法令 2008 年 1 月 14 日第 2007-036 号
x法令已分别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和 12 月 19 日由马达加斯加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表决通过。
共和国总统,依据《宪法》及最高宪法法院 2008 年 1 月 9 日第 02- HCC/D3 号决议,特颁布本法令,条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定义
根据本法令,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1、《投资》:系指金融资源的总称,包括提供资本金,在活期账户
下发生的预付款行为,用于实施一个经济项目所进行的借款,以及在这些资源项下的投资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和与实施一个经济项目有关的产品。
2、《投资者》:系指所有对实施上述投资做出全部或部分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 2 条 投资的自由度
所有马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遵守马达加斯加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均可在马达加斯加境内自由进行投资和设立企业。但某些特定领域,需经过特别批准后才能经营。这些领域包括:金融、保险、矿业、石油、电讯、医疗、医药和医药辅助行业。
第 3 条 待遇同等
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享受同样的待遇。
投资者可持有 100%的公司股份,在其公司内,投资者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自由投资。但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特定领域需经特别批准方可经营。
对于依据投资者所在国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签订的协定和协约所规定的更加宽泛的权利和优惠安排,该投资者在马达加斯加实施投资时将不受本条款和上述第二条规定影响,可同时享受。
第 4 条 财产保护
国家确保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国家一般不得对投资者实施的项目采取国有化、没收和征用等措施,但依法规定的公共征用需要除外。如果依法需要征用,国家将依据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征用项目的投资者事先给予合理补偿。
第 5 条 税后利润的自由转移
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税后利润、股息、工资收入、补偿金及外籍员工工资储蓄等正常收入自由汇出。
对于本金的转移及相关金融业务,如公司股份、股权、贸易基金或资产的转让,以及结算后的盈余部分、因征用项目所发生的补偿资金的处理等,投资者可自由办理,但需事先向财政部进行申报。
上述资金的转移业务,必须通过马达加斯加政府授权机构办理。第 6 条 投资政策的稳定性
国家将建立并维持一个有利于促进投资的稳定环境,通过推行一种简化和公平的税收制度,使投资者在实施本法令所述投资项目过程中,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
那些已享有本法令规定优惠待遇的投资者,可自动享受国家自本法令颁布后采取的其他更加优惠的法律法规措施。
那些已享受本法令规定优惠待遇的投资者,当国家自本法令颁布后又通过了一些新的旨在取消或降低优惠待遇的法令法规时,仍可继续享受原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 7 条 艾滋病防治
为遵守 2006 年 2 月 20 日通过的关于艾滋病防治的第 2005-040 号法令确定的原则,并保护与艾滋病患者一起工作的人群的权利,所有企业均须建立一套针对职工的宣传和教育计划,以确保患者志愿接受病例检查。
第二章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
第 8 条 概述
为确保本法令切实得到落实,并为在马达加斯加投资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决定成立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EDBM)。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的职责是:负责促进、推动并加快批准在马的投资项目。
该局负责受理和颁发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行政类文件。
为此,该局将负责协助投资者办理投资申请,对制约企业发展的有关行政程序进行调研,并对这些程序的废止、简化和更具合理性提出建议。根据需要,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可完成与投资相关的其他任务或工
作。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是一个具有工业和贸易性质的国家机构,执行现行的财会管理机制。
在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内部,依据本法令第 9 条规定和“一个窗口办公”的理念,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共机构派驻该机构的代表将负责颁发签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及项目批准书等文件。
这些签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和批准书,由上述部门以部长或其代表或相关授权人的名义签发。
第 9 条 职责范围 1、促进并加快与实施投资和建立企业相关的行政审批程序
除国家及公共机构的其他服务职能外,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申请,监督所有派驻在该局办公的各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表按照各自职责在透明的办事原则下对申请项目作出快速回应。
在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内部,负责办理的具体事务及要求是:
-依据本法令第 15 条规定,为投资者签发入境签证、延长签证和可转换的长期签证;
-依据本法令第 15 条规定,为外国投资者签发职业签证;
-依据《马达加斯加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的规定,签发享受免税区优惠政策的免税区企业证明;
-依据本法令第 19 条规定,签发《土地购买许可证》;
-办理公司及工商的登记、变更及注销手续;
-为企业提供税务证号及统计编号;
-为实施旅游经营的企业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及项目批准书;
-为经营特许行业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和开业许可证。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企业停业声明。此外,该局还负责受理吊销许可证、签证或营业执照等事宜,负责将上述决定及由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知有关企业和投资者;
作为本段规定的例外,设立民用和贸易公司的企业,如果只需要办理登记和获得税务号及统计号手续,可在马境内的任何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2、改善与投资相关的税务及法律框架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可就将要出台的涉及修改马国投资环境的法律草案发出预告,包括税务、海关条例方面的事务和本法令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还可建议马国主管部门提出新的法律条款和规章。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将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参加关于投资保护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免征双重进口关税等协议的谈判。
3、解决纠纷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可以“调解人”身份就企业间或企业与政府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具体程序将由其另行制订。
第 10 条 项目审批期限
除非本法令另有规定以及对有关项目受理期限的特殊限制,一般情况下,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 20 天内,依据其授予的职责范围,为申请企业签发相关的批准证书、签证、执照和证明文件,或者做出否决的书面回复。否则,企业申请的相关许可证、签证、执照或证明将被视为自动批准,且不受因对签署意见官员追究责任而采取惩罚措施的影响。
如出现上述情况,原申请人可要求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出具收到最初申请以及没有在规定的 20 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的证明文件,并表明,依据本法令的相关规定,上述申请事宜已被视为批准。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应在收到该要求后 10 天内签发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对于所有的公共行政部门或者第三方均具有绝对权威性,并作为主管部门颁发的一份正式文件,其有效性直至所需许可证、签证、执照和证明文件被有关部门正式签发之日止。
第 11 条 增强企业经营透明度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将依据《贸易法》第 5.1 6.3 条的规定,在工商及公司注册方面为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提供支持。
为此,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将在依据企业申报为其办理注册时,或者在公布由第三方控制企业的资产(包括抵押品、特权、租借契约以及财产保留条款)情况时,收取一笔费用。该费用将作为一笔专项资金,用作支付日常经营和必要折旧费用的开支。
同样,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在就公司及贸易注册资料方面提供个人咨询业务中,以及以商业化形式出售涉及国家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资料时,也将收取一定的咨询费用。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在与司法部主管部门协商后,将负责将这些费用用于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建设以及设备更新和消耗材料的采购。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可为满足其自身及投资者的需要,直接就公司和工商登记基础资料进行查询。依据现行相关规定,派驻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的书记员可签发关于工商注册登记或注册某些章节证明书,且不受相关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域限制。
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可就上述机制的改进,以及就收取有关公司及工商注册咨询费数额的调整提出建议。
有关实施本条款的具体细则将由政府部长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及相关公司条例第 12 条 公司注册
所有公司需在负责公司及工商管理的机构进行注册。注册时,不要求其公司代理人在马达加斯加长期居住或具有马国国籍。但是,在公司注册
3 个月后,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法人代表必须在马达加斯加居住,不管其是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具有居住签证或领有居住签证的收条即可。否则,该公司将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尤其是免税区企业待遇或涉足购买土地。根据有关处理贸易公司违法行为的普通法规定,任何相关方均可提出公司解散要求。
第 13 条 公司条例的登记
除涉及公司组成、更新、转化或解体以及公司资本的增加、折旧或减少等重要条例外,公司的其他条例性文件不必履行登记手续。这些文件可由一般行政部门受理,特别是由负责公司及工商注册机构受理。关于这些条例的xx,特别是条例上涉及的日期,根据具体情况,均具有法律效应,直至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与事实或登记内容不符。在公司注册前,上述文件不必在文字媒体发布。
第 14 条 取消对文件签字履行法律再确认手续的要求
所有与履行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发布等行政手续所需的合同、章程、纪要或文件等,不需要对相关责任方签字人履行再确认等法律手续。
上述文件签字的真实性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签字系伪造。
但本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出售时签署的转让协议或长期租约。
第四章 签证及工作许可
第 15 条 投资者入境签证及居留签证的延长及变更手续
上述入境签证及居留签证的延期手续由马达加斯加内政部主管部门设在边境口岸的代表机构签发,但将这些签证转化成职业签证的变更手续则由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负责签发。
第 16 条 职业类居留签证
所有在马从事投资的外国人均可申请一种称为《职业签证》的居留签证,这些外籍人无论是通过工作合同形式与设在马国的公司有关联,还是在该公司内部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如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或公司总裁。此类签证由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以内政部名义签发。
该职业签证允许其持有者在马国境内自由居住和合法工作,不需要另外申请工作许可,因为此签证即已代替工作许可。
此职业签证有效期自收到申请收据之日起为三年。
此签证一旦签发,可作为居留证件。此外,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还同时为上述外籍人员签发居留证。
如持证者需要延长期限,须在该签证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
由持证者承担费用的配偶或子女可自动获得与持证人相同类别及期限的签证和居留证。
第 17 条 投资人可自主招聘或解聘外籍员工
所有企业可自主招聘或解聘为满足企业正常运行所需的专业外籍员工。
与外籍员工的工作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不受《劳动法》规定约束:
- 在马达加斯加社保机构参加保险
- 在马达加斯加医疗机构参加企业间医疗保险;
- 关于签署定期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 招聘员工的相关规定
上述例外条款的具体操作细则将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制订。
上述例外条款不得损害员工根据马达加斯加所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上述外籍专业员工自动享受职业居留签证。
第五章 关于涉足不动产
第 18 条 外国投资者可涉足不动产经营领域
依据 1962 年 9 月 19 日第 62-041 号《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总则》法
令第 22 条修正条款所确定的定义,凡在马国注册的公司,只要其经营管理置于外国人或属于他们自己的机构的控制下,可以购买不动产,但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申请企业在事先签署不动产转让证书的前提下,可取得由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签发的《土地购买许可证》,该证书将由该部门依据下述第 19 条规定签发;
-上述不动产应一直专门用于从事商业活动,例如工业、旅游或服务业、农业和渔业活动。这种商业活动不得将所购买的不动产在其原有状况下或改造和建设后重新销售。
外国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不可直接购买土地。然而,他们可在无需事先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与马国公民自由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最长可达 99 年,并可续延)。
第 19 条 关于购买土地的许可程序
1) 根据投资人的申请,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代表土地管理部负责颁发《购买土地许可证》。为此,该投资人需向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提交下述文件:
-按照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设计的表格填写一份书面申请;
-提交一份表述购买不动产用于其具体经营活动和目的书面说明;
-如购买的不动产已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有关该不动产的法律状况证明;
-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还应提供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以便更好地支持购买不动产的申请。
在收到上述文件时,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将出具收据。
2)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许可证》均不能作为申请人拥有不动产财产的证明,仅可作为履行不动产转让法律手续的文件。
3)依据《土地购买许可证》获得的不动产可以自由转让,但不包括向外国人个人转让。
上述财产可向已在马国注册的外国公司转让,只要其经营管理置于外国人或属于他们自己的外国机构之下,但需依据上述第 17 条规定和本条款规定,事先获得《土地购买许可证》。
第 20 条 《土地购买许可证》的收回
在下述情况下,《土地购买许可证书》将被收回:
-投资者没有遵守有关部门就获取《土地购买许可证书》所规定的条件,特别是,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条件,将土地用于投资项目以外的用途;
-在获取《不动产许可证》后 6 个月内未实施投资项目。根据本段所表述的意思,实施投资项目,意味着申请文件确定的经营活动、建设或改造工程真正开始启动,或者已办妥与项目开工相关的行政、财务或商务审批程序。
在收回《土地购买许可证》前,投资者可向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提交一份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在收到该说明后,有关部门可给予投资者不超过 3 个月的整改期限。
在收回《土地购买许可证》时,根据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或其他与此有关的责任方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长将签发修改令。该修改令应说明投资者没有遵守领取《土地购买许可证》时承诺履行条件的相关事实,并注明其应承担的义务。
收回购买《土地购买许可证》,即意味着投资者从国家负责私营地产部门享有的对不动产及相关改造工程的所有权及转让权无条件被取消,且不得诉求任何赔偿。但是,其已安装的各种设施、工业设备及机器仍属于投资者所有,该投资者必须将这些设备尽快撤走,除非另有协议约定。
第六章 分歧的解决
第 21 条 分歧的解决
当本国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在理解或执行本法令过程中出现分歧时,一般应到马国司法主管部门解决,除非分歧各方同意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当外国投资者与马国政府之间在理解和执行本法令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将根据以下司法或仲裁程序解决:
-依据马国政府和投资者来源国政府之间签署的关于投资保护协议或协定;
-如没有上述协议或协定,则依据 1965 年 7 月 5 日第 66-011 号法令批准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侨民之间投资纠纷的国家公约;
然而,作为起诉方,外国投资者可在上述规定仲裁程序范围内,自由选择马国司法主管机构解决其本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的纠纷。
第七章 最终条款
第 22 条 其他规定
下述条款自即日起同时被废止:
-1996 年 8 月 13 日第 96-015 号法令第 2-6 条关于废止 1989 年 12月 29 日第 89-026 号关于颁布《投资法》的法令,以及有关对到马达加斯加投资给予全面担保和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
-1962 年 6 月 6 日第 62-006 号法令第 11 条、11 条 B 和 11 条 C 关于确定侨民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2005 年 1 月 28 日第 2004-052 号法令第 10、11 和 16 条关于租赁契约的相关规定;
-以及其他与本法令向违背的规定。此次被恢复的条款:
在起草上述 2004-052 号令前已经执行的 1999 年 9 月 8 日第 99- 717 号令第 18、19 条关于动产信用广告发布的规定。
第 23 条 有关执行本法令的具体细则将另行颁布。
第 24 条 x法令经共和国统统批准,并经本国电台、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后生效(无需等国家官方报纸刊登)。该法令将作为国家法令予以执行。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
xx﹒拉瓦卢马纳纳
二 00 八年一月十四日于塔那那利佛
(译者:xxx)